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毛泽东之所以作出如此细致的阶级划分,是因为土地资源越是不足,在分地时就越是需要精打细算,土地革命就可能越是激进,其斗争情况就越是复杂,就越是需要深入群众,了解各个阶级对土地革命态度的差异,以准确把握正确的斗争策略,最大程度地需求革命的合力。在毛泽东强调农村调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背后,事实上反映着他反对教条主义、反对过于激进的斗争理念,而这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开展革命过程中所扮演的既是革命党也是执政党的双重角色。
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有一句名言,“革命不是绘画绣花”。不过,他却以“绘画绣花”般的精细功夫,在革命情势异常艰难的中央苏区,有时甚至是在战斗的间隙,开展深入的农村调查。毛泽东在这一时期的农村调查报告,基本是围绕土地、阶级分析以及革命的底层动员问题。当时的中国革命被左倾教条主义严重束缚,毛泽东强调“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就是解决问题”,他试图通过一系列的农村调查,对中国革命过程中革命策略的灵活运用、社会资源的最大化动员、阶级斗争分寸的及时调适等重大问题提出符合实际情况与革命需要的主张。
毛泽东在《兴国调查》中以兴国县第十区为例,说明当时各阶级土地占有的情况,如占人口6%的地主富农占有80%的土地,占人口20%的中农占有15%的土地,占人口60%的贫农却只占有5%的土地,可见农村的阶级分化十分明显。不过这也许是较为极端的情形。毛泽东在《李家坊调查》中列举吉安儒坊区第十九乡即李家坊下辖的九个村的人均分地基本都在两三亩之间。他在《兴国调查》中列举的“分田数量”也是每人六七石即两亩多一点,他说,“兴国每年只耕一道,照上述分田数量,老幼扯匀,勉强够食。”可见,动员中央苏区农民积极投身革命的关键在于,面对阶级分化并不明显以及土地资源有限时,能否让广大的贫雇农每人分得这两亩地。所以,《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第七次扩大全体会议关于中国问题决议案(一九二六年十一月底)》曾断言“在现时革命发展的过程阶段里,土地问题开始紧急起来,成为现在局面的中心问题。哪个阶级能够毅然攫住这个问题而给以彻底的答复,这个阶级就是革命的领袖。”
给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分地,就必须先剥夺地主的土地。这看似简单,但事实上将涉及一系列非常复杂的问题,如应该在多大的区域范围内平分土地,是以村为单位还是以乡为单位?地主的标准该怎么确定?如果无法达到人均两亩左右,如何进一步扩大剥夺土地的对象(如富农)?面对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对每个村庄的土地资源及不同阶级占有土地的情况作出深入细致的调查后方可提出解决的方案。毛泽东曾说过,“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中国过去一切革命斗争成效甚少,其基本原因就是因为不能团结真正的朋友,以攻击真正的敌人”,“我们要分辨真正的敌友,不可不将中国社会各阶级的经济地位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作一个大概的分析。”阶级分析就是通过分析不同阶级在土地革命中的不同收益,界定受影响群体的物质利益,以了解其对革命的不同的忠诚度。划分阶级成份、制定斗争策略时必须考虑有哪些土地资源,如何让最多数人受益,这也是在考虑集体政治行动中可配置的政治资源。土地集中程度不同的区域,其阶级划分标准及斗争策略也应该不同。所以,毛泽东明确地说,“我们调查工作的主要方法是解剖各种社会阶级,我们的终极目的是要明了各种阶级的相互关系,得到正确的阶级估量,然后定出我们正确的斗争策略,确定哪些阶级是革命斗争的主力,哪些阶级是我们应当争取的同盟者,哪些阶级是要打倒的。我们的目的完全在这里。”
