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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金民:谁是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 ——兼评《明清歇家研究》

范金民 · 2017-09-26 · 来源:光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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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这样的士绅、书吏和宗族势力,还不是基层社会的主要势力,还不能算是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倒是那些处于中间环节、隐性状态且时时遭到官方和律条禁革的附庸势力——歇家是基层社会的支配势力?如果揆诸实际,不作过度解读,不作夸大揣测,恐怕还得不出这样的结论。

  士绅、书吏、宗族与明清基层社会

  胡铁球教授的《明清歇家研究》,近来颇获好评。不过,高寿仙高度评价的同时,也提出商榷,认为其所描述的歇家一些重要职能是否成立还值得进一步商酌。对此,胡铁球予以回应,提出应该在史料体系中理解历史中的细节与碎片;要了解明清基层社会的性质及其运作模式,关键是了解谁在具体运作“刑名钱谷”;歇家类群体在明清社会中的地位、作用与影响远远超过其他群体,不管是士绅还是胥吏衙役以及各类势力群体,要参与国家与社会管理以及分割商业贸易、财政、司法等领域的利益,往往须借助歇家类组织来实现,歇家从而成为观察明清基层社会性质的最佳窗口,歇家是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参见《光明日报》史学版2017年7月26日、8月25日)。

  胡文的看法着实新颖。关于谁是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学界的丰硕研究表明:

  在皇权体制下的各级地方政权及其衙役的势力,在科举较为成功地区的士绅势力,在宗法强盛地区的宗族势力,仍是基层社会的支配势力。

  歇家及其他类群体必须从属于这些势力,其作用的发挥也受各种势力的制约、纵容及支使。这里不拟全面展开,只就此次讨论相关的士绅、书吏和宗族势力的作用稍作梳理。

  1 士绅势力

  士绅是指获得科举生员以上功名并入仕致仕的群体。士绅势力的获得,根本原因在于朝廷也即皇权的代表赋予了其普通民众没有的特权。士绅拥有政治、社会和生活特权,区别于普通民众,还有经济特权,生员可以免除差役,官员可以免除一定量的赋税。士绅熟悉本地情形,凭借着各种特权,活跃于社会各个领域,控制着地方和基层社会的各个方面,影响着地方的安宁稳定和兴衰起落。士绅还拥有话语权,能够对地方事务发表看法,也是官府和官员了解地方、咨访利弊的依靠对象。直到士绅势力较为削弱的清中期,不少官员仍然认为“地方利弊,生民休戚,非咨访绅士不能周知”。

  士绅支配基层社会,在科考成功之地表现得最为明显。明清时期,江南科考最为成功,江南士绅成为全国最为瞩目的地域人文集团,也成为支配和控制江南地方与基层社会的极为重要而突出的力量。具体说来,士子支配基层社会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奔竞请托。

  清初大儒、昆山人顾炎武将生员与乡官和吏胥,比作“天下之病民”的三种人。他总结道:“今天下之出入公门以挠官府之政者,生员也;倚势以武断于乡里者,生员也;与胥吏为缘,甚有身自为胥吏者,生员也;官府一拂其意,则群起而哄者,生员也;把持官府之阴事,而与之为市者,生员也。”

  二是行为张扬。

  不少地方文献称,“子弟一隶青衿,志满气盈,阔步高视,蔑视先辈,轻侮侪人”,以致“同袍畏之,缙绅畏之,闾巷畏之”。明末清初之际,江南士子更被各地视为易生是非之人,敬而远之。乡里笑谈,“见一秀才至,则敛容息口,惟秀才之容止是观,惟秀才之言语是听。秀才行于市,两巷人无不注目视之”。生员常常在乡宦支持或怂恿下,公然蔑视官府和官员,难堪甚至凌辱官员。

  三是隐漏赋税钱粮。

  人称“一青衿寄籍其间,即终身无半镪入县官者,至甲科孝廉之属,其所饱者更不可胜计”。生员不但自身漏税,且往往包揽富户钱粮,隐吞应纳钱粮。故在江南,生员有“坐一百走三百”之谣。

