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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舞:中国农村的自杀问题(1980-2009)

刘燕舞 · 2012-02-11 · 来源:三农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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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的自杀问题(1980-2009)

 

刘燕舞[①]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4)

 

摘要:通过对7省34村的质性访谈而获得的1980-2009年间604例农民自杀死亡案例的数据分析,本文认为当前农村自杀率仍呈显著上升态势。青年人自杀率的显著下降与老年人自杀率的急速上升并行不悖地运行于当下农村,青年女性自杀率的显著下降拉低了青年人整体自杀率并使之向下运行,然而,老年人自杀率的急速上升则拉升了农村的整体自杀率并使之向上运行。分析指出,决定这种复杂形貌的因素并非农村女性的迁移所导致,而是由于代际关系变动与离婚加速兴起所造成。其背后更为深刻的机制则表明,当前农村自杀率的复杂变化是现代性持续地侵蚀农村的产物。

关键词:青年女性的自杀率、老年人的自杀率、代际关系变动、离婚、现代性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想探讨的问题是,农村的自杀率是否下降了?农村的自杀率在青年、中年和老年三大群体中的分布及其变化如何?在这三大群体的分布与变化中,其性别状况又如何?这些分布与变化可能会是由什么因素所导致的?

笔者之所以试图回答这些问题,是因为受到著名社会学者景军先生等人(2010:20)所撰《农村女性的迁移与中国自杀率的下降》一文中所做出的判断所带来的巨大学术冲击。他们指出,在过去20多年中,我国的自杀率呈现出明显下降的趋势,他们认为这一变化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农村的自杀率显著下降所导致的,而农村自杀率的下降则主要是由农村女性自杀率的下降所造成,进而他们分析指出,农村女性自杀率之所以下降,其原因在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女性外出务工的大规模人口迁移所致,农村女性的大规模迁移规避了女性既往的从属地位、家庭纠纷和自杀工具,因而使得其自杀率大幅度下降,进而影响到整个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的自杀率的下降。景先生等所做出的上述结论根据他们整理的四类数据而获得:一是来自世界卫生组织健康统计年报1987年至1989年的数据;二是来自公共卫生科学数据中心在网上公布的“全国疾病监测点数据”1991年至2000年的数据;三是缺失的1990年和2001年的官方数据则采取用其前三年的均值填补的办法;四是来自《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2年至2009年的数据(景军等,2010:22)。

对于这些数据的分析,景先生等说:“原始数据仅包括三个变量,即年份区分、城乡户籍区分和性别区分,由于这一局限,不可能对区域、省份、职业、年龄或教育程度等变量加以考虑。这当然也是一个较大的遗憾。”(景军等,2010:22)与费立鹏先生等(2002)根据卫生部1995年到1999年5年的数据来推算中国的自杀率相比较来说,景先生收集的是1987年至2009年23年的连续性数据。因此,就当前以及此前国内既有自杀研究中普遍忽视自杀的历时变迁的状况而言,显然这是景先生等人对当前国内自杀研究所做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贡献。

然而,问题可能就在这个“局限”和“遗憾”的内容上。特别是对于“年龄”这个最重要的变量之一而言,缺乏对它的考察就有可能会造成分析的结果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假设中国自杀率的下降是由中国农村的自杀率下降所导致的,那么,中国农村自杀率的变化在老年、中年和青年三个年龄区间中有什么体现?如果说自杀率下降了,是否这三大年龄区间群体的自杀率都下降了?又比如,假设中国农村自杀率的下降是由农村女性的自杀率下降所导致的,那么,农村女性自杀率在老年、中年和青年三大群体上分别有什么体现?是否农村女性自杀率在三个年龄区间中也同样都下降了?再比如,假设农村女性自杀率下降了,且由农村女性劳动力向外迁移所造成,那么,又如何理解那些60岁及以上的不能外出务工的老年女性在这个假设中的位置?因为无法测量“年龄”这个重要变量,景军先生等不得已只能遗憾地回避这些问题。因此,他们在处理农村女性迁移的时候就仅将女性年龄限定在“16岁以上和60岁以下有劳动能力者”(景军等,2010:25),从而无法考察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女性群体在整个自杀率中的“贡献”了。

由是,才有了笔者开篇所提出的试图在本文中解决的一些问题。

二、数据来源与说明

景军先生等所收集运用的数据是经过他们处理和矫正后的官方报告的自杀死亡率数据,其长处在于数据的样本量较大,因而可以对全国的情况做些基本分析。然而,其缺陷同样显而易见,如一致性缺乏,个别年度数据缺失,部分数据甚至存在性别和城乡颠倒等(景军等,2010:22)。除这些缺陷外,最重要的还在于:一是这些数据在基本变量的统计上的缺失,如“年龄”变量;二是上述四个数据库的统计口径有差异,且各自的样本量大小也严重不一致,各自的漏报比例也不一样,如1991年至2000年来自“全国疾病监测点”的数据,其样本量为1000万人,而2002年至2009年的数据来自《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和《中国人口统计年鉴》两者结合推算的结果,这两个数据的样本覆盖总量约为1亿人口,较之全国疾病监测点的样本量而言要大十倍!关键还在于这两个数据库各自的漏报率有差异,据有些研究者指出,全国疾病监测点1996至1998年的漏报率约为22.46%,而通过对1995年8月至2000年8月死因为伤害和精神疾病的数据进行再查后发现,1998年和1999年间实际自杀死亡人数被漏报的比例约为28.13%(王黎君、费立鹏等,2003:889-892)[②],而对于卫生部死亡登记系统的数据,费立鹏指出其漏报率为18%(费立鹏,2004:277)。然而,即使如此高的漏报率也仅仅只就精神疾病和伤害数据进行再查所得出的矫正结果,而实际上却还有很多没有进入医院系统而自杀死亡却登记为正常死亡的,因此,实际漏报率可能比这两个披露的数字还要高。所以,将上述两个数据库的数据整理后放在时间链条中进行比较时难免会有失准确。因此,如果将漏报率调整进入数据后,2000年以来的自杀率显然会比景军先生等人所整理出来的要高,与1990年代的相比较后,就会发现尽管自杀率呈下降趋势但并不会太明显,对于这种判断,中国医学科学院的杨功焕教授等人通过仅用疾病监测点的数据揭示出,在1991年至2000年间,中国人群自杀死亡处于稳定状态,没有明显下降(杨功焕等,2004:280)。对于2000年以后的数据,目前还缺乏十分准确的系统数据,因而是否显著下降似乎还不好判断。