我们先来看看当年的《土地法》。1928年12月在井冈山制订的《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种方法分配之:(一)分配农民个别耕种;(二)分配农民共同耕种;(三)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或苏维埃政府有力时,兼用二三两种。”“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一)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二)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以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一)以乡为单位分配。(二)以几乡为单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区)。(三)以区为单位分配(如遂川之黄垇区)。以上三种标准,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时,得适用第二第三两种标准。”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可能导致打击面过宽;二是“以劳力为分配土地标准而不是以人口为分配土地标准”,可能导致缺乏劳动力的贫雇农家庭利益受损;三是分配土地的区域范围过大,可能导致土地资源较丰富的村或乡产生抵触情绪。这三种可能都不利于革命动员。
上述《土地法》制订之后不久,红军从井冈山移师赣南兴国,于1929年4月制订新的《土地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毛泽东到延安后编著《农村调查》文集,他在兴国《土地法》的注释中认为:“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但其余各点均未改变,这些是到了1930年才改变的。这两个土地法,存之以见我们对于土地斗争认识之发展。”1930年2月7日至9日,由毛泽东主持,在江西省吉安县陂头村召开了红四军前委、赣西特委、红五军、红六军军委联席会议,修订《土地法》,即“二七”《土地法》。明确规定“没收一切豪绅地主阶级及祠堂庙宇社会的田地、山林、池塘、房屋”。会上,毛泽东提出也应该给豪绅地主及反动派家属分地,所以,“二七”《土地法》也指明地主及反动派的家属、乡村中工商学各业,“得酌量分与田地”。1930年6月汀州会议上,毛泽东根据寻乌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按劳动力分地(有利富农),抽多补少与抽肥补瘦,并将之写进《土地法》。《土地法》的频繁修订与革命形势的发展密切相关。总的趋向是随着中央苏区根据地建设的逐步推进,过于激进的土地政策得到抑制与调整。
毛泽东于陂头会议与汀州会议之间的1930年5月到江西寻乌调查,他召集了十一位当地人士,开了十多天调查会,目的是了解富农问题和工商业问题。《寻乌调查》是毛泽东所有农村调查中篇幅最大,内容最详尽的。
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提出“公共地主”的概念,包括“祖宗地主”、“神道地主”、“政治地主”。所谓“公共地主”,是指那些主管“公田”的人。在闽西赣南客家地区,宗族较发达,农村需要数量不菲的“公田”以维持乡村社区的社会及文化再生产。如寻乌的“公田”占全部土地的36%之多,而如此高比例的“公田”,事实上也给人地关系紧张的中央苏区的土地革命提供了许多便利条件,因为没收“公田”的阻力远比分地主、富农土地的阻力小。其次就是“个人地主”,包括大地主、中地主、小地主,他们所拥有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30%。《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依此,可以在寻乌没收到66%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贫雇农。
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没有统计到地主阶级以下的其他阶级的占地比例,但他提到佃农是寻乌农村中最大一个群体,占60%。而半自耕农占总人口的10.5%。无地少地农民加起来占总人口七成以上。估计即使没收了属于“公共地主”和“个人地主”的66%的土地之后依然不足以让贫雇农得到可维持生计的土地面积。寻乌不仅大多数人无地少地,而且总的土地资源本身就不足,导致分田工作捉襟见肘。可供分配的土地资源紧张的情况还表现在对土地分配的区域单位的争执上。兴国《土地法》规定以乡为单位分配土地,但毛泽东在《东塘等处调查》中记载道:“各村的意见,田多的村要以村为单位,田少的村要以乡为单位”,“在这次调查中,使我发现以村为单位分配土地的严重性……普遍的是以村为单位去分配,乡为单位分配的很少。”《兴国调查》中也提到“农民反对用大的区域为单位分配土地,欢迎用小的区域为单位分配土地。一是怕把自己区域的土地分出去。为了这个,他们不但反对以区为单位分田,并且连乡为单位都不赞成。他们衷心愿意的还是以村为单位分田,使他们本村的田完全为本村所得。”分田早期,甚至有以姓为单位分的,“因为田多的姓不肯分出田来与田少的姓”,后来才以村为单位分田。“四乡均以村为单位分配……农民宁愿在本村分田少一点,不愿离了本村迁往别村。”兴国《土地法》之所以规定以乡为单位分配土地,是为了在更大范围内统筹土地资源,给土地分配创造更大的回旋余地。而如果较普遍地以村为单位分配土地,在本村之内可供分配的原来属于地主的土地不足以让贫雇农获得人均两亩左右时,就可能导致他们进一步要求分富农的田。
