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如何在广泛发动农民加入到革命队伍中来的同时,对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因势利导地加以改造,是革命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七事变爆发后,在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与各边区政府的广泛发动下,变工互助运动在抗日根据地迅速兴起。各地普遍开展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多种类型的变工互助组织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对抗战时期各根据地变工互助运动究竟如何兴起,其组织形式经历了哪些演变,最终又产生了哪些方面的影响等问题作出一些探讨。
一、变工互助运动在各抗日根据地的兴起
历史上中国是一个以农为本的国度,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农业生产是一个季节性非常强的行业,因此每当农忙时节到来,农民之间的变工互助成为尽快完成农业生产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
一般说来,变工是由两户或两户以上的农民相互调剂使用劳力、畜力与农具,以满足各自农业生产上临时需要的一种组织形式。这种形式在各地称谓不同,有的称“变工”“换工”,也有的称“搭工”“拨工”“兑工”等。
变工之形式主要有:人工换人工、畜工换畜工、人工换畜工等。综观历史上中国农村变工互助的基本情况,其在内容与形式上大致有以下特点:一是主要集中在贫农与中农阶层,富农与地主很少参与。二是主要在农忙季节进行,且由于参与的人数较少,导致组织规模一般都比较小。三是主要集中在本家族与亲戚之间。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传统变工是农民为农时生产所迫而采取的一种救济互助之策。正如毛泽东所言:“变工队一类的合作组织,原来在农民中就有了的,但在那时,不过是农民救济自己悲惨生活的一种方法。”
中共领导开展变工互助事业,最早可追溯到土地革命时期。那时的中央苏区就曾对如何将传统变工互助的这种应时之举,改造成为一种具有较高生产效能的组织形式,做过有益的尝试。
1931 年夏,福建省上杭县才溪乡在农民自发组织的耕田队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央苏区第一个劳动互助社。1933 年春,江西省瑞金县还出现了耕牛合作社。
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曾先后颁布了《关于组织犁牛合作社的训令》与《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为中央苏区变工互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令上的保障,有力推动了苏区农业生产的发展。
随着全面抗战的到来,变工互助运动首先在陕甘宁抗日根据地兴起。变工队是最初的形式,只是它与传统变工相比,不仅其组织规模日渐扩大,而且形态也更为多样化,主要有劳动互助组、妇女学习组与义务耕田队等,其中尤以劳动互助组最为典型。
根据陕甘宁边区政府建设厅对延安等 20个县的变工队进行的统计显示,截止到 1938年 11月,参加变工队的农民已达 181640余名,占整个边区全劳动力与半劳动力总人数的 30%以上。
其中尤其是妇女学习组的出现,开始打破“妇女不下地”的传统习俗,约 3.9万多名妇女开始参加农业生产,这是对农村生产力的一大解放。而由义务耕田队组织的对抗日军人家属(简称“抗属”)家庭的代耕工作,也使得这些家庭粮食增产较为明显,不再像以往那样在青黄不接之时遭受严重困难。
其他抗日根据地 1943年以前的变工互助运动多处于起步阶段。究其原因是这些抗日根据地多位于敌后,受日伪的破坏相当严重,因而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抗击日伪军上面,农业生产经常受到影响。
如在晋察冀抗日根据地,1943年之前只是在行政命令下,组织“代耕团”与“互助队”之类为抗属提供义务助耕,而在组织妇女、青年与儿童集体开荒,以及组织军民合作修理河滩等方面,变工互助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