基于对景军先生等人所使用的数据的简要述评,笔者再介绍本文所要运用的数据。与上述官方数据不同的是,本文数据均为笔者以及笔者所在研究团队近3年来在全国多个省份通过以行政村为单位而展开的质性调查而获得[③]。从时间上来说,本文所收集的数据跨度主要为1980年至2009年,部分数据涉及到1979年以前,但本文主要分析近30年来的自杀率的变化,因此,所运用的数据也就仅限于1980年至2009年。本文所收集的数据在空间范围上包括了湖北、湖南、河南、山西、安徽、福建、江西七省,共34个村,人口总规模为38835人。其中,本文所要考察的人口群体规模为28461人,青年人口为13222人,中年人口为11751人,老年人口为3488人。在本文中,人口年龄区间的选择遵循官方统计口径和学界统计数据中的共性划分标准,即所谓青年人口,是指年龄在15-34岁的人口,中年人口是指35-59岁的人口,老年人口则是指60岁及以上的人口,基本情况见表1。

表1:调查样本基本人口构成(人)

年龄区间

合计

青年(15-34)

中年(35-59)

老年(60-)

性别

6810

6088

1669

14567

6412

5663

1819

13894

合计

13222

11751

3488

28461

尽管本文的样本量远不及全国疾病监测点以及中国卫生统计年鉴的数据,但本文数据有一个上述两个数据库所不具备的长处:一是漏报率尽可能低,实际上根据笔者自己近三年来对农民自杀的调查经验来看,死亡登记系统的漏报率是极高的,仅以本文所调查的这些村庄为例,有些村庄的漏报率几乎在300%左右,对于老年人的自杀死亡的漏报率有些村庄甚至会高达500%以上,远不止前述一些学者所披露的18%或28.13%。因此,官方的统计数据可能有着极其巨大的误差,这种误差几乎可以抵消任何看似科学的解释,即使如本文铺地毯式的一个一个村落调查获得最近30年甚至尽可能长时段的自杀数据,其漏掉的误差也至少仍在20%到30%左右,这与自杀是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有密切关联;二是本文所收集的数据在时间长度上是连续的,且时间跨度较大;三是本文所收集的数据除性别等变量外还特别照顾到了“年龄”这个十分关键的变量,从而有助于我们更为精细地分析自杀率的变化。

对于分析单位的选择,本文选择年均自杀率,所谓年均自杀率即是指在一段时间范围内,平均每年自杀死亡的人数除以相应的该年的人口总数,在比率上本文选择以十万分之一为单位。需要说明的是,相应的该年的人口总数在本文的处理中即以现有人口数为恒定标准,之所以如此处理是因为,本文无法收集到各村落历年十分准确的人口数据。选择现有人口数据作为恒定标准并不影响我们观察自杀率随时间而发生的变动,这是因为,现有人口尽管一般而言均会较既往人口数略大,但考虑到199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2000年以来各村落中都有部分人口永久性地迁移出村庄的变化,实际上就可以将现有人口数近似地等同于各时段的人口数。

当然,由于本文所收集的数据的总体样本量较景军先生等所整理的数据样本量小得多,因此,本文无意于将研究结果和结论推算理解全国的情况,同时,也无意于事实上也不可能对他们的研究结果和结论进行证伪。本文的目的是试图在既有这些研究结果和结论之外呈现出另外一种可供商榷的可能性假设,并试图以此来引起其他具备条件的研究者运用更大样本量的数据来验证本文的研究结果和结论。

三、对数据的描述和分析

 

(一)简要情况

    本文共收集到七省34村自1980年至2009年共604例自杀死亡案例。其中,男性共264人,女性共340人,仅从人数上看,女性比男性约高出近1.3倍,详细情况见表2。

 

表2:1980-2009年自杀死亡分性别分年龄别人口数(人)

性别

年龄区间

合计

青年人

中年人

老年人

45

39

180

264

133

58

149

340

合计

178

97

329

604

   

由表2,我们能非常直观地看到中国农村自杀的基本特征,即在年龄区间上呈现出两端高中间低的特点,各年龄区间和分性别的自杀率情况见表3。

表3:1980-2009年自杀死亡率分性别分年龄别情况(1/10万)[④]

