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选择有利于农民的农地产权制度
巫 文 强
(1.广西聚焦文化经济研究院 广西 南宁 530003;2.广西人的发展经济学研究基地 广西 南宁 530022;)
【摘要】在农地产权界定中,产权私有不比产权公有更清晰,农地产权效率不等同于农地产出率,界定农地产权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农民喜欢”并不一定是正确的选择。在现实的农地产权运营中,由于农地产权受到相邻权、农业生产的同耕、同保以及土地类别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农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最好的产权基础。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应在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的基础上选择利于农民的农地集体所有、集体化经营的产权制度,并做好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性服务。
【关键词】农地产权;产权效率;产权基础;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支持性服务
[简介]:巫文强,广西聚焦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广西人的发展经济学研究基地主任,研究员、编审(三级),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研究方向:制度经济学、人的发展经济学、战略与管理、中国—东盟合作。
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思贤路绿塘里1号;邮政编码:560022
一、关于农地产权确定中需要澄清的一些认识问题
1.农地产权界定中,产权私有不比产权公有更清晰
在受现代西方经济学思想影响的一些学术观点中,我们往往看到这样的一种说法,即对于产权界定来说,产权私有比产权公有更清晰。这样说的理由是,产权私有能够把产权确定给具体的主体,可以有明确的产权人;产权公有则不能把产权确定给一个具体的主体,没有明确的产权人。这种观点存在着明显的学术偏见,认为产权落实到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才是清楚的,其中还包含着国家、政府不能作为法人主体这样的前提。其实,这样的学术观点有一个选择性认定产权清晰界定的标准:产权归私人所有就清晰,不归私人所有则不清晰。如果把公有产权的产权人——国家或政府,看作是一个法人主体,它同样是一个合格的产权人。这是符合事实的。在经济行为中,国家或政府确确实实是具有法人行为能力的主体,对产权的行使能力是勿庸置疑的。认为国家或政府机关不能作为合法的产权人的学术观点,并不否认把企业和事业单位看作是合法的产权人,而在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产权性质多是公有或国有,不是全部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产权都是私人的,现实中则以共有产权形式居多。
把上述观点应用到农地产权的确定,产权私有比产权公有清晰的说法更站不住脚。如果仅从形式上看,农地产权私有能够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落实到具体的家庭,而农地产权公有(主要是指集体所有)则做不到这一点。但是,仅从能否将农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是不是落实到具体的家庭就判定产权界定得是否清晰,无论从学理、法理还是情理上说,都讲不过去。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是一种产权形式,土地属于个别家庭(甚至个别人)也是一种产权形式,两种产权形式的产权主体都很明确,没有谁优谁劣之分。
2.农地产权效率不等同于农地产出率
农地产权效率讲的是对农地产权的有效行使,农地产出率讲的是对农地的有效经营。对于农地来说,农地产权的有效行使与农地获得有效的经营有关联,但二者不能等同。也就是说,能够有效行使农地产权,不一定使农地获得有效经营,但有效行使农地产权是使农地获得有效经营的前提条件之一。把农地的产权效率与农地的产出率相提并论,这是不对的。一些人想当然地认为,以分田到户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确定了农户的农地产权,也就保证了农地有好的产出率。最典型的例子是认为农村分田到户之后,农民愿意在土地上投入更多的劳动力,使土地获得更多的收成。中国农村改革的实践实际上已经证明,认为中国农业获得比改革前更好的收成取决于释放了农村生产力从而使农民投入土地的劳动积极性提高,是一个假命题。中国农村改革后的农作物产量提高,有以下几个关键因素:(1)农田水利设施能够较好发挥保障作用。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中国农村大办水利,使中国农村水利排灌系统在20世纪80年代初进入最好时期。(2)化肥的普遍、大量使用。