晋绥抗日根据地在组织代耕的过程中,少数地方甚至还出现了一些意外情况:由于代耕属于义务性质,政府方面没有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仅仅依靠行政命令去组织代耕,结果是代耕人不了解优待抗属的意义而不愿从事代耕。
即便是代耕人勉强给抗属代耕,也是采取消极抵制的态度。甚至有地方还出现了谩骂抗属、锄苗留草与撒籽不盖土等现象,引起代耕人与受代耕者之间的不快及纠纷,最后使得抗属对代耕也失去了兴趣。
从 1943年开始,各抗日根据地开始重视变工互助运动的开展。此年 4月 8日,中共晋西区党委机关报《抗战日报》在《发展劳动互助》的社论中,就要求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在自愿条件下,组织三家以上的劳动互助小组,并约定比较长期的互助,以改善自流变工和雇工中的一些狭隘现象”。
同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晋察冀分局也发布了《关于目前生产运动的指示》,要求各地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在 1944年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运动。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还特别规定,从边区政府到每个村庄都要建立由党、政、军、民负责人和劳动模范组成的生产委员会,作为发动大生产运动的领导机构。
经过大力组织发动,1944年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大约 28%的劳动力加入了劳动互助小组。
变工互助运动在抗日根据地各地之广泛兴起,与大批青壮年男劳动力奔赴抗日前线,导致各地出现劳动力相当缺乏的局面密切相关。据相关文献记载,1937年之后抗日根据地所辖区域,留在农村的多为老弱病残等劳动能力较弱的群体。
如 1940年晋绥抗日根据地对 62个村庄的统计显示:与 1937年相比,农村的青壮年男劳动力减少了63.2%。尽管通过组织发动,少数妇女开始加入到农业生产的队伍中来,但仍然不能解决劳动力严重短缺的问题,导致各地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抛荒现象。在晋西北地区,1937年之前原本有耕地 1314万余亩,而 1940年缩减到 1112万余亩。
与此同时,各抗日根据地的耕畜缺乏情况也相当严重,据兴县等 7县对 42个村庄的调查显示,1940年的耕畜数量只有战前的 42%。这是变工互助运动广泛推广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以劳动互助小组为主要组织形式的变工队成立后,开展轮流耕作是最初的农业生产组织形态。在轮耕过程中,一些组织得较好的变工队能够照顾到抗属、民兵与贫困群众。但由于农民的地块分布较为分散,如果组织得不好,轮耕就会形成死板的轮工,也限制了更多的人加入到互助小组中来。
打乱轮作是轮流耕作的升级版本,其好处是不用经常倒地,可以节省出一定数量的劳动力来。由于打乱轮作是以全组为单位来计算工分,不再像以往那样在组员之间直接“工抵工”,因此妇女与小孩也就更容易被吸收进来。
一些群众看到扩大劳动互助小组带来的好处后,纷纷加入到互助小组中来,小组也逐渐合并为大组。如晋绥抗日根据地通过 1944年一年的组织发动,得出的经验是:“严格的执行记工折工还工,公平评定工资,这是各地几年来在变工互助的实际行动中得到的结论,而且结论证明了这些问题不只是要解决,而且要解决的民主、公道、合理、灵活、简单,才能在生产效果上起推动作用,才能与群众解决困难和加强农村团结,吸收各方面更多的劳动力。”
变工队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抗日根据地劳动力极度缺乏的困难局面。但随着运动的深入,传统变工固有的一些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一是变工互助仍然是自发性与季节性的行为,农忙时兴,农闲时散,无法形成一种有组织的常态行动;二是变工互助基本上只是在本宗族内部或亲戚之间进行,无法打破传统宗族观念的束缚,导致变工组织的规模均不大。
为摆脱此种困局,将原本临时性的变工互助组织改造为长期性的互助合作组织,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推动下,一种新型的变工互助组织形式——劳动互助社开始浮出水面。
1939年 3月,陕甘宁抗日根据地政府正式公布了《陕甘宁抗日根据地劳动互助社暂行组织规程》。
