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鸿章等受贿问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战略问题研究中心 张文木
说明:本文作于2011年,主要观点最初刊发于《社会观察》2011年第4期,深入扩充后收录于拙著:《国家战略能力与大国博弈》山东人民出版社 2012年版,第 338~359页。
目录
一、“李鸿章基金”的设立及其使用
二、李鸿章受贿问题的文件证明
三、“李鸿章基金”贿赂中国官员的范围
四、简短的评论
许多研究近代中俄关系的历史著作,都提到俄国为其远东战略设立“李鸿章基金” [1]及向李鸿章行贿一事[2]。这事牵扯到对李鸿章的定性:如果受贿行为属实,李鸿章在《中俄密约》及“中东铁路”等问题上给中国国家利益带来的损害,其性质就不是一般的政治认识局限性,而是主动卖国。为此,笔者查阅了一些档案文件并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李鸿章基金”的设立及其使用
1896年3~6月李鸿章出使俄国,为使李鸿章放弃清政府自造铁路的方针,沙皇批准以300万卢布贿赂李鸿章。为了解除李鸿章害怕得不到他应得的那笔贿赂款的顾虑,在《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公历6月3日,俄历5月22日)签订的第二天,经沙皇批准,俄国财政大臣维特授权华俄道胜银行[3]的主要负责人乌赫托姆斯基、罗特什捷英和罗曼诺夫三人签署一项《议定书》,以保证这笔款落到李鸿章手中。《议订书》原件“在给李鸿章过目后立即被俄财政部收藏起来”[4]。《议定书》[5]全文照录如下:
(维特亲笔批语:)“同意”
为便于进行关于开办中东铁路的谈判,并为便于实现该项事业,华俄道胜银行经理处特作如下规定:
(1)拨出一笔总额为三百万卢布的贷款,作为修筑铁路的自由支配费用。
(2)拨出的款项只能在下述期限和条件下支付:在得到清帝恩准将铁路租让合同交给华胜银行的谕旨和李鸿章殿下载明该项租让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文件后,可自由支配该款项的三分之一,即一百万卢布的贷款;在租让合同签字并完全生效,铁路线完全确定并经中国主管当局认可后,可自由支配一百万卢布;在铁路全部竣工后,可自由支配一百万卢布。
(3)将有关款项交给乌赫托姆斯基公爵和罗特什捷英自由支配,他们应照第2款规定,开具简单收据,但无须承担任何个人责任,即可支配本款。
(4)将规定的拨款总额作为修建费用记入新开设的中东铁路公司的账目。
1896年俄历5月23日 于莫斯科
(签字人:)乌赫托姆斯基公爵 罗曼诺夫
罗特什捷英
这份《议定书》的原件保存于俄国财政部总务司第三处第51号卷第1部分内,它是由罗特什捷英亲笔用法文写在一张普通的纸上,并有财政大臣维特所作的文字改正,却没有任何机关用笺的印迹。1900年,维特提醒沙皇,“这一承诺是以机密文书罗曼诺夫、乌赫托姆斯基公爵和罗特什捷英签署的议定书的形式”肯定下来的[6]。 俄财政部总务司第三处第51号卷第1部分文件中保存有12月份经沙皇签字的关于为此设立“特别基金”(即“李鸿章基金”)的谕旨[7]。全文照录于此:
谕财政大臣。
根据朕业已批准的《中东铁路公司章程》第九节,并依照卿与该公司已经达成的协议,公司从俄国政府得到400万卢布的贷款,即交通部在满洲勘查铁路方向之费用。公司应在卿规定的期限偿还该款。
朕最为仁慈地吩咐卿上述400万卢布的收款中扣出300万卢布作为特别基金,以抵补与授给中东铁路租让权有关的费用,而一百万卢布则为国库收入。然后,上述300万卢布的基金现款应在国家银行或某家私人银行中(由卿酌办)立一特别户头,该项基金的支出每次均须经朕特许,否则不得动用。
此谕不得公布。
尼古拉(签字)
(维特亲笔备注:)1896年12月20日于皇村。财政大臣、御前大臣谢尔盖·维特。
白纸黑字,俄国确实设立了用于贿赂李鸿章等清朝高官的“基金”。有意思的是,多年后维特在回忆录中却说:
当时欧洲有人说,李鸿章似乎从俄国政府那里收到了贿赂。其实没有这回事。李鸿章当时在彼得堡没有得到任何贿赂。李鸿章根本没有谈到什么贿赂。[8]
这是怎么回事呢,维特的话是否可信呢?笔者以为,维特的说法是有可信度的。原因有三:
第一,为了国家利益重贿其他国家官员是俄罗斯人并不避讳的传统做法。这可追朔到蒙古统治时期。在莫斯科最初的几个王公中,最著名的行贿高手就是因善于敛财被称为 “钱袋”的伊凡·达尼洛维契(1325~1340)。公元1325年继承公爵位后,他利用钱财,依靠教会和金帐汗国的支持,使莫斯科公爵凌驾于其他王公之上,并通过贿赂收买或武力强占等各种手段扩张领土。公元1327年,特维尔爆发了反抗蒙古人的起义,伊凡向金账汗国自荐,率领蒙古军队镇压了起义。第二年,又击败了其劲敌特维尔公国,得到金帐汗国的赏赐,被册封为弗拉基米尔大公,并被授权代蒙古人征收全俄贡赋。伊凡利用这一权力从中渔利,并将俄罗斯大主教驻地从弗拉基米尔迁至莫斯科,从而提高了莫斯科公国的宗教和政治地位,为莫斯科公国的兴起和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到公元1340年伊凡死时,莫斯科公国已成为俄罗斯最强的公国。这为其后继者底米特里·伊凡诺维契(1359~1389)在顿河一举击败蒙古军及国家独立做好了准备[9]。俄罗斯从蒙古人压迫下获得独立就与行贿分不开,以至俄国人对行贿并不讳言。历史上流传的《彼得一世遗嘱》就直言:“用黄金拉拢其他大国,影响波兰的宫廷会议,收买他们以便在推选国王中取得利益。”[10]在维特时期,为了达成向美国出售阿拉斯加的成交协议,俄国也曾大肆行贿美国官员。美国外交史学者沃尔特•拉夫伯披露:“为了确保条约获得通过,沙皇的公使显然给国会一些重要成员送了钱”。[11]俄裔美藉历史学家亚历山大·塔尔萨伊杰在《沙皇和总统:被遗忘了的友谊史》一书中更具体地披露说:
1912年,威廉·邓宁教授无意间在约翰逊总统的文件中发现一份备忘录,其中引用西沃德(也有译文为“西华德”,与俄使节斯托克尔进行阿拉斯加交易的美方代表,时任国务卿。笔者注)的话,大意是说,俄国使节斯托克尔曾贿赂华盛顿一些重要人物相当大的一笔钱,计送给撒迪厄斯·史蒂文斯1万美元;送给众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纳撒尼尔·班克斯8千美元;送给约翰·法尔尼3万美元;送给R.J.沃尔克和F.P.斯坦顿各2万美元。其他的证据还揭露了斯托克尔曾向他的政府报告,说阿拉斯加卖价外加的20万美元其中大部分被用作‘秘密费用’。同样,里格斯银行在这个关键时刻给斯托克尔先生好几笔钱——2.6万美元;1.8万美元;3.5万美元;4.5万美元和4.1万美元。[12]
为达到战略目的,俄国人在19世纪60年代行贿美国人,30多年后再行贿中国李鸿章这样的高官,在俄国人那里也不是什么难为情的事。实际上,用行贿的方式影响他国外交政策在19世纪欧洲政治中是司空见惯的。苏联历史学家鲍里斯••亚历山大罗维奇•罗曼诺夫(1889~1957)说,贿赂“这个手段在这里是毫不新奇的,不论是在欧洲或非洲国家国际关系的全部外交史中,这一手段都是屡见不鲜的,其形式是五花八门的”[13]。
据俾斯麦回忆,1859年1月29日他被任命为驻彼得堡公使。俾斯麦起程的那天早晨,就有一个负有“机密使命”的银行家莱文施泰因送给他一封信,告诉他:“如果阁下愿意随意写几行字通知我,您个人并不倾向反对奥,那么就会有不可估量的益处。”[14]俾斯麦没有回信,但在当天出发前,这位银行家拜访了他,建议他参加一项金融事业,说每年肯定会给他带来两万塔勒尔的利润。俾斯麦谢绝说:“我没有资金可投入。”他则回答直告俾斯麦“这项事业不需要现金投资”,他只要求俾斯麦在俄国宫廷“在提倡普鲁士政策的同时,也提倡奥地利的政策”。他希望俾斯麦向他提供“一份有关此项自愿效劳的书面证据”。俾斯麦则反要求他提供书面保证。莱文施泰因则以再加价一万塔勒尔为条件让俾斯麦放弃这一条件。当这个请求被拒绝后,莱文施泰因又威胁俾斯麦“请您多加考虑,与‘帝国政府’(即奥地利——笔者注)为敌,是不可取的”。俾斯麦在回忆录中说,在此以前,他只在报刊上读到过涉及“奥地利基金”的报道,这次经历使他“对于奥地利基金的使用获得一个实际的印象”[15]。
既然行贿在当时欧洲是一件普遍现象,那它对沙皇俄国来说也就更不是什么难以启齿的事。既如此,以维特的身份,在回忆录中为行贿清朝官员这件事撒谎或俄国以国家的名义为此制作假档案,都是不必要的。
第二, 1903年8月,维特转任为有名无实的俄国大臣委员会主席。1905年率代表团与日本缔结《朴次茅斯和约》,1907,已是58岁的他开始写回录。这时俄国已战败,李鸿章已于1901年撒手人寰,中国已与列强签订了丧权辱国的《辛丑和约》,清王朝已处风雨飘摇之中,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维特没有必要撒谎。
第三,比较而言,维特在政治私德上还是有一定底线的。他曾对他的政治死敌即曾将维特赶下台的沙皇御前大臣别佐布拉佐夫恨之入骨。1903年3月20日,维特与陆军大臣库罗帕特金讨论别佐布拉佐夫的远东政策时预言:“一切都会以大舞弊结束。”[16]10月30日,维特也得到消息说,皇帝拨给别氏的二百万卢布被“毫无意义地花了”,况且“二百万款他对谁都没有报账;事情非常诡秘,据罗特什捷英云,华俄道胜银行中一切可疑的人都跟别佐布拉佐夫去做事了”。[17]10月31日,别左布拉佐夫在维特下台后不久去看维特,责备维特由于“不愿与他合作,所以垮台”;别氏同时还在别处直说是“他把维特推翻”。[18]但在别氏被沙皇罢黜后,负责审查别氏财务问题的是由维特一手提拔的财政大臣科科夫采夫伯爵,最终得出的审查结论是“没有发现他可能与罪行有牵连的证据”[19]。维特对其死敌的态度尚且如此公正,那对一个已去世且远在天边的中国官员就更没有必要撒谎了。
但是,维特对李鸿章受贿一事并未就此打住,他在回忆录及其他文件中还有更多的披露。
二、李鸿章受贿问题的文件证明
现在再回头读上引维特那句话,如果仔细一点,我们就会发现维特这句对李鸿章受贿的否定是有限定条件的,这就是李鸿章“在彼得堡没有得到任何贿赂”[20],至于在其他地方,维特在同一本回忆录中对李鸿章的受贿行为并没有否认。
1896年5月,维特确实从俄政府的四百万贷款中拨出了三百万卢布用于贿赂李鸿章,这笔款项以《议定书》形式加以确定。苏联历史学家鲍里斯•罗曼诺夫说:“从银行的观点看来,这一文件是虚拟的,它仅具有历史意义,而无须负责履行。”[21] 8月28日,清政府颁发了关于租让权问题的上谕,9月8日,中俄签订了建筑铁路的合同。这意味着第一次付款期限到了。罗特什捷英和乌赫托姆斯基都认为“必须”立即付款,“否则这些中国人会认为自己上了闻所未闻的大当而从中作梗”。 乌赫托姆斯基打电报给维特要求“预先从国家银行拨出一百万卢布”。罗、乌二人甚至都想到“若把钱汇到上海,‘指明交给某人’,他们又怕这样会‘泄露机密’,引起李氏一家惶恐不安,并使盟友们对我们冷淡起来”。[22]但维特对此的回答是:“不要急,筑路工程还没有开始呢。”维特还补充说“付款应由华俄道胜银行负担”。[23]“根据财政大臣的吩咐,李鸿章就要得到从俄国国库资金中支出的头一个一百万卢布了。但这已经拖延甚久,而且俄国又提出了一项新的要求。另外的两个一百万李鸿章则根本没有收到。”[24]
那么,李鸿章是否得到这“头一个一百万卢布”呢?
