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土改”运动中的贫农团
原文出处:《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9期,第62-68页
:李里峰(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
在20世纪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历程中,建国前后的土地改革运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其意义不仅在于通过再分配的手段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更在于国家权力的实质性扩张、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重塑、各种动员和治理技术的发明,从而成为20世纪后半期“有计划的社会变迁”的宏伟开端。① 迄今为止,学界关于土地改革史的研究成果已经相当丰富。早期的成果大多是来自党史学界的宏观性、通论性著作,侧重共产党土地政策的演变以及在各地实施的总体情形,而很少关注基层(尤其是村庄层面)的微观土改实践。② 西方学界在1970年代出版过两部关于中国土地改革史的著作,都是借助统计资料来考察土地改革对于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意义。③ 日本学者田中恭子则认为,土地改革的主要意义在于党和国家的权力渗透而不是经济发展。④ 近年来,大陆研究者也越来越关注土地改革的政治意义,开始探讨土地改革运动中的权力运作、群众动员和乡村治理,这使得土地改革研究从国家层面的宏观研究深入到村庄层面的微观考察,大大丰富了人们对这一历史事件的细节性认识。⑤ 本文利用山东、河北二省档案馆所藏的土改文件,从乡村社区视角出发,探讨土改运动中的一种独特权力组织——贫农团,试图从一个侧面揭示土地改革运动的微观运作机制。⑥
一、贫农团的建立和形态
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贫农团并不是在土地改革中首次出现的新事物。早在1930年代,贫农团已经在中央苏区各地普遍成立,并在查田运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33年6月召开的中央苏区八县苏维埃负责人会议和贫农团代表大会决议,由各级政权设立查田委员会,负责调查有关阶级成分和财产没收之事,所作决定必须经由贫农团审查;各乡设立没收分配委员会,负责没收和分配地主、富农的土地财产,其成员完全由贫农团选举产生。⑦ 抗战期间共产党取消土地革命政策,不过在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中,贫雇农仍然拥有较大的权限,例如陕甘宁边区许多地方都成立了佃农团体,负责登记土地买卖、审批土地流动以及解决土地纠纷等事项。⑧
土地改革期间贫农团的普遍成立,是在1947年《土地法大纲》颁布之后。⑨ 作为运动期间村中最高权力的象征,贫农团的建立一般都在工作队的参与和指导下进行,以确保权力掌握在真正的贫雇农手中。具体的建立过程各不相同,大致包括两种基本模式:一是“公开号召、自报公议”。工作队进村后直接召开村民大会,说明来意与态度,解释土地法大纲,宣布成立贫农团,号召贫农入团,并通过本人自报、贫农小组公议的办法确定入团资格,成立贫农团。这种模式方便易行,节省时间,但其前提是群众运动已有一定基础,民众已经具备一定的阶级意识和阶级觉悟,所以多在老区、半老区采用。二是“访贫问苦、扎根串连”。工作队进村后首先“访贫问苦”,寻找村中贫穷、老实又有一定号召力的人加以教育启发,培养为骨干、积极分子,称为“扎根”;随后以这些人为中心向其亲戚、朋友扩大宣传,争取更多的积极分子,称为“串连”;再以积极分子为核心,讨论或选举贫农团的发起人,号召贫农入团;最后讨论入团资格,正式成立贫农团。这种模式经过了工作队深入了解情况和细致动员的阶段,费时较久,一般在群众运动基础比较薄弱,民众阶级意识和阶级觉悟较低的新解放区采用较多。而在许多情况下,两种模式是相互结合的,既有公开的村民大会和宣传号召,也有秘密的扎根串连。⑩
