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落终结”与农民的再组织化[①]
田毅鹏
文章来源于:《人文杂志》2012年第1期。
[内容提要]在转型期的中国现实中,所谓“村落终结”并不仅仅是村落组织形态的解体,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化乡为城”、“化农民为市民”的直线式发展演进,而是一个复杂的、长时间的社会结构转换的过程。与“村落终结”相伴而生的“农民原子化生存”和“组织衰败”所带来的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社会挑战在于:处于急速转变进程中的乡村社会何以成为可能?这一进程潜藏着哪些巨大社会风险?为此,我们应以城乡统筹的理念努力弥合城乡二元体制造成的历史鸿沟,强化农村基层政权在联接“政府”与“农民”关系问题上的重要作用,以实现乡村发展的历史继承性及多元模式的探索,以推进农民的市民化进程。
[关键词]村落终结 组织衰败 再组织化
一百多年前,卡尔·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论及农民的特性时,曾提出过著名的“马铃薯之喻”,他用“口袋内一个个马铃薯”来形容当时法国小农之间独立、缺乏互动的关系。由此,农民便开始被理论界视为是一个天然具有“原子化”特色的阶层。诚然,一般说来,与高度组织化的现代社会相比,传统的乡土社会的确带有明显的松散性。但考诸中国传统社会,我们还是会发现,无论是先秦时期以宗法分封为基础的封建社会,还是秦以后以皇权纵向控制为特点的“郡县社会”,乡土社会中的农民都还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组织性和自治性的。所谓“皇权止于郡县”之类的理论判断便是建立在农民“横向联结”和“自我管理”的基础之上的。虽然这些绵延数千年之久的村落组织具备超强的生命力,但如果我们将其置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渡的进程中,就会发现,伴随着工业文明和城市化的凯歌行进,村落组织将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和解组。“村落终结”给人类现代文明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对城乡社会发展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
一、“村落终结”的涵义及其复杂性
虽然在世界城市化历史上,“村落终结”本是伴随着城市的兴盛和乡村衰落而必然发生的一种城乡空间结构性的剧变,历史上已有一些成例可循。但当我们将分析话语聚焦于当代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的剧变时,还是应该承认,当下在中国大地上正在发生的“村落终结”现象既不同于欧美诸国,也不同于东亚的日、韩,而具有极大的特殊性。
第一,从一般意义上讲,所谓“村落终结”主要是指村落组织形态的解体,或通过“村改居”等形式实现由传统村落组织形态向城市组织形态转变的过程。就此而言,这似乎是一个“化乡为城”、“化农民为市民”的直线式发展过程。但在转型期中国的现实中,映入我们眼帘的“村落终结”却是一个复杂而多重的演化图景,其变化不是从“传统”到“现代”的单向推进,而是一个复杂的、长时间的“双向互动”过程。
第二,“村落终结”前,中国社会存在着较长时间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得村落组织任何意义上的重大变动,都必然面临着极为复杂的“体制”与“结构”的转换进程。众所周知,二元社会结构最早是由荷兰经济学家博克在观察荷兰殖民地印度尼西亚社会经济时提出的一个概念,指的是一国内存在着两个在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生活观念等方面完全不同质的相互独立运行的社会子系统。据此理论分析而得出的所谓二元结构概念,一般说来就是城市社会与乡村社会分别作为而表现出来的“城乡分割状态”。在现代中国历史上,作为一种总体性的制度设计,二元体制并非凭空建成,而是依赖于一系列的制度形式支撑而得以建立起来的,主要包括:城市单位制度、人民公社的“准单位制度”、户籍管理制度、土地制度、粮食、副食品供给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兵役制度、婚姻制度、生育制度等。既然传统的“二元社会”是凭借上述制度体系支撑而建立起来的,那么,该体制的消解、转换及“终结”亦必然面临新旧制度间的复杂更替,而使“村落终结”进程面临诸多前提性挑战。
第三,“村落终结”的进程往往与长时间的村庄衰落,尤其是“组织衰落”相伴随。
在学术界以往的研究中,很多研究者在谈及“村落终结”问题时,主要强调人口锐减、经济凋敝等“有形”层面,而忽略了乡村衰落进程中更具本质意义的内涵——“组织衰败”。实际上,陷于衰落状态的村庄已经处于严重的组织衰败和原子化状态。其中,位于城市边缘的村落在走向城市化的进程中,“村民与集体间的行政组织关系逐步被淡化,而财产产权关系则被不断强化。以村委会为核心的行政组织关系逐步让位于以集体经济组织为核心的契约组织关系。‘城中村’作为一个共同体,已经不是传统村落那样基于共同价值形态的文化共同体,也不是基于空间物质形态的地域共同体,而是基于共同财产关系的经济社会综合体。”[②]大量村民虽已迁出村落,入城居住,但其对于土地房产仍然具有所有权,形成了“利益在场”而“身体不在场”怪局。
而走向“过疏化”的乡村组织的衰败,则主要表现为无力正常地回应来自中心城市的挑战,在失去大量青壮年人口的同时,也丧失了社会再生产和自我调节能力,必然走向“崩解”。崩坏失序的乡村难以在短时间内“终结”,又丧失了自我组织和自我调节的能力,这便是过疏化背景下村落组织变动的复杂性所在。
第四,“村落终结”的速变性。
