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村一级调查,经常能听到的说法是“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在乡镇一级调查则是“大事不出乡,小事不出村”,依此类推。然而,现在村庄内的冲突大量上升至矛盾出村出乡甚至到了中央。基层干部普遍认为,农民上访已经成为现在基层管理中的最大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当前农民上访的确处在深刻质变中。这是极其危险的事情,如何应对需有大智慧。
矛盾出村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新现象。随着农民流动增加,市场经济渗入,村庄边界开放,以权利本位为主导的现代法治观念及其他各种现代性观念全方位进入村庄,村庄越来越丧失自主解决内部冲突的能力。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以权利本位为主导的法治观点进入村庄,传统的村庄规范丧失了通过强制来解决内部冲突的合法性。每个村民都受到了普遍的、自上而下的以权利本位为特征的国家法律的保护,他们都可以以国家法律来实现自己的诉求,获得国家的支持。
第二,与村庄强制解决冲突能力丧失几乎同时发生的,还有村庄治权的弱化,即过去村庄掌握着相当部分公共资源,以用于公共事业,这部分资源因其公共,而可以不顾及少数人(少数服从多数)。分田到户以来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以来,村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一步虚化,各种合理不合理收费均被禁止,村庄集体无力再为村庄提供最基本的公共品,也无力防止少数人的搭便车行为。村庄不能解决自身的问题,矛盾便要出村。
第三,民族要复兴,经济要发展,农村要改变。国家因此必须与农民打交道,尤其是要征占土地等,国家(当然是通过地方政府)因此成为与农民直接接触的当事人,而使矛盾出了村。
比矛盾出村更根本的问题是农村边缘群体的崛起。所谓农村边缘群体,这里并无褒贬之义,主要是指与农村主流规范和行为有差异的少数人群体,这些人往往越出村庄主流规范,破坏既有秩序,挑战传统感情。任何一个时代都会有因各种原因产生的边缘群体,在传统社会和人民公社时期,这样的边缘群体受到主流规范压制,主流规范有强有力的对付边缘群体越轨行为的惩罚机制。比如人民公社时期,对懒汉的惩罚是说他的坏话,败坏他的名誉,让他或他儿子娶不上媳妇。若有更加严重的越轨行为,则可能被当作阶级敌人(坏人)来批斗。对边缘群体越轨行为的打击,使边缘群体龟缩在一个相当有限的边缘位置。且正是这种打击,弘扬了社会正气(中性意义上的“正气”),鼓励了社会主流价值,并维护了社会的主导规范。
分田到户以后,原有压制边缘群体的村庄内生力量逐步消失。压力性体制下面,乡村干部加重农民负担行为激起农民反抗。取消农业税后,集体经济进一步解体乃至消失,取消农业税本身又使国家进一步退出农村社会,农村内生供给公共品的能力快速下降。自上而下建设和谐社会不出事的考评机制,使地方政府不愿也不敢去充当压制边缘群体的力量。农村边缘群体的越轨行为越来越普遍。农村边缘群体快速崛起。
笔者在农村调研中,几乎每次都会听说和看到村庄中的狠人、恶人或痞人威胁乡村干部的“故事”,比如威胁不给他家3个低保指标就要让村支书全家死光,不满足他的无理要求就去上访。乡村干部受到胁迫,地方政府一般都不会伸出援手,因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惹事,怕事,且这样的事情很难有效处理。
中央在此类事情上也大都用“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群众利益”等大词笼统说明,强调多做思想工作,多说好话的态度。媒体更是不加区分地站在所谓弱势群体的立场,乐当“好人”。这样一来,农村社会中的少数边缘群体(狠人、恶人、赖人、钉子户等)崛起,他们为自己私利与乡村干部“斗智斗勇”,绝大多数农民成了沉默的大多数,在一边冷眼旁观。刁民代表了农民。长此“和谐”的后果,就是鼓励所有农民成为刁民。
上访是农民合法的权利,没有人可以阻止农民越级上访。地方政府可以做的,一是尽量不去触动农民利益,“不惹事”;二是尽量作为中间人去公正解决农民间的冲突;三是对过深介入到冲突中的下级政府官员进行处理处分等。从这个意义上讲,上级政府将越级上访作为考评地方政府的指标(尤其是其中的“信访考评一票否决”)是有效的,可以对地方政府构成一定约束。
问题在于,有些冲突与地方政府无关。地方政府介入调解,不仅劳而无功,还容易引起冲突中的一方甚至双方不满。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农民因为无理要求而上访,还有谋利型上访、要挟型上访等。上访为何会出现如此失衡,以至于正在发生质变?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农村边缘群体的崛起。地方政府面对无理上访的少数,既然不能采用强制手段限制农民上访,在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下,为防止被信访一票否决,就只能花钱买稳定,“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币解决”。地方治理中的原则丧失了,底线没有了,通过批评来求得团结的机制和通过斗争来施加教育的机制没有了,刁民代表农民乃至农民变成刁民,使得上访数量激增,上访性质发生质变。
毛主席说“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传统时代也强调教化农民。因为农民是一个复数,是由很多个体农民所组成的庞大群体,教育农民是要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而不是任由少数人为了个人私利而破坏共识,破坏共同情感和共同利益。
打击少数和教育多数是两个同时发生的过程。对原则问题不坚持,对少数人违法犯罪行为予以纵容,在是非问题上当好好先生,这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就容易从极端的个人私利出发,走到公共利益的对立面。这个时候,无论国家有多么强大的能力,都无法应对一个多数人不守规范的局面。▲(是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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