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无知者,才会认为毛主席在防修防变时期“忽视组织纪律”;只有史盲、渣滓,才会污蔑毛主席对“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个概念只理解“自由人”不理解“联合体”。
主席老人家去世多年,一些小丑、白痴、渣滓什么脏水都喜欢往他老人家身上泼,在那里玩“活人欺负死人”。但是我告诉你们这帮小丑,作为主席的学生仔,铁某我现在就要狠狠地拿史料砸死你们!
铁某我也送三老四少一句话:如果你没仔细看完《毛泽东年谱》、理解《毛泽东年谱》中主席的每一句话及其历史背景,你就没有任何资格说主席老人家“忽视这个”或者“忽视那个”、“不理解”这个或“不理解”那个!
言归正传,现在我就拿史料砸一砸那些认为主席“忽视组织纪律”的史盲!
一、“十六条”在当时的严格规范作用
“十六条”作为防修防变的决定性纲领,对整个防修防变的探索过程具有极其严格的纪律规范的作用。正如周总理所说:“一切革命的同志,都要认真地学习它,熟悉它,掌握它,运用它”。(《毛泽东年谱(1949~1976)》1966年,七十三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当时主席和总理都在严格执行“十六条”的——任何违反“十六条”的势力,都被予以制止和惩罚。
1966年,周总理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碰头会的时候和领导同志们商定的、毛主席亲自同意发出的电报就明确强调:“必须严格执行‘十六条’中要文斗、不要武斗的决定”(《毛泽东年谱(1949~1976)》1966年,七十三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67年,毛主席审阅周总理5月21日送审的《北京市革命委员会重要通告》,批示:“照办。”(《毛泽东年谱(1949~1976)》1967年,七十四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通告强调:“严禁打、砸、抢、抄、抓。北京卫戍部队和军代表有权处理武斗问题,有关方面不得拒绝执行。不许破坏劳动纪律,无故旷工,坚决同一切扰乱革命和生产秩序的现象作斗争。”(《毛泽东年谱(1949~1976)》1967年,七十四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可见,那时不仅十六条有规范作用,而且曾经的劳动纪律还有规范作用——违者必遭到惩罚。你说这叫忽视组织纪律?你眼瞎呀,还是耳聋呀?你不知道主席和总理的这些要求?!你看不看《毛泽东年谱》?!
你可以说有的人不遵守“十六条”、不遵守组织纪律,就像你可以说有小偷违法一样。但是,你不能说没有组织纪律或者主席和总理“忽视组织纪律、放弃组织纪律”!因为谁超出了“十六条”这一纪律范围,主席和中央都第一时间制止了谁!这和小偷违法不等于法律允许小偷违法一个道理!
三老四少服不服?不服的话,铁某我还有的是史料等着你们呢!
二、建国以来制定的生产纪律和法律的严格规范作用
真实史料证明,恰恰在防修防变期间,毛主席极其重视对革命力量的组织纪律教育。早在1966年,主席就讲:“派军队干部训练革命师生的方法很!好。训练一下和不训练大不一样。这样做,可以向解放军学政治,学军事,学四个第一,学三八作风,学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加强组织纪律性。驻京部队派干部训练革命师生的经验很好,很有成效,应当在全国推广。”(《毛泽东年谱(1949~1976)》1966年,七十三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这叫“不重视纪律”?这叫“非常重视纪律”!
关于毛主席对生产纪律和法律的维护,我还可以举出这两个例子。
1967年3月18日,主席审阅总理在3月16日送审的中共中央给全国厂矿企业职工、干部的信稿,主席批示:“照办。”信中要求:“不许在生产时间内,擅自离开生产和工作岗位,要同一些无故旷工、敷衍了事的不良现象作斗争;多快好省地进行生产,同一些不顾质量、浪费国家资材的不良现象作斗争;注意节约闹革命,工人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一般都不要脱离生产;如有破坏国家财产的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严格惩办。”(《毛泽东年谱(1949~1976)》1967年,七十四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1969年7月23日,中央布告:“逃跑流窜者,实行追捕,归案法办。不许侵犯部队的武器装备和其他物资。利用国家的工厂和物资私造武器的行为,都是严重的犯罪,必须依法论处。逮捕法办破坏交通和抢劫物资的极少数坏头头、抢劫国家财产的主犯、杀人放火的现行犯罪分子。自布告公布之日起,凡离开生产和工作岗位的群众,逾期一月不归者停发工资;如继续顽抗,长期不回,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凡分裂革命大联合、破坏革命‘三结合’的行动,另立的山头,一律都是非法的,中央概不承认。”(《毛泽东年谱(1949~1976)》1969年,七十六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看见没?当时对法律的执行是很严格的,而且当时的纪律还有严格的规范作用。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没有一条在这时“作废”、没有一条在这时被“允许违反”;建国以来制定的生产纪律,也没有一条在这时被“允许违反”。恰恰相反,法律和生产纪律,这时都是在严格执行的——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三、主席所讲的群众在斗争中锻炼出核心领导力量本身也展现了他对组织纪律的重视
主席教导我们,如果先锋队部分变质的话,就要充分发动群众,在群众的斗争中教育群众、锻炼出群众内部的骨干领导力量。主席讲:“要放手,不怕乱,放手发动群众,要大搞,这样把一切牛鬼蛇神揭露出来……打击面宽是必定的,不可怕,以后分类排除。要在运动中把左派领导核心建立起来,使这些人掌握领导权。”(《毛泽东年谱(1949~1976)》1966年,七十三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这难道是不要组织纪律吗?主席这样讲,恰恰体现了主席注意组织纪律!
第一,先锋队出现了部分的变质,群众为了捍卫自己当家作主的地位,就要自己起来斗争、突破先锋队内部变质分子的官官相护、捍卫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自觉联系和锻造出真正的先锋队,这是完全正确的。
第二,“乱”有范围,这个范围就是禁止武斗的“十六条”。群众在大规模的检举运动和辩论活动中自己教育自己、揭发和打击变质分子,这就是主席所讲的“乱”。主席讲:“什么叫反革命?‘十六条’规定,现行反革命就是杀人、放火、放毒、破坏国家财产。贴了几张反动标语,也不一定要抓嘛……任何肃反都要约束在百分之五。整顿队伍,把坏人抓出来,基本上是对的。”(《毛泽东年谱(1949~1976)》1968年,七十五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可见,主席严格遵循着“十六条”,主席所讲的“乱”完全是“十六条”范围内允许的。只要在这个范围内,那么“其实那是乱了敌人,锻炼了群众。”(《毛泽东年谱(1949~1976)》1967年,七十四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而且,这一阶段先锋队没有进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因为当时主要在进行民主探索,主要注意力并不在“三会一课”。
第三,主席坚持让群众在斗争中锻炼出自己的核心力量、组织力量、领导力量——有组织,有领导,就有对领导的服从,就有纪律——这难道不恰恰体现了主席对组织纪律的重视吗?主席引用列宁的话论述过这个道理:“列宁说过:没有干部,为什么不在革命当中训练干部?革命才能出干部。”(《毛泽东年谱(1949~1976)》1967年,七十四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综上所述,主席从来没有忽视过组织纪律,恰恰一直重视组织纪律。第一,“十六条”在当时就有极其严格的组织纪律规范作用;第二,当时没有宣布一条建国以来的生产纪律或者法律“作废”;第三,主席坚持在“十六条”范围内充分的发动群众,引导群众在揭露先锋队内部变质分子的“官官相护”中锻炼出自己的骨干组织力量,遵守健康骨干力量的领导下的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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