近年来,在中国快速城市化的推动下,社会各界普遍对村落的急剧衰落及其走向终结表示出强烈的关注。据业已公布的研究数据统计,“从1985 年到2001 年,在不到20 年的短短时间里, 村庄数目因为城镇化与村庄兼并等原因, 已由原来的940617 个锐减到709257 个; 仅2001 年, 村落就比2000 年急速减少了25458个, 每天平均减少约70 个, 而且减少的速度还在加快。”[③]“村落终结”与快速城市化进程紧密伴随,使得其在短时间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进程中往往伴随着村庄利益的分割与重组,导致村落的各种矛盾开始激化,使村落组织面临严峻的考验。
二、“村落终结”的形态及其组织变迁
检视学术界近年来的研究成果,我们会发现虽然有些学者业已围绕着“村落终结”的相关问题展开了一些研究,但对于“村落终结”形态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却估计不足,尤其是对由“村落终结”而引发的乡村组织衰落现象关注不够。事实上,“村落终结”的形态与村庄组织变迁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联,故围绕着“村落终结”形态及乡村组织变迁的研究,对于我们破解村落衰败背景下农民的再组织化这一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在2011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对村落终结的形态及类型进行了初步划分,认为村落终结的形态主要有三:(1)城市边缘地带的村庄被迅速扩张的城市所吸纳;(2)远离城市的偏僻村落在过疏化、老龄化背景下而走向“终结”;(3)在政府社会规划工程主导下,通过村落合并形式走向终结的村落。[④]村落终结形态的多元性反映了当下中国从“城乡二元分立”到“城乡一体”转化的复杂性,同时也为中国当代快速城市化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注脚。
(一)城市边缘地带的“村落终结”与组织变迁
一般说来,城市化的核心内容主要表现为中心城市迅速膨胀及向外扩张的过程。那些位于城市边缘的村庄,将不可避免地率先走向终结。虽然城市边缘地带往往会在很短的时间内被迅速纳入城市空间,但村落的终结并非是通过一个简单的物理空间转换所能完成。因为城市边缘地带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过渡性空间,而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样态”,其组织形态不断发生着复杂而动态的变化。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伴随着联产承包制的推行和乡镇企业的崛起,一般村落的组织形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一些靠近城市的村落,凭借着其地缘优势和土地资源的支撑,使其村落经济有了飞速的发展。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学术界便开始关注此类现象,并将此种类型的村落概括为“超级村庄”,认为“作为一种新的社区形态, 超级村庄存在的方式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乡’, 又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城’, 而是表现出诸多的中间性特征。可以看到,超级村庄既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方式存在, 又保留有典型的村社区特点;既是自治性的民间社会, 又执行着‘准政府’的各种职能,还在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中起着中介的作用;既是工业化的社区, 又保留着乡土社会的某些生活秩序和原则, 表现出非城非乡又亦城亦乡的特点。”[⑤]而从变动的观点看, 村企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从“村办企业”到“企业办村”再到“村企分离”的变化过程。村落组织形态的上述变动,对村落组织走向终结的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表现为:
第一,在村落经济发展依然迅速的村庄,其村落虽然在形式上业已“终结”,但作为组织形态的村落却未发生一个“终结”的进程。学者蓝宇蕴通过对广东石牌村的研究,发现:“因为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的生成和它所发挥的作用, 在由‘村’向‘城’的转化中, 石牌村并没有采用以‘城’去同化‘乡’的方式,而是采用以村社型共同体的组织架构和本土化的资源去吸纳‘城’、实现与大都市融合的路径。此种转型没有根本意义上的组织重组, 无论是向城市社区组织转型的居委化, 还是向现代经济组织转型的公司化, 都是寄居于本土组织的。”[⑥]
第二,在村落经济日趋凋敝的村庄,虽然企业对村落的主导力和影响力大大衰减,但在由企业衰败而引发的经济利益清算和瓜分过程中,村庄内的各种矛盾持续激化,导致村落组织亦难以顺利地走向终结。以至于有的城市边缘地带的村落,虽然其在物理空间和组织形态上业已不存在,但其围绕着经济利益而展开的纠结却仍无限期地持续下去。
(二)过疏化村落的“组织衰败”与终结困境
如前所述,城市化背景下城乡关系的变迁往往表现为城市“过密”和乡村“过疏”两个相对而动的演化趋势。在城市这块具有超强引力的“磁铁”的吸引下,乡村青壮年人口大量外流到城市,导致边远地区农村人口锐减,其正常的生产活动和社会生活已难以正常展开,由此,过疏化的乡村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甚至走向“终结”。