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大量化肥厂建设逐步投入生产和80年代初大量进口化肥,使中国农村耕地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能够前所未有地施用大量的化肥。(3)农作物优良品种的推广,如高产的小麦、玉米、水稻品种的普遍推广。(4)耕作水平的提高,表现为机械作业面的不断扩大。(5)植保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为病虫害测报、防治水平提高。以上因素才是中国20世纪80年代初农业收成增加的决定性因素,相比较而言,农民种田种地的劳动积极性的提高在农业收成增加中的作用所占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些人辩解说,是因为土地产权明确到私人之后,农民才愿意花钱买肥料、买种子、买机械种田种地。这种说法完全不懂也不顾中国国情,中国的农村生产队比农民个人更有条件“愿意”做这些事,且做得更好。河南省南街村和河北省石家庄市周家庄乡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从而比农户私人更好地经营土地,就是最好的例证。中国农村曾经出现过农户自留地产量高过生产队集体土地的情况,那是在肥料很缺乏的年代,集体土地没有办法得到比自留地更多的农家肥。一些人因此推断土地产权私人控制会比集体控制好,是忽略了土地产出率的决定因素是毛泽东曾经为中国农业总结出来的“农业八字宪法”( 土<壤>、肥、水、种、密、保、管、工),而不是土地产权私人所有制度。对于土地私有会有效率、会使农民富裕的观点,毛泽东早就用很通俗的话来批驳过。[1]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制已经延续2000多年了,农民始终富不起来,说明土地私有制不能让农民摆脱贫困。其真正原因就在于,农民单家独户无法很好解决土、肥、水、种、密、保、管、工问题。
3.界定农地产权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关于农地产权的界定,很多人认为与城市土地产权甚至与一般财产权的界定没有分别,这是把农地产权界定简单化了。三十年多来,为了解决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学术界、政府部门创造了不少的新名词:所有权、经营权、转让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收益权、承包权的收益权,这些词都是产权名称。近来,为了配合农地流转,“经营权的转让权”、“承包权的转让权”等产权名称又热起来,成为流行语。如果农村集体的组织能力还存在的话,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创造再多的产权名称,制造再多的产权形式,都不可能视集体土地所有权于不顾。稍微清醒的人都知道,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其他一切农地产权的基础,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任何农地产权都必须服从土地集体所有权。现实的中国农村,绝大多数农村集体的组织能力已经丧失,除了少数仍然坚持社会主义农村集体化道路的农村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已经不具备统制其他农地产权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农地产权的实际掌控人是在农村农地产权运行中具有话语权的个人或群体。农地产权的权益主要受制于三方面的因素:(1)产权权益主体,即产权主体人,具体为经营权人、承包权人、使用权人等。(2)农村的现实社会基础,即由农村的现实社会结构、人际关系决定的农村力量格局。如某村有村霸的话,村霸对农地产权的行使有重要影响。(3)相邻权的制约,即某产权主体要实现自己的产权权益,需要有相邻权的合意,否则无法很好实现自己的产权权益。如种水稻的土地产权,需要周边的土地产权人不种树。在城市里,类似农村村霸的“城霸”没有存在的社会基础,相邻权也没有农村那么复杂,一般有政府机关或相关的组织来解决相邻权问题及由相邻权引起的产权权益纠纷。因此,农地产权的界定不仅仅是确定农地权利主体人就行了的,它还要确定相邻权的处理,并考虑到其他对农地产权行使有影响的因素。
4.“农民喜欢”并不一定是正确的选择
关于农地产权确定中的“农民喜欢”问题,实际的情形并不是如我们很多学者、政府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看到或想象的那样,其中有非常复杂的因素牵扯着,让人难以判定真假。比如,以分田到户单干为实质内容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并不是所有的家庭或农户都认为是好的,一些农耕能力有缺欠的农户就不愿意分田单干,因为他们无能力单干;一些觉得分田单干更好的农户,很可能是出于对农户自主行为期望值过高的误判,认为自己能够想怎样都可以,不再受到别人的约束。当这种“自主行为”遇到相邻权、农业同耕和同保方式制约的时候,他们才会真正感受到农地产权的行使,并不是单家独户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的。