性别

年龄区间

合计

青年人

中年人

老年人

22.03

21.35

359.50

60.41

69.14

34.14

273.04

81.57

合计

44.87

27.52

314.41

51.84

表3显示,农村在1980年到2009年30年间,总体年均自杀率为51.84/10万,比已经公布的大部分数据都要高,这可能与本文所收集的数据尽可能详尽有关。因此,有理由认为既有研究数据完全有可能低估了过去30年中国农村的自杀率。不过,从表3可以发现与既有研究定论似乎不同的是,尽管农村自杀率在年龄区间上呈现出两端高的情况,但并不表明这种特点完全符合自杀年龄分布的东亚型或马鞍型(如日本自杀率的年龄特征),因为表3的数据显示,老年人的自杀率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或总体情况,均远远高出另外一端有着“较高”的自杀率的青年人,从总体情况看,老年人的自杀率比青年人高出约7倍。为何会出现这种似乎与学界公认的数据相悖的状况呢?在笔者看来,这主要是由于本文所收集的数据包含了近10年来的情况,而既有研究结果所显示的大多是1987年至2000年左右这段时间的数据,我们在接下来的按年代考察中会更清晰地发现这是为什么。从性别状况来看,总体自杀率上,女性比男性要高,但差距同样不如既有研究所揭示的水平那样悬殊,从分年龄区间的性别状况来看,青年人中女性自杀率比男性高出3倍多,而中年人的分性别自杀率的差距和老年人的分性别自杀率差距均非十分巨大,且与人们惯性地认为中国农村的自杀率女性比男性高出很多倍不同的是,老年人中男性的自杀率反而比女性要高。

(二)复杂情况

表2和表3都只是给我们展示一个大致的总体情况,如果我们仅以此种情况便开始大发宏论或做出大的判断的话,那么我们的研究结果很有可能会与实际的更细微的情况严重不相符合。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更加精细的层面描述自杀人数以及自杀率在这30年中的各种分布的变化情况,表4则反映了自1980年至2009年这30年间农村自杀率在年代区间和年龄区间两个变量上的细致变化。

表4:1980-2009年分年龄别、年代别自杀率分布情况(1/10万)

年代区间

年龄区间

青年人

中年人

老年人

合计

1980-1989

65.04

20.42

100.34

37.34

1990-1999

51.43

34.89

232.22

48.92

2000-2009

18.15

27.23

610.67

69.27

合计

44.87

27.52

314.41

51.84

由表4的数据显示,我们发现,我们所调查的这些农村的自杀率并未能出现显著下降,相反,1990年代相较于1980年代,自杀率上升了约1.3倍,而2000年以来的这10年相较于1990年代又上升了约1.4倍,较之1980年代则上升了近2倍[⑤]。总体自杀率不断上升并不表明各年龄区间的自杀率均在上升,表4还揭示出,在1980年至2009年这30年中,只有青年人的自杀率是持续下降的,由1980年代的65.04/10万,较为明显地下降到1990年代的51.43/10万,然后陡然下降到2000年以来的18.15/10万。老年人自杀率则在这30年中一直较为明显地上涨,且在2000年以后急剧上升!而中年人的自杀率则在1990年代有一个小高峰,相较于青年人和老年人自杀率的变化而言,中年人的自杀率其实是较为稳定的。

叙述至此,我们可以做出的第一个小结是,从我们调查的样本数据来看,农村自杀率在过去30年中有可能并没有显著下降,相反还有可能会是显著上升,尽管青年自杀率确实在过去30年中显著下降了,但由于老年人的自杀率急剧上升,不仅抵充掉了青年人的自杀率的下降效应,而且还拉升了总体自杀率。这是本文与景军先生等的发现既相同(都发现了青年自杀率显著下降)但又迥然相异的一面(总体自杀率受老年人自杀率急剧上升而拉升)。

鉴于此,本文将继续细化理解农村自杀率在各变量上的分布的变化情况,见表5。

 

表5:1980-2009年自杀率分年龄别、性别和年代别的分布情况(1/10万)

年龄区间

年代区间

青年人

中年人

老年人

总体合计

1980-1989

38.18

93.57

13.14

28.25

125.82

76.97

37.34

1990-1999

11.75

93.57

29.57

40.61

233.67

230.90

48.92

2000-2009

16.15

20.27

21.35

33.55

718.99

511.27

69.27

合计

22.03

69.14

21.35

34.14

359.50

273.04

51.84

由表5,我们可以知道在不同的年代、不同的年龄区间中,是男性还是女性的自杀率在发生变化。根据表中的数据显示,我们可以发现,在1980年代中,自杀率最高的是老年男性,其次才是青年女性,然后是老年女性,对于中年人来说,在这三个年龄区间中,他们的自杀率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均不算太高。然而,既有研究中尤其是自杀流行病学的研究显示出,1980年代主要是青年女性自杀现象十分突出,似乎给人造成的一个印象是,在整个1980年代自杀问题主要存在于青年女性身上。不仅如此,笔者在做田野调查时也经常为经验现象笼罩之后“做出”1980年代的农村自杀主要是青年女性的自杀的“判断”。然而数据整理发现,老年人自杀率在这10年中并不低。究其被忽视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的情况可以说明,其一是青年人口绝对数字庞大,因此,即使自杀率比老年人低,但其绝对数字却比老年人多。以本文的数据为例,1980年代自杀死亡总数为145例,其中,青年女性自杀死亡共60人,占三个年龄区间在这10年中自杀死亡总数的41.38%,青年男性有26人,与青年女性自杀死亡数总共占这10年中三大年龄区间自杀死亡人数的59.31%,而老年男性只有21人,同样,老年女性只有14人。但现实生活中,给人们视角冲击最直接的无疑是直观的绝对数字而非经过计算转换后的作为整体社会事实的自杀率。其二,老年人在自杀死亡的成功率上比青年女性高得多,很多时候人们甚至会因为老人年龄已经较大而放弃抢救,相反,青年女性自杀未遂者远高于老年人,因为他们(她们)被送进医院进行抢救的可能性也要高得多。因此,在自杀流行病学的调查统计中就极其容易形成一边倒的判断失误的情况。与此同时,在现实田野调查中,人们大多数时候不愿意谈论自杀,即使谈起也多以只谈自杀死亡者的情况为主,而对于自杀未遂者,被访谈对象往往怕“惹上”“搬弄是非”之嫌而尽量不谈。所以,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在1980年代,青年人尤其是青年女性的自杀确实非常严重,但这并不等于老年人自杀可以忽略考虑。