该《规程》提出:成立劳动互助社的目的,“为调剂边区劳动力,养成农民群众互助劳动习惯,提高劳动热忱,增加农业生产”。与互助组不同的是,劳动互助社以乡为组织单位,每村或联合几村组成小组,直接受乡政府领导。互助社采用工资结算的方式计算工时,社员的工资每半月结算一次,月底必须结算清楚。
《规程》还具体规定了社员工资结算的三个原则:“一是工资数目不得超于一般之工资;二是工资多少应随农忙和农闲而不同;三是对于不能担任主要劳动妇女与儿童,其工资可较低,但不得少于男社员或成人社员工资三分之一。”
上述《规程》的出台是为了将变工互助事业的组织规模进一步扩大,但它运作之实际情形却并不令人满意。
据谢觉哉的考察发现,尽管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推动下,各地开始出现一些劳动互助社,但大多不过是“五个至十个的农民自愿的组织成为一个小组,于春耕、夏耘、秋收轮流互相帮助,工具是各人自己的,收获也是各人自己的,只是劳动过程是共同的,全组帮助组员中某一人时,这个组员就要供给全组饭食。这个组织只于农忙时才存在”。
究其原因,主要是劳动互助社并不是农民自愿的组织,而是自上而下地按乡、村抄写名单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一个空架子。许多农民还认为它们是政府为了动员义务劳动而组织起来的,所以不愿意加入到劳动互助社中。1940年以后,这些劳动互助社都非正式地取消了。
二、变工互助运动组织形式向合作社方向演变
随着 1942年底大生产运动的到来,已取得一定成绩的根据地变工互助运动该向哪个方向深入发展呢?以往推行变工互助运动,更多关注的是解决劳动力短缺的问题,而未能注意到如何去影响农民的思想观念,即培养其集体意识,从而将变工互助组织打造成一种“为群众谋得物质利益与改善人民的生活”的群众性组织。
因此如何在推行过程中,逐渐提高农民的思想认识水平,并将之与拥政拥军、自卫动员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等工作联系起来,从而发挥其在社会全面经济文化建设方面的组织作用,成为变工互助运动发展的新方向。
在 1942年12月召开的中共中央西北局高干会议上,毛泽东一方面肯定抗日根据地变工互助运动所取得的成绩,另一方面也指出一些地方存在的领导工作不力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他们缺乏实事求是与积极努力的精神,他们缺乏创造性,他们觉得农业上没有什么工作可做,或者不知从何着手,于是只提出‘春耕’、‘秋收’等空洞口号,自己采取消极态度,让农民自流地去干,政府只是事后登记一下。”
他在报告的结尾特别指出,除了要动员妇女参加生产外,还应大力组织劳动互助社,更加有力地发展农民的集体劳动。
当人们在考虑怎样将抗日根据地农民的集体劳动普遍推行开来,以及如何改变劳动互助组的临时性特征,将之向更加富有生产效能的方向发展时,合作社就应运而生了。
合作社并非新生事物,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为打破国民党对根据地的经济封锁,中央苏区便已出现了消费合作社。全面抗战爆发后,发展生产合作社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中国工业合作协会西北办事处的协助下,陕甘宁边区于 1939年成立了 10个生产合作社,此后一些资本较为丰厚的消费合作社也开始兼营生产业务与运输业务。
毛泽东肯定抗日根据地通过土地革命与减租减息起到了破除与减轻农民封建束缚的积极作用,他将之称为生产制度上的“第一个革命”;同时也提出了应该“建设在以个体经济为基础(不破坏个体的私有生产基础)的劳动互助组织,即农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他将之称为“第二个革命”。
1943年 11月 29日,他在中共中央招待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发表了《组织起来》的讲话,对发展农业生产与组织合作社问题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与方向。
他说:“经过去年高级干部会议的提倡,今年一年的实行,边区的劳动互助就大为条理化和更加发展了。今年边区有许多变工队,实行集体的耕种、锄草、收割,收成比去年多了一倍。群众看见了这样大的实效,明年一定有更多的人实行这个办法。我们现在不希望在明年一年就把全边区的几十万个全劳动力和半劳动力都组织到合作社里去,但是在几年之内是可能达到这个目的的。”