  四是好持公论。

  明代江南生员,自视甚高,俨然以乡评和众论的代言人自居。明后期的江南舆论,是由乡绅和生员制造和掌控的,乡绅和生员喜好集众倡言是出了名的。

  五是包揽词讼。

  明后期的生员,沉滞于地方社会,在民间诉讼中极为活跃,常常“造事生非”,兴讼揽讼,觅取好处。明末嘉兴人沈德符说:“至民间兴讼,各倩所知儒生,直之公庭。于是吴中相侮,遂有‘雇秀才打汝’之语。”

  总之,出入公门,勾结胥吏,干预行政,隐漏赋税,武断乡里,操持舆论,是明后期生员的基本社会形象,也是他们支配和把持基层社会的基本手段和行径。

  较之生员,绅宦支配基层社会更烈,具体则有如下数端。

  一是结社成帮,党同伐异。

  明末江南沿宋元旧习,结社成风,同声相求,“外乎党者,虽房杜不足言事业;异吾盟者,虽屈宋不足言文章”。直到清初,嘉兴人张履祥回顾总结说:“畴昔之日,数十人鼓之,数千万人靡然从之,树党援,较胜负,朝廷邦国,无不深中其祸。政事之乱乱于是,官邪之败败于是,人心之溺溺于是,风俗之敝敝于是。”

  二是干预行政,把持乡里。

  江南缙绅以其门生故吏遍天下的影响力,干预中央和地方行政,时时事事无不要体现其意志,维护其利益。万历时,赵南星称天下有“四害”,而地方之害就是守令与乡官两种人,涉及地方利益时,缙绅更与生员结成蛮横势力,干预地方官府行政。崇祯末年大学士刘宗周曾愤愤地说:“江南冠盖辐辏之地,无一事无衿绅孝廉把持,无一时无衿绅孝廉嘱托,有司惟力是视,有钱者生。”

  三是横行不法,侵夺小民产业。

  一些缙绅仗势欺人,指使纵容家人子弟奴仆侵夺田产,弱肉强食,刁钻残暴手段无所不用其极,而又隐漏纳税田亩,将应纳赋税千方百计转嫁到小民头上。华亭人徐阶,官至首辅大学士,居官尚可,居乡居然拥有二十余万亩田产,就是豪强隐占田产的典型。

  四是不受约束,肆意奴役乡民。

  江南缙绅滥用特权,贱视乡间小民,颐指气使,任意役使。如赵南星所说,乡官之势实际上大于守令,“是以乡官往往凌虐平民,肆行吞噬,有司稍戢,则明辱暗害,无所不至”。

  五是接受投献,蓄奴成风。

  明代官宦享有蓄奴特权,他们更滥用这种特权,远超法律规定大肆蓄养奴仆。隆庆年间应天巡抚海瑞称,江南士人“一登乡举,辄皆受投献为富人”。治明史者均熟知,江南是蓄奴最盛之地。

  六是奢侈淫逸,醉生梦死。

  江南缙绅,宦囊既丰,又兼营市利,鲸吞小民脂膏,百般役使细民弱户,积累起了巨额财富。身处繁华之乡,又见过世面,因而讲排场,摆阔气,蓄优童,拥丽姬,精赌术,已属寻常,甚者荒淫糜烂,追求畸形生活方式,了无读书入仕人的气味。

  可见,结社成帮,形成利益集团;干预行政,把持地方事务;奴役乡民,侵夺小民产业;接受投献,谋求私人财富;奢侈淫逸,恶化社会风气,便是明后期江南乡绅的基本社会形象,也是他们支配和把持基层社会的基本手段和行径。