如果从农村组织能力丢失以致于农村人心涣散、农地产权碎片化、无力抵抗自然灾害、无力抵抗外来资本侵蚀、无力应对市场风险,因而极大地损害农地产权收益并进一步伤害农民的其他权益这些情况来看问题,“农民喜欢”可能是一种被误导的“自卖”愿望,是应当承担农民利益捍卫者不愿为农民担当的一个理由,或者是既得利益者有意侵害农民农地产权的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根据对农村情况的调查了解,笔者认为,农田水利设施的严重破坏以致农地需要高成本灌溉、农村农业生产的无组织状态、因没有集体组织而导致人心涣散以及因农地产权的碎片化等而导致无力应对市场风险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农民在同意分田单干时就想到的,更不可能知道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分田单干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农地相邻权问题及其对主体产权的制约
城市土地的相邻权与农村土地特别是农地的相邻权,有许多不能等同视之的情况。一些学者往往用城市土地产权的情况去看待农地产权,以为农地产权也能够像城市土地产权那样,相邻权可以由城市规划、市政规划和市政工程来解决,市政规划和市政工程解决不了的,还可以用市场办法来解决。这样看待农地相邻权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
在20世纪70年代,中国农村曾经进行过一定程度的耕地整理,目的是为计划在后来实施的农业机械化做准备。一些有条件按照标准化的农田基本建设要求来做的农地,基本上做到一定面积的成片耕地有独立的机耕路、独立的排灌渠,如果以片为单位的话,可以做到农地的相邻权互不干扰。然而,分田到户单干之后,这样的农田基本建设格局被全部打乱,原先的机耕路占用的农地有些被还原到进行农田基本建设以前的状况,农地产权之间的分界线就是一条小小的田埂,农地相邻权成为制约农地产权收益的关键因素。甲地块耕种的成败与否,取决于周边地块的使用。如果周边地块用来种树,甲地块要么也种树,要么就弃耕。因为周边地块种树之后,甲地块的用水就成问题,采光也成问题,鼠害也难以消除。而实际情形往往是,分田到户之后,一些田地根本就没有灌溉和排水通道,更没有道路用于对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运输以及作业机械的交通。分田到户单干的所谓农地产权清晰,实际上是无法做到的,应该说是一个错误的判断。对于农地产权而言,农地相邻权与农地主体产权同样重要。没有农地相邻权的界定,农地主体产权难以行使,更不会获得产权人想要得到的收益。而农地相邻权的界定,需要有更高层面和更大范围的农地集体产权来保障,但农村集体组织能力普遍丢失,难以对农地相邻权进行界定和管理。
对于农地来说,光谈主体产权是没有太大意义的。中国民法关于相邻权的规定,对解决农地产权中的许多相邻权没有实质性的作用,农地产权行使过程中所遇到的大多数相邻权问题,都难以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就实际情形而言,也确实没有办法进行明确规定,即便规定了,也实施不了。农地必须同耕、同保的特点决定了法律法规没有办法很好地解决农地实际经营使用过程中的相邻权。哪些所谓产权清晰界定可以解决一切的观点,是脱离农地实际的,对农地产权的最终收益没有多大的好处,还会误导农地产权人耗费大量非生产成本用于相邻权的纷争。
三、同耕、同保方式和土地类别限制农地经营权的行使
1.同耕方式会限制农地经营权的行使
同耕,是农地产权与非农地(包括城市土地)产权具有本质性差别的重要因素。由于农作物的生长特性以及现代农业生产活动的需要,农地得成片同耕才有好的种植收益。否则,非但成本高昂,有时还会失收甚至无收。对于旱地、矮株作物而言,同耕的要求没有那么严苛,如红薯与花生,不同耕问题不大,但花生和玉米不同耕就会有采光问题、机械作业问题。而对于南方稻作地区来说,同耕的要求就比较苛刻。以水稻种植为例,一片田里,如果不能同时犁耙田插秧,施肥、用水就成问题,植保也有麻烦;种的是不同时间成熟的品种,机械收割就成问题。如果有人用水田来种植高植株旱地作物甚至是树木,在它的周边种水稻就很成问题。如果在成片的水稻田中央种植糖料蔗,糖料蔗销售就成问题,因为水分含量太高,糖厂会亏本;同时周边的水稻生长也受影响。
2.农业生产同保的特点对农地经营权的行使有重要影响
农业生产的同保,指的是农作物的植保工作需要在一定的片区、一定面积范围内统一行动。如水稻病虫害的防治,需要统一行动;稻田灌溉、排涝以及防洪问题,靠一家一户是不行的。以为自己的土地产权可以任性行使,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会引出相邻权问题来。如只顾筑高自家田埂挡水,洪水就去毁别人的田地,会被认为是有意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3.土地类别限制农地经营权的行使
农地有多种分类,不同类别的农地会对经营权的行使产生影响。旱地种不了水稻,水田一般不种糖料蔗、不种花生、不种黄豆;坡地、边角地、地形复杂的地难以进行机械作业;缺水的地区不宜种植蔬菜;土地的酸碱度对哪些酸碱敏感的作物有适应性问题;土地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对气候要求严格的作物有限制,如龙眼在北回归线以北地区不宜种植。[2]
从上述农地同耕、同保的特点以及土地类别不同需要不同对待的情况来看,农地产权受制约的远不止产权因素,并不是说通过人为的制度安排界定了产权,农地的经营就是爱怎么样都行的。
四、集体化是农地获得良好经营的产权基础
1.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是农地获得高收益的必然选择