在1990年代中,就我们所调查的样本来看,青年自杀率开始下降,但这种下降趋势并非是青年女性的自杀率下降所带来的,而是由青年男性的自杀率的下降所致,青年女性的自杀率相较于1980年代而言基本保持稳定。在这10年中,中年人和老年人的自杀率则均出现了上升,并都达到近乎2倍甚至2倍以上。

2000年以来的10年中,我们所调查的样本数据显示,青年人的自杀率显著下降。与1990年代不同的是,这10年里青年男性的自杀率较之于1990年代的明显下降而言出现了小幅反弹,但总体而言保持较为稳定的状态。而青年女性自杀率则是急剧下降,且其自杀率开始与青年男性逐步接近。也就是说,自杀率的性别差异在青年人这个年龄区间中由此前20年的十分鲜明开始往消弭转换。同样,中年人的自杀率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从降幅上来说,男女性别差异不大。然而,与青年人和中年人都不同的是,老年人自杀率继续急剧上升,老年男性的自杀率相较于1990年代上涨近3倍,相较于1980年代上涨近6倍,老年女性的涨幅虽较男性小,但比之1990年代也上涨了近2倍,而较之1980年代则上涨了6.6倍。

与1980年代人们直观感受农民自杀以青年女性为主的状况不同的是,2000年以来则能直观感受到以老年人为主的情况。以绝对数字为例观察,2000-2009年间,自杀死亡合计269例,其中,老年人自杀死亡总共213例,占整个10年中三个年龄区间自杀死亡人数的79.18%,而青年人自杀死亡数总共为24人,仅占这10年自杀死亡总数的8.92%。因此,这一绝对数据给农村人同时也包括研究者的冲击是,青年人自杀已经退潮,而老年人自杀则占据了绝对的支配地位,以致我们在某地农村调查时,当地农民竟然夸张地说“近10年来我们这里就没有正常死亡的老年人!”显然,与1980年代老年人自杀在绝对数上较少但在自杀率上仍较高有所不同的是,2000年以来的这10年中,老年人自杀无论是从自杀率还是从自杀死亡的绝对数字来看,均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叙述至此,我们可以做出的第二个小结是,就我们的样本数据显示来看,农村自杀率在年龄区间上的表现为,青年女性自杀率在经历了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较高位平稳运行后,在2000年以后急剧下降,青年男性在1990年代经历了一个下降过程,2000年以后略有反弹但总体比较平稳运行;老年人的自杀率在整个30年中一直呈上升态势,从未下降过,且在2000年以后走向高位恶性运行的状态;中年人的自杀率总体来说变化并非十分剧烈。

区分出这些细微的差别后,我们再回过头来考察农村自杀的总体情况。首先,从总体来看,女性自杀率随青年女性自杀率下降而下降。但这种下降如果分年龄区间考察就会发现,并不是每个年龄区间的自杀率都在下降,相反,在青年女性自杀率显著下降的同时却是老年女性的自杀率急剧上升。其次,农村自杀率从总体上来看,因为考虑了年龄区间的变量,我们发现其随着老年人自杀率的急剧上升不仅没有走低相反还被拉高。宏观数据之所以无法显示出这种判断且还显示出农村整体自杀率走低的情况极有可能与严重的漏报有关,根据笔者这3年多来关于农民自杀的田野调查经验来看,老年人自杀被漏报的比例可能高达至少是实际数字的三到五倍以上,他们中的绝大部分自杀死亡者均被当做正常“老死”处理,只有极少数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或极少数引起纠纷从而惊动当地公安部门的才会在死亡登记上报过程中作为自杀处理。以本文的数据为例,30年所收集的自杀死亡者中,如果按照官方登记数字处理,老年人自杀死亡数可能会减少220到260人,由此,仅考虑老年人漏报一项,按年代计算,整个农村的自杀率会在1990年达到一个较高位置运行后便会在2000年后下降。然而,根据我们前述细致描述可以知道,实际情况可能会完全相反。

四、解释与讨论

通过对近30年来七省34村共604例农民自杀死亡的案例的详细描述分析,我们总结出,青年自杀率在近10年来急剧下降且主要是由青年女性自杀率的急剧下降所带来的,与之同时并存的却是老年人自杀率急剧上升,且大幅拉升了整个农村自杀率在近30年中不断往高位运行。如何解释这种变化?