  需要指出的是,士绅支配基层社会,自然不独江南,即如胡铁球所引江西吉水事例,也是如此。时人罗洪先总结其家乡情形道:“而敝邑巨室环城,乡户寄食,咸有定主,父祖子孙,传承不易。乡户入市,睢睢盱盱,不识公门,进退咸听主家,颐指之间,便入囹圄。市市邻保,互为应援,以是乡户死命牢控其手,笼罩百端,不可穷结。”这里的主家,就是巨室,在科第仕宦发达的吉水县,当指士绅之家。世世代代掌控着普通乡户的命脉,毫无疑问是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需要指出的是,胡著却将罗洪先所说的“主家”解释为“罗洪先直接把‘主家’称为歇家”“势力强大的‘主家(歇家)’”,观原文,罗洪先根本没有将“主家”视为“歇家”的意思。士绅的上述居乡恶劣行径,也并非仅在江南一地,其他地区亦同。小民投献田产于绅宦,在江西、福建莆田和湖北黄麻等地也极为突出。

  2 书吏势力

  人称明代治政,“待成于胥吏”;清代治政,“以胥吏之心计管天下”,朝廷“与胥吏共天下”,书吏在治政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由明人述论可知,到明中期,不独在京各衙门书吏已形成地域与家族集团,世代承袭,盛行顶首银,松江等地方衙门此风也较为突出。顾炎武曾颇有同感地说:“‘天下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州县之敝,吏胥窟穴其中,父以是传之子,兄以是传之弟。而其尤桀黠者,则进而为院司之书吏,以掣州县之权,上之人明知其为天下之大害而不能去也。”乾隆后期刑部右侍郎阮葵生说,胥吏“在一邑,则一邑之政由其手;在一郡,则一郡之政由其手;在一部,则一部之政由其手。……朝廷兴一利,吏即随所兴者滋百弊,欲革一弊,吏即随所革者滋他弊。……且官有除降,而吏则长子养孙;官避本籍,而吏则土著世守。即年满有制,重役有禁,而子弟亲戚迭出不穷,更名而不更人,更人而不更其所守。”到嘉庆时,常州人洪亮吉论道,吏胥之权,“上足以把持官府,中足以凌胁士大夫,下足以鱼肉里闾,子以传子,孙以传孙。……故吴越之俗以为有可避之官,无可避之吏,职是故也”。道光、咸丰时,苏州人冯桂芬更论胥吏之权势道:“江苏州县,漕书阍人更迭为之,衣冠不与齿,其贱也如彼,而权势之盛则又莫盛于今日。州县曰可,吏曰不可,斯不可矣。”大约同时人谓:“一切公事,受成于胥吏之手,六部书办,督抚幕友,州县房科,上下其手,持其短长,官无如何也。”同治、光绪之际,先后出任江苏布政使和江苏巡抚的丁日昌说,江苏“各衙门书差,无不索费,而苏属之三首县为尤甚”,“查苏松太各属府、厅、州、县衙门书差,最为地方之害”。清末人描述:“祖孙世代相传者,惟吏耳。……司官欲检一案,每以属书吏,必援例,必检例案。……书吏皆世业,窟穴其中,牢不可拔,辄执例以制司官,司官未如之何,乃遂藉以售奸,而皆得致富。”

  清人一致认为,官是流动的,不熟悉具体事务;吏是固定的专业工,熟悉专门业务。清人行政断案,参律用例,例案不胜枚举,官多惘然无知,全靠熟稔律例的吏胥援例定案。吏胥私相授受,子孙世袭,从而垄断某地某衙门的事务,进而作弊弄奸,欺诈百姓,挟制官长,成为一大公害。书吏上把持官府,中凌胁士大夫,下鱼肉百姓。在某些地区,漕粮征多征少,如何加赠加耗,往往由书吏说了算,州县官也难以定夺;在官司诉讼方面,书吏操控其间,串通内外,吓诈乡愚,在原告被告之间作弊弄奸,伺机觅利,唯以财富行贿多少决定胜负。即使官员要行贪贿,也大多假手于吏胥。述描摹和论述,形象深刻地揭示了清代书吏人数之众、危害之深、恶劣影响之广的实际状况。

