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签订与美蒋关系 依照1943年1月11日签订的《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第七条的规定:中美双方当在战争结束后至迟六个月内进行谈判,“签订一现代广泛之友好通商航海设领条约。”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自签约后即着手搜集材料,草拟商约约稿“正办理间接准美国大使馆照会附送所提中美设领专约草案,本部……(拟与商约)并案交涉。嗣又接美方送来所提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约稿,其范围之广,内容之详,为以往美国对外商约所未有。本部……召集经济、财政、交通、内政、教育、司法行政各部、地政署及中央宣传部代表数度开会商讨,查本约不但对于中美今后合作关系重大,且将为我国与其他各国商约之范本,故在决定对案时自应格外慎重。”(77)然而,1946年11月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和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正式签订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却并非“格外慎重”,这个条约共30条附议定书一项,有效期5年,期满得延长。主要内容如下:
一、“缔约此方之国民,应许其进入缔约彼方之领土,并许其在该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及经商。”“缔约彼方之国民,在缔约彼方领土全境内,应许其不受干涉,从事并经营依法组成之官厅所不禁止之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从事于非专为所在国国民所保留之各种职业,为居住、商务、制造、加工、职业、科学、教育、宗教、慈善及丧葬之目的,而取得、保有、建造或租赁及占用适当之房屋,并租赁适当之土地,选用代理人或员工,而不问其国籍;从事为享受任何此项权利及优例所偶需或必需之任何事项;”并享受国民待遇,“行使上述一切权利及优例。”(78)(第2条)并在采勘及开发矿产资源上享有最惠国待遇(第5条)
二、上述广泛权利及优例,不仅国民可以享受,而且法人及团体也一体享受。“本约中所用‘法人及团体’字样,系指……业已或将来创设或组织之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及营利或非营利之法人、公司、合伙及其他团体。”“且无论在缔约彼方领土内,有无常设机构、分事务所或代理处,概应在该领土内,承认其法律地位。”“从事或经营商务、制造、加工、金融、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而取得、保有、建造或租赁及占用适当之房屋,并租赁适当之土地;选用代理人或员工,而不问其国籍;从事为享受任何此项权利及优例所偶需或必需之任何事项……应与该缔约彼方法人及团体之待遇相同。”(第3条)
三、“缔约此方之国民、法人及团体,在缔约彼方领土内之住宅、货栈、工厂、商店及其他业务场所,以及一切附属房地,概不得非法进入或侵扰。除遵照不逊于缔约彼方领土内依法组成之官厅所施行之法律规章为该缔约彼方之国民、法人及团体所规定之条件及程序外,任何此项住宅、建筑物或房地,概不得进入察看或搜查,其中所有之任何书册、文件或帐簿亦不得查阅。缔约此方之国民、法人或团体在缔约彼方领土内关于上述各事项,无论如何,享受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之国民、法人或团体之待遇。”(第7条)
四、“缔约此方之国民,在缔约彼方全部领土内,应准许其行使信仰及礼拜之自由,并设立学校以教育其子女,并得在自己住宅或任何其他适当建筑物内,单独、集体或于宗教或教育法人及团体中,举行宗教仪式及传教或传授其他知识,不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原因,而受任何妨害或侵扰……。”(第12条)在管制下允许“关于具有历史、考古或艺术价值之国家宝物输出……。”(第26条)