老区、半老区整党期间,出于对基层党员、干部的怀疑和整顿,工作队也大多采用撇开原有组织、直接访贫问苦的方式组建贫农团,由贫农团接管权力,执行土改期间的各项工作。有的村则是依条件好坏,“先严后宽”,分批入团:“首先是一批没翻透,老实正派的贫农公议入了团,并成了骨干;接着第二批没翻透,有小错的贫雇与老实正派的新中农经过个人反省、小组评议、外组提意见,认错改错入团;第三批是有大错的,个人反省表明态度,认错下决心改错,反复教育也入了团。”(11)
许多基层土改文件还显示,或在运动初期工作队尚未进村时,或在运动不同阶段的间隙,许多地方出现了村中各种力量自发组建的贫农团(组)。对于前一种情形,各地领导机构较为宽容,一般会在工作队检查、整顿后予以承认;而对后一种情形则一般不予承认。这是因为,在运动初期由农民自发成立的贫农团(组),虽然可能因为阶级划分上的偏差或其他原因而成分不纯,却被认为代表了农民自发的斗争热情,这正是土改领导者所需要的。而在运动进行到一定阶段后,村中自发成立的贫农团(组)则往往被视为宗派斗争的表现,或者被看作对国家在乡村政治中主导地位的挑战。冀南三地委即曾表态:“一切自发成立的贫农组,其中可能有三个来源,一是老村干组织的,二是过去被打下去村干组织的,三是地富企图篡夺领导,这一切不要上当,不要承认他们的合法性。”(12) 并明确指示“除干部坐镇的村庄外,如没把握的话,不要在各村乱行组织(贫农组)”。(13)
贫农团内部的领导机构是贫农团委员会,一般包括5至9名委员(或称贫农代表),设主席,规模较大者设副主席。下设贫农小组,是贫农团日常活动的基本组织单位。委员由贫农小组推举或者全团大会选举产生,应有领导贫农小组、村政工作(包括支前、财粮等)、组织工作(编组、统计等)、宣传工作(黑板报、广播、读报等)的分工。介绍和开除(一般称“洗刷”)团员的程序是由单个或少数贫农提出,在小组会通过,经委员会半数通过,并定期由委员会向全团大会报告审查。入团时或以人为单位,或以户为单位,参加会议则一般以户为单位。许多贫农团还制定了自己的组织纪律,如西河流村所订为:
(1)不当防空洞;(2)不贪污不腐化,不自私不自利;(3)不随东派不随西派,不说分裂话;(4)不造谣不破坏,不随便给人扣帽子;(5)不吃喝地主富农的东西;(6)下级要服从上级的领导;(7)有意见当面提,不许背后乱谈;(8)说话要和气,做事要认真;(9)开会时要报到;(10)保守秘密,打破情面。(14)
各村情形有别,贫农团的具体形态也有所不同。在各级文件中,一般以团员和领导者(委员、代表等)的成分、领导村中各项工作的成效等为依据,将贫农团区分为不同类型。例如完县县委区分为“较巩固的”、“不巩固的”、“不纯的”三种类型。所谓“巩固”的标准有四:领导权由贫雇农掌握;成分纯洁,没有地富、流氓分子;思想上已发动起来,贫农敢于说话、斗争;贫农团团结一致,没有宗派矛盾。(15) 曲阳县委区分出“真正以贫雇农为骨干为领导的”、“地富直接掌握的”、“流氓蜕化分子所掌握的”、“带宗派性质的”等类型。(16)
二、独古庄贫农团个案分析
根据《土地法大纲》的规定,在村庄中贫农团和农民大会具有相似的权力,都是实行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17) 由于农民大会在多数村庄不可能经常召开,也很少成立具有实体性质的委员会,贫农团及其委员会便在土改期间成为村庄的最高权力组织,即“一切权力归贫农团”。顾名思义,只有贫雇农可以参加贫农团,其中贫农占绝大多数。组织贫农团并赋予其最高权力的基本依据,正是土改领导者对贫雇农数量比例和阶级属性的高度评价:
贫农雇农他们现在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五十到七十,他们人数最多,长年劳动,地是他们种的,房子是他们盖的,布是他们织的,但是,他们常常没饭吃、没房住、没衣穿,他们生活最苦、他们最受压迫、最受剥削、最为人轻视,所以贫农雇农最革命,天生的是革命阶级,他们天然是翻身运动的带头人。(18)
在共产党的阶级等级体系中,贫农主要是原来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其特征是政治积极而生产消极;中农主要是自耕农,其特征是政治消极而生产积极。所以在政治运动中,贫农总是处于最有利的位置,斗争最积极,分配果实最多,也最容易进入政治精英行列。但是当资源再分配完成之后,其狭隘性、破坏性的一面往往会很快暴露出来。如果贫农团为那些不事生产的流氓无产者所掌握(大量土改报告表明,这种情形是相当普遍的),这种破坏性就更为严重。河北省曲阳县独古庄贫农团,堪为代表,本节即以该村为例,对贫农团的权力运作特征略作描述。(19)