  3 宗族势力

  傅衣凌先生早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就着力对中国历史上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不同形态进行考察,形成了“乡族集团”的概念。60年代初,傅先生在《明清农村社会经济》一书中,不仅论及乡族与地主经济的历史联系,而且揭示了乡族在水利、交通、集市、贸易、度量衡等领域对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控制,后来更从土地占有、社会结构、社会控制等方面,论述了乡族势力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及作用。他在《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一文中更直接提出,“实际对基层社会直接进行控制的却是乡族的势力”,“传统中国农村社会所有实体性和非实体性的组织都可视为乡族组织,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在乡族网络的控制之下,只有在这网络中才能确定自己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郑振满教授在其老师的基础上,研究闽台地区的社会,认为乡族组织作为合法的基层社会组织,是与当时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明中叶以后福建的里社与家族组织,实际上也是不同层次的赋役共同体,里甲编户逐渐演变为乡族组织的代名词。清代的各种地方公共事务,仍是依赖于乡族组织与乡绅阶层,雍正、乾隆时期,乡族组织已成为清代政治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乾隆时推行保甲制,而保甲实际上也只是乡族组织的代名词,并未改变乡族自治的基本格局。明中叶以后的政治体制,可以说是以乡族自治为特征的,或者说是“国家内在于社会”。

  陈支平教授长期研究各地商帮,认为“无论是极负盛名的徽州商人、山西商人,或是跋涉奔波于大洋之中的广东商人、浙江商人、福建商人等,其最初始的结构,基本上是以乡族纽带为其组织特征的”,“而‘地方商帮’的出现,恰恰可以说是扩大化了的乡族商帮群体”,因而他干脆将这些地域商帮称为“族商”。即以徽州为例,清初休宁人赵吉士说:“父老尝谓新安有数种风俗,胜于他邑,千年之冢,不动一抔,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之谱系,丝毫不紊。”徽商以家人、宗人、亲戚甚至僮仆从事经营活动,以致明末休宁人金声称,歙县、休宁两县之人“以业贾故,挈其亲戚知交而与共事,以故一家得业,不独一家得食焉而已,其大者能活千家百家,下亦至数十家数家”。依据前贤的研究成果,本人相信,虽不能笼统说明清时期各地基层社会都是乡族或宗族社会,各地乡族或宗族均是支配基层社会的力量,也不能说明中叶后的地方政治体制以乡族自治为特征,但在那些乡族或宗族势力兴盛的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湖南等省,徽州等府,太湖洞庭东西两山等乡,说乡族或宗族势力支配着当地的基层社会,引导、影响以至控制着当地社会,是当地社会的支配力量,则可为不易之论,殆无疑义。

  实际上,胡著所说的保歇、仓夫等“吃漕饭”类歇家,既不能随心所欲地发挥功能,也不能独力发挥作用。歇家作弊弄奸,至少要通过交结书吏获得官府的庇护才能成功。康熙中期浙江巡抚赵士麟说,歇家“尤可恶者,衙门既熟,诸事关通,联书役为腹心,媚官府为牙爪,馈遗贿赂,颠倒刑名”。在保歇最为长袖善舞的征收钱粮包纳漕粮领域,歇家既要得到当地绅衿大户的默许与支撑,又要与运丁运军交好。明代万历时人王以宁就说:“近仓积猾与领运刁旗,久而习熟,最易为奸。”从明末浙江嘉善县的事例来看,漕粮征收实际数额是由县令直接与运丁往还交涉确定的。从清中后期江苏常熟、昭文县的事例来看,迹近歇家状的“总书”包揽钱粮征收的多少,要与邑绅反复商酌讨价还价而定。歇家在司法诉讼领域发挥作用,分割好处,则要得到官府的允准,吏胥、代书以至解役的配合或协助。歇家类群体,其实只是政权、官员、士绅乃至胥吏的附属势力和附庸,需要依附或寄生于政权、绅权和家族权力之下。