据维特回忆录的解释,看不出李鸿章是否最终拿到“头一个一百万卢布”的贿金,但从罗曼诺夫书中提供的资料看,作为对俄国获得中东铁路租让权的回报,李鸿章是收到这一百万卢布的贿金。1897年5月,维特派华道银行董事长乌赫托姆斯基赴北京“以银行代表的身分去同李鸿章本人进行谈判”[25],企图将中东铁路与朝鲜联接起来,如有可能,还要与中国拟筑的天津-山海关-锦州铁路衔接起来。“‘由于采取了各种预防措施’,经过中介人十分顺利地‘在上海交付了’那一百万元。‘老头子(即李鸿章)是等得疲惫不堪了’,‘实在不能再继续拖延履行(诺言)了’”[26]。罗曼诺夫写道:“维特之所以如此有恃无恐,因为他相信乌赫托姆斯基把一百万卢布交给李鸿章(还在1896年就在莫斯科面允馈赠李鸿章三百万卢布,这一百万卢布就是其中的第一笔)。”[27]毕凤鹏先生在其主编的《华俄道胜银行在华三十年》一书中的说法与罗曼诺夫基本一致,他认为:“直到1898年3月沙俄胁迫清政府签订《旅大租地条约》时,才支付一百万卢布酬金,其余200万卢布再无下文了。”[28] 1900年9月16日(俄历),乌赫托姆斯基抵达上海并与李鸿章的儿子李经方会面。李经方曾于1896年随李鸿章赴俄并“在那时密切参与了有关他父亲达成的那笔交易的谈判”[29]。在会谈中,李经方曾两次“痛责”乌赫托姆斯基没有(按照1896年5月23日莫斯科议定书)“付第二笔款子”[30]。这话的潜台词就是李鸿章已得到第一笔款子,李家与俄国正在争执的是第二个一百万卢布的贿款。这与罗曼诺夫说的“另外两个一百万李鸿章则根本没有收到”[31]的事实相吻合。
看来,传说中的李鸿章1896年受贿一事,既冤枉又没有冤枉李鸿章。冤枉他的只是,在李鸿章按俄方要求卖力后,维特并没有将三百万卢布的贿款全部给他;没有冤枉的又是,李鸿章确实拿了贿金;更有甚者,李鸿章至死都没有放弃为取得那未到手的贿金的努力。
面对李经方的再三追讨,乌赫托姆斯基曾想“为了往他嘴上抹点油,现在就付一点钱,即使是微不足道的一笔款子,也是必须的。不然老头子会不相信,我们打算在某时,即便是逐渐地、按他效劳的程度来履行诺言(三百万卢布如数付清)”[32],但乌赫托姆斯基最终还是以彼得堡认为“所发生的事件破坏了李鸿章自己的全部承诺并给我们带来了巨大损失”[33]为遁词,将责任推到李鸿章身上。维特要求乌赫托姆斯基告诉李鸿章:“目前李鸿章应尽力补救已发生的一切,以此挣得由于皇上的恩赐,由我答应的东西。”[34]9月29日,乌赫托姆斯基在发给维特的电报中说:在知道维特的要求后,“李氏贪婪的儿子”马上表示愿意接受这些新条件,只要能立即抓到钱。李经方“赌咒发誓地”担保,倘若乌赫托姆斯基先给他“弄到”五十万,他就拿着钱回北京促使太后回銮北京“等待更大的赏赐”,并“在满朝文武官员面前为有利的谈判奠定基础”。乌赫托姆斯基同时也告诉维特:李鸿章凭良心不能再提起这笔款项,他已告诉李经方俄国暂将同意的最高数额是二十万。要是李鸿章“本着我们的精神办成交涉”,他可以“指望多给他们(父子俩一些)”。[35]鉴于李氏“在目前情况下不可能对朝廷发生大的影响”,他只是“在愚弄我们”[36],于是乌赫托姆斯基“在婉辞拒绝和李经方谈论金钱问题后,他大失所望,李鸿章经常性的问候现在也突然中断了”[37]。
1897年11月,德国强占胶州湾之后,俄国舰队于12月14日相继开进旅顺口。1898年3月,俄国驻北京公使帕夫洛夫向中国提出将关东州连同旅顺口和大连湾租借给俄国,为期三十六年。结果遭到中国政府的拒绝,而沙皇政府又不愿向中国让步。为此,维特打电报给时任财政部的代表波科季洛夫[38],请他去见李鸿章和张荫桓,让他以维特本人的名义施加影响,使俄国提出的要求为中方接受,在同一本回忆录中,维特承认:
我答应赠给他们各一份厚礼:给李鸿章五十万卢布;给张荫桓二十五万卢布。这是我在同中国人的谈判中唯一的一次对他们行贿。[39]
对维特这种说法,可能的解释是,在所有关于他行贿李鸿章的传言中,只有这一次是“唯一”真实的。维特在这里说的就是1898年为了达到迫使清政府向俄国借款的目的,对李鸿章进行的那次富有成效的行贿。由于它的真实性,以至俄国家档案馆中关于这次行贿的文件也就最具体、最翔实。其中还包括俄人行贿清朝重臣张荫桓、翁同稣的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属苏俄外交部秘密档案,均存于俄国家档案库第二部。现择要摘录若干。
1898年1月9日(俄历),由彼得堡发至北京并附有沙皇尼古拉二世用蓝铅笔签字“同意”的《秘密计划草案致七等文官巴夫洛夫》[40]的电报称:
由璞科第的电报得悉英人在成立借款时允给大臣重大贿赂。
因此皇上准您和璞科第一起在华俄道胜银行存款中拨出百万卢布,作为对中国大臣秘密送礼之用,如您斟酌当地情形认为要成立对俄借款是必要的话。
回头看来,这一百万卢布是按各五十万卢布分两次使用的:一次用于俄国与清国进行的租借旅顺港的谈判,李鸿章确实得到了这笔贿款;另一次是利用《辛丑和约》促使俄对东三省的占领合法化,李鸿章没有得到这笔贿款。
1898年1月12日(俄历)《内廷郎巴夫洛夫密电》[41]称:
昨晚极秘密地将李鸿章请来我处[42],通过璞科第告他,如果和我国成立借款——一俟签订契约及宣言——当酬他五十万两,作为他在办理此事时必需的秘密开支,李鸿章同意遏力协助;假使我国能按十足数借款,他保证大致可以成功。今天在总理衙门内已确使李鸿章与翁同稣显然转到有利我国的方面。
1898年1月15日(俄历)《内廷郎巴夫洛夫密电》[43]称:
昨日与璞科第一起和张荫桓秘密会面,答应他银二十万两,条件与李鸿章相同。张荫桓保证说,我们在此事及以后的事件上可以完全信任他。户部尚书翁同稣拒绝秘密会面,他怕引起怀疑,因为他与外国人根本没有私人来往;可是他秘密与李交涉,与李分润。
当日(俄历1月15日),尼古拉二世在这份电报原稿上批示:“无论如何,我仍然很希望我们对中国的借款能够成功。”2月12日(俄历),在电报的副本上,维特批示:“致我国代办的训令我已知悉。给他协助,如果为送礼需要支出,可和代办商议办理此事。”[44]
1898年3月9日(俄历),维特在有他签名的《财政大臣致北京七等文官璞科第电文副本》[45]中指示:
您的委托代理人最好在三月十五日以前携带必需的款项到达旅顺口,因为他可使当地有关当局及人物为我国服务,另方面,可以帮助我们的登陆。盼与巴夫洛夫商议后电复。
1898年3月9日(俄历),由璞科第签名的《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财政大臣密码急件》[46]称:
今天我得到代办的同意,和李鸿章及张荫桓作机密谈话,允许他们,假使旅顺口及大连湾问题在我们指定期间办妥,并不需要我方的非常措施时,当酬他们银五十万两。两位大臣均申诉自己的地位非常艰难并述及官吏阶级愤激心情。向皇帝上了无数申请书,勿对我国要求让步。明天两位大臣都将向皇帝作报告。中国驻伦敦公使电总理衙门称:英国外交部对其声明,英国对我国的要求甚不表同情。
同一天(3月9日(俄历)),发自北京的第三号《内廷郎巴夫洛夫密电》[47]确认了当天璞科第电文内容属实,称:
与璞科第一起极秘密地允许李鸿章及张荫桓,如协议能不迟于三月十五日签字,而我方也不必采取紧急措施时,则各酬银五十万两。
1898年3月12日(俄历),《内廷郎巴夫洛夫密电》[48]称:
三月九日电的补充。
允许的报酬起了应有的作用。李鸿章与张荫桓显然已使其他大臣及亲王等对此发生兴趣。希望在三月十五日签订条约以后即迅速支付所允款项。请将此事命令璞科第。
1898年3月13日(俄历),由财政大臣维特签署的《财政大臣致北京七等文官璞科第密码电副本》[49]指示:
当事情顺利办妥时,依照你三月九日电,可付款百万两。此外,我更拨您五十万两作同一事件必需的其他支付。此宗款项可与巴夫洛夫商议后开支,如果间容许,可先征求我的同意。
1898年3月15日(俄历),《内廷郎巴夫洛夫密电》[50]称:
对旅顺口及大连当局送礼及补助金共需二十五万至三十万两,请给璞科第以适当命令。
此前一天(俄历3月14日),由璞科第签署的《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财政大臣密码电》[51]称:
五十万两款项中,在旅顺口及大连湾送礼用的支出需二十五万两至三十万两,此事业已与代办取得协议,特向您请示。请立即电复,俾便遵照行动。
有钱真的能使鬼推磨。1898年3月27日(俄历3月15日),中国按俄国指定的期限,由李鸿章与俄国驻华代办在北京签订了《旅大租地条约》,5月30日,该条约在彼得堡交换批准。[52]
1898年3月16日(俄历),维特在《财政大臣致北京七等文官璞科第电》[53]指示:
在旅顺口及大连湾的支付可依您在三月十四日电办理。
1898年3月16日(俄历)由璞科第签署的《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财政大臣密码电》[54]称:
今天我付给李鸿章五十万两(按北京习惯所用市平银重量),计值四十八万六千五百万两(按银行所用公砝两重量折算);李鸿章甚为满意,嘱我对您深致谢意。同时我当电告罗启泰。我没有机会将款交给张荫桓,因为他非常小心。
1898年3月17日(俄历)《内廷郎巴夫洛夫密电》[55]对3月16日璞科第文件内容作了确证,称:
十分密秘
允付李鸿章的五十万两昨天已照付。
事后,维特在回忆录中对他这段用“胡萝卜加大棒”的流氓手段在中国推行俄国战略目的行径并无悔意,他不无得意地写道:
当时的情况是:皇帝陛下不会让步,如果缔结不成关于将关东州租给我们的条约,那么我们的部队就要登陆;要是对方抵抗,就会发生流血事件。这时,我插手此事了:我打电报给财政部的代表波科季洛夫(后任驻北京公使),请他去见李鸿章和另一名官员张荫桓,以我的名义劝告他们施加影响,使我们提出的协定被中方接受,同时我答应赠给他们各一份厚礼;给李鸿章五十万卢布;给张荫桓二十五万卢布。这是我在同中国人的谈判中唯一的一次对他们行贿。
这两名官员看到,把关东州租给我们已势在必行,因为他们知道,我们的船只满载官兵,已整装待发。于是他们决定去见太后,说服她允许签署俄国的方案。
经过长时间的说服,太后让步了。我是从波科季洛夫发来的电报中得知此事的。电报说,协定即将签署。我将此电报禀奏皇上,由于陛下不知道我采取的办法,所以他在我的奏章上批道:“我不明白这是怎么回事?”于是我向皇上解释说,由于我的坚持,中国政府已经同意签署协定,这是我们的代办足足磨了几个星期才达到的目的。皇帝陛下十分喜悦,在电报上批道:“事情如此顺利,甚至难以置信。”
协定于1898年3月15日签署,中方代表是李鸿章和张荫桓;我方代表是我的代办。[56]
令俄国人出乎意料地是,1898年9月7日,刚拿到俄国五十万两贿银的李鸿章突然被免除总署大臣职务。1900年8月18日,俄国驻北京财政代表给财政大臣维特的电报说:“我们很不愿意李鸿章不管事。”[57]
1900年底,俄国为了将军事占领东三省的“成果”合法化,俄国政府先强迫东北地方当局订立临时协定。就在列强在为《辛丑和约》争吵不休的时候,俄国要求清政府任命驻俄公使杨儒为全权代表,在彼得堡进行秘密谈判,于1901年2月16日向杨儒提出新约草案[58],其内容表明,俄国只是形式上把东三省交还中国,实际上也利用清政府的内外交困逼其承认俄在东三省的,继而整个蒙古及新疆部分地区的独占权益。2月22日谈判开始,为了使中国接受俄方要求,维特于2月23日打电报给驻北京全权公使大臣璞科第,指示他从1898年为贿赂中国官员而设立的未经使用的基金当中拨出五十万卢布,允给李鸿章。维特的电报说:
我授权你通知李鸿章,我们的协定一经缔结,你就给他或他所指定的任何人五十万卢布,以表示我们的感谢。此外还告诉他,如果皇帝陛下允许的话,我将于12月到旅顺,还有可能到北京;假如我们的事情办得好,我将再给他或他指定的任何人一笔适当的款项。[59]
这次李鸿章对俄国人采取适度的“报复”态度,他拒绝了俄国人的“建议”的绝大部分条款。3月12日(俄历2月28日),俄国人提出第二个修改方案。尽管“向中国立场作了相当大的让步”,不仅再次遭到中国的拒绝,而且中国代表还接到停止谈判的指示。[60]以至维特于10月14日对李鸿章发出最后警告:如果他不老老实实地“在最近数日”签订协定,就“分文不给他”。[61]10月30日,李鸿章到俄使馆议事,俄方对其竭尽恫吓胁迫之能事,归后“呕血数碗”。[62]1901年11月7日,李鸿章命归西天,至死也没有完全得到1896年维特答应给他的三百万卢布的“赏钱”。
三、“李鸿章基金”贿赂中国官员的范围
必需说明的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沙俄为了达到攫夺中国利益,利用“李鸿章基金”实行贿赂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除李鸿章外,文献中提到的重要人物还有张荫桓、李莲英等。
1898年3月27日(俄历)由璞科第签署的《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财政大臣密码电》[63]还对张荫桓在接受贿款时表现出的胆怯心理有如实描述,电称:
我和张荫桓机密谈判关于付他五十万两之事。他对目下收款一事非常害怕,据说,对于他的受贿已有无数控告,他宁愿等到闲话平息以后。我告他所允付他款项无论如何是归他支配的。在旅顺口仅支付一万零六百两,因为允许送礼之官员目下业已离开,稍迟当再付款。在第一个机会时,我即拟去旅顺口,大概在星期日。
1898年9月9日(俄历),由璞科第签署的《五等文官璞科第致三等文官罗曼诺夫密码急电》[64]称:
由于对张的告密,他的住宅被士兵包围,财产被抄查。我至今尚未支款给他。
1898年9月22日(俄历)由璞科第签署的《五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三等文官罗曼诺夫电》[65]请求指示:
张(请求)再付他一万五千两。我尚未给他答复。请指示。他已动身去充军地点,要求我们将答复送至保定府。
1898年9月26日(俄历),由拉姆斯道尔夫伯爵签署的《致北京五等文官巴夫洛夫密电》[66]也请求批复同样的指示:
璞科第报告说张荫桓因其将去充军地点,请再付他一万五千两。请问目下是否可以满足其请求?
1898年9月28日(俄历)《五等文官巴夫洛夫密电》[67]称:
我认为可以满足张荫桓的请求,因为可以使以前在他手下任事的中国官吏中,造成对我国的良好印象,也许还可能对我们十分有用。
十分秘密
致彼·米·罗曼诺夫大人
彼得·米海伊洛维支先生
由于大人所通知我的五等文官璞科第九月二十二日电,我谨告阁下,外交部并不反对付给张荫桓一万五千两,因为可以使以前在张荫桓手下任事的官吏对我国有良好的印象,可能以后对我国有用。
敬颂日祉。
大清后宫总管李莲英是有名的贪官,但他与国外私通则鲜有披露。1903年5月1日《中外日报》曾披露李莲英与华俄道胜银行的串通行为,称:
中俄两国交涉其表面者为俄国公使,其办理里面者,为华俄道胜银行总办璞科第。盖凡遇事件,先由璞科第与内宫密议,随后再由公使与外务部交涉。璞君所最亲交者即李莲英,璞与之往来不在其家中,恐有事情泄露,故常至雍和宫与白云观相晤,其要紧事件未由外务部奏闻两宫以前,已先告俄京。”[68]