众所周知,自人类步入农业社会以来,乡村即成为农业社会最为基本的组织单位,成为具有极强同质性的共同体。但在城市化浪潮的冲击下,村落社会必然走向消解。城乡二元体制的走向消解以及乡村社会的衰落,是与乡村社会的原子化动向相伴而生的。在这里,我们所说的乡村社会的原子化,主要是指在生产方式转变后村庄、村民间的联系的减少以及孤立化的变化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联产承包体制的建立,村庄共同体和村庄共同利益的逐步弱化,甚至消失,伴随着国家行政力量的迅速后退,村庄之上的维系力量(如传统的宗族力量和村民自治)并不能逐步复活和迅速生根发芽,村民成了单个的孤立的个体。同时,随着新时期城乡关系的巨变,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开始进入城市,乡村人口剧减,乡村原有的社会关系被破坏,而走向“过疏化”。在原子化状态下,村民个人间、与组织间的联系被极大弱化,导致乡村世界出现了“鸡犬之声相闻,民罕往来”的局面。村庄、村民的社会最基本的社会联结被破坏,村民间的联系空前弱化,相互之间的社会关联度降低,村庄和村民的集体意识减退,协作的意识和能力下降,乡村社会出现严重的“组织衰败”。
(三)村落合并与农民再组织化困境
在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的历史上,存在着一种以行政为主导推动力的“自上而下”的村落改造建设运动,即通过强大的行政力量,以村落合并等形式,推动村落实现迅速变革。近年来我国部分省份为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统筹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而展开的村落改造运动,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通过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村落合并行动,对乡村组织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村落社群关系的变化。这些“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通过外力作用而使得乡村社会旧有的社会空间结构和社群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毫无疑问,剧烈的空间迁移导致村民的社会资本发生一定程度上的折损;(2)生活方式的变化。这种运动式的集中并村的方式,对农民的生活方式产生了较大影响。就农业生产的经营方式而言,其生产活动需要较大的空间。在农业经营方式未发生重大改变的条件下,单纯地改变其居住方式,必然对其农业经营活动产生严重影响。此外,农民上楼后,因水电气、蔬菜、生活用品、物业费等的增加而使其生活成本大大提高;(3)宅基地具有生产、生活双重属性。在并村过程中,涉及到宅基地补偿等一系列拆迁问题,容易引发诸多社会矛盾;(4)合并后大村庄内部原有村组织之间关系的紧张。并村后,很多合并村落的资产也并没有合并,资产和债务仍旧归于原村,形成了新村管新帐,旧村管旧账的情况。可见,在现代化和城市化背景下,以国家行政力量作后盾,采取并村的方式将分散的农民在短时间内集中起来,亦因其对农民居住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产生巨大影响,而蕴涵着巨大的冲突和风险。
三、村庄衰落所蕴涵的风险及农民的再组织化之路
如前所述,快速城市化背景下的乡村世界经历了一个较长时段的“衰败”过程,这里所说的“衰败”不仅仅指经济凋敝、人口稀少,更为重要的是其走向终结进程中所发生的“农民原子化生存”和“组织衰败”现象,其所带来的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社会挑战在于:处于急速转变进程中的乡村社会何以成为可能?这一进程潜藏着哪些巨大社会风险?如何通过具体的对策和政策举措,切实推进农民摆脱原子化困局,走上再组织化之路,成为“村落终结”进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如何在社会剧烈变动的背景之下实现农民的再组织化,是当下“村落终结”进程中所要直面的核心问题。
第一,应加强以村委会建设为核心的基层民主秩序的构建,强化农村基层政权在联接“政府”与“农民”关系问题上的重要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无论是“皇权止于郡县”时期的士绅自治,还是人民公社时期的村落组织,都在联接国家与农民,调节二者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转型期中国城乡关系和村落社会发生剧烈变动的背景下,村组织能否依旧承担起上述使命,将是一个很大的疑问。因为“村落终结”背景下的乡村组织衰败将导致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发生变化,使农民直接与国家相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与国家的关系格局即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公社行政体制和村集体经济解体, 村庄组织在经济和行政两个方面的职能都大大削弱, 个体农户与国家在更高的行政层面上相遇。”[⑦]而乡镇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后,借助乡镇经济的力量,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村庄组织的权力,但伴随着乡镇企业的衰落及以产权明晰为主要内容的乡镇企业与其母村剥离进程,使得村庄开始面临更为严重的“组织衰败”,导致处于原子化状态的农民利益诉求阻塞,开始直接与国家政权直接相对。故我们欲理顺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就必须首先加强村级政权的建设,使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二,以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的理念和政策体系努力弥合城乡二元体制造成的历史鸿沟,以推进农民的市民化进程。