景军先生等(2010)说,农村女性自杀率下降是由于农村女性劳动力外迁所形成的。显然,在笔者前文的分析基础上,我们不难看出,如果这一解释变量完全准确的话,那么就意味着老年人的自杀率尤其是老年女性的自杀率不应有如此大幅度的上升。因为自杀流行病学以及我们此前的研究都揭示出,约有60%的农民自杀均与家庭矛盾有关,这其中至少有30%的自杀事件发生在婆媳之间,1980年代主要以青年媳妇的自杀较为多见,1990年代时,婆婆自杀同样较多。然而,在大量青年人外出务工后,如果说青年女性规避了从属地位和家庭纠纷的话,那么,老年人特别是老年女性也应同样规避了这两点,但我们并未见到老年人自杀同样因此而减少。而对于自杀工具的规避,青年女性即使外出务工其实仍然无法规避,相反却习得了更多自杀手段,但她们的自杀率却确实显著下降了。因此,农村女性向外迁移可能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农村青年女性自杀率的下降,当然更无法对应本文所提出的总体自杀率的上升的情况。所以,我们要从新的角度思考到底是哪些因素导致了这种青年人特别是青年女性自杀率显著下降而老年人自杀率却显著上升的的变迁。

(一)代际关系的变动影响了自杀率的变化

从广义上来说,代际关系就是指家庭内部不同辈分之间基于抚育、赡养、继承、交往和交换等所建立的关系,如王跃生先生(2010:117)对代际关系的定义。从狭义来说,就是指亲代与子代之间的支配关系和交换关系。本文所说的代际关系的变动即是从狭义的亲代与子代之间的支配关系和交换关系尤其是支配关系来考察的。

陈柏峰(2009)曾从代际关系变动中由亲代对子代的支配权向被支配权转换的角度讨论了其与老年人高自杀率的关系,他认为这种转换使老人处于家庭结构中的弱势地位,伴随支撑老年人自杀的社会基础和价值基础均已具备的情况下,老年人自杀在本世纪初的10年来形成一股潮流。笔者曾同样将之作为一个维度阐释农村老年人为什么会在本世纪初10年来大规模自杀(刘燕舞,2009)。笔者在调查时发现,老年人自杀主要是疾病和养老遭遇困境而选择的结果,而这两者对于失去劳动能力或能力明显不足的老年人来说,分田到户以来因为国家和集体长期在这方面缺席,他们必须要依靠自己的子女才能解决这些困境,然而,正是代际关系中老年人的支配权已经丧失,而无法有一套硬的机制来使得子代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因此,除了“自杀”能够相对较为“体面”地死去,剩下的就只是慢慢“病死”或“饿死”[⑥]。传统代际关系可能如费孝通先生(1998)所说是一种“反馈模式”,也即亲代抚育子代,而子代则在亲代年老后赡养亲代。然而,代际关系因支配关系的改变,造成当前已经自杀或正在经历自杀潮的老年人,尽管在他们年轻的时候确实是努力抚育子代,而现在却无法获得子代的“回馈”,无论是从感情上还是从物质上,子代所付出的均少之又少。因此,这种传统的反馈模式一旦缺失子代向亲代的反馈后,其实质就变成了一种代际之间的“剥削模式”,即子代剥削亲代,当亲代没有剥削价值了后,他们也已经老了,这个时候就更加使得老年人在生存困境中陷入绝境,从而引起他们自杀。

代际关系变动显然不是一个短期过程,因此,当前已经开始定型的“剥削模式”会造成大量老年人自杀,然而,在变动初期,当亲代在支配关系中比子代强势的时候,同样会引起子代的不适应。就农村而言,这集中表现在婆媳(也包括公公和媳妇之间)关系的纠纷中。一个给调查者最直观的印象是,1980年代和1990年代前期的婆媳纠纷中,很少有婆婆自杀的,绝大部分均是年轻媳妇自杀(刘燕舞、王晓慧,2010),而1990年代中后期以后,这一形势开始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婆媳矛盾中,很少有见年轻媳妇自杀的,而大多数时候均是年老的婆婆自杀。反过来说,这一方面可以解释为什么1980年代和1990年代青年女性的年均自杀率如此之高且在绝对数字上给人一种只有年轻妇女自杀的直观印象,被访谈者同样反映“那十多年中,年轻妇女喝农药简直喝疯了!”另一方面,从时间上来说,与青年女性略有差异的是,青年男性是最先从代际关系的支配结构中转换过来的,然而他们与亲代的矛盾冲突在1980年代中尤其是1980年代初期时仍然是比较严重的[⑦],但1990年代初期以后青年男性与亲代之间的矛盾冲突便有根本性的缓解。因此,青年男性自杀率才会在1990年代较之青年女性而言明显下降。

(二)离婚率与青年自杀率呈反向作用关系

家庭纠纷中除发生于代际之间外,还发生于另外一个重要的关系维度之间,即夫妻关系之间。如果说60%的自杀事件起于家庭纠纷的话,那么夫妻关系之间的家庭纠纷导致自杀的至少在20%以上,从直接原因来说,有婚外情、家庭经济困难、赌博、身体疾病、婆媳纠纷次生的夫妻纠纷、繁重的劳作等等。然而,真正影响这些直接原因并进而影响自杀率的变化的是离婚率的变化。对于离婚率与自杀率的关系,经典自杀学理论家迪尔凯姆(1996:289-297)曾经就有过专门论述,在他看来,离婚率与自杀率成正比例关系,因为离婚使得男性在婚姻中所获得的对自杀的免疫力系数降低从而引起他们自杀,对于女性来说,他认为离婚对她们有利,因此,离婚并未使女子自杀同男子一样增加。中国农村的情况与迪尔凯姆所论述的有相似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相似的是,离婚对保护妇女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并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妇女自杀的可能性。但相异的是,离婚虽然开始也导致部分青年男性的自杀,但并未能显著地影响到自杀率的变化。因此,从总体上来说,离婚因为使得女性自杀的减少而使得整个青年自杀率呈下降趋势,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发现,当前中国农村的离婚率与自杀率是成反比例关系的。笔者的一些调查数据可以初步佐证这一点。以笔者调查的京山鄂村、大冶丰村、山西晋村为例,三村青年离婚数与青年自杀数的关系见图1[⑧]