五、“……(甲)对输入品或输出品所征关税及各种附加费用及其征收方法者,(乙)于经由税关提取物品时所适用之规则,手续及费用者,(丙)输入品及拟于输出之物品,在本国境内之征税者,缔约此方之国民、法人及团体,在缔约彼方领土内,应给予不低于现在或将来所给予该缔约彼方之国民、法人及团体之待遇。”(第16条)美国的种植物、出产物或制造品输入中国对所纳内地税应与中国同样产品同样待遇。美国国民、法人及团体在中国种植、出产或制造之物品所纳内地税或自该领土输出之一切事项应享受国民待遇。(第18条)
六、“缔约此方之船舶,应与任何第三国之船舶,同样享有装载货物前往缔约彼方现在或将来对外国商务及航业开放之一切口岸、地方及领水自由。”(第21条)“缔约此方之船舶,应许其在缔约彼方现在或将来对外国商务及航业开方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起卸一部载货,再将余货运往上述之任何其他口岸、地方及领水,”在吨税或港税上,享受国民待遇。“倘缔约此方,以内河航行或沿海贸易之权利,给予任何第三国之船舶时,则此项权利,亦应同样给予缔约彼方之船舶。……缔约此方之船舶,在缔约彼方领土内,关于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所享受之待遇,应与对任何第三国船舶所给予之待遇,同样优厚。”(第24条)
七、凡“遇有适于公断解决之任何争执,而此项争执涉及缔约双方之国民、法人或团体,并订有书面之公断约定者,缔约双方领土内之法院,对此项约定,应予以完全之信任。公断人……之裁决或决定,该领土内之法院,应予以完全之信任。”(第6条)
八、“缔约双方在任何时期内,因(甲)对同一第三国或数国施行为履行维护国际和平及完全之义务措施时,或(乙)对同一第三国或数国同时采取敌对行为……”,同时在中国的美国人或在美国的中国人都要参加所在国陆、海军服役。(第14条)缔约此方之军舰如因“气候恶劣,或因任何其他危难”,可以“避入缔约彼方对外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并“应获得友好之待遇及协助。”(第22条)
由上可见,这个条约具有四个明显特点。
一、条约保证了美国公司法人、团体及个人对中国经济的全面掠夺,使中国的主权遭受种种限制和约束,正如艾奇逊在关于中美商约呈杜鲁门的报告中所说的,该约“拟对中美两国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个全面的法律根据”,它和以前商约比较起来具有更加广泛和近代化的条款,以保证“公司的特权和权利。”(79)也就是当时美国驻上海总领事葛柏德所说的,这个不平等条约“业已代替了依然存在的一切不平等条约。”(80)无怪条约第29条规定:“本约一经生效,应即替代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下列条约中尚未废止之各条款”:
1884年7月3日 中美五口贸易章程(望厦)
1858年6月18日 中美和好条约(天津)
1858年11月8日 中美贸易章程税则(上海)
1868年7月28日 中美续增条约(华盛顿)
1880年11月17日 中美续修条约(北京)
1880年11月17日 中美续约附款(北京)
1903年10月8日 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上海)
1920年10月20日 修改通商进口税则补约(华盛顿)
1928年7月25日 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北平)
这个条约虽然名为商约,但其内容十分广泛,包括通商、关税、航运、贸易、制造、加工、设厂、开店、金融、开矿、旅行、居住、置产、租赁、购地、陈诉、汇兑、科学、教育、文物、传教、慈善等事业的各项权益和活动,甚至涉及军事义务。在一个不平等条约中得到如此之多,如此之广泛的特权实属罕见。这个条约所反映的决不只是经济特权,而是反映了在军事、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已经享有的特权,否则一举取得这些特权是不可能的。
