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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干强:关于新农村建设中一些倾向性问题 的理论思考

何干强 · 2020-06-2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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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倾向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部门在解决城乡差距拉大、农民增收困难、农村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和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的过程中产生的;主观上是为了加快建设新农村,然而,采取的措施往往治标不治本,还可能为农村未来的发展,乃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留下这样那样的隐患。

  当前,我国各地正在遵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新农村建设的组成部分。不少农村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做出显著成绩。如南街村、华西村、刘庄、大寨村等一批老典型,始终重视加强集体经济的党组织建设;集体经济带头人薪火相传,坚持走集体化道路不动摇;始终顶住舆论压力,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统一经营不动摇;始终重视发展农村集体工商业,坚持集体经济内部以工补农、以工促农不动摇;始终坚持农民集体走共同富裕之路,因而集体经济不断壮大,乡村发展生机勃勃。这些先进典型,代表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正确方向!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在新农村建设中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倾向性问题。主要是:发展农村经济,重招商引资,轻农业生产,尤其轻农田主业;发展农村工商业,重乡镇企业“私有化”和招商引资,轻发展乡镇集体工商业;经营集体非农资本,重借贷资本形态,轻产业资本形态;转移农田剩余劳动力,重转向大中城市,轻就地转移;发展农地规模经营,重农田向种田大户集中,轻集体统一经营;以工促农,重私营外资“龙头企业”带动,轻发展公有制“龙头企业”;统筹城乡规划,重“城市化”,轻乡村实际和农民意愿;发展农村经济,重发展生产力,轻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等。这些倾向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部门在解决城乡差距拉大、农民增收困难、农村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和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的过程中产生的;主观上是为了加快建设新农村,然而,采取的措施往往治标不治本,还可能为农村未来的发展,乃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留下这样那样的隐患。

  这些倾向性问题10多年前已存在。笔者对这些问题形成的原因、产生的后果和纠正的办法,曾进行理论思考,写过调研报告,并通过有关部门,摘要向上级反映。但是,现在看来,不少问题仍然存在,有的还有所发展。为了引起人们对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关注,现将当时没有公开发表调研报告,做了必要的修改,提交给读者。不当之处,敬希指正。

一、关于正确处理农业和农村工业、其他非农产业的关系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新农村建设的迫切任务是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它不仅指发展农业生产,还包括发展农村工业和其他非农产业。由于历史形成的人均耕地面积少、农业人均产值低、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工农业产品存在剪刀差等原因,要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增长,促进农民增收,就不能不促进社会分工,发展工业和非农产业。以苏南农村为例,改革开放初期,当地针对过去单纯搞农业而发展缓慢的教训,当地干部群众总结出“无工不富”、“无商不活”的经验,发展起乡镇集体工业经济,这后来被邓小平同志称赞为“异军突起”、农民自己的“创造”。可见,发展农村工业和其他非农产业,是加快农村发展和致富农民的重要途径。但是,由此却出现了一种倾向,就是轻视农业生产,尤其是轻视粮食生产。从国家的大局来看,这种倾向显然是片面的。农村必须发展集体工商业,但是这却决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农业生产,更不意味着可以用工业、其他非农产业来替代农业生产本身,因为“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这个客观经济规律是必须遵守的。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经济实践充分证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是基础的基础。实际上,不少头脑清醒的领导干部也发现了这种倾向性问题,他们对“无工不富”、“无商不活”的经验做了补充,加上了“无粮不稳”。这是很重要的补充,“无工不富”、“无商不活”、 “无粮不稳”这三句连在一起,大体表达了在农村经济现有条件下,应当如何处理好农业和工业、其他非农产业的相互关系。

  (二)轻视农业生产的新表现。轻农业生产的倾向由来已久,近些年,又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

  一种主要的表现形式是重招商引资,轻农业生产。目前,苏南农村地区利用外资和工业经济的发展,已形成较大规模,经济发展与全国相比,处于领先地位,于是有的市县干部产生了“按照市场经济分工,我们搞工业,让其他地区搞农业”的想法,甚至出现放弃农业生产的思想苗头。而苏中、苏北等地区则因“农业难致富”、“招商引资可以使财政收入增长来得快”,“苏南的经验应当学习”, 也开始把招商引资、上工业项目作为农村经济建设的“主攻方向”,甚至采取对农村乡镇干部压“指标”的办法。这样,不少地方政府相当大部分的精力就投入到招商引资、办工业上了,也就不再把主要力量化在如何促进农业生产上。产生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是,引进外来投资有利于较快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因为来一个项目,就可以有一笔地方税收。这也是所谓“不