独古庄贫农团共有十余名贫农委员,大致情形为:牛俊五,流氓贫农,非党员,未当过干部;齐铁栓,中农下降贫农,丢失关系的党员,曾任中队长;陈二夫,“乱搞男女关系”屡教不改,被开除党籍,曾任支部宣传委员;张小居,流氓贫农;牛洛柏,“吃喝不止的下降中农”;张德换,贫农党员,退伍军人;张二黑,贫农党员,曾任武委会主任;陈老生、牛老正、张洛祥,皆为贫农党员。其中后五人都较为老实,“不主事”,贫农团实权控制在牛俊五、张小居等“流氓贫农”手中,其“后台”则是曾任分区委员、后因病回村的张善元。根据县委文件的描述,该贫农团在权力行使中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极度膨胀的权力欲望。这些流氓无产者因为各种客观(贫穷)和主观(懒惰、作风不正)原因而长期处于社会边缘,为村社道德话语所不容。而一旦他们掌握了足以决定他人命运的权力,怨恨、报复、补偿的心理和谋求物质利益的动机,就极易刺激其权力欲望的无限膨胀,加上他们本就无视各种道德和纪律规范,更易形成权力的滥用。牛俊五公然声称:“咱村的天下是我坐着,毛主席犯错误犯到我手里也不行。”在反贪污追浮财的名义下,贫农团私立刑房,对与自己有仇者进行“报复性”与“勒索性”的吊打,打人时“禁街”,全村中贫农在内一律不准出门,前后被打者有7户13人,其中6人为旧干部及其家属。在吊打原支书张秋格后,对空放枪,派人告诉其家属说“已经打死了,去料理后事吧”。为勒索劳动中农张洛坡的粮食,一个晚上毒打全家四口人,“用棉花塞住嘴,然后吊打、用火烧、棍推,晕醒了后,再用灯烧耳朵”,使张失去劳动能力。这些做法的激烈程度比土改初期斗争地主不遑多让。
第二,不劳而获的利益索求。这些人缺乏生产积极性,在土改中宁要浮财而不愿要土地,不愿受辛勤耕作之苦,将村庄权力交付他们,自然会进一步刺激其不劳而获的利益期待,从而形成对生产力的极大破坏。此时该村早已进行过平分和复查,村中已没有地主、富农,但他们为捞取好处而“见肥就咬”。一是直接封门、没收财物。在工作组进村前后,贫农团接连封了8户的门,其中只有2户是地富下降的中农,其余都是上升中农和富裕中农下降的中农。被全村公认为“劳动最好”的14户中即有4户被封。被封户当天就被逐出,让其另找住处,“每人只给一只碗,一双筷”。二是对从事工商业者肆意敲诈勒索。中农张洛义等4户的牲口款、张洛茂等4户的树木都被没收,张洛远贩布匹牲口回来即被强令捐献,牛洛毛向牛俊五索要花生款反被痛骂。张善元并曲解政策说“不动工商叶(业)是指卖煎饼等小买卖而说,贩牲口布匹等贸易不包括在内”,致使该村出外跑贸易者从20多家减到4家,到附近挑担做小买卖的也由19家减为数家。三是多占乃至直接盗窃胜利果实,例如强行将自己常年不上肥的地推出去,要入好地;贪污盗窃被封户的粮食、树木等。村中贫、中农抱怨:“贫农团分东西,刺牙鬼和光棍们成了头等”、“他们不用干,一年三季大清算”。
第三,迅速蔓延的不良风气。贫农代表中本多懒惰、作风不正之徒,一旦与权力结合,这些不良习气就会迅速蔓延。一是懒惰和浪费,分到果实后不事生产,而是“吃净闹光”,等待下一次分配。齐铁栓说:“吃吧,咱村地主富农多着哩!”一个冬天就把分到的胜利果实全部吃光。牛洛柏“将自己和丈人家两份好光景糟蹋光”了,从中农降为贫农,又将分到的胜利果实和其子退伍领回的粮食也很快吃完,最后把分家时分到的房架也卖了,并声称“翻身了还愁没房子住”。二是男女关系混乱,造成社区道德失范。这种行为本来不见容于村社道德规范,但在政治权力和阶级话语的作用之下却得到鼓励。增选李小絮为妇女贫农代表时,村中的舆论是:“十多年的明破鞋,代表咱妇女呀!”工作组却在群众大会上宣称:“偷鸡摸鸡子的,穷人不算一回事,有钱娶老婆就不会去搞淫荡,凡是贫农妇女的破鞋帽子一律摘掉。”阶级话语对村社道德话语的直接消解,加剧了社会风气的败坏和社区道德的失范。
县委文件在描述上述情形后,将该贫农团定性为流氓分子“合法地占据领导地位”,“悍然实行少数流氓、破鞋、二流子等对广大劳动农民(包括雇贫农在内)的联合专政”。值得注意的是,正如文件所说,这种专政是“合法”的,贫农团掌握村中大权是共产党土改政策所明文规定的,流氓无产者成为贫农代表是在村干部的支持下实现的,这些贫农代表在村中的滥权也与工作组的默许和纵容不无关系。在独古庄贫农团的上述滥权行为发生时,区工作组一直住在村里领导工作,但对这些行为,工作组“始而轻信放纵,继则不能约束”,以至于“不敢提出抗议”,听到贫农团在深夜打人,只能在院子里转来转去毫无办法。甚至在“比人格”将他们比下去之后,这些人还敢“撒赖发横,喝足酒以武力威胁工作组同志”,并得以重新加入贫农团。这又表明,当村庄权力被流氓无产者获取并加以滥用之后,往往会有失控之虞,因为这些人没有道德感和纪律性,敢于采用各种极端手段与剥夺其权力的努力进行对抗。