由图1的折线关系可以明显看出,1994年以前离婚现象较少,而青年自杀死亡人数则较多,而1995年以后青年离婚件数较快上升,自杀死亡人数则急剧下降,这种变化差异在2000年以后的10年更为清晰,青年自杀死亡数达到这三十年中的历史低点,而青年离婚数则达到了这三十年中的高点。

调查中的一个质性感受是,在谈到1980年代至1990年代中期这段时间内为什么青年女性选择自杀时,一些自杀未遂者以及那个年代经历过来的人普遍认为,那个时候人们离婚意识总体上比较弱,人们的观念仍然比较陈旧,认为离婚是自己甚至自己所在的家族的“丑事”。再者,当时的整个社会家庭结构决定了作为子代的被支配地位以及夫妻关系中的女性的被支配地位,所以,一些妇女表示,“离婚了,别人笑话不说,万一再嫁一次还是找到那样的婆婆或那样的丈夫,难道还再离一次?那这样的话何时是个尽头呢?”因此,青年女性的从属地位在当时的结构条件下确实无法改变,但家庭纠纷和矛盾又客观上存在,在这种结构性张力中,青年女性往往选择了自杀这种极端方式以解决自己在这种结构中的不适和困境。

与将自杀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武器”的1990年代中期以前的形势不同的是,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则是将离婚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武器”。一些青年人表示,“日子过不下去就离了算了,谁跟谁无所谓,还不是一样过日子”,这是与此前一段时期很不相同的说法,是他们一种新的人生态度和婚姻观念。离婚的“意识”一旦“觉醒”后,青年女性不仅以此来作为与男性谈判的“筹码”,同时还作为威胁已经处于被支配地位的公公或婆婆。生活中遇到矛盾时,青年女性不再像此前一代人那样选择要么屈服于公公婆婆,要么选择自杀以逃避这个压抑的权力结构,而是选择这样一种说法“你不让步,我就跟你儿子离婚,反正我是女的,我八十岁都有人要,你儿子就等着打光棍吧”。 如果不是因为离婚意识的觉醒,从而使得离婚率攀升,那么,上述这些离婚件数就有可能转换成自杀件数。如此一来,青年女性的自杀率就可能仍然维持在高位运行。离婚的逐渐增多实际上反过来也强化了变动后的代际关系中老年人被支配的地位,因而,以前主要存在于青年人尤其是青年女性的困境逐渐转换成了老年人的困境。因此,我们才会看到青年女性自杀率下降以致整个青年人的自杀率下降,而老年人的自杀率则急剧上升。然而,离婚的兴起还悄然地开始影响到青年男性的自杀率的变化。青年男性的自杀率在1990年代显著下降后,却在2000年以后出现微幅回升,尽管这种变化并不十分显著,然而这回升的部分绝大多数却都是因为离婚所导致的[⑨]。所以,离婚可能是把双刃剑,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此前容易受伤害的青年女性后,却又有可能在一种新的不平衡中伤害亲代,而且从长远来看,导因于婚姻挤压效应的持续加剧,对青年男性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伤害。

(三)当前农村自杀率变化是现代性侵蚀农村的产物

过去的100多年,现代性持续不断地进入或下渗中国农村,但现代性真正对农村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却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的这30年中。现代性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持续地进入农村并持续地产生作用。代际关系变动与离婚率的上升本质上是家庭结构内部的纵向关系与横向关系受到现代性长期侵蚀后的产物,而当前自杀率的变迁样态实质上就是这种产物的产物。现代性的核心是理性化(陈嘉明,2006),它在农村进入的具体表现就是,农村组织的科层化和农民生活、生产的理性化,尤其后者对农民的影响可谓前所未有。其核心特征又以整套“市场”逻辑的建立为标志,不仅是农民之间,而且一个家庭内部有血缘或亲缘关系的人都开始按照“市场”的思维方式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市场讲究“算计”[⑩],讲究个体幸福,排斥感情,排斥集体或群体。

以代际关系变动为例,代际关系中的交换维度包含了物质与感情两部分,但在物质上,根据市场的法则,是有“质量”的“优劣”区分的。因此,当老年人年老后要求子女回馈时,其理由是基于“我生了你,养了你,我老了你就应该养我”。然而,当市场的思维方式进入以后,我们经常听到子媳们的辩解“你是生了我,你也是养了我,但你养‘好’了我吗?正是因为你没把我养‘好’,害我现在这么苦,负担这么重,我自己都活不好,哪还能顾你们呢?”事实上,年轻人也并非就真的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仅是最低限度的“不饿死”老人的赡养水平在当今中国的绝大部分地区的农村都应该具备。然而,年轻人之所以如此理直气壮就是因为市场的思维方式长期侵蚀后,他们已经将这一套逻辑内化为一套合理的价值观念了,因此,他们并未觉得这有什么错误。反过来说,老年人同样在接受这样一套秩序,他们甚至在这套秩序下反思自己年轻时确实没能为子女带来更多好处,以致年老了还要“拖累子女”,“与其这样,就还不如把药一喝去屁,反正六七十岁了,早晚是要死的,现在死就算是顺条道!”此外,我们还需要明白的是,为什么同样是接受市场逻辑,但在代际关系的纠纷中却是老年人选择自杀而非年轻人?这是因为,市场遵循的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只有强者才有利于自己在市场中生存。老年人一旦进入这样一套秩序之后,因为年老会导致机体的各种衰退,以致他们无法靠出卖劳动力从事生产以交换其生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这种艰难的现实表明,如果想生存下去,要么家庭养老,要么国家和集体养老。而实际情况则是,截止至当前新农保试点开始之前的近30年的时间里,国家和集体在农村养老体系中是完全退出的(少数五保户除外),而家庭养老所需要的原有的代际关系模式已经解体以致无法支撑家庭养老的合法性,因此,老年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除了选择“自杀”这种在他们看来比较“体面”的死亡方式外,就只能“苟延馋喘”地饿死了。