学术界一般都认可农地需要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能够低成本、高效利用资源的生产方式,它可包括农地的成片集中大面积统一经营,也可以不包括农地的成片集中大面积统一经营。集约化重在资源集约、低成本、高收益,规模化则必须有农地的成片集中大面积统一经营为前提。当然,学术界提出农地需要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还暗含着农地产权界定必须明晰这样的一个前提,即农地产权明晰是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必要条件;认为没有农地产权的明晰,农地难以做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事实上,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是解决农地相邻权和同耕同保以及土地类别制约、限制农地经营权行使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农地获得高收益的必然选择。
2.农地产权制度决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收益的归属
由于经济学理论主张的不同,一些人认为农地产权明晰就是把农地产权确定给农户,农户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将农地产权转移给哪些有能力组织农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人。说白了,就是使农地产权可以资本化并可以顺利转移到资本家手中,才算是农地产权明晰。这样的观点在学术界几乎被认为是共识,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符合市场规律。对于这样的认识,笔者不认同。理由有二:(1)产权明晰是对农地的产权的归属有明确规定,认为农地确定归属某个农户并使之能够资本化才算是产权明晰,这与产权明晰的要求不一致。实际上,农地产权确定归属农业生产组、生产队、生产大队、农村集体,对于产权主体的确定来说,它与确定给农户都是一样的。(2)农地产权分散确定给农户才可以资本化的观点本身不能自圆其说。按照西方经济学的交易理论,农地产权的分散化会极大增加交易成本,是不经济的。其实,方便资本获取最大化收益才是农地产权分散化制度的要害。农地产权分散化为单个农户,农民的谈判能力降到最低,便于资本各个击破,农地资本化成本低廉,结果必然是资本获得高收益。这就涉及到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即产权制度的选择决定产权收益的归属。如果要使农地收益更多地归资本家,必定是选择一种有利于资本的农地产权制度,选择有利于私人资本主导社会生产的生产方式,使得农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收益由资本家来控制;相反,如果是想让农民获得更多的土地收益,就需要选择一种有利于农民的产权制度,使农民能够主导农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并因此控制其收益。[3]
3.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农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最好的产权基础
在中国,分田到户单干的农村改革被过度美化,蒙蔽了大多数人的眼睛,使得人们长期忽视集体化对农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必然性和优越性。在中国农村人多地少、需要农地承担农村家庭成员社会保障的特殊条件下,[4]农地由农民集体经营管理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经济学的合理性。农地集约化经营要做到资源集约、低成本、高收益,有一些要件如种植技术、种植经验、生产流程的精细化、劳动者与土地的紧密联系。所有这些,资本家是没有的,雇佣工人也难以满足要求,而农村集体却样样具备。当今世界,农地集约化经营做得最好的国家有两个,一个是中国,一个是以色列。以色列依靠现代工业和技术来支持农业的集约化、精细化,而中国靠的是农民的勤劳、经验和对土地的感情。中国农民没有大面积的耕地,他们只能靠人均很少的农地(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是少得可怜)养活十几亿人口。中国的集体化能够让农民的种植技术、种植经验、生产流程的精细化直接应用在集约化经营过程中,通过集体化的分配制度让劳动者与土地的紧密联系在集约化经营中发挥作用,所有这些,资本家是永远都做不到的。就规模化经营而言,集体化与资本化后的农地经营,彼此没有多大的差别。当年闻名世界的中国北大荒开发,采用的国有农场规模化经营,其方式至今60多年不变,与当前学术界热捧的资本对农地的规模化经营,没有什么差别,中国农业资本家的一些方法还是借鉴了国有农场规模化经营的模式。如果从中国农民需要土地对农村家庭成员进行保障的角度来看,集体化是中国农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必然选择的产权基础。中国山西省昔阳县大寨镇大寨村、河北省石家庄市辖晋州市周家庄乡、河南省临颍县南街村坚持集体化的方式对农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就是最好的证明。[5]在这些村庄里,农民没有经济压力,没有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新三座大山”、“新六座大山”问题。[6]因此,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应在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的基础上选择利于农民的农地集体所有、集体化经营的产权制度,从而更好地保障农民的生存和发展。