三、贫农团的权力性格
贫农团的成立和掌权,是基于贫农与其他阶级相对立的假设之上,与此相应,对其他阶级的敌视情绪,在很大程度上也正是这一组织的固有特性。一旦在乡村社区中掌握实际权力,贫农团往往倾向于剥夺包括中农在内的其他一切阶级以满足自身利益。不仅如此,在贫农阶级内部也会有不少人因为种种原因而受到限制和剥夺。从大量村级土改报告来看,在贫农团建立过程中虽有因右倾而导致“成分不纯”的现象发生,更普遍的则是“左倾关门主义”将许多人拒之门外,进一步缩小了贫农团的阶级基础。这种情形主要是由两种因素所决定的。
一是贫农内部的等级区分。贫农团是一个阶级性组织,阶级区分是其得以成立的基本依据,但因对阶级纯洁性的过分强调,以及阶级分化实际情形的复杂性和流动性,贫农阶级内部往往也会产生等级区分。不同类型的贫农,在上级和工作队眼中具有不同的政治立场,因而也意味着不同的政治地位。曲阳县委的报告中说,贫农团的成分包括“血统的真正劳动的贫雇农,即所谓几辈穷的;由地、富、中农下降破产的贫雇农;流氓或带有流氓性的游民无产者;当过干部的贫雇农(大部是党员);与地富有经济联系与宗派联系的贫雇农;地、富、中下降的下中农;贫雇上升的下中农;化形的地富;少部分中农”等,所以要达到贫农团的纯洁与巩固,就要经过不断的斗争,将“坏分子”或“不称职者”清洗出去。有的村庄明确将贫农分为不同的等级,把三辈穷的定为一等,两辈穷的定为二等,一辈穷的定为三等,甚或有定成七等的。(20) 冀南土改总结中提到,有的地方把贫农分成“当辈穷”、“老辈穷”、“孩子多穷”、“坐富穷”(指坐吃山空而变穷)、“浪当穷”(指不务正业而变穷)等“十大穷”。有的地方根据条件不同,将贫农团员分成正式团员与候补团员,二者的权力和待遇明显有别。(21) 尤其是新中农阶层,他们在土改初期划分阶级时都属贫农之列,但是到普遍组建贫农团之时已因经济地位上升而成了新中农,按照中央政策他们是应该加入贫农团的(22),但事实上在许多地方却被排除在外。
二是贫农内部的利益、权力和派别之争。贫农团是土改期间村庄内部的最高权力组织,拥有资源分配大权,自然会成为人们进行利益和权势争夺的场所。这种争夺必须以一定的阶级身份为前提,地主、富农乃至旧中农一般难以染指,所以主要发生在贫农(包括新中农)内部。争夺的基本内容,往往就是贫农团的成员资格:首先要争取和确保自己的加入,其次要控制其他人尤其是其他派别的人加入,从而使自己尽可能多地控制村中的财富和权力资源。这无疑进一步强化了贫农团的封闭性质。例如曲阳县委提到,有的“怕人多了少分东西”,而故意提高他人成分,将其排除在贫农团外;有的形成派别,只让本派的人参加;有的干部怕犯错误而“故意表现左”,提高贫农团的门槛。种种情形,引起一些人的议论:“用筛子筛咱们”、“越查越人少了”。(23) 榆林村贫农团最初以贫穷、“无生产力”为唯一条件,称为“吃贫组”。后来工作队将其撇开、重新成立新贫农团时,贫农又大多“认为谁街当了头人数多,就不吃亏。都愿使本街人多参加,别街人少参加,存在着宗派关门思想,以致下边偷开小会选组长串通选本街人当主任。”(24)
一方面是因强调组织纯洁而“宁左勿右”,一方面是利益、权力和派系的争夺,最终造成了贫农团狭隘、封闭的性格。冀南三地委报告,一些村庄因为入团条件过高、手续过繁过细,“使群众感到比入党还难”。(25) 据张北县调查,黄土窑子贫农团初建时尚有30人,“查三代”后只剩下12人;黄旗营子共有120户贫农,贫农团员只有50人,经复查只剩下30人。(26) 郭城镇因为强调纯洁性,对雇贫农成分的确定极其严格,全镇559户中仅定了93户雇贫农,占总户数比例不到17%。(27) 山东村为了贫农团的纯洁而在划成分过程中严加控制,“以极狭隘的条件选择贫雇农”。该村贫农团并无正式名称,统称为“在贫雇农”,除此之外都不是贫雇农,全村119户中只有35户贫雇。(28) 此种现象之严重,致使不少人对“贫雇农领导优势”的提法表示怀疑,认为它极易造成对中农造成侵犯。(29) 牙前县郭城区一份文件中说道:
在结束土改中必须依靠雇贫农路线,这其中主要的一点是以新中农的意见较为正确,绝不能不加分析的片面强调现在雇贫农的意见和满足雇贫农的要求(因现有之雇贫农成分很复杂),如此即要脱离群众,发生‘左’的错误。依靠雇贫农的组织形式,主要是采取雇贫农分子大会和雇贫农积极分子会议,因为过去雇贫农的组织(实际是贫农团)已不健全,且包括不了全体雇贫农分子。(30)