富农本来是一些自耕农或者中农,按照兴国《土地法》,是不应该分富农的地的。但在可供分配的土地不足的情况下,当时存在进一步分富农土地的呼声。加上在农村社会,发生阶级冲突的往往不是贫农与地主而是贫农与富农,这也加剧了贫雇农对富农的民愤。毛泽东在《兴国调查》中指出,因为地主大多不在村居住,“本区(指兴国第十区)贫农向地主借钱的完全没有,向富农借钱的占百分八十……把钱出借的主要是富农”,富农还借谷、借油、借盐给贫农,同时收很高的利息,“富农是完全的剥削主义”,“因此,土地革命中贫农向富农的决斗,无疑要剧烈的。”他在《寻乌调查》中也说到“小地主”的问题,“他们看钱看得很大,吝啬是他们的特性,发财是他们的中心思想,终日劳动是他们的工作”,“在有些人的说法却不叫小地主,而叫它作富农,即所谓‘半地主性的富农’。这种半地主性的富农,是农村中最恶劣的敌人阶级,在贫农眼中是没有什么理由不把它打倒的。”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是这样分析“富农”阶级的:“另有一种比较富裕的农民,在普通说法叫他们作自耕农或中农的,实际仍是一种富农……这种所谓比较富裕的自耕农或中农,许多人不主张在斗争中打击他们,理由是他们没有半地主性,他们的全部出产都是亲自劳动不是剥削他人来的。其实在贫农眼中,他们仍是一种特殊阶级。他们除不租田给人耕种外,一样是高利盘剥者,因为他们有钱余剩,他们有多余的土地。他们在自己农产物上面加工,如使谷子变成米子,自己挑了出卖。他们还做些小的囤买囤卖生意。他们供著猪子、猪条子或大肉猪。以上这些都是与半地主性的富农一致,而与自足的中农不相同的。”毛泽东接着说,“土地斗争一发展到群众的行动,便有大批的贫农唤著‘平田’和‘彻底废债’的口号,就是对付这种富农的。共产党如要阻止贫农的行动,那末贫农就非恨共产党不可了。因此可知,不但打倒半地主性的富农是没有疑义的,而且平富裕自耕农的田,废富裕自耕农的债,分富裕自耕农的谷,也是没有疑义的。必须这样才能争取广大的贫农群众。这是农村斗争的重要策略之一。”“实际的斗争就是在抽多补少里头。这种斗争是农民对地主富农的斗争,抽多的不愿抽肥,补少的不愿接瘦”,“没收富农与否,群众认为是不成问题的。群众中成为问题的,就是一个肥瘦分配的问题,这是土地斗争的中心”。
令毛泽东感到为难的地方在于,广大贫雇农强烈要求“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分富农的地,但他又觉得必须给富农活路;他深知按人口平分土地最直截了当,最得群众拥护 ,但他也看到按劳动力分田更有利于生产,如他说“全般说来,无劳力的占人口全数百分之七十五,即四个人中只有一个壮丁有充分力量耕田,这是中国的大问题。”毛泽东一直在寻找土地革命中所需求的阶级斗争的平衡感和政策的分寸感,既需要通过分地激发贫雇农的革命热情,又需要给地主、富农活路,不能太过于激进。毛泽东于1941年编辑《农村调查》文集时写道:“到井冈山之后,我作了寻乌调查,才弄清了富农与地主的问题,提出解决富农问题的办法,不仅要抽多补少,而且要抽肥补瘦,这样才能使富农、中农、贫农、雇农都过活下去。假若对地主一点土地也不分,叫他们去喝西北风,对富农也只给一些坏田,使他们半饥半饱,逼得富农造反,贫农、雇农一定陷于孤立。当时有人骂我富农路线,我看在当时只有我这办法是正确的。”其中“抽多补少”和“抽肥补瘦”是指,不仅要抽富农“多”的地而且要抽富农“肥”的地给贫雇农,不能以“瘦”充“多”,同时也不能尽将“瘦”地留给富农,尽可能让包括地主、富农在内的农村各个阶级都能活下去。
毛泽东将农村各个阶级进一步细分,将“地主”细分为“公共地主”和“个人地主”,前者又区分出“祖宗地主”、“神道地主”、“政治地主”,后者又区分出大、中、小地主;又将“贫农”区分为“半自耕农”、“佃农中较好的”、“佃农中之更穷困的”、“佃农中之最穷的”四个层次。之所以作出如此细致的阶级划分,是因为土地资源越是不足,在分地时就越是需要精打细算,土地革命就可能越是激进,其斗争情况就越是复杂,就越是需要深入群众,了解各个阶级对土地革命态度的差异,以准确把握正确的斗争策略,最大程度地需求革命的合力。在毛泽东强调农村调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背后,事实上反映着他反对教条主义、反对过于激进的斗争理念,而这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开展革命过程中所扮演的既是革命党也是执政党的双重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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