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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为什么要纪念李鸿章:为50万白银出卖大连军港

张文木 · 2017-11-1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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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章受贿数额不是三百万卢布,而是五十万两白银。时间是1898年3月28日(俄历16日)而不是1895年某一天。即使如此,给李鸿章带来的并不是荣光,而是更加的耻辱。因为那三百万不是李鸿章不要,而是俄国人没给。

  原题:破解李鸿章受贿疑云

  事情原本是这样的。

  根据历史学家鲍里斯·罗曼诺夫《俄国人在满洲》一书的记载,1896年为使李鸿章放弃清政府自造铁路的方针,沙皇批准,以300万卢布贿赂李鸿章。为了解除李鸿章害怕得不到他应得的那笔贿赂款的顾虑,俄国财政大臣维特授权乌赫托姆斯基亲王、罗斯坦和罗曼诺夫三人签署一项《议定书》,以保证这笔款落到李鸿章手中。议定书在给李鸿章过目后立即被俄财政部收藏起来。《议定书》全文照录如下:

维特亲笔批语:“同意”
为便于进行关于开办中东铁路的谈判,并为便于实现该项事业,华俄道胜银行经理处特作如下规定:
(1)拨出一笔总额为三百万卢布的贷款,作为修筑铁路的自由支配费用。
(2)拨出的款项只能在下述期限和条件下支付:(a)在得到清帝恩准将铁路租让合同交给华胜银行的谕旨和李鸿章殿下载明该项租让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文件后,可自由支配该款项的三分之一,即一百万卢布;(b)在租让合同签字并完全生效,铁路线完全确定并经中国主管当局认可后,可自由支配一百万卢布;(c)在铁路全部竣工后,可自由支配一百万卢布。
(3)将有关款项交给乌赫托姆斯基公爵、罗特什捷英自由支配,他们应照第2款规定,开具简单收据,但无须承担任何个人责任,即可支配本款。
(4)将规定的拨款总额作为修建费用记入新开设的中东铁路公司的账目。1896年俄历5月23日,于莫斯科
签字人:乌赫托姆斯基公爵
罗曼诺夫
罗特什捷英
(鲍里斯·罗曼诺夫:《俄国人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7页)

  这份《议定书》的原件保存于第51号卷第1部分内,它是由罗特什捷英亲笔用法文写在一张普通的纸上,并有财政大臣维特所作的文字改正,却没有任何机关用笺的痕迹。1900年,维特提醒沙皇说“这一承诺是以机密文书罗曼诺夫、乌赫托姆斯基公爵和罗特什捷英签署的议定书的形式”肯定下来的。俄档案馆第51号卷第1部分文件中保存有12月份经沙皇签字的关于为此设立“特别基金”(后戏称“李鸿章基金”)的谕旨。全文照录于此:

谕财政大臣。
根据朕业已批准的《中东铁路公司章程》第九节,并依照卿与该公司已经达成的协议,公司从俄国政府得到四百万卢布的贷款,即交通部在满洲勘查铁路方向之费用。公司应在卿规定的期限偿还还款。
朕最为仁慈地吩咐卿从上述四百万卢布的收款中扣出三百万卢布作为特别基金,以抵补与授给中东铁路租让权有关的费用,而一百万卢布则为国库收入。然后,上述三百万卢布的基金现款应在国家银行或某家私人银行中(由卿酌办)立一特别户头,该项基金的支出每次均须经朕特许,否则不得动用。
此谕不得公布。
尼古拉(签字)
(维特亲笔注有:1896年12月20日于沙皇村。财政大臣、御前大臣谢尔盖·维特)
(鲍里斯·罗曼诺夫:《俄国人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11页)

  但多年后俄方的当事人俄国财政大臣维特却在回忆录中矢口否认这件事:

  当时欧洲有人说,李鸿章似乎从俄国政府那里收到了贿赂。其实没有这回事。李鸿章当时在彼得堡没有得到任何贿赂。李鸿章根本没有谈到什么贿赂。(《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维特伯爵回忆》,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第60页)

  那这是怎么回事呢?维特在回忆录中的话是否可信呢?