叶恭绰[69]回忆说:
前清与帝俄所订喀西尼密约,世皆传为李鸿章所为,其实李只系演出者,其编剧导演固由帝俄,而被动主体则为西太后;从中促进和穿插为李莲英与璞科第,则世人知者不多也。李与璞科第之联络,实由西郊白云观高道士为媒介。璞科第乃一国际侦探,其与高因何结合,不得而知……每有双方传达之事,则由高约璞、李(莲英——笔者注)会晤,一转即直达西太后,至将达表面,始由军机处及总理衙门搬(原文如此——笔者注)演耳。[70]
但上述文献尚不足以证明张荫桓确实收下了1898年3月27日和9月22日璞科第电报提及的50万两1.5万两贿款,但至少可以说明张荫桓个人有主动的受贿动机和未遂行动;至于李莲英与璞科第之间是否有贿金交易[71],如无档案文献的有力证明,目前的史料只能算是推测,而不是定论。
苏联历史学家鲍里斯••亚历山大罗维奇•罗曼诺夫对“李鸿章基金”在华支出范围做过统计,认为:“在‘侵占’旅顺口以前的整整一年内,便已开始从基金中付款给中国人了。”[72]他在1928年出版的《俄国在满洲》一书中根据俄国财政部总务司第三处第51号密卷提供的档案文件,对“李鸿章基金”的支出做了具体统计:
在1897~1902年期间,这样的支付一共有五次,旅顺口的那次付款按先后是第二次。除了这五次外,有几次拟议中的付款由于不同原因而没有兑现。中国人在五次收款中共得到1 700 947.71卢布。[73]到1908年3月7日“基金”的余额是1 264 539卢布。[74]
如果将上述五次170多万的贿赂款总额与1908年的“基金”余额相加,与三百万卢布的“基金”总额大体相等。从上面的资料分析,李鸿章在其中得到半数;至于另一半则用于包括张荫桓在内的官级低于李鸿章的中国官员,其范围还是相当可观的。至于1908年留下的余额部分的去向,罗曼诺夫在《俄国在满州》一书中也有实事求是的披露:
1905年以前,基金中支出的款项一般都用于和远东的事务有关的开销,而当时和付款有关的信函也带有政治性质。1905年后,随着俄国势力在远东的极端削弱,基金仍然相当可观的余额成了父母双亡的政治孤儿,被滥用在五花八门的“需要上”了,而关于基金的简单信函几乎只有账单的性质。1908~1910年期间,向尼古拉二世“呈送”款项共有九次,每次都是应他的手谕的要求。这些款项是打包加封后由专人送进宫去的,共计103万卢布。到1914年1月,基金总共只剩下373 717.50卢布。16年中竟花去了4 492 151.50卢布。[75]
这四百多万花销数额与1896年沙皇尼古拉二世批准的中东铁路公司“从俄国政府得到四百万卢布的贷款”[76]大体吻合。
四、简短的评论
李鸿章在中国近代史上是一个极有争议的人物,但不管是非如何,其中关键的定性是李鸿章受贿并因此出卖国家利益问题。
以上档案文件多出自俄国国家档案馆,来源比较单一,这是不足之处。但问题是像李鸿章这样位高权重而死后又给予极高荣誉的人,其接受俄国贿賂的事总不能要求在中方档案馆中备案,也不能要求其他国家备有“第一手资料”,更不能用受贿当事人的“日记”(比如《戊戌日记手稿》(张荫桓)、《翁同龢日记》等)来证明他们是否受贿的事实[77]。这正如调查盗窃行为不从当地派出所而从窃贼的“日记”中或他的家人那里取证一样,是不合法逻辑的。李鸿章受贿的当事人只有俄方和李鸿章及其儿子李经方两方。
上述俄方文件,尽管出处单一,但却是多方面、多时段的证明,重要证人的政治立场是多元的,他们之间的关系有的还是政治上的对手;最重要的是,俄国官方档案并没有——尽管这样做可以让当时的俄国官员规避受到制裁的风险,也可以隐去俄皇的历史“污点”——将这个四百多万卢布花销的数额全栽到中国官员身上,而是实事求是地指出其中相当部分的“款项是打包加封后由专人送进宫”,“向尼古拉二世‘呈送’”。这说明,沙俄政府的档案还是比较严肃和实事求是的:既然连俄皇本人都不回避,那俄国档案就更没有必要人为地向李鸿章栽赃。此外,鲍里斯•罗曼诺夫是苏联时期的历史学者,见证过新中国诞生并对维特的沙文主义对华政策持批判立场,因而他提供的资料及其分析结论有相当的可信度[78]。
上述文件对李鸿章较有利的证词只是,李鸿章受贿数额的确不是300万卢布。至于李鸿章至死因没有全得那300万贿款而耿耿于怀,也不能解释为李鸿章贪心。事实上,以李鸿章所拥有的财富[79],也不至于让他为300万卢布郁闷至死[80]。他出国时极尽奢华,除了虚荣心外,似也在向洋人证明他不再乎那点浮财。最可能的解释是李鸿章看重的是面子,李鸿章认为他受到俄国人的戏弄,是奇耻大辱,以至他临死都对俄人恨之入骨。
至于俄国人行贿对中国人的影响,时任陆军大臣的库罗帕特金当时就有比较深刻的评论,他说:
谢尔盖·维特收买了卑鄙的李鸿章,他接受了这一横暴行为,为此中国将永远不会饶恕俄国。中国将永远力争将横贯满洲的铁路干线变为本国的铁路,而不是俄国的铁路。[81]
库罗帕特金算是说对了,经过中国人民的长期斗争,尤其是1950年初毛泽东、周恩来在莫斯科与斯大林的据理力争,这条“横贯满洲的铁路干线”[82]终于1953年1月完全无偿转归中华人民共和国。
看到这些,笔者认为,如果没有更有力的档案为李鸿章等受贿行为翻案的话,说李鸿章是一个民族的罪人,并不为过,因为在受贿的条件下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已不是由政治立场和认识水平造成的失误,而是主动出卖国家和民族利益的犯罪行为。当然这并不否认李鸿章在位期间也做过的一些有益于民族的事。但如果因此而对他的受贿并因此出卖国家和民族利益的罪行文过饰非,甚至美化,那就是不应该采取的学术态度。
注释
[1] 苏联历史学家鲍里斯••亚历山大罗维奇•罗曼诺夫(1889~1957)认为:“‘李鸿章基金’这是最后的俗称。它原先的名称是‘抵偿与中东铁路租让权有关费用的特别基金’。基金的支出是财政大臣办公室的一项专门业务。”[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8页。
[2] 库罗帕特金在日记中有“谢尔盖•维特收买了卑鄙的李鸿章”、“1896年收买李鸿章以后,我们侵入了满洲”的记载。见[苏俄]国家中央档案馆编,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翻译组译:《日俄战争:》(库罗巴特金、利涅维奇日记摘编),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29页。
[3] 华俄道胜银行是沙俄和法国对中国进行殖民掠夺的金融机构。1886年由俄、法与清廷合股组成。 总行设在彼得堡,十月革命后改设在巴黎。该行享有在华发放贷款、发行货币、税收、经营、筑路、开矿等特权。1926年停业。
[4] [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7页。
[5] [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7页。
[6] [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6~107页。
[7] [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11页。
[8] 参见[俄]谢尔盖•尤里耶维奇•维特著,张开译:《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维特伯爵回忆》,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第60页。