五、做好服务才是农地经营获得好收益的根本问题
1.产权是农地获得好经营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
作为一位农民出身的学者,笔者亲身参与过农业生产的运作。1974年,笔者高中毕业后回乡当农民,担任生产队记分员、农科组技术员、副业副队长。[7]笔者不认同分田到户单干就能够增加产量、从而增加收益的所谓农村农地产权改革获得成效的理论。[8]按照当时农村的生产力水平,没有足够的肥料、没有好的稻种,水利条件不够好,农民就算是一天24小时都在田里干活,也不可能让产量在原有基础上获得增加。即使到了今天水稻优良种子已经普遍使用、化肥应有尽有,一些农户水稻产量都无法超过当年农科组亩产稻谷1100斤的水平。一些种田种得比较好的农户,平均亩产稻谷也就1500斤而已。要是进行规模化经营,由于耕作的细致程度无法做到像有经验的农民单独耕作时那样认真,即耕作不得不粗放化,不管农地产权是什么样的形式(集体化产权、农户独立产权或资本化为资本家控制的产权),都难以使产量突破有种田经验的农民在其个人能力所限内所获得的产量。因此,对于中国农村和农业的发展来说,产权虽然是农地获得很好经营的重要因素,但不是最主要的,与农地产权相比,农业的弱质性保护和支持性服务显得更为重要。实际上,即便农地通过资本化由资本家来主导经营,没有政府的保护性政策以及支持性服务,那也是经营不了的。对于农地经营和农业发展,如果有人说完全依靠市场就可以做得很好,他肯定是骗人或者根本是在胡说,他不是有意隐瞒真相就是对农地经营和农业知之甚少。
2.农业的弱质性保护是农地经营的关键因素
对于造成农业处于弱质性地位的原因,教科书和学术界有不同的解读,但总的来说都认可下面几个方面:(1)生产周期长;(2)依赖自然因素;(3)抗御自然风险能力差;(4)需求弹性小;(5)市场风险大;(6)需要很大的基础设施投资;(7)行业壁垒低;(8)经营规模小……一些较真的人还可以找出更多的原因。然而,无论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有怎样的分歧,农业具有弱质性是不争的事实。如果我们愿意从马克思商品价值由劳动决定的观点出发,在理解农业弱质性方面会更深入一些。当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没有分别地作为商品一起由市场自由按照生产价格而不是价值进行等价交换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工业产品的生产成本随着技术进步可以不断降低,必要劳动时间可以不断缩小;而农业产品的必要劳动时间能够缩小的程度极其有限。如果以价值实现的情况来衡量,工业生产1个小时的必要劳动能够在市场上实现的价值,会远远大于农业生产1个小时的必要劳动,因为是不作分别地在同一个市场上按生产价格交换,那么,工业生产1个小时的必要劳动,可能就相当于农业生产数十甚至数万个小时的必要劳动。比如,假设借助现代化程度很高的生产线累计20分钟必要劳动可以生产出来的一部苹果6S手机,可以相当于1个农民种1年地的产值。
其实,所谓农业的弱质性,是相对于工业产品、而且是农业产品要与工业产品一同不加分别地作为商品进入市场,由市场按照生产价格而不是价值等价交换,才显出农业的弱质性。要是交换的条件发生变化,农业产品或许就不会表现出农业的弱质性。假定张三和李四同处一个孤岛上,张三快要饿死了,但他有一部苹果6S手机可以与李四的红薯交换,这个时候李四的农业产品,即一个红薯就可以换张三的一部苹果6S手机,其交换结果就不是前面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部苹果6S手机换一个农民1年的劳动产出。上面的例子清楚地表明,农业的弱质性是由市场的交换规则造成的。而按照市场交换规则行事,是由人(或社会、政府)来选择的,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的交换方式,就必然出现农业弱质化的结果。农地经营无论用多么现代的方法,它始终都还是农业生产,要改变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工业生产不平等的地位,就必须对农业进行弱质性保护,给农业进行补贴,修改或补充完善农产品与工业品交换的规则。
3.政府做好农业和农村的支持性服务才是农地和农民收益的根本保障