  事实上,自明代后期起直到清中期,保歇做法一直遭到各级地方官府的禁革。就连胡著也承认,清代顺治晚期以后,清政府开始禁止一切中间包揽,力图构建政府与纳户一一对应直接征收的理想模式,歇家便成为被禁革的重点。虽然禁而不止,革而不绝,效果不佳,但很多情形下保歇属于违法违禁的不正当现象。

  综上所述,明清时人认为,生员与乡官和吏胥,是明末清初“天下之病民”的三种人,乡官是地方“二害”之一,士绅的行为影响政事,影响官场习气,影响人心,影响社会风尚,关乎地方利病与社会兴衰,在朝廷政令和地方官府的允许下,牢牢地掌控和支配着地方事务和民众生活。明清时期,书吏早已形成牢固的地域和业缘集团,由此成为地方社会甚至朝廷各部的重要力量。州县政事由其操控,官员绅士往往受其把持,地方百姓遭其鱼肉,在钱粮征收和民间诉讼即所谓刑名钱谷方面极具势力,影响着地方政治、司法、经济、人事、社会生活和地方利病各个方面,而又旦夕不可或离,欲行革除清退而不能,限制约束而难奏效。他们是分割了基层官员的权力,行使着地方基本职能,掌握和操控了地方事务,影响着地方社会和民众生活的各个领域的群体。在乡族或宗族兴盛的地方,赋役共同体和里甲编户成为乡族组织的代名词,各种地方公共事务依赖于乡族组织与乡绅阶层,甚至经商也以宗族的血缘力量展开竞争。如这样的士绅、书吏和宗族势力,还不是基层社会的主要势力,还不能算是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倒是那些处于中间环节、隐性状态且时时遭到官方和律条禁革的附庸势力——歇家是基层社会的支配势力?如果揆诸实际,不作过度解读,不作夸大揣测,恐怕还得不出这样的结论。通观胡铁球之前后论述,其实他也曾承认,在明清时期的基层司法体系中,“势力最大的群体是乡绅、胥吏、商人(开设歇家本身就有浓厚的商业意味,只是这里的歇家应是商人的其中一类)、棍徒”。不知何以稍后他就将基层社会“势力最大”的第三类人“上升”为第一类人,认定成了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

  《明清歇家研究》之得失

  拜读胡著,我对的治学激情和学术贡献充满敬意。该著确实第一次系统考察了长期以来不受人重视的歇家类群体,又深入探讨了歇家在经济、社会、法律等各个领域发挥的重要功能,很大程度上充实了明清社会史的内容,是近年来明清社会经济生活史特别是基层群体史研究难得见到的学术佳作。但就事论事,该著也并非全然完善精准,毫无瑕疵。从大的方面来讲,除了在论述漕粮征收的诸多篇章既过多地叙述了漕粮征收及其仓储制度,又偏重于明代而对清代考察不够外,至少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一是误解材料,作不适当发挥。