二、中美商约具有极大的虚伪性、欺骗性,所有的特权和优惠都是在“平等”的原则下取得的,即所谓相互的“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原则,这个原则贯穿全约。当然,这只是名义上平等,实际上不平等。在中美两国经济实力如此悬殊之下,根本无平等之可言。更何况美国还有根据种族歧视原则而制定的“排华律”的限制,美国政府每年只准一定限额的中国人入境。中美商约第2条第4款明文规定:“本约中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影响缔约任何一方有关入境移民之现行法规,或缔约任何一方制定有关入境移民法规之权利。”
这个条约的掠夺性和虚伪性,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财政部、经济部、交通部及地政署等部门在双方谈判时都曾指出,并提出异议,建议修改,无奈***最高当局一心投靠美国,并未真正采纳。南京外交部曾向行政院提出:美国提出在开办实业上互给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而美国各州皆有独立的公司法,中国在美公司至多享有“他州待遇”,而“他州待遇”与“本州待遇”不同,形式上即不完全平等,实际上亦有差别。加以美国资本雄厚,中国公司无法与之抗衡,所以不应给予国民待遇,而代以各依其所在国之法律,享有最惠国待遇。但是他们又深虑即使采用最惠国待遇,美方如提出无条件解释的问题,亦难拒绝。南京外交部深知双方国势如此悬殊,采用无条件解释,必遭国人反对,筹维再三,还是建议删去,但遭否决。在开矿一项上美方提出在对方开办之公司应享国民待遇。外交部认为中国无力在美开矿,此项“在事实上将成为美方片面权利。”拟请删除,又怕对于利用美资开发资源有碍,提出是否另作种类之限制而不完全拒绝美方开矿之要求。其进退维谷、捉襟见肘之窘状,明晰可见。美方提出在彼方领土之财产得在不受限制或干涉并在最优厚条件下换取外汇的问题也使外交部感到头痛。首先这种规定为一般商约所无,其次美方财产为数众多,一律许其换取外汇,为数可观,在中方外汇稀少的现状下,势难应付。如加拒绝又无可援之例,所以虽拟删去又不敢坚持。(81)
国民政府财政部对美方约稿的意见也集中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上。他们认为“凡与经济建设有关各条即使不得不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似亦不能给予漫无限制之国民待遇。此点拟请谈判时特加注意并预邀对方谅解。”其理由与外交部略同。另外,南京财政部还提出进出口货物在国内分配、销售、使用上享有国民待遇不利于其对国内商品的统制,应予删除。对商约中规定广泛的商业、加工、制造、金融等业均可经营一项,亦拟加限制,恐其使“施政遭受拘束”。对采矿、从事各种职业、自由换汇、处分地产与其他不动产、内河航运和沿海贸易以及金银硬币或证券、历史文物、美术品等的出口,财政部亦从“管制全国金融财贸,工农业生产”的角度出发拟加限制。(82)
南京政府经济部认为:美方草案“备见慎重周详,……其范畴之广,方之普通商约未之前见。细绎其意,旨在将其近年来所主张之自由思潮与经济政策施诸于商约条款,以为今后美国与他国商订商约之范型,藉为推行其世界政策之滥觞”。“窥其用意即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主要目的。”草案条文虽属平等互惠,但两国实力悬殊过甚,势难均等。而中国在资金、技术、政治、外交等均需依赖美国。就经济而言中国所赖美者急,美求于中者缓,所以“研议本约,自应权衡国家整个需要,就全面利害着想,庶不致因小失大。”然而中国已宣布废除不平等条约,此约必将成为今后与他国签订商约之典范,稍一不慎,流弊堪虞。中美关系虽较他国不尽相同,但最惠国条款如为他国援用,则予美之优惠实际上将为所有签约各国同享,所以不能不兼筹并顾。在具体条款上,南京政府经济部与外交部一样,首对国民待遇的范围殊广,宜加限制提出意见。继对金融机关的开办提出异议,认为美国各州对他州成立之银行及保险公司限制綦严与本州注册者待遇不同,对中方极为不利,所以金融机关的国民待遇应予删除。经济部对外商有可能控制及管理中国华商公司和允许外商采矿一节也表示反对。经济部在意见书中对地产及不动产的取得保有及处分、商品表记及商号名称的专利、旅行商待遇规定等以两国状况殊异,解释方面亦易发生纠纷为由提议删去。对自由贸易及消灭国际贸易中一切歧视待遇及独占限制一节,认为此系大西洋宪章所述之原则,中国在精神上自不能表示异议,惟两国经济情况悬殊太甚,国策亦不尽同,对中国经济建设中所拟推行之各种政策不免受其拘束,於己不利之处甚多,不妨以空洞语气行之,并称“此条关系极为重要,应请特别注意婉为折冲。”(83)