[9] 参阅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中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252-253页。
[10] 转引自李际均著:《军事战略思维》,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4页。
[11] [美]孔华润(Warren I. Cohen)主编,王琛等译:《剑桥美国对外关系史》(上)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页。
[12] [俄]亚历山大•塔尔萨伊杰:《沙皇和总统:被遗忘了的友谊史》,转引[美]乔治•亚历山大•伦森编,杨诗浩译:《俄国向东方的扩张》,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101页。
[13] [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9页。
[14] [德]奥托•冯•俾斯麦著,杨德友、同鸿印等译:《思考与回忆——俾斯麦回忆录》(第1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96页。
[15] [德]奥托•冯•俾斯麦著,杨德友、同鸿印等译:《思考与回忆——俾斯麦回忆录》(第1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95、196页。关于“奥地利秘密基金”,还可参见同书第195~197页。
[16] 张蓉初译:《库罗巴特金日记》(1903年3月20日),《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75页。
[17] 张蓉初译:《库罗巴特金日记》(1903年10月31日),《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98页。
[18] 张蓉初译:《库罗巴特金日记》(1903年10月31日),《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97页。
[19] 参见[美]安德鲁•马洛泽莫夫著,商务印书馆翻译组译:《俄国的远东政策1881-1904》,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246页。
[20] 参见[俄]谢尔盖•尤里耶维奇•维特著,张开译:《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维特伯爵回忆》,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第60页。
[21] [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7页。
[22] [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8页。
[23] [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8页。
[24] [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9页。
[25] [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9页。
[26] [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51页。
[27] [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上海人民出版社俄文组译:《日俄战争外交史纲:1895~1907》,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68页。
[28] 毕凤鹏主编:《华俄道胜银行在华三十年》,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48页注释①。
[29] [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28页。
[30] [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0页。
[31] [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9页。
[32] 见俄财政部总务司第三处档案第51号卷第1部分:《乌赫托姆斯基1900年9月23日(10月6日)从上海发给维特的电报》,转引自[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0页。
[33] 见俄财政部总务司第三处档案第51号卷第1部分:《维特1900年9月25日给乌赫托姆斯基的电报》。电文称:“李氏妄自向我要求,说我没有履行诺言,这是完全不对的。因为所发生的事件破坏了李鸿章本人的全部承诺,并给我们带来了巨大损失。”针对维特的话,沙皇尼古拉二世批道:“当然。”转引自[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0页。注释④。
[34] 见俄财政部总务司第三处档案第51号卷第1部分:《维特1900年9月25日给乌赫托姆斯基的电报》。转引自[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0页。
[35] 见俄财政部总务司第三处档案第51号卷:《乌赫托姆斯基1900年9月29日(10月6日)给维特的电报》,转引自[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1页注释①。
[36] 见俄财政部总务司第三处档案第51号卷:《维特1900年9月29日给乌赫托姆斯基的电报》,转引自[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0页。
[37] 见俄财政部总务司第三处档案第51号卷:《乌赫托姆斯基1900年10月16日发给维特的电报》,转引自[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1页注释②。
[38] 波科季洛夫即璞科第,(D.D.Pokotilov 1865~1908),1905~1907年任驻华公使。
[39] [俄]谢尔盖•尤里耶维奇•维特著,张开译:《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维特伯爵回忆》,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第111页。
[40] 张蓉初译:《秘密计划草案致七等文官巴夫洛夫》1898年1月9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03~204页。
[41] 张蓉初译:《内廷郎巴夫洛夫密电》1898年1月12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04-205页。