对于农地经营问题,政府的服务非常重要。比如农田水利问题,政府不出面,天王老子也没有办法解决。一些人认为各家各户购买抽水机抽水灌溉就是办法,其实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这样做成本高、效率低,更何况并不是家家户户都具备抽水灌溉的条件。还有金融服务问题,一些地方政府要求,必须先分田到户给各家各户办承包土地证(清晰界定产权),再由各家各户与老板(资本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老板(资本家)用从各家各户转让来的土地经营权产权(即承包证)作抵押向银行贷款,用于对土地的规模化经营。用土地经营权作抵押贷款对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为什么只给老板(资本家)贷款,不给其他人贷款,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各项服务到位,农民完全有能力经营自己的土地。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各项服务(如农田基本建设)不到位,老板(资本家)再有能耐,他也很难在花大量的投资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后,从对农地的经营中获得好的经济效益。如果政府认为,政府对农村和农业的支持,是首先以支持老板(资本家)来进行规模化经营为目标,那为什么不支持农民进行规模化经营呢?要知道,对于农地的经营,农民是比老板(资本家)更有发言权的。城市农产品市场中的批发商,除了少数因特殊原因外,大多数是愿意直接与农民进行交易的,这除了农产品的品质有保证之外,还有交易费低的问题。
农地经营获得好收益,需要在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农田水利、防涝抗旱、农耕交通尤为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机服务、植保以及金融(含保险)、能源、市场、技术等方面的服务有好的保障。如果没有这些服务来保障,无论选择怎样的农地产权形式,都不能保证农地经营获得好的收益。而这些农地经营获得好收益需要的服务,一些是市场做不到也做不了的(如农田基本建设),必须政府来做;一些由可以市场来做,但必须由政府对服务于农业的市场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资本谋利机制对农地产权和农地经营的侵害。由此可见,要保障农地和农民获得好收益的根本问题,是政府做好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性服务,而不仅仅是对农地产权的确定。
[1] 毛泽东认为农村只有走社会主义道路,才能真正解决农民共同富裕的问题。1943年,毛泽东就认为,在中国的农村中,“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入永远的痛苦。克服这一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31页。)
[2] 龙眼在北回归线以北地区不宜种植,不是说不能种植。在现实中,福建南部地区也种龙眼,但相对广西、广东南部北回归线以南地区和海南省,其产量、品质都差很多,消费者偏好和经济比较效益两项因素会使福建龙眼缺乏市场竞争力。
[3] 关于社会生产主导权与收益分配的关系,参见巫文强《中国双导型经济与人的生存和发展》(载于《改革与战略》2014年第5期)。
[4] 关于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巫文强、秦文彦《农民土地出让收益分配问题探析》(载于《改革与战略》2009年第9期)有较为详尽的分析,读者可以参考。
[5] 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的做法是不改变农地分田到户的产权形式,村集体规模化耕种,各家土地的果实归各家各户;河北省晋州市周家庄乡坚持不把农地分到各户,农地由乡里组织的农业作业组机械化、规模化种植,收成归乡集体,由乡集体按照集体化分配方式分配;河南省南街村根据农户意愿,把分到各家各户的农地集中起来,按照农村集体化的办法,由村里主导进行规模化经营,收益归并到村集体账户,由村集体依照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例子中,农地的规模化经营水平达到甚至超过国际水平。这对农地只有资本化才能够适应农地规模化经营的论调,是最有力的驳斥。
[6] 巫文强《社会生产和分配与人的生存发展——保障人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和途径选择》,线装书局,2015年8月第1版。
[7] 记分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算生产队干部,有工分报酬。副业队长、副队长不算生产队正式干部,没有政治责任,甚至没工分报酬,不受大队管束,大队也不知道生产队里有这些“副业干部”的存在。当时农村生产队经营受到大队制约较多,想让社员和生产队都能从副业中获得好收益的生产队,一般都有自己的具体运行方案,这些运行方案与大队的要求不一样。为避免麻烦,生产队社员选了一批未成年人或刚满18岁的人来出面管理,给他们副业队长、副队长的名称。这些副业队长、副队长一般没有决策权,实际决策者仍然是队长、指导员等组成的生产队领导班子。虽然,不是最终决策者,但副业队长、副队长却是实际执行者,相当于现在的经理、主管,具体运作生产队竹编业的管理,参加生产队领导班子对竹编业运作的研究,对生产队竹编业的运作有重要发言权。
[8] 关于农村改革成效,《劳动分占与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探因》(《改革与战略》2006年第11期)和《经济运行的制度因素》(线装书局2007年第1版)有较深刻的分析,读者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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