南京交通部的意见为三点:1.内河航行及沿海贸易本应不许外籍船舶参加,“以保本国航商而维国权。”2.美国对内河航行及沿海贸易采取互惠政策,中国航运业力量微薄“自不宜与任何外国订定是项互惠条约。”3.但是对最惠国待遇问题美方约稿“表面既属平等且民国三十二年一月所订中美新约换文已有同样规定”,则商约中只是重申,不妨接受,“此后惟有绝对不允许任何国家以此两项权利而已。”(84)
地政署对约稿总的意见为“本署曾……拟定外人土地权利管理限制办法及外人土地权利清理办法两项草案,经呈奉总裁手令……饬就现行土地法……修正原有条文或补充规定暂不另订单行法规……本署乃……拟订修正土地法草案于三十四年一月呈院审核,此次……条约……如能俟修正土地法草案核准公布后再行据以商订,似较妥便。”并对条约草案中数条不符土地法规者提出异议即:开采矿产、官征土地偿价部分搭付土地债券(约稿内为全付外汇);占有土地须依中方法令(约文内为与中国国民同等条件);转租转卖土地须呈中方政府核准(约文没有规定。)(85)
三、这个条约虽然号称现代的友好通商条约,但条约并非由双方平等谈判而成,而是象一切不平等条约一样,由一方提出约稿,强加于人。艾奇逊直言不讳,条约是依照在中国活动的美国法人、团体代表的意见起草的,美国政府有关部门都参与其事。(86)中方所提维护民族权益的意见,大多遭到否决。例如移民问题,美方坚持美国国会“对其制定移民律之权力,不愿受任何拘束,”中方只有撤回其彼此移民法不得歧视对方之要求。在公司社团从事商务、制造、加工、金融、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各项事业的国民待遇上,经中方力持异议,美方始将金融一项从国民从事事项中删去。关于美方提出在参加对方公司一项中加入开矿,中方在就矿务公司股票持有权略加限制后即表同意,并对彼方公司的国民待遇亦表同意。在沿海贸易、内河航运、独资采矿上,中方也接受了“最惠国待遇。”在取得保有处分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上,美方接受最惠国待遇的解决办法。对于最惠国待遇无条件解释一节,美方经中方反复吁请始允从条款中删去,但要以另书说明。对中方要求管制金银硬币、纸币、证券、古籍、古物等的进出口,美方表示尽量容纳。(87)
四、这个条约自谈判签订到批准整个过程,前紧后松很不正常。如上所言,1943年1月《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的条约曾规定,战争结束后,至迟六个月内,就要进行谈判,签订一个商约。战火甫息,百废待举,而美国政府却迫不及待,期待中美商约的签订愈早愈好。国民政府方面,1946年11月4日突然公布签订,第二天即由行政院,第三天即由国防最高委员会相继通过。11月9日立法院亦予表决而完成所谓“立法手续”。由秘密谈判,而突然公布,而迅速通过,实为一般条约所少有。美国政府却因条约遭到中国人民的强烈谴责,未几***的形势又急转直下,一直拖延至1948年10月才批准,此时***政权已是日薄西山。条约一公布,国内外各方舆论责难备至,咸认为这个条约将中国完全置于美国的掠夺之下,是彻头彻尾的卖国条约。中共发言人陈家康指出:“4月签订的中美商约,乃不平等条约废除后首度签订的最不平等条约。”他质问南京政府,中国有什么能力去美国开办实业,“要有,那也不过是一二官僚资本集团,为了他们资金的安全,逃避到金元国家点缀平等而已。”对货物的进出口关税,内地税的待遇,“与历次不平等条约中的同类条文有什么区别?按照此种条文,中国关税堡垒,一冲即破。”陈家康最后指出:南京政府签订这个条约,是为了取得酝酿已久的五亿美元的商业借款及获得更大更多的借款与投资,“以便加强统治与扩大内战。”