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殊性
不管是社会主义,还是共产主义,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基础的公有制和作为共产主义基础的公有制,两者之间到底有没有区别,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几乎鲜有关注,然而这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毛泽东同志告诉我们,“对于物质的每一种运动形式,必须注意它和其他各种运动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他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矛盾论》,《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283页)所以,研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殊性,它不仅关系到我们能否在理论上正确地认识社会主义,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我们在改革实践中,能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实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自我完善的重大原则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但是他们并没有社会主义社会的实践,他们对公有制的讨论更多的是理论上的,是原则性,是理想中的状态。而我们面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它已经不是一种抽象,而是实实在在的、具体的、特定形态的公有制,它既体现了公有制一般,又保留着被公有制一般抽象掉的特殊品性。因此,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马克思主义理论设想的公有制一般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说,“如果不就内容而就形式来说,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首先是一国范围内的斗争。每一个国家的无产阶级当然首先应该打倒本国的资产阶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2页)他们同时又认为,“工人没有祖国”,打倒本国的资产阶级不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目标,无产者要“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所以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发出了:“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号召(同上,第270页,第286页)由此可见,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并不是他们所认为的无产者革命的任务。如果说他们曾经谈到过“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的话,那么也只是说明无产阶级革命必须经历的过程,而不是对建立国家所有制的专门论述。“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中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有多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同上,第438页)因此,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心目中的公有制,必然是世界范围的公有制,是“地球村”的公有制,而不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这种囿于一国范围内的公有制!,因为,国家在“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后,国家也就不复存在了。
列宁根据帝国主义时代出现的新情况,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可以在帝国主义最薄弱的环节,在一两个国家首先取得胜利。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正是在列宁的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也正因为这个原因,首先取得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国家又必然长期处于帝国主义、资本主义的包围之中,为了保护革命胜利的成果,无产阶级的国家就不得不保留一般国家所具有的职能,以抵御外国侵略,镇压敌对势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国家的“消亡”被搁置, “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这一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的行为因此也就凝固下来,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也由此产生。恩格斯说:“生产力的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但是它包含着解决冲突的形式上的手段,解决冲突的线索。”(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同上,第436页)所以笔者觉得,建立国家全民所有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只是理论推导的结果,更是实践演进的产物。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这种一国范围内的公有制和世界范围内的公有制相比,显然存在着巨大的区别。一国范围内的公有,其主体仅仅限于这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而不包括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人民。中国有个成语,叫做“大公无私”,顾名思义,说的似乎就是“公”大了才能“无私”,言下之意,“公”小了就会有“私”。一个国家的全民所有,在一国范围不可谓不是“大公”,但从“地球村”的角度看,在他国人民的心目中,这个“公”显然还是小了点儿,是“一国之私”,并非完全的、彻底的、为全世界人民共同所有的“公有制”。
事情还不仅仅如此。资本主义的发展“日甚一日地消灭生产资料、财产和人口的分散状态。它使人口密集起来,使生产资料集中起来,使财产聚集在少数人的手里。”“以前的中间等级的下层,即小工业家、小商人和小食利者,手工业者和农民——所有这些阶级都降落到无产阶级的队伍里来了……”(《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5页、259页)这就是说,在无产阶级革命爆发,在剥夺剥夺者、建立公有制的时候,社会上应该已经不存在除了资本主义以外任何其它性质的生产方式。所以,针对“有人责备我们共产党人,说我们要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要消灭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反驳说:“好一个劳动得来的、自己挣得的、自己赚来的财产!你们说的是资产阶级所有制以前的那种小资产者的、小农的财产吗?那种财产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们消灭了,而且每天都在消灭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同上,第265页,)
但是,在无产阶级较早夺得政权,并建立起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事实上面临的却是生产力发展极不平衡、经济相对落后的状况,所以,世界上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都不应当,也不可能实行单一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
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外资经济、私有经济、个体经济等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也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得不披上“私”的外衣,表现出私有经济的外部特征。也就是说,它的公有只对其主体的组成人员有关,而与局外人无涉。在旁观者看来,公有经济的这种独占性和排他性与其他的私有经济并无区别,它们的不同在于所有制的主体,私有经济的所有者是个别或者少数人,而公有经济的主体则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群体。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来说,其主体就是由社会主义国家这个由全国人民组成的群体。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外“私”的特征,不仅表现在它和其它国家之间,表现在同一国家之内的不同所有制之间,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内部不同的经济单位之间,由于各自的经营环境、生产条件、管理水平的差异也使得彼此有可能成为本质上虽然相同,但实际利益却会有较大差异的利益主体,从而表现出类似于私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所谓“亲兄弟明算账”,就是国有经济单位之间相互关系的写照。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这种对客体的独占性和排他性,说明它远未到“彻头彻尾,彻里彻外”都是“公”的程度,它还保留了一件“私”的外衣,是“内公外私”,是“公”与“私”的统一。作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孕育、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出现这样的现象并不奇怪。可以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外私”的特征正是它脱胎的那个旧社会留下的“胎记”,是私有制打在公有制上的“烙印”,反映了社会主义作为由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的特点。类似于这种过渡时期的特有现象古已有之,并非社会主义的独创,只不过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公”与“私”统一上范围更广,层次更高而已。
我国自古就有“私房钱”的说法,指的是在一个大家庭中不归整个家庭支配的个人积蓄。从社会的角度看,家庭是一个私有单位,但在家庭内部看,一个家庭的财产则属于整个家庭成员的公有财产,应由整个家庭成员共同支配使用,任何个人都不能独自占有。在这里也是“外‘私’内‘公’”,是“公”与“私”的对立统一。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费尔巴哈》一文中,谈到“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时说过这样的话,“这种私有制是由于几个部落通过契约或征服联合为一个成熟而产生的。在这种所有制下仍然保存着奴隶制。除公社所有制以外,动产的私有制以及后来不动产的私有制已经开始发展起来,但它们是作为一种反常的、从属于公社所有制的形式发展起来的。公民仅仅共同占有自己的那些做工的奴隶,因此就被公社所有制的形式联系在一起。这是积极公民的一种共同所有制,他们在奴隶面前不得不保存这种自发产生的联合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版,第26页)从这段话可以看出,那时的公社所有制,实际上也是“内公外私”。对公社的公民来说,他们共同占有奴隶,相互之间是公有关系。但是这种公有是把奴隶排斥在外的,公社公民和奴隶之间就是一种私有关系。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殊性就在于它的“内公外私”,“公”与“私”两个相互对立的概念在这里统一起来,以“公”废“私”不行,以“私”克“公”也不行,只有以“公”为本,以“私”为用,“公”、“私”兼顾,权衡协调,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的的应有之道。但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注重的是它的“内公”本质,而竭力否定它的“外私”形式,从而导致公有经济的僵化,制约了公有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外私”特征得到了充分利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来,在资本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广泛推开,多种经济成分竞相发展,整个社会经济生机勃勃。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公”本质却又有意无意地被忽视、被诋毁、被阉割,普通劳动者“主人翁”光环暗淡,应享有的由公有经济提供的公共福利和社会保障大打折扣,参与对公有经济的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有名无实。这些年来情况有所改善,但阉割“内公”,进而变公为私,彻底否定公有制的危机依然十分严重。
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公”和“外私”的两个侧面,既统一、又对立,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必须彼此协调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公有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任何一方面的偏废都会带来不利的后果。国有产权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必须在“内公”和“外私”两个维度上展开,在把“外私”做足,促进国有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把“内公”做实,切实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应有权益,才能推动社会主义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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