这段话表达了如下意思:第一,雇贫农已不足以代表群众的大多数,新中农才是群众利益的真正代言人。既要依靠雇贫农,又不能“片面强调”,反映出雇贫农至上的阶级政治的两难困境。第二,雇贫农本是阶级成分之一种,却又称其内部“成分很复杂”,足见以阶级分类体系为乡村民众定位的局限性。第三,贫农团已不能涵括全体雇贫农分子,显见这一组织在实际运作中进一步加深了其狭隘性。
贫农团作为运动期间成立的权力组织而掌握村庄的最高权力,还势必造成常规权力(党支部和村政权)与非常规权力(贫农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由于阶级话语在运动期间无限膨胀,贫农团自然在这种斗争中处于优势,查阅村级土改的档案文件,经常能够感到贫农团(组)的跋扈和党员、村干的压抑。大新庄在整党结束后恢复支部组织生活,重新登记党员,却遭到贫农团的指责:“你们又活动什么!组织什么小团体!”包括旧村长在内的几名党员并遭到贫农团员的殴打。(31) 根据冀南区土改总结,贫农团与支部、村政权的对立是普遍存在的,许多村庄的贫农团凌驾于支部之上,“党的领导核心为贫农团所代替”,甚至认为“贫农团比党纯洁”、“农村领导权中农当道”,因而排斥支部和党员,不让党员参加组织贫农团的工作,贫农党员未经许可也不得入团。宁南县提出“党员犯错罪加一等”、“村公所是贫农的政权、民兵是贫农的武装”等口号。该县还对支部和政权干部进行“盲目的清洗”,仅三分区即有151名村干被清洗,未清洗者则通过“调虎离山”、“让位教育”等办法向贫农团让权,以致在群众中形成了“盲目的反党情绪”。(32)
四、贫农团退出村庄政治舞台
以阶级划分对乡村社会关系加以重构,是共产党实施乡村民众动员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前提,阶级身份也自然成为精英选拔的重要标准之一,贫、雇农在党的阶级分类体系中占有不容置疑的优先地位,也在基层精英选拔中具有极大的优势。与此同时,在党-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的初期阶段,动员乡村民众抛弃传统的宗族意识和道德观念、接受党所灌输的阶级立场,绝非易事。为此,必须借助贫、雇农以至流氓无产者的“斗争勇气”来冲击旧有秩序、激发革命热情,贫农团正是土改运动中这一特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但对于贫雇农和贫农团组织的狭隘性和破坏性,党的高层领导人并非一无所知。随着群众运动的深入开展,贫农团组织冲击旧秩序的积极作用日益削弱,而其破坏性的一面日益暴露,党对贫农团的态度也相应地开始发生变化。习仲勋曾对贫农团的负面作用作了详细论述:
事实上,老区贫农团,不能尽其领导一切的作用。因为贫农团本身很复杂。有的因为过去分得地坏、地远,或人口增加,经济不能发展。有的因为偶遭灾祸下降。有的是地富还未转化。有的因为吃、喝、嫖、赌,不务正业,而致贫者。后一种人,占贫农中四分之一,因而这种贫农团,在老区一组织起来,就是向中农身上打主意,左的偏向,亦由此而来。中农欢迎地,贫农不要地。在运动中犯左的地方,甚至贫农也恐慌。发展下去,流行于农村的借贷、买卖、租佃、雇佣等关系,都停止了。土地再平分,农民都感到把农村追死啦。真正劳动的贫雇,也抱怨我们给他们造成好多困难。贫农团除此作用外,就再少其他作用。至于生产吗,在农村,那倒是中农领导贫农。至于起领导作用吗,那又会变成少数不纯分子把持村、乡政权。(33)
这里对贫农团组织之破坏性的分析,是以贫农的阶级特征为基础的。其中隐而未发的观点是,既然老区已经实现了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经济地位低下的人就应该在自己身上找原因,而不能再归因于土地制度和阶级剥削。在这里,贫农和中农的分野暂时撇开了以生产关系为依据的阶级视角,而变成生产力范畴中不同倾向的代名词:中农是积极的生产者,是乡村经济的建设性力量;贫农则是消极的生产者,是乡村经济的破坏性力量。
