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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有制就是要为劳动者谋利益——建立公有制、国有企业的目的(之二)

古家林 · 2019-12-03 · 来源:摘自本人书稿《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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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有制、兴办国有企业的目的不是为了实行计划经济,而是要为劳动群众谋利益。

  建立公有制就是要为劳动者谋利益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的目的,说到底同样是为了“利益”,不同的只是“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2页)那种认为谈利益庸俗,共产党人只讲理想不谈利益的说法,看似赞扬革命者的崇高,实是讥讽革命者的高调,如果不是有意贬低革命,就是对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缺乏应有的认识。实际上理想和利益并非根本对立,理想体现的也是利益,高尚的理想代表的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属于人类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一般人所说的少数人或个别人的私利也可以成为理想,不过那只是庸俗的理想,登不上大雅之堂。

  所以,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来建立“公有制”,其目的就是要为广大劳动群众谋“利益”。马克思说,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267页)恩格斯也说,“那时,资本主义的占有方式,即产品起初奴役生产者而后又奴役占有者的占有方式,就让位于那种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同上,第437-438页)

  无产阶级革命所谋求的劳动者利益,既包括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也包括劳动者的个人利益,是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统一。具体说,劳动群众的整体利益是劳动者个人利益的前提,没有劳动群众的整体利益就没有劳动者的个人利益;而劳动者个人利益则是劳动群众整体利益的基础,没有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也就失去了劳动群众整体利益的意义。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谋取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不是终极目的,为所有劳动者谋取个人利益才是最终的诉求,谋取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只是为谋取劳动者的个人利益预备的前提和提供的保证。我们不妨这样认为,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维护的是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只有坚持公有制,劳动者的个人利益才能得到根本的保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的国家一直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努力稳定提高劳动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即便在物质财富十分匮乏的年代,国家为了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将尽可能多的财力和物力用于原本极其落后的基础设施和国防建设等的情况下,仍然努力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那时候,人民群众的生活虽然只能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但绝不意味国家对群众个人利益的漠视。国家的充分就业的政策保证了每一个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医疗、教育、住房、物价、养老等方面的公共福利为每一个劳动者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由衷地感受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革命现代京剧《海港》中,退休工人马宏亮的那句唱词:“生老病死有保障”,曾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共鸣与自豪。1990年代初期,曾有过“破三铁(铁饭碗、铁工资、铁交椅)”的改革举措。目的是要解决企业在用工问题上“能进不能出”(即只能就业不能失业——笔者注),在工资问题上“能高不能低”(即只能增加工资不能减少工资——笔者注),在职务安排上“能升不能降”(即只能升职不能降职——笔者注)的问题,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工资“能高能低”,职务“能升能降”的新机制。很显然,这个所谓“三铁”就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破三铁”的改革从反面进一步说明了公有制对劳动者个人利益的态度。

  公有制保障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但反对人们的“私人利益”,就一般原则而言,这是不错的。但在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中的社会主义时期,这样说无疑是典型的教条主义。在现实生活中,不仅有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同时也存在人民群众的“私人利益”,我们过去对此缺乏应有的认识。所以,虽然对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尽可能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但却未能顾及普通群众的“私人利益”,挫伤了人们发展社会经济的积极性,对整个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私人利益的普遍性和合理性得到了认可和弘扬,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人们发家致富,赚钱赢利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整个社会经济出现了蓬勃发展新气象。

  但是,对私人利益的过度推崇也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私人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现在常常被混为一谈。所谓“个人利益”,指的是人类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个体生存发展对消费资料的需要。而私人利益,则是私有社会中,拥有一定私有财产的个人,为获得更多社会财富而对社会财富的需要。当依据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理论,社会中的个体皆被假定为“经济人”之后,我们过去信奉的人人皆为“个人”被个个都是“私人”所取代,“个人利益”也就变成“私人利益”。上世纪九十年代,正是基于人人都是“私人”,都具有“私人利益”的假定,住房商品化、教育产业化、医疗市场化等等的改革措施相继出台。对于那些已经富裕起来成为真正的有产者的“私人”来说,这一切都是必要的,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对那些并没有成为“有产者”,也没有什么“私人利益”的人来说,情况就不妙了。