  如将苏州的布店字号认定为“客店牙行”“歇家牙行”。胡著论述歇家在布市中的作用时,引述浙江总督李卫等人的奏折后,论述道:“‘向客店领布发碾’说明这里的‘客店’不仅为客商提供住宿,而且还发买布匹,是‘设肆收买’的‘客店牙行’,这样客店应是‘牙商’所开设……如史载‘吴中纱缎一业……’这群纱缎牙者自称‘经纪’,也自称‘家’或‘牙主人’,应属‘客店牙行’类。……可见在明末清初时期,布行市场的买卖,其中间环节多为‘歇家(客店)牙行’所控制,这种模式是集客店、贸易、仓储、经纪人于一体的综合经营模式。从李卫奏折所显示的内容来看,‘碾坊’也是歇家的经营模式,这是手工业与歇家相结合的模式,亦是一种制度创新。可见歇家(客店)与布行经营的关系十分紧张。其实‘碾坊’也接待客人住宿,据徽商档案记载:‘上年丙子科,予同元荣弟住汪宁以舅公碾坊内……。’”胡著此处所述,实乃清前期苏州棉布加工形式的内容。其时江南的棉布加工业,已集中到苏州一地,由徽州布商垄断。徽州布商在苏州开设布店字号,在江南大规模收购棉布,发放布匹到苏州当地的棉布踹坊踹碾,发布到自设的染坊或他人开设的染坊染色,付以棉布整理加工费用,而后收回布匹销向各地。这种布商,实即商业资本和工业资本的结合体,其开设的布店字号,实即兼具商业销售和手工业加工功能的铺店,根本不是如所理解的“客店牙行”“歇家(客店)牙行”。商品流通领域另有介绍贸易业务的牙行,而且布店字号无论是收布还是销布,均仍需经牙行之手。之所以不厌其烦地移录胡著文字,是想说明胡著不但误解了布店字号,而且还不分棉布与丝绸,不分棉布踹坊与粮食碾坊,未分苏州和江宁。李卫所说“向客店领布发碾”者,是指踹坊,而非胡著所引江宁材料所指的粮食加工碾坊,因此根本不可能是“歇家的经营模式”。胡著为了说明所谓苏州布业歇家,居然揽进苏州丝绸纱缎业和反映江宁粮食加工业的碾坊,可以说不但没有任何说服力,反而显示出并不清楚当时苏州布业的实际经营贸易状况。

  二是过度解读材料,延伸歇家的内涵和活动范围。

  这一点在高文与之商榷的有无“在京法司歇家”“兵歇家”“驿站歇家”和“解户歇家”等问题上,表现最为突出。关于“在京法司歇家”,胡著引录张永明疏文时不但句读有误,而且漏了一个“并”字,将“转买”误录成“转卖”,并两次解释“转卖”(高的商榷文章也将“转买”误录成“转卖”,但所作解释符合原意)。胡铁球强调应“在史料体系中理解历史中的细节与‘碎片’”,此话自然很对。若进一步分析张永明疏文的“史料体系”,可以发现张氏是在陈述南京衙门事务颇简,而有些衙门往往用少收多,而且动辄拘扰铺户压价征纳,根本未提及有无歇家及如何行使职能。其实张氏所言,是说北京法司所需诉讼纸张,由犯人自纳,或由歇家代送;南京法司所需物品,也已有专门人役平价转买,无需再拘铺户提供,意思相当清楚。如果细细品味原文,是得不出胡著所说的明代在京法司设有歇家的结论的。关于“兵歇家”,我认为,高文所言是平实之论,经得起史实检验,而说兵歇家广泛存在,并有一定的职权和责任,具有准军营性质,恐怕是夸大其事,难以凭信。关于“驿站歇家”,胡著所引吕坤《实政录》“驿犯”条内容,实际是说犯人被解送到驿站后,有五种人,其中只有一贫如洗百无一长的人被羁留在驿站内,而其余四等人均不在驿,其中有一等人“私役于积年保歇之家,或求亲幸听差于衙门”,根本不是在说有无驿站保歇之人。胡著不但未在“奔走之事”后点开,而且误解成有驿站歇家,此条实不能作为史料依据。关于解户歇家,胡著所引和高文所与之讨论的于成龙劝民《忍字歌》中的“解户歇家争共攒”内容,我反复品味,感觉从中并不能得出“解户歇家”的成份。至于胡著所强调的乾隆初年的谕旨,从其“差押坊店歇宿”文字中,并不能确定差押人犯者是歇家,也得不出“‘解户歇家’在清代是得到官方许可,且得到广泛推行的”相关结论。