(88)在舆论的指责下,南京外交部条约司司长王化成出面发表“负责声明”,宣称中美商约“于我为必要”,是以“平等新商约”取代原存的旧商约。给予美方经商居住旅行各项保障是维系两国关系,“鼓励外资与外国技术之输入”的必要。还说中美在谈判中完全平等,美国对中方之困难“无不竭诚考虑”,空气始终和谐。他声称说条约有效期仅五年,“故届时我尽可视该约实施之情形如何,以决定其应否继续或修改。”王化成最后说:最惠国条款实为保护华侨利益,“此为我国历年来在外交上所力争之原则”,以往条约全系片面的最惠国条款,而此次则为互惠。(89)这个声明自欺欺人,不能自圆其说,激起各方更强烈的谴责。
除中美商约外,国民政府还和美国政府签订一系列条约、协定、换文。据不完全统计,主要有:
1945年11月21日《美国在华空中摄影协定》
1946年9月《中美三十年船坞秘密协定》(90)
1946年10月8日《中美警宪联合勤务议定书》
1946年12月20日《中美空中运输协定》(91)
1947年1月《中美青岛海军基地秘密协定》(92)
1947年9月3日《中美同意美军驻华换文》(93)
1947年12月8日《中美海军协定》(94)
1947年10月27日《中美关于美国救济援助中国人民之协定》(95)
1947年11月10日《中美文化协定》(96)
1948年7月3日《中美关于经济援助之协定》(97)
1948年8月5日《中美关于设立中国农村复兴委员会之换文》(98)
通过这些条约、协定、换文,中国的主权遭到破坏,中国的资源任其掠夺,中国的国格受到侮辱。如《中美关于经济援助之协定》第六条规定:“一、中国政府对美利坚合众国因其本国资源中缺乏或可能缺乏而需要之中国所产物资移转于美利坚合众国,无论系为储备或其他目的,将予以便利,……二、中国政府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申请,即将谈判适当办法,以实施……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所需物资之开发及转移之规定……。”又如《中美关于美国救济援助中国人民之协定》第8条规定:“(乙)所以美国救济物资……或物品之容器,应尽量于显著部位予以标记、戳记、烙印或贴签,俾使最后消费者获悉此项物资或物品系由美利坚合众国为救济援助而供给者。”如果此项物资不能予以标记,则中国政府应采取一切可行之步骤宣传美国“恩惠”。
对于这些出卖国家权益换取美援的条约,协定和换文,中共中央早于1947年2月1日就发表了声明:“不承认蒋政府一切卖国协定”,声明指出:“自1946年1月10日迄今,中国国民政府……在外交方面也单独与若干外国政府进行了多次性质严重的外交谈判,并在这类谈判中成立了各种书面的或口头的,公开的或秘密的协定和谅解,而未曾经过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亦未曾征询过本党和其他参加政治协商会议各党派的意见。这些外交谈判,包括向外国政府借款,继续租借物资,购买和承受军火和战时剩余物资,缔结关于通商、航海、航空及其它经济、法律特权的条约,要求或允许外国海陆空军驻扎和活动于本国领海、领土、领空……要求或允许外国军事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本国海陆空军军事力量的组织、装备、训练、运输与军事行动,洞悉本国的军事秘密和其它国家秘密,允许外国干涉本国内政等严重事项。中国国民政府的这些措施完全违背中国人民的意志,已经使并继续使中国陷于内战、反动、丧权辱国、殖民地化、混乱与崩溃的危机之中。本党为了挽救祖国的危机,维护国家的权益和政治协商会议的尊严,兹特郑重声明:对于1946年1月10日以后,由***政府单独成立的一切对外借款,一切丧权辱国条约及一切其他上述协定、谅解与今后未经政治协商会议通过或未经征得本党和其他参加政治协商会议各党派同意的一切同类外交谈判,本党在现在和将来均不承认,并决不担负任何义务。”(99)中共中央的声明完全代表了中国人民的意志,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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