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1月24日,遂川县工农兵政府成立大会通过由毛泽东主持、陈正人起草的《遂川工农兵政府临时政纲》。政纲共三十条,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其中规定:
“工人、农民、士兵和其他贫民,都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凡工农兵平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罢工的绝对自由”......。
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
1957年3月1日,毛主席主持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的大会讨论。(三)关于大民主和小民主的问题。毛主席说:所谓大民主是对付阶级敌人的,这是我们过去所做的。现在工作方法已经改了,是小民主。但有些地方不实行小民主,任何民主都没有,横直是官僚主义。这样逼出一个大民主来了,于是乎罢工、罢课。我们不提倡罢工、罢课,提倡在人民范围之内的问题使用批评的方法来解决。如果个别地方官僚主义十分严重,在这样一种范围内允许罢工、罢课。我们把罢工、罢课、游行、示威、请愿等,看作是克服人民内部矛盾,调整社会秩序的一种补充方法。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现在,有这样一些人,好象得了天下,就高枕无忧,可以横行霸道了。这样的人,群众反对他,打石头,打锄头,我看是该当,我最欢迎。而且有些时候,只有打才能解决问题。共产党是要得到教训的。学生上街,工人上街,凡是有那样的事情,同志们要看作好事。成都有一百多学生要到北京请愿,一个列车上的学生在四川省广元车站就被阻止了,另外一个列车上的学生到了洛阳,没有能到北京来。我的意见,周总理的意见,是应当放到北京来,到有关部门去拜访。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一九五七年一月):
对于少数人闹事,第一条是不提倡,第二条是有人硬要闹就让他闹。我们宪法上规定有游行、示威自由,没有规定罢工自由,但是也没有禁止,所以罢工并不违反宪法。有人要罢工,要请愿,你硬要去阻止,那不好。我看,谁想闹谁就闹,想闹多久就闹多久,一个月不够就两个月,总之没有闹够就不收场。你急于收场,总有一天他还是要闹。凡有学生闹事的学校,不要放假,硬是来它一场赤壁鏖兵。这有什么好处呢?就是把问题充分暴露出来,把是非搞清楚,使大家得到锻炼,使那些没有道理的人、那些坏人闹输。
要学会这么一种领导艺术,不要什么事情总是捂着。人家一发怪议论,一罢工,一请愿,你就把他一棍子打回去,总觉得这是世界上不应有之事。不应有之事为什么又有了呢?可见得是应有之事。你不许罢工,不许请愿,不许讲坏话,横直是压,压到一个时候就要变拉科西。党内、党外都是这样。各种怪议论,怪事,矛盾,以揭露为好。要揭露矛盾,解决矛盾。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3卷《会见斯诺的谈话纪要》(1972年12月18日):
你们的尼克松总统不是喜欢Lawandsder(法律和秩序)吗?他是喜欢那个law(法律),是喜欢那个"盘工(秩序)的。我们现在的宪法要有罢工这一条「‘四大”的自由之外,还要加上罢工,这样可以整官僚主义,整官僚主义要用这一条。
斯:是不是新的宪法里要写上罢工?
毛主席:新宪法要写上。所以我说中国很落后。两个东西,又很先进,又很落后.一个先进,一个落后,在进行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第二十八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目前的形势和任务》(一九八○年一月十六日在中共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的讲话):
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四大”,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这是载在宪法上的。现在把历史的经验总结一下,不能不承认,这个“四大”的做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从来没有产生积极的作用。应该让群众有充分的权利和机会,表达他们对领导的负责的批评和积极的建议,但是“大鸣大放”这些做法显然不适宜于达到这个目的。因此,宪法有关“四大”的条文,根据长期实践,根据大多数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党中央准备提请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审议,把它取消。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坚持党的路线,改进工作方法》(一九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全会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取消其中关于“四大”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规定,这在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的安定方面,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982年宪法相比1975年、1978年宪法,取消了如下部分: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
“罢工”
1982年6月1日,《工人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新宪法为什么没有规定罢工自由呢?》的文章,向广大工人详细解释为何新宪法取消了“罢工自由”:
新宪法不再保留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我们认为这样做是比较妥当的。我们的国家是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通常情况下,工人群众为了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某些合理的要求,不宜于,也不需要采取罢工的手段。因为罢工必然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处理学生闹事是一件大事, 领导要旗帜鲜明,群众才能擦亮眼睛。《人民日报》三篇文章〔81〕写得不错,《北京日报》社论《大字报不受法律保护》写得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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