[42] 中国学者马忠文先生认为:“目前看到的中文材料中尚无直接证据表明李鸿章与俄人有过这次密谈,不过,从翁同龢与张荫桓日记相关的记载判断,应该有过。”详见马忠文:《旅大租借交涉中李鸿章、张荫桓的“受贿”问题》,载《学术界》2003年第2期。另可参阅陈义杰整理:《翁同龢日记》(第6册),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3086页;张荫桓:《戊戌日记手稿》,[澳门]尚志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43] 张蓉初译:《内廷郎巴夫洛夫密电》1898年1月15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06页。
[44] 张蓉初译:《内廷郎巴夫洛夫密电》1898年1月15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06页。
[45] 张蓉初译:《财政大臣致北京七等文官璞科第密码电副本》1898年3月9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06页。
[46] 张蓉初译:《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财政大臣密码急件》 1898年3月9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07页。
[47] 张蓉初译:《内廷郎巴夫洛夫密电》1898年3月9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07页。
[48] 张蓉初译:《内廷郎巴夫洛夫密电》1898年3月12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08页。
[49] 张蓉初译:《财政大臣致北京七等文官璞科第密码电副本》1898年3月13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08页。
[50] 张蓉初译:《内廷郎巴夫洛夫密电》1898年3月15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08页。
[51]张蓉初译:《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财政大臣密码电》 1898年3月14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09页。
[52] 参阅梁为楫、郑则民主编:《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选编与介绍》,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347-350页。
[53] 张蓉初译:《财政大臣致北京七等文官璞科第电》1898年3月16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09页。
[54] 张蓉初译:《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财政大臣密码电》 1898年3月16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09-210页。
[55] 张蓉初译:《内廷郎巴夫洛夫密电》1898年3月17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10页。
[56] [俄]谢尔盖•尤里耶维奇•维特著,张开译:《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维特伯爵回忆》,新华出版社1983年1月版,第111页。
[57] 张蓉初译:《俄国驻北京财政代表致财政大臣电》1900年8月18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40~241页。
[58] 该草案共十二款,内容详见张丽著:《折冲樽俎——维特远东外交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2~183页。
[59] 转引自[美]安德鲁•马洛泽莫夫著,商务印书馆翻译组译:《俄国的远东政策1881-1904》,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75页。
[60] 见[美]安德鲁•马洛泽莫夫著,商务印书馆翻译组译:《俄国的远东政策1881-1904》,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75页。
[61] 见俄财政部总务司第三处档案第75号卷第4部分:《维特1901年10月14日给波兹德涅耶夫的电报》。转引自[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82页。
[62] 苑书义著:《李鸿章传》,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7页。
[63] 张蓉初译:《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财政大臣密码电》(1898年3月27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10页。
[64] 张蓉初译:《五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三等文官罗曼诺夫密码急电》(1898年9月9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11页。
[65] 张蓉初译:《五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三等文官罗曼诺夫电》(1898年9月22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11页。
[66] 张蓉初译:《五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三等文官罗曼诺夫密电》(1898年9月22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11页。
[67]张蓉初译:《五等文官巴夫洛夫密电》(1898年9月28日)(俄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12页。
[68] 转引自毕凤鹏主编:《华俄道胜银行在华三十年》,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02~203页。