  那些靠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以获得工资报酬的普通劳动者,就是这样的一些人。他们的工资收入往往只能维持自己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甚至是最低水平的生活。他们真正需要的是吃有所食、穿有所衣、住有所居、学有所上、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个人利益”。因为他们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几乎一无所有,是真正的无产者,属于“被私人”的人。他们中也许有人机缘巧合能成为有钱人,但对于他们中的大多数就只能做做发财致富的美梦了。当他们“被私人”后,他们的“个人利益”往往也就鲜有被关注,甚至不再被关注,买不起房、上不起学、看不起病、养不起老等,就成为他们的切肤之痛。

  进入本世纪,这些情况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最近十多年,特别是近些年来,情况有了根本的转变,在人民群众的“私人利益”得到充分尊重的同时,劳动者的“个人利益”更得到了高度重视,生存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善。改革的实践从正反两个方面告诉我们,普通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必须保证,人民群众的“私人利益”也要得到尊重,两方面必须统筹兼顾,协调平衡,把两者对立起来,非此即彼,顾此失彼,都是不适当的,这也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殊性二重性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公’外‘私’”特征的具体体现。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殊性告诉我们,公与私的对立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两者也可以统一起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公’”本质,决定了每一个劳动者的公有产权主体成员身份,保证其“个人利益”,是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但同时又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外‘私’”特征,公有的生产资料不得不以国有资本的面目出现,劳动者也须披上劳动力所有者的“私人”外衣,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结合只有通过劳动力交易才能实现。这种交易虽然也必须有利可图,但由于这种交易只是在所有者集体与所有者集体中的成员之间进行的,相互之间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所以少了私有制的那种唯利是图的劣根性,多了互惠互利的尊重和宽容。

  国家统计局多年公布的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在岗人员的工资收入情况,都说明非私营单位(主要是国有单位)的人均工资明显高低于私营单位。以2010年为例,据报道,这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147元,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20759元,非私营单位是私营单位的1.8倍。

  原因何在?一些专家学者总是用结构性原因来解释,说什么私营企业中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基数比较大,利润又比较低,所以平均工资水平就会比较低,非私营企业都是经营效益比较好的大企业,数量少,质量又比较,所以平均工资水平就相对比较高,并且增长相对稳定。

  这一解释明显缺乏说服力。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可以说与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有关,同一行业的不同规模企业的收入有差距也可以归结于结构性原因,但是现在几乎是所有行业都出现非私营单位的人均工资高于私营单位的情况,带有明显的系统性特征,再用不同行业的利润高低来解释不同性质单位的人均工资的高低就讲不通了。

  事实上,工资并不取决于利润,而利润则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工资。简要地说,利润=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折旧+原材料消耗+工资)。这就是说,在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折旧、原材料消耗不变的情况下,工资高了,利润就会减少,而工资低了,利润就会增加。改革中企业实行“工效挂钩”,把本来不是正相关的工资和利润这两个因素人为地联系起来,根据企业的效益情况,对企业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控。这是为了调动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激励手段,也是防止国有企业工资增长过快所采取的措施。实行“工效挂钩”后,效益的多少确实会对工资增减有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对工资的多少并不具有决定意义,绝不表示工资的多少是由利润的大小来决定。非私营单位因为利润高工资就高、私营单位因为利润低工资才低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以上举例的只是工资这一块,还有一块就是单位员工的劳动保护和企业福利,国有(集体)的企事业单位要大大好于私营单位,这是社会上公认的现象。有时候国有(集体)的企事业单位的普通员工工资,看起来并不一定比私营单位高,但是一般的人还是向往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因为在那儿往往能够得到更多的实惠。

  以上的这一切都告诉我们,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劳动者的“个人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劳动者的“私人利益”也会得到尊重。所以,建立公有制、兴办国有企业的目的就是要为劳动群众谋利益,是一条已经被实践充分证明的真理,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特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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