他希望各地除了提倡农业生产合作社外,还应提倡包括各种业务在内的综合性合作社,其中特别提到了延安南区合作社是这一类型合作社中的典型代表。
在毛泽东《组织起来》讲话的有力推动下,陕甘宁边区一些条件较好的劳动互助组自 1943年开始向合作社方向迈进。据不完全统计,到1943年底整个陕甘宁边区参加劳动互助组织的农民达 21万人,占所有农业劳动力的 45%。边区还成立了 260个合作社,其中有 15%的合作社采取像南区合作社那样综合性合作社的发展模式。
1944年 1月 6日,林伯渠在总结陕甘宁边区政府 1943年的工作后提出:要在新的一年中使边区超过半数的农业劳动力加入到变工队中来,并争取一部分妇女也参加农业生产,同时也要使 50%的合作社完全走上南区合作社的道路。
任弼时也在同年 4月举行的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上明确提出:“边区虽然是一个分散的个体农业经济社会,由于党的领导和组织,现在已经走上在私有基础上的合作化的道路。这种有计划、有组织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就更加保障边区经济在坚实的基础之上迅速向前发展。”
7月 3日,毛泽东在杨家岭中央大礼堂招待出席陕甘宁边区合作社会议的全体代表时,再度强调了合作社的重要性,并明确指出,“合作社是统一战线的性质,所有农民、工人、地主、资本家都可以参加合作社。它是政府领导各阶层人民联合经营的经济、文化及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他特别告诫所有干部,对合作社事业的重要性不应有丝毫轻视的心理。
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与悉心指导下,陕甘宁抗日根据地各地在 1944年之后,在普遍开展生产竞赛、奖励劳动英雄的同时,又将一些条件成熟的劳动互助组,逐步纳入到生产性合作社与综合性合作社的轨道上来。
陕甘宁抗日根据地各种类型合作社事业的成功,带动了其他抗日根据地变工互助运动的快速发展与组织形式的提升。1943年 10月 1日,中共中央发布《开展根据地的减租、生产和拥政爱民运动》的指示中,批评了一些抗日根据地领导者“不把陕甘宁边区一些农业劳动英雄的模范劳动方法(劳动互助,多犁多锄多上粪)推行于各地,而说这些方法不能在某些根据地推行的观点”。
该项指示明确提出:“每一根据地,组织几万党政军的劳动力和几十万人民的劳动力(取按家计划、变工队、运输队、互助社、合作社等形式,在自愿和等价的原则下,把劳动力和半劳动力组织起来)以从事生产,即在现时战争情况下,都是可能的和完全必要的。”
由于有了陕甘宁抗日根据地的先进经验,其他抗日根据地之变工互助合作事业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了多种变工互助组织形式齐头并进的景象,其中尤以晋绥抗日根据地与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开展得最有成效。
晋绥抗日根据地的变工互助运动是在 1943年之后开始走上正轨的。这一年在边区政府的大力发动下,变工互助组开始大批出现。各地还开始把节余的劳动力和物资组织起来,用以扩大农业、手工业、运输、畜牧及其他副业生产,同时也解决消费、运输以及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等问题。经过一年多的努力,1944年大批变工合作社应运而生。如 1944年在兴县 773个自然村中就有 607个组织了变工互助组,400个以上的村庄组织起了变工合作社。
中共中央晋绥分局于 1944年 12月 3日发表的《变工互助的发展与创造》一文中,总结出一般的变工小组、大变工互助、半变工合作社,以及农业与其他事业结合经营的合作社等四种变工互助形式。
进入 1945年后,该分局于 1月 27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大规模生产运动的指示》,要求各地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各抗日根据地的互助合作和大生产运动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
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的变工互助运动也是从1943年开始步入发展的快车道的。到 1945年底,太行区互助组增加到 2.3万个,入组劳动力21万余人;合作社社员更是扩大到 25万余人,股金达 3400余万元。