基于对贫农团负面作用的认识和对土改新阶段的判断,党中央对贫农团的态度和政策很快就发生了显著变化。1948年2月3日,毛泽东明确提出,在老区不要再人为地组织贫农团去领导农会,而应在农会中组织贫农小组,并赋予中农一定的政治地位。(34) 随后的几天中,刘少奇、薄一波、习仲勋等高层领导人也纷纷表达了限制、削弱贫农团权力甚至取消贫农团的主张。(35) 同月中共中央颁布的《老区半老区的土地改革与整党工作》指示,虽然继续称贫农团是“彻底消灭封建制度的骨干组织”,但在是否组织贫农团的问题上,却一再强调要根据各地情况分别对待。文件指出,在土地已基本平分、中农已占多数的“第一类地区”,如果人为地组织贫农团去领导一切,势必脱离多数、孤立自己,所以不宜设立贫农团,而应扩充和改选原有的农会领导各项工作。即使在平分尚不彻底、贫雇农仍占多数的“第二类地区”,组织贫农团时也应吸收新中农参加,且应在短时期内扩充和改选农会。在土地调剂工作完成后,贫农团即可改为贫雇农小组。(36) 显然,党的安排是在土改结束后迅速淡化贫农团的领导作用,乃至最终撤销贫农团组织。
到1949年前后开始在华北各新区开展土改时,各级领导机关基本上都不再强调建立贫农团,而以农民代表会为土改的执行机构。(37) 建国后颁布的《土地改革法》,正式取消了极具阶级对立色彩的贫农团在土改中的合法地位,而以具有更广泛阶级代表性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和农会作为土改的领导机构,反映出乡村阶级结构和共产党乡村政策的转变。(38) 在结束土地改革工作中,基层组织建设的重点已经放到健全农民协会、整顿民兵、确立农民代表会制度等方面,而贫农团和其他名目的雇贫农组织已基本不再提及。(39) 至此,作为一个阶级的贫雇农虽仍在党的新型等级体系中占据绝对优势,但作为一种独特权力组织的贫农团,却已正式退出了村庄政治舞台。
五、结论
进入20世纪以来,中国乡村社会变迁的一条主线就是国家权力不断下移,乡村社会发展逐步失去自己的独立性,成为“国家政权建设”(State-making)宏伟目标的一部分。(40) 这一过程始于晚清的经济和政治改革,经过民国历届政权的努力,最终完成于共产党领导下的乡村社会变革。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共产党成功地将阶级话语嵌入乡村社区,彻底颠覆了传统乡村权力结构。过去凭借知识、财富、声望等资本成为乡村领袖的地主士绅失去了一切依托;过去处于社会边缘的贫农、雇农和一些流氓无产者,则依靠其阶级身份和斗争勇气而跻身政治精英之列。贫农团在土改运动中的普遍建立和掌权,既是党的阶级路线的表征,也是党在乡村社会实施民众动员和社会改造的必然结果。
尽管如此,贫农团在村庄政治舞台上活跃的时间却相当短暂,这与其自身的权力性格密切相关。一个权力组织的包容性越大,基础越宽泛,它在行使权力时就越温和、越审慎、越宽容;反之,包容性越小,基础越狭窄,行使权力时就越激烈、越冒进、越苛刻。(41) 在所谓“贫雇路线”之下,贫雇农及其阶级组织贫农团的权力无法得到良性引导和监控,甚至作为国家权力代言人的工作队,也不敢冒背离阶级路线的风险对贫农团的滥权形成有效制约。此外,贫农团的权力表面上虽属于一个特定的组织,但在实际运作中,组织却不能通过共识或者纪律来约束自己的成员,从而极易形成权力个体以权力组织的名义竞相追逐私利的格局。
在政治运作过程中,权力的总量和权力的分配是至关重要的两个问题。(42) 权力一旦分散到漫无秩序的地步,就会造成巨大的破坏作用,诸多分散的权力个体之间相互冲突、相互损耗、相互抵消,致使权力总量极度减少。在土地改革这样一场规模空前的群众运动中,被动员起来的群众犹如汹涌巨浪,如果能将其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良性运行,动员就会变成强大的建设性力量;反之则会破坏大于建设,适足以减损原有权力的有效性。本文所刻画的狭隘、封闭而极具破坏性的贫农团肖像,以及贫农团在乡村革命进程中一度叱咤风云却很快烟消云散的历史命运,似乎在很大程度上印证了这一点。
注释:
①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2页。
②例如赵效民《中国土地改革史(1921-1949)》,人民出版社1990年;张永泉等《中国土地改革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董志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杜润生主编《中国的土地改革》,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