同样,现代性的侵蚀也影响到了夫妻关系层面。夫妻双方正在由追求家庭的整体幸福向逐步追求单纯个体的幸福转换,这对于1970年代以后和1980年代以后的青年夫妻来说尤其如此。总体来说,以笔者上述调查的几个村庄的离婚为例,80%的离婚由女性提出,就直接原因来说,这80%的女性中,至少有80%的案例并非遭遇传统意义上的家暴或其他来自家庭内部的困境而使她们提出要离婚。相反,与作为传统意义上的受害者角色不同,她们主要是在外务工后与人发生婚外情并进而认为婚外情对象是更能托付她们余生幸福的人而引致的离婚。且吊诡的是,有孩子的青年女性中100%的都没有带走孩子,而是选择了“净身出户”。同样,遭到婚姻挫折打击的青年男性也并未努力负担起对家庭的责任,他们与青年女性一样,将孩子扔给自己的父母托管,自己继续外出再次去寻找自己的幸福。正是在这样一种婚姻价值观的基础上,尽管遭遇婚姻挫折,青年男性和青年女性不再像1980年代和1990年代初期一样选择自杀以作为解决挫折的手段,而是选择离婚寻找新的幸福。从减少青年女性自杀的角度来看,现代性的侵蚀也许是一件好事,然而事情的矛盾就在于,离婚同样会对家庭乃至社会造成伤害,至少会对家庭中的老年人和年幼的孩子造成莫大的伤害,甚至也会对因为婚姻挤压效应等系列因素而使得越来越处于婚姻市场结构中弱势地位的男性青年产生伤害。且更为致命的是,现代性的侵蚀仅仅是更有利于市场中的强者,对于弱者来说,则会更加进一步加剧他们在生活中所遭遇的困境,以致弱者的自杀越来越突出,老年人的自杀潮就是一个很好的注脚。因此,笔者认为,老年人自杀率的急剧上升与青年女性自杀率的急剧下降,其实质都是现代性长时期持续地侵蚀农村的产物。

五、结语

最后,我们再回到本文开篇所提出的问题上来。相较于景军先生等判断中国农村自杀率下降是由农村女性自杀率下降进而是由农村女性的迁移所导致的观点不同的是,本文利用笔者以及笔者所在研究团队近3年来在7省34村通过质性访谈而获得的改革开放30年来共计604例自杀死亡数据的分析指出了另外一种可能的图景:当前农村自杀率整体上仍呈上升趋势。近30年来农民自杀的复杂样态揭示出,中年人自杀率总体变化较为平稳;青年人自杀率在1990年代及以前维持在较高位置运行,2000年以后则因为青年女性自杀率的下降使得青年自杀率呈显著下降态势;老年人自杀率在这30年中不断呈现出急剧上升的态势。本文认为,影响自杀率出现这种复杂变化的并非农村女性迁移所导致,而是由于代际关系变动中亲代的支配权转换至子代层面以及夫妻关系模式变动中离婚的迅速加剧所造成,而这种变化背后更为深刻的因素则是现代性长时期持续地对农村的侵蚀所致。因此,当前农村自杀率的复杂变化实质上是现代性侵蚀农村的产物。

 

参考文献:

[1]景 军等. 农村女性的迁移与中国自杀率的下降[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20-31.

[2]Phillips Mr, Li XY, Zhang YP , “Suicide rates in China 1995-1999”, Lancet. 2002(359):835-840.

[3]王黎君等.中国人群自杀死亡报告准确性评估[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 2003(10): 889-892.

[4]费立鹏.中国的自杀现状及未来的工作方向[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 2004(4): 277-279.

[5]杨功焕等.中国人群自杀水平的变化趋势和地理分布特点[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 2004(4): 280.

[6]何兆雄.自杀病学[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7年。

[7]王跃生.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理论和经验分析——以北方农村为基础[J].社会科学研究. 2010(4): 116-123.

[8]陈柏峰.代际关系变动与老年人自杀——对湖北京山农村的实证研究[J].社会学研究. 2009(4): 157-176.

[9]刘燕舞.自杀秩序及其社会基础——基于湖北省京山县鄂村老年人自杀现象的个案研究[J].现代中国研究(日本),2009年10月,总第25号。

[10]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11]刘燕舞,王晓慧.农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现象研究——基于湖北省大冶市丰村的个案分析(1980-2000)[J].青年研究. 2010(1): 65-79.

