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说,从初中开始,在班级里或周边同学口中常为提及的当代青年作家及其作品,非H和G莫属了。个人并不喜欢HG风格,尽管同学们中颇多其粉丝。不乏疯狂者。近来,无意中见关于H一文,标题给人以好奇乃读之。读罢,顿感其分析不无道理,即使结论十分惊悚,甚至让人眼镜大跌。但也只做一时故事罢。而后于微博陆续接连看到相关,直至近日论战水生火热,媒体沸扬。乃百度之。观察H文章数篇,佩服其着实博闻而广才。字里行间不失智慧。但不够潇洒,有点小气呵。当然,个人只是略读几篇文字,结论只当儿戏调侃。也只是从文字本身看来。而令人不解的是,若要观察于H的视频说话,则果断发现其思维言语较之于其书面文字二者相差可以丈量。不过,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文字工纸上功夫老练,而开口说话则白而无趣无甚高处。业余人等,叽里呱啦口若悬河而提笔木然。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即思维。思维一定是要符合的。
对于H事件,首先让我想到的是H的文章是值得肯定的,不管是否皆为H真实的所作。
近日,于网上见鲍鹏山老师一篇关于苏轼的文章,说的是《“天才”苏轼原是“代笔”“代考”》并列出了若干资料,理论之。之后于网上又见一篇文章,声称《毛主席语录》并非皆为毛主席所言,更有甚者说《沁园春 雪》不是毛泽东所作!见之,我不免大失颜色。试想二者,一个是开创豪放派之先宗,名列唐宋八大家之位,诗垂千古的东坡居士。一个是建立新中国,笔力千钧,指点江山文字激扬的伟人毛泽东。于是乎,只好将此当做娱乐之八卦,耸人听闻之谣言罢!
对于文学,无论是创,或工,我始终认为应该保持一种属于文学本身的形式。即创作真实。因为一个智慧的文学家知道,一切假的东西始终是不属于自己的。自欺欺人的代价一定是要承受内心深处永远的惭愧与无比的痛苦。而心灵的折磨,是难以想象的。一个文学家若真这么做了,只有两个原因。一其充其量算的上是个伪文学家。二迫于某种效益。经济效益、政治效益,或是文化效益,社会效应。当然,就其本身看来,作假实在是不对的,无论什么苦衷。但时代,社会的局限,这样的情况一定是会发生并存在下去的。
H事件,若撇开H人等,最重要的莫过于网络这一平台。新时代科技的发展,提供了网络这一先进的信息传播平台。不论财富,没有等级,只要掌握网络技术,便可平等自由的享受网络资源。有人称之为网络时代。而社会民主法制的进步,人们拥有了相对的舆论自由。公民有权发表个人言论,观点及想法。于是,网络成了一部分人舆论的阵营。而网民则成为新时期社会一股不容小觑的强劲力量。并在许多社会事件中发挥巨大重要作用。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突破5亿,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并仍保持以平均每年6个百分点的比率增长。足可见中国网民浪潮之浩浩荡荡。而问题就在于如此巨大的网民浪潮中,知识文化素养参差不齐,人云亦云跟风吃醋者居多,独立思考自主判断者甚少。这是极不利于良好的网络社会文明发展的。并极有可能被邪恶反动黑暗势力所利用,使之无意识中成为其舆论宣传的爪牙。
如何规范网络文明,网络民主与法制的和谐是每一个互联网工,社会及公民应该思考并有待解决的问题。
撇开H事件,及H人等,试讨论文学发展现状是否存在过度商业化之问题?
义务教育的普及,高等教育的发展,几十年来,中国国民素质总的有了明显提高。有这样一个比较可爱的比喻。即夸张而言之,拿一扫帚行至大街,横一扫,称自己为作家文学家的满大街可都是。且不说其他行业亦存在此状,譬如总经理的普及或者说泛滥。就看文化界。
试问什么是作家?何为文学家?写几篇文章撰若干部小说?出版几本杂志?创办若干个报刊?没那么简单。一个作家可以是文学家,文学家可以不是作家。但若作为文字工,无论作家、文学家,关注社会、关注自然、关注人民,此三者,责任所在也。亦只有书写社会、自然、人民之作可以长久,能够永存。
据统计中国图书报刊杂志等读物年总印刷发行量高达******(目前于各搜索引擎中尚无法查明,或尚无人统计),我相信如有具体统计数据,其数目之大一定是让人瞠目结舌的。而关键在于其中有多少是空话白话假话废话?有多少经得住时间或甚至说是值得收藏重读再读?或简而言之有多少是真正需要存在?有多少是真正有其价值?
经济尤其是商业贸易的发展,物欲膨胀,人们追求尽可能富足。物质享受,无可厚非。但个人固执的认为文学家本来就是清贫的。也只有保持清贫之心,如此作家堪称文人。只有在平凡穷苦中走过的人,当他稍富足了或依然贫瘠,他才能写出真纯的文字。它们个个闪耀着真与善与美的光芒,世界再也找不到比此更美的篇章。
有人说,时代不同了,现在的作家和以前哪可比?一箪食,一瓢饮,谁干这行?这样的作家,这样的文学家,你自个找去吧!
带着些许忧伤,我深吸进一腔清澈的空气,眺望远方。
02/10/2012
相关链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9cc8850100zbt8.html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xwzx/szkx/201201/201201003598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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