  三是有些论点不符史实,值得商酌。

  1.胡著谓,明代海禁政策调整的方向有三,其中“三是部分开放海禁,如在福建设置月港等海关,在江浙设立吴淞港、刘海港、白茆港、福山港、定海等关口,这些关口多附于内地钞关之中,诸如浒墅关、北新关等”。又谓:“明代共设浙江、福建、广东三个市舶司,但由于各种原因,其废立无常,有的停摆达数十年,加之贡期、贡品的限制,致使朝贡贸易处于时断时续的状态。”还谓:“明中央政府开始接受地方政府通过‘歇家牙侩’来主持海外贸易的经验,部分开放海禁。如我们熟知的福建月港的开放。除此之外,明政府把部分海港开放并附于内地税关(钞关)体系之中。如万历初年,明政府设吴淞港、刘河港、白茆港、福山港等四港征收海船关税,归浒墅关管辖,在这些海关,政府一般设牙埠来协助政府收税与稽查。在浙江则设定海等关以通贸易。”明代初年厉行海禁,到了隆庆年间才在地方士民的反复呼吁下,改变政策,“准贩东西二洋”。海禁的同时,自永乐年间开始,明廷在广州、泉州和宁波设立三个市舶提举司,定向管理对外贸易事务。清初仍行海禁,但到康熙二十三年全面解禁开海,在广州设粤海关,厦门设闽海关,宁波设浙海关,上海设江海关。明代的三个市舶司,在朝贡贸易过程中一直在发挥作用,并不是如胡著所说“废立无常”而“致使朝贡贸易处于时断时续的状态”。万历时上海人王圻就曾说:“贡舶与市舶,一事也,分而言之则非矣;市舶与商舶,二事也,合而言之则非矣。……凡外夷者,我朝皆设市舶司以领之。……其来也,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互市,明矣。”胡著所述万历年间明政府“部分开放海禁”,并设立吴淞港、刘河港、白茆港、福山港等四港征收海船关税,则是将明代的内河钞关与对外贸易海关混为一谈。按照内河贸易体制,明廷在苏州近郊设有浒墅关,是七大钞关之一,因近海地区商民往往走海道经营,存在逃税漏税隐患,浒墅钞关乃于万历初年在相应海港分别设立税口,此非海关,而是由浒墅钞关增设,管理内河沿海贸易,自然归浒墅钞关管辖。清代设立江海关后,此四内河征税港口仍然存在。此举与开放海禁毫无关联。至于唐枢提议,情形与此相类,而且只是建议,并未付诸实施。顺便说一下,唐枢向主持东南军务的胡宗宪提建议是嘉靖后期,不是隆庆年间。

  2.胡著先是在前言中提出,“会馆公所虽然感觉多是替代歇家职能兴起的,也有部分史料可说明他们之间的承接关系,但证据尚不充分”,后来干脆认定会馆公所由歇家牙行蜕变而来,其功能与歇家牙行相似并取代了歇家牙行。会馆公所是明清时期产生并得到发展的工商业团体。会馆主要是外地商人即“客商”在经营地的同籍商人的同乡组织,公所是当地手工业的同业组织,两者设立所涵盖对象、范围和宗旨有较大差别。会馆较为普遍地出现在明代后期,公所普遍出现在清代前期。会馆公所的设立,其同乡或同业的商务的展开,仍需在“牙行”制度下展开,也就是说,商品贸易均需通过牙人作为中间经纪活动才能进行。会馆公所与“歇家牙行”时间上大体是并存的,功能则大相径庭,其商业事务仍需通过牙行进行,会馆公所怎么可能“从‘歇家牙行’经营模式蜕变而来并有所发展,又摆脱了‘牙商’束缚”,并“取代‘歇家牙行’模式”?内地和沿海的“歇家牙行”又怎么会“在乾隆时代”逐渐蜕变为“会馆公所”模式?

  3.有些表述恐属想当然之论,史实依据并不充分。如说“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削弱‘牙行’垄断市场的措施,较为注重公平贸易”,在设立牙行的制度安排下,岂能随意说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削弱牙行垄断市场?又说“歇家把各种费用摊入田亩的做法,后来为政府推行均摊费用的赋役制度改革所借鉴”,不知依据何在?

  如果仔细品读,全书在引文句读、材料引述、理解表述、文字录校等方面仍有不少疏漏舛误之处,此处不一一指出。诚然,任何一部学术著作,存在一些问题自是难免,套用前人陈说,此著瑕不掩瑜,有助于推进相关研究走向深入。

  (单位:南京大学历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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