[12]迪尔凯姆.自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

[13]陈嘉明.现代性与后现代性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附:英文标题、摘要与关键词

The Suicide Issue In The Contryside(1980—2009

Liu Yan-wu

(China Rural Governance Research Center of HUST, Wuhan, Hubei, 430074)

Abstract: according to analyzing 604 peasant’s suicide death cases which we collected by the qualitative interview from 1980 to 2009 in 34 villages in 7 provinces, this thesis argues that the suicide rate in rural society still increases quickly. The suicide rate of the young people decreases remarkably but the elder’s suicide rate increases sharply. However, the women’s suicide rate decreases so prominently as to make the total suicide rate of the young people decrease, and the elder’s suicide rate increases so quickly as to make the total suicide rate in the rural society increase rapidly. This thesis indicates that this situation is not determined by the moving of the women in the countryside but determined by the change of relation between generations and divorce. While the deep mechanism reveals that this situation is the product of modernism which enters rural society continuously.

Keywords: young women’s suicide rate; elder’s sucide rate; the change of raltionship bewteen generation; divorce; modernism

 



[①]刘燕舞(1983-),男,湖南平江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生,主要从事社会学理论及其应用、农村社会学与乡村治理研究。

联系方式:电话—15871746526;邮箱—[email protected].

[②]景军先生等同样引用了这篇文献,但与笔者阅读到的有些误差,可能是笔误的原因,景军先生等根据这篇文献指出自杀漏报比例约为8.6%(景军等,2010:23),然而,这篇文献的所计算出的漏报比例为28.13%,同样,全国疾病监测点1998年用“捕获-标记-再捕获”的方法评估该系统在1996到1998年的漏报率约为22.46%(见王黎君、费立鹏等.中国人群自杀死亡报告准确性评估[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3(10):891)。

[③]数据收集中大部分为笔者自己通过驻村调查的质性访谈方法所获得,笔者第一次关注农民自杀并进行专题调查是2008年国庆前后在湖北省京山县进行的为期半月的调查,此后笔者又先后在湖北省大冶市、河南省信阳市、山西省河津市、湖北省应城市、湖南省岳阳市等地就农民自杀问题进行了累计120天的专题调查,调查以行政村为单位,吃住都在农户家里,每个点调查时间最少的为15天。本文还运用到了笔者所在的研究团队——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一些研究人员的部分数据,他们分别是:陈柏峰、吕德文、杨华、张世勇、宋丽娜、赵晓峰、郭俊霞,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当然,文责由笔者承担。

[④] 表3的数据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在合计栏中,总体自杀率的数据按现有人口来测算的,也即所调查的总人口规模38835人,其他合计栏目则是按照表格中的年龄段的现有人口数来测算的。

[⑤]对于1980年代的自杀率,我们以研究自杀比较权威的何兆雄先生披露的数据为例,他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推算出1984至1986年三年间农村的年均自杀率为29.50/10万(何兆雄.自杀病学[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7年,第182-183页。),如果我们参照前述权威数据所披露的28.13%的漏报率进行调整,那么,这个数字会达到37.80/10万,这与本文所收集的“37.34/10万”就比较接近了。

[⑥] 因为国家和集体在老年人的医疗和养老方面的缺位,当子女不孝的时候,被活活饿死或无奈地躺在床上病死的并不少见。笔者2010年在某地调查时,一个管理片中,被活活饿死的老年人至少有4个,而很多病死者的惨状更是不忍提及,有一位老人因为生病,子女既不给其医治,又害怕其死在2009年的春节,从而给家庭带来不吉利,于是,他们在农历12月24便开始断食断水,老人在还清醒的时候将撒在床上的大便气愤地朝窗户和门上扔,最后硬是撑到2009年的大年初一上午才断气。

[⑦] 1980年代初期,青年男性自杀的直接原因主要有婚恋挫折(包含未婚的失恋和已婚的夫妻冲突)、生活贫困、身体疾病以及与亲代的冲突,其中与亲代的冲突导致自杀的约占30%。如笔者调查的湖南省岳阳市某村,1980年代的2例已婚男性青年自杀均是因为安排经济生产时与他们的父亲的冲突所导致,两位自杀死亡的男性青年都是因为一次性砍伐树木过多而遭致他们的父亲以“败家子”的严重指责,而他们则扬言自己已经分家立业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但他们的父亲则认为作为儿子再如何分家立业也还是老子的儿子,因而也就还得听老子的意见。而作为儿子的这两位男性青年则辩称,如果自己成家立业后连砍多少根树的“主”都做不了的话,那还不如“寻死路”算了,双方僵持中都不让步,最后这两位青年男性一位喝农药自杀死亡,另一位则吊死在自家的房梁上。

[⑧] 按照严格的学术分析来说,此处制图同样应该将离婚数与自杀数换算成离婚率与自杀率,但现实条件的限制是,笔者此前收集数据时未能收集青年中结婚的具体对数,因而无法准确地算出离婚率。但好在离婚率与自杀率两者都是小概率事件,一般都用千分率或万分率(当然,自杀率较常用十万分率)表示,因此,从离婚件数与自杀死亡数来看两者的关系,在图中的曲线上仍能较为准确地表示出来。

[⑨] 如笔者所调查的河南省信阳市某村,2000年以来,已婚男性青年自杀死亡共3例,其中有2例均是因为妻子在外务工发生婚外情后闹离婚而自杀的,另1例则是因为病痛,其妻子嫌弃他不能赚钱因而整天咒骂吵闹而自杀的。

[⑩] 这是一种客观的表述,此处的“算计”意指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切合度,而非我们中文中作为贬义使用的算计某人或某事的带有阴谋论色彩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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