转型期的中国城乡关系更加复杂,导致所谓“村落终结”已远远不是简单的“空间变迁”和一般意义的“关系变动”,也不是农民群体单一的“去农为工”,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总体变迁过程,其中充满着激烈的矛盾冲突和利益重组。因村落组织变异和村集体财产纠葛而生成的村落内部冲突,将不断走向激化,从而使村落组织失去其常态存在,而成为典型的变态组织。同时,“村落终结”与农民转型的“非同步性”,致使农民再组织化进程遭到阻滞,使得其融入城市的进程大大放缓。
我们应树立“城乡一体”的总体发展观。在人类文明史上,“都市的兴起和乡村衰落在近百年来像是一件事的两面”[⑧]两种现象密切关联,若形影相随。故当我们在直面村落终结问题时,不能单纯地就城而论城,就乡论乡,而要将其置于城乡一体的总体进程中加以理解。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很多学者业已明确地意识到“在城市和乡村的分界变得越来越模糊的情况下,规定城市社会学的研究范围,没有太大的意义。就某种意义上说,如今城市无处不在,即使在物质性上并非如此,至少是社会现实。因此,城市社会学并非纯城市现象的社会学。”[⑨]可见,复杂的社会变迁实际上已经要求我们建立起一种超乎“农村—城市”模式之外的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建构起一种总体发展观。
第三,寻求乡村发展的历史继承性及多元模式的探索。
如前所述,村落剧烈的全方位变动涉及到产权关系变革及一般社会关系的重组,必然产生激烈的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在冲突矛盾之中,建立起新的社会合作和社会整合机制,已迫在眉睫。在实践中,我们应注意将“地方性”变量带入村落终结及组织化重建的进程之中,依据村落的历史地方传统以及其终结方式,展开多元模式探索。
虽然在城市“过密化”和乡村“过疏化”的背景下,近年来中国的村落终结进程业已加快了步履。但正如前文所述,所谓“村落终结”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化乡为城”的直线式的发展进程,亦不是村落组织简单的解体,而是一个复杂而多重的“双向互动”过程。须知: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之中,“城市正是吸收了这些村庄习俗, 它才形成了自身强大的活力和爱抚养育功能;正是在这个基础上, 人类的进一步发展才成为可能。”[⑩]村落组织的传统组织资源和文化传统,并非完全作为现代性的对立面而存在的,其独有的地方性传统理所应当地被纳入到现代化新传统的建构之中。故我们要充分地意识到村落终结的长期性和连续性,并注意寻求中间过渡性环节,以保持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内在联系。
第四,建构组织形态的流动公共性。
村落走向终结进程中村民的“原子化”使得其流动可资利用的社会组织资源非常匮乏。虽然有学者研究调查显示:“农民工流动特别是初次外出所依靠的社会资源最主要的不是来自政府和市场,而是乡土网络。在农民工生活和交往的整个过程,外出前就存在的初级乡土关系和外出后建立的次级乡土关系都起着重要的作用。”[11]但受村落原子化的影响,同时因乡土同质群体内部可利用的资源本来就非常有限,故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工脱离群体的原子化倾向亦非常普遍。因此,如何将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纳入到组织体系之中,便成为异常重要的课题。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既要发挥各级政府主导的正式组织的作用,还应关注那种非正式、非制度化组织和群体建设,为流动中的农民工提供真实的社会保护,以从另一侧面推进农民实现再组织化。
[①]国家社会科基金重大项目《东北地域文化研究》(10zd&040)、吉林大学创新团队研究项目(2010TD004)、“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201051006)阶段性研究成果。
[②] 周锐波、闫小培:《集体经济:村落终结前的再组织纽带》,《经济地理》2009年第2期。
[③] 李培林:《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 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页。
[④] 田毅鹏、韩丹:《城市化与村落终结》,《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2期。
[⑤]折晓叶、陈婴婴:《超级村庄的基本特征及‘中间’形态》,《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6期。
[⑥]蓝宇蕴:《都市村社共同体:有关农民城市化组织方式与生活方式的个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⑦]折晓叶、陈婴婴:《超级村庄的基本特征及‘中间’形态》,《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6期。
[⑧]费孝通:《乡土中国, 乡土重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7年,第254页。
[⑨] [法]格拉夫梅耶尔:《城市社会学》,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页。
[⑩]【美】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与前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第13页。
[11]谭深:《农民工流动研究综述》,《中国社会学年鉴》(1999—2002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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