[69] 叶恭绰(1881年-1968年)字裕甫(玉甫、玉虎、玉父),又字誉虎,号遐庵,晚年别署矩园,室名“宣室”。中国广东番禺人。书画家、收藏家、政治活动家。交通系成员之一。出身书香门第,祖父叶衍兰(兰台)金石、书、画均闻名于时。父叶佩含诗、书、文俱佳。早年毕业于京师大学堂仕学馆,后留学日本。留日时加入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曾任北洋政府交通总长、孙中山广州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南京国民政府铁道部长。1927年出任北京大学国学馆馆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曾任中央文史馆副馆长。第二届中国政协常委。
[70] 叶恭绰:《中俄密约与李莲英》,,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八辑,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31页。
[71] 关于此,孔祥吉(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村田雄二郎(东京大学大学院综合文化研究科)《日本机密档案中的白云观与高道士》(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01期)提供了比较详细的史料,但缺乏国家级的档案文献证明。
[72] [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9页。
[73] [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9页。
[74] [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8页。
[75] 统计资料来源于俄国财政部总务司第51号密卷第4部分:《关于特别基金的设立与从中对各种人士的支出》。 见[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9页注释①。
[76] [苏]鲍里斯·罗曼诺夫著,陶文钊、李金秋、姚宝珠译:《俄国在满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11页。
[77] 参阅马忠文:《旅大租借交涉中李鸿章、张荫桓的“受贿”问题》,《学术界》2003年第2期。
[78] 关于此,《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马忠文先生提出“监守自盗”的判断可备一说,但并没有提供明确结论。他在《旅大租借交涉中李鸿章、张荫桓的“受贿”问题》(《学术界》2003年第2期)一文中认为:在收买中国官员的过程中,彼得堡的领导者与北京的具体执行者之间始终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维特最关心的是收买计划的具体效果,对具体实施过程则鞭长莫及。对何人行贿,以及在怎样的情况下付诸实施,完全取决于璞科第与巴甫洛夫,维特只能被动听从。由于彼得堡方面的授权,璞科第与巴甫洛夫二人拥有“就地共同商量必需的款项”的权力。他们各自向国内财政部、外交部汇报情况,将收买活动的每一次进展分别致电财政部和外交部。这种做法表明,支付巨额贿款是得到上司批准的,并且两个经手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督,至少,档案中反映的情况是这样的。然而,这种互证式的监督毫无意义,也可能正好是监守自盗的障眼法。俄国驻华官员为争取借款权秘密约见李鸿章、张荫桓,实有其事;至于为租借旅大事再次收买李、张则是璞科第与巴甫洛夫虚构的故事,是沙俄驻华官员为私吞巨款编造的借口。3月24日巴甫洛夫致电彼得堡,“希望在3月15日(公历3月27日)签订条约以后即迅速支付所允款项。”3月28日,即条约签订的次日,璞科第致电维特,称他已“付给李鸿章五十万两”。俄国驻北京的官员如此急切地将政府名下的公款转为私人款项,似不能认为是为了体现对李鸿章的“信义”。
笔者认为,用马忠文先生的判断也可反推,即在俄国封建专制政府中的官员“自盗”皇帝批准的用于外交目的的款项,也是有非常大的心理障碍的。因而我们也不能没有根据地用“也可能”式的“莫须有”推测随便否认俄官方外交官员对国家和沙皇的忠诚。
[79] 1904年4月李鸿章直系子孙在分家时,曾订有一份遗产分配“合同”。美国学者福尔索在李经迈的儿子李国超处见到过这份合同,征得主人同意,将其收入自己的著作中。这份李氏家产合同的详细清单,可参阅苑书义著:《李鸿章传》,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9~520页。
[80] 马忠文认为:“像李鸿章这样一位长期主持清廷外交决策且爵位显赫的大臣,是否会因贪恋钱财以致沦落到如此境地,实在值得怀疑。”马忠文:《旅大租借交涉中李鸿章、张荫桓的“受贿”问题》,载《学术界》2003年第2期。
[81] [苏俄]国家中央档案馆编,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翻译组译:《日俄战争》(库罗巴特金、利涅维奇日记摘编),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页。
[82] 此指中东铁路,即沙俄修筑的从俄国赤塔经中国满洲里、哈尔滨、绥芬河到达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的铁路在中国境内的一段铁路,亦称“东清路”,民国以后改称“中国东省铁路”(简称“中东铁路”或“中东路”)。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清政府特使李鸿章赴俄祝贺沙皇加冕典礼,与沙俄签订了《中俄御敌相互援助条约》(简称《中俄密约》),在这个《条约》中规定了有关东清铁路的建设事宜。铁路从1897年8月破土动工,以哈尔滨为中心,分东、西、南部三线,由六处同时开始相向施工。1903年7月14日,铁路全线通车营业。同时修筑的从哈尔滨直达旅顺的支线铁路(“中东铁路南满支线”)习惯上也认为是中东铁路的一部分。1905年日俄战争结束时长春以南路段改属日本,称为南满铁路。俄国东省铁路公司还取得铁路两侧数十公里宽地带的行政管理权、司法管理权和驻军的特权,形成比一般租界规模大得多的“国中之国”。沿线兴起一批大小城镇,特别是东省铁路公司的管理中心,铁路枢纽哈尔滨。20世纪30年代,日本占领东北以后,苏联将中东铁路卖给了日本。1945年,苏联一度又拥有这条铁路。1945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规定: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的干线合并为中国长春铁路,简称“中长铁路”,归中苏两国共同所有并共同经营,30年期满后,无偿交还中国。1952年9月15日,中苏两国发布公告,中长铁路正式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今天,这条铁路称为滨洲铁路和滨绥铁路,都属于哈尔滨铁路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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