③Victor D.Lippit,Land Reform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a Study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Development,New York:International Arts and Science Press,1974; John Wong,Land Reform in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Institutional Transformation in Agriculture:New York:Praeger Pub.,1973.
④田中恭子:《土地与权力——中国的农村革命》,名古屋大学出版会1996年。其基本观点参见马场毅所撰书评,载爱知大学现代中国学会编《中国21》(1999),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⑤例如张鸣《动员结构与运动模式——华北地区土地改革运动的政治运作(1946-1949)》,《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3年6月号;郭于华等《诉苦:一种农民国家观念的形成机制》,《中国学术》2002年第4期;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以及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基于一项口述史研究计划而形成的多篇博、硕士论文,如李康《西村十五年:从革命走向革命——1938-1952冀东村庄基层组织机制变迁》(博士论文1999年)、方慧容《无事件境与生活世界中的真实——西村农民土地改革时期社会生活的记忆》(硕士论文1997年)、任道远《革命形势下的阶级斗争——从农民行动的角度看土改时期的阶级斗争》(硕士论文2002年)等。
⑥由于贫农团在土地改革特定阶段所扮演的关键性角色,大多数土地改革史研究论著都对其有所提及,但就笔者所见,迄今还没有人对这一组织本身作过专门探讨。
⑦陈永发:《内战、毛泽东和土地革命:错误判断还是政治谋略》,(台)《大陆杂志》第92卷第1-3期抽印本,1996年,第4页。
⑧纪保宁(Pauline Keating):《组织农民:陕甘宁边区的党、政府与乡村组织》,载冯崇义等编《华北抗日根据地与社会生态》,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
⑨《土地法大纲》1947年9月13日由全国土地会议通过,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公布实行。
⑩本节以下描述未注明出处者,系由多种土改文件中的相关内容综合整理而成,如《临清九区发动贫雇成立贫农团与初步整党工作的经过与体验》(约1948),山东省档案馆藏,G051-01-0059-004②;冀南三地委《组织贫农团成立新农会》(1948/09/28),河北省档案馆藏,33-1-76-12。
(11)冀南四地委办公室:《土改情况》第11号(1948/05/30),河北省档案馆藏,36-1-9-14。
(12)冀南三地委文件(1948),无标题,河北省档案馆藏,33-1-32-20。
(13)冀南三地委:《鸡泽回报情况》(约1948春),河北省档案馆藏,33-1-32-17。
(14)曲阳县委:《二十天来的曲阳贫农团》(1947/12/30),河北省档案馆藏,117-1-37-2。不过多数贫农团所订纪律没有这么细致,一般只强调“不当防空洞”、“积极开会”、“有事大家商量”等,见冀南三地委《组织贫农团成立新农会》(1948/09/28),河北省档案馆藏,33-1-76-12。
(15)完县县委:《对贫农团的检查报告》(约1948),河北省档案馆藏,520-1-266-12。
(16)(20)(23)曲阳县委:《二十天来的曲阳贫农团》(1947/12/30),河北省档案馆藏,117-1-37-2。
(17)大纲第五条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见河北省档案馆编《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6页。