与陕甘宁、晋绥抗日根据地不同的是,该抗日根据地将发展变工互助合作事业的重心,一直放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劳动互助合作社之上。根据 1945年晋察冀边区实业处的报告显示,边区各地在“民办公助,生产第一”的方针指导下,将不少合作社从经营业务转向以农业生产为主。
这种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互助合作社,是在抗日根据地原有拨工组的基础上,“由农业互助到副业、运输贸易等的拨工;时间上由一季节到长期的(由平时到战时)拨工;组织上由单人单畜到几户间的家庭合作互助,再发展到一个村的劳动互助合作社”。
对于劳动互助合作社的性质,晋察冀边区政府在 1945年得出的清醒认识是:劳动互助合作社的集体化程度高于一般拨工队,但归根到底还是一种拨工性质,并未超越私有财产制度,是一种便利于个体农民的生产制度。他们认为:“私有财产、个体生产和集体计划、分工经营,本来是矛盾的,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要人工地克服这种矛盾。”
不过边区政府也坦言,已有的劳动互助合作社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这就是均在 100户以下的村庄成立,而在 100户以上的村庄能否顺利地将此种合作社经验推行开来,他们认为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三、变工互助运动的社会影响
全面抗战爆发以后,抗日根据地的变工互助运动无论是在组织形式,还是在运行效能上,与传统变工互助相比却发生了重大变化。新型的变工互助组织形式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渐为广大农民所接受,给广大乡村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积极影响。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变工互助运动不仅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有力地支援了抗日战争,而且也使部分农民从土地私有制的剥削下得到解放。
如在 1942—1944年北岳(晋冀)、太行、晋绥、盐阜和滨海五个抗日根据地,战前与战后农村各阶层占土地百分比的平均数发生了重大变化:在 1937年之前不及户数4%的地主约占土地 30%(华北旱地区域土地比较分散,按全国范围的统计,地主几占有土地一半;至于产量,因地主所占多肥地则将超过一半)。而占户数约90%的中农和贫雇农,所有土地却不及一半。
而在变工互助运动推行之后,地主的户数和土地数量都大大减少了,中农以下阶层的土地则增加至66%。地主、贫农这两个阶层不断缩小,其他阶层不断壮大,成为抗日根据地阶级变化的基本规律。
与此同时,传统上宗族势力主导农村社会事务的状况,此时也开始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变工互助运动之过程,也是党领导各抗日根据地对广大农民群众开展民主教育的过程。
几年下来民众的觉悟程度有所提高,逐渐认识到自身的力量,贫农对地主的依附关系开始有所松动,对宗族势力的依赖程度也有所降低。
农村中的阶级关系所发生的较大变化,逐渐唤醒了贫苦农民们的阶级意识,这就为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乡村社会改造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其次,变工互助运动积极组织妇女参加劳动,不仅使她们身心得到了解放,而且也有助于改变长期以来妇女地位低下的情形。
在传统中国农村,广大妇女直接参与生产劳动较少,且多鄙视生产劳动的观念,因而在经济上主要依靠男性。因此要争取实现妇女的平等权利,就不仅要使妇女与男子一样获得平等的经济权,在农村获得并保有同样的一份土地和财产,更要使妇女充分认识劳动的重要性,把劳动看成是光荣的事业,积极参加体力上可以胜任的各种生产劳动,成为家庭和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1942年 12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西北局高干会议上就曾指出:“边区党的群众的妇女组织领导机关,至今还没有找到自己的工作方向,感觉无事可做。其实她们的第一个任务,就应是研究与帮助边区妇女群众广大地参加劳动生产的问题。”