  维特的说法是有可信度的。原因有三:

  第一,俄国为了国家利益重贿其他国家官员是俄罗斯人并不避讳的传统做法。在维特时期,为了达成向美国出卖阿拉斯加的成交协议,俄国也曾大肆行贿美国官员。美国外交史学者孔华润在《剑桥美国对外关系史》中披露:“为了确保条约获得通过,沙皇的公使显然给国会一些重要成员送了钱。”可见,行贿对沙皇俄国来说不是什么难以启齿的事。既然如此,以维特的身份在回忆录中撒谎或俄国用在国家档案中制作假档案的方式撒谎,都是不必要的。

  第二,维特1903年8月转任为有名无实的俄国大臣委员会主席。1905年率代表团与日本缔结《朴茨茅茨和约》。同年,已是66岁的他开始写回忆录。这时俄国已战败,李鸿章已于1901年撒手人寰。因此,维特没有必要撒谎。

  第三,维特不仅对李鸿章,甚至在清算他的政治死敌,即曾将维特赶下高位后自己又遭沙皇罢官的御前大臣别佐布拉佐夫的财务时,也持实事求是态度(有一系列史料证明,这里不加展开)。

  但是,李鸿章确实是有受贿行为,这一点维特在同一本回忆录中及俄国家档案馆的文件中均有证明。

  李鸿章受贿问题的文件证明

  其实,维特上述表白的是,1896年的那次俄国有贿略起始而没有贿赂结果的事。

  1896年5月,维特确实为李鸿章准备“三百万卢布”,并以《议定书》形式加以确定,提供这一《议定书》原件的历史学家鲍里斯?罗曼诺夫说“从银行的观点看来,这一文件是虚拟的,它仅具有历史意义,而无须负责履行”。罗曼诺夫记载说:8月28日,清政府颁发了关于租让权问题的上谕,9月8日中俄签订了建筑铁路的合同。这意味着第一次付款期限到了。罗特什捷英和乌赫托姆斯基都认为“必须”立即付款,“否则这些中国人会认为自己上了闻所未闻的大当而从中作梗”。乌赫托姆斯打电报给维特要求“预先从国家银行拨出一百万卢布”。但维特对此的回答是,不要急,筑路工程还没有开始呢。维特还补充说“付款应由华俄道胜银行负担”。“根据财政大臣的吩咐,李鸿章就要得到从俄国国库资金中支出的头一个一百万卢布了。但这已经拖延甚久,而且俄国同时又提出了一项新要求。另外的两个一百万李鸿章则根本没有收到”。

  从维特回忆录的解释看,李鸿章个人至少没有得到这三百万贿赂金的主要部分。从这个意义上看,传说中的李鸿章1896年的受贿一事,既冤枉又没有冤枉李鸿章。这并不是李鸿章不要,而是维特没有全部给他这笔钱。其结果是维特利用“李鸿章基金”的名义从沙皇那获得了一笔用于向中国扩张的不经正常财务程序的“特别经费”。对那部分未到手的贿赂款,李鸿章至死都耿耿于怀。

  对这一判断更有力的证明,是李鸿章之子李经方在四年后的中俄谈判中向俄方再次要求“履行践言”的事。

  据罗曼诺夫的记载,1900年9月,当年《议定书》的签字人之一乌赫托姆斯基抵达上海,曾与李鸿章的儿子李经方会见。在谈判中“这个中国人已经两次‘痛责’乌赫托姆斯基,‘没付第二笔款子’”。李经方“赌咒发誓地”担保,倘若乌赫托姆斯基先给他“弄到”五十万,他就拿着钱回北京促使太后回銮“等待更大的赏赐”,并“在满朝文武官员面前为有利的谈判奠定基础”。鉴于李氏“在目前情况下不可能对朝廷发生大的影响”,于是乌赫托姆斯基“在婉辞拒绝和李经方谈论金钱问题后,他大失所望,李鸿章经常性的问候现在也突然中断了”。

  其实李鸿章至死也没有放弃为获1896年维特答应他的贿赂款的努力。1901年初,俄国为了将军事占领东三省的“成果”合法化,俄国政府先强迫东北地方当局订立临时协定。就在列强为辛丑条约争吵不休的时候,俄国要求清政府任命驻俄公使杨儒为全权代表,在彼得堡进行秘密谈判。俄政府于1901年2月初向杨儒提出新约草案,其内容表明,俄国只是形式上把东三省交还中国,实际上也利用清政府的内外交困之际逼其承认俄在东三省、整个蒙古及新疆部分地区的独占权益。2月22日谈判开始,为了使中国接受俄方要求,维特于2月23日打电报给驻北京全权公使大臣璞科第,指示他从1898年为贿赂中国官员而设立的未经使用的基金当中拨出五十万卢布,付给李鸿章。维特的电报说:

【我授权你通知李鸿章,我们的协定一结缔,你就给他或他所指定的任何人五十万卢布,以表示我们的感谢。此外还告诉他,如果允许的话,我将于12月到旅顺,还有可能到北京;假如我们的事情办得好,我将再给他或他指定的任何人一笔适当的款项。(《俄国的远东政策1881-1904》,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75页)

  李鸿章一直为那未得到的“赏钱”耿耿于怀。这次李鸿章对俄国人采取适度的“报复”,他拒绝了俄国人的“建议”中的绝大部分条款。2月28日,俄国人提出第二个修改方案,不仅再次遭到中国的拒绝,而且中国代表还接到停止谈判的指示。到10月14日,维特几乎是对李鸿章下了最后警告:如果不老老实实地签订协定,就“分文不给他”。10月30日,李鸿章到俄使馆议事,俄方对其竭尽恫吓胁迫之能事,归后“呕血数碗”。1901年11月7日,李鸿章命归西天,至死也没有得到1896年维特答应给他的“赏钱”。

  从事情的结果而不是起因看,维特说“李鸿章当时在彼得堡没有得到任何贿赂”,并非虚言。既然,李鸿章没有拿到1896年维特答应给他个人的“三百万卢布”,那么维特也就不必要承认有“贿赂”一事,免得让俄国历史抹更多的黑。

  那李鸿章在与俄国交往中是否受贿了呢?对此维特不仅不否定,而且说得非常肯定。

  1897年11月,德国强占胶州湾之后,俄国舰队于12月14日开始相继开进旅顺口。1898年3月,俄国驻北京公使帕夫洛夫向中国提出将关东州连同旅顺口和大连湾租借给俄国,为期三十六年。结果遭到中国政府的拒绝。而沙皇政府又不愿向中国让步。为此,维特打电报给时任财政部的代表波科季洛夫,请他去见李鸿章和张荫桓,让他以维特本人的名义劝告他们施加影响,使俄国提出的要求为中方接受。在同一本回忆录中,维特承认:“我答应赠给他们各一份厚礼:给李鸿章五十万卢布;给张荫桓二十五万卢布。这是我在同中国人的谈判中唯一的一次对他们行贿。”结果,1898年3月27日,中国按俄国指定的期限,由李鸿章与俄国驻华代办在北京签订了《旅大租地条约》,5月30日,该条约在彼得堡交换批准。

  李鸿章受贿行为非一般贪污腐败

  李鸿章在中国近代史中是一个极有争议的人物,但不管是非如何,其中关键的定性是李鸿章为受贿而出卖国家利益问题。如果此点属实,那李鸿章就成了清王朝的内奸和民族的罪人。

  以上文件均出自俄国国家档案馆,这是不足之处。但问题是像李鸿章这样身居高位而死时又给予极高荣誉的人,其受贿之举总不能要求在中国档案馆中备案,也不能要求其他国家备有“第一手资料”,这正如调查盗窃行为不去派出所而去找盗窃人取证一样,是不合逻辑的。李鸿章受贿的当事人只有俄方和李鸿章本人两方,而上述俄方文件,尽管出处单一,但是多方面、多时段的证明,重要证人之间的关系,有的还是政治上的对手,所以是可信的。

  上述文件对李鸿章较有利的证词只是,李鸿章受贿数额不是三百万卢布,而是五十万两白银。时间是1898年3月28日(俄历16日)而不是1895年某一天。即使如此,给李鸿章带来的并不是荣光,而是更加的耻辱。因为那三百万不是李鸿章不要,而是俄国人没给。为此,李鸿章至死都对俄国人耿耿于怀。

  李鸿章受贿、俄国人行贿对中国人的影响,自不必多说。时任陆军大臣的库罗帕特金当时就有比较深刻的评论,他说:

【谢尔盖·维特收买了卑鄙的李鸿章,他接受了这一横暴行为,为此中国将永远不会饶恕俄国。中国将永远力争将横贯满洲的铁路干线变为本国的铁路,而不是俄国的铁路。([苏俄]国家中央档案馆编:《日俄战争》(库罗巴特金、利涅维奇日记摘编),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页)

  库罗帕特金算是说对了,经过中国人民的长期斗争,尤其是1950年初毛泽东、周恩来在莫斯科与斯大林的据理力争,这条铁路终于于1953年1月完全无偿转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到这些,再想想李鸿章受贿,不能不认为李鸿章受贿行为不是一般的贪污腐败,而是危害国家的内奸罪行。因此说他是一个民族的罪人,并不为过;对他的任何文过饰非,甚至美化,都是不应该的,是没有是非的做法。

  摘自《社会观察》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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