(18)《晋冀鲁豫边区农会筹备委员会告农民书》(1948/03),转引自韩丁(William Hinton):《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韩倞等译,北京出版社1980年,第305页。
(19)曲阳县委:《被流氓分子操纵的独古庄贫农团》(1948/04),河北省档案馆藏,520-1-304-12。这份文件长达数十页,详细描述了该村各种权力组织和政治精英之间的种种矛盾。本节以下论述,均以此文件为依据。
(21)(32)《冀南区土改总结(草案)》(1949/07/15),河北省档案馆藏,25-1-144-9。
(22)《老区半老区的土地改革与整党工作》(1948/02/22),河北省档案馆编《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3页。
(24)《永年县四区榆林村组织贫农团的经过》(约1948/04),河北省档案馆藏,520-1-71-8。
(25)冀南三地委:《组织贫农团成立新农会》(1948/09/28),河北省档案馆藏,33-1-76-12。
(26)张北县委:《土改工作总结报告》(1948/04),河北省档案馆藏,520-1-333-6。
(27)郭城工作组:《郭城镇改订成分总结》(1949/03/28),山东省档案馆藏,G024-01-0139-006。
(28)牙前县郭城区山东村土改工作组:《山东村土改情况初步调查》(1949/09/16),山东省档案馆藏,G024-01-0148-001。
(29)《渤海区党委会议记录》(1947/07/18),山东省档案馆藏,G026-01-0020-002。
(30)《牙前县郭城区结束土改的初步总结》(1949春),山东省档案馆藏,G024-01-0141-007。
(31)冀东十二地委:《农村调查统计工作中搜集的一部零星材料》(1948/05/15),河北省档案馆藏,49-1-1-14。
(33)习仲勋:《关于分三类地区实行土改的报告》(1948/02/08),《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第156页。
(34)毛泽东:《在不同地区实施土地法的不同策略》(1948/02/03),《毛泽东选集》一卷本,第1172页。
(35)2月5日,刘少奇提出“在党支部可靠,以及农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巩固的地方,贫农团可以取消”;同日,薄一波建议以后不再使用“贫雇路线”等词句,而只提“群众路线”;8日,习仲勋提出老区贫农少者可不设贫农团,贫农多者可设贫农小组,但其职责仅限于保护少数贫农利益,而不得领导一切,领导权仍应属于经过整党后的支部。参见《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所收录的相关文件。
(36)《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第13页。
(37)平西地委:《新区土改第一阶段——训练积极分子总结》(1949/03/08),河北省档案馆藏,758-2-121-3。
(38)改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见《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第21页。
(39)例如《中共徐州市委关于结束土地改革工作的计划》(1951/07/17),山东省档案馆藏,A001-02-0068-005。
(40)参见杜赞奇(Prasenjit Duara)《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前言”。
(41)在传统乡村社会士绅主导的权力结构中,由于文化网络的存在及其缓冲作用,权力是以一种难以察知的隐性方式运作;又由于没有一个边界清晰的权力组织存在,权力占有者与社区其他成员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其矛盾和冲突也就难以彰显。所以与土改时期的贫农团相比,虽然士绅权力的阶级包容性同样不大,其权力运作却并未呈现出激烈的特征。
(42)参见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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