正是在变工互助运动的过程中,广大妇女积极投身于农业生产,逐渐做到经济上的独立,也逐渐被公婆、丈夫和社会所敬重。这为巩固和提高妇女们在社会上与政治上的地位,为男女平等的各项法律得以充分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变工互助运动推行后农民们开始逐渐接受先进、开放的思想观念,还为各级政府给予农业生产经济与技术上的帮助提供了可能。
正是在变工互助运动过程中,广大农民通过生活会议与批评制度,体会到了民主管理的重要性。
如晋察冀抗日根据地有个 240多户人家的村庄在 1944年初实行大拨工,规定全村劳动力均归拨工队队长管理。然而由于疏于管理,结果是拨工队队长忙得脚丫朝天,民众却怨声载道,没多久便无法继续下去。
1945年全村总结经验教训后,本着自愿参加与等价交换的原则,开始在变工过程中完全实行民主讨论的新办法,很快便由 9个拨工组自发成立了一个拥有 50多人的拨工队。经过这一风波,村干部对抗日根据地干部说:“怪不得你们讲自愿呢?民主真是好。”
在变工互助运动中,在推广新式农具、农药、肥料以及优良品种方面,面对政府提供之款项,只有通过互助组或合作社让广大农民组织起来,才能贷(或买)得起,用得开,保证专款专用,有借有还。
同时在科学技术的推广方面,各地以互助组或合作社作为基层组织,根据不同季节的农事活动和群众迫切需要推行技术的指导;也只有通过互助合作组织,才能把科学技术的改进和农民的生产经验相结合,形成广泛的群众性的运动。
事实证明,互助组与合作社为农业的精耕细作与科学技术的利用提供了便利条件:因为只有将广大农民组织起来,才易克服他们落后保守的思想观念,使之接受科学技术的指导。这些民主管理与技术推广方法,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当然有些地区在推行变工互助运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运动开展得过快过急,特别是一些基层干部未能充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盲目将变工互助合作组织扩大,甚至强迫农民加入互助合作组织,结果造成了一些农民的抵触情绪。
如 1944年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在各地普遍组织拨工,既不充分发动群众,也不根据群众自愿,只将其当成一个上级的任务来完成。不仅用行政与强迫命令,甚至有些地方还采用了利诱的方式来组织开展拨工和变工合作社。
这种依靠行政命令组织起来的变工合作社,大多无法正常运行而最终被迫解散。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晋绥抗日根据地。该抗日根据地 1945年曾经涌现出 27个合作农场,但大多昙花一现,没有维持多久就解散了。
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农民个体的小单位被打破后,很容易发生吃便宜、偷巧不劳动的现象。好在到1945年之后,抗日根据地逐渐认识到并开始纠正这种工作偏向。
结 语
自 1937年开始,变工互助运动首先在陕甘宁抗日根据地组织发动起来。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后,该项运动在其他抗日根据地逐步得到推广。
在推行过程中,变工互助运动的组织形式不断得到提升与完善。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一些变工互助组织的规模逐渐扩大。有的甚至还开始向合作社方向转化,将之改造为变工互助合作社,或者融入到其他类型的合作社之中。
尽管各地在推广变工互助运动的过程中出现了强迫命令农民加入变工互助组织,以及超越变工发展阶段直接进入合作社等现象,但抗日根据地开展变工互助运动的历史作用和深远影响是应该肯定的。
变工互助运动在各地的广泛兴起,不仅使得抗日根据地农业生产的效力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村的阶级关系,削弱了农村宗族势力的影响力。
广大妇女参加到变工互助运动中来,也有助于提高她们在家庭与社会中的地位。与此同时,变工互助组织本身的民主管理,以及政府在此过程中组织推广新的技术与农具等,均对广大农民产生了较大的吸引力。
更为重要的是,正是在变工互助运动推行过程中,农民们开始体会到了集体劳动所带来的好处,他们的思想观念也开始发生改变。这些民主管理方式的出现与思想观念的转变,均为解放战争中解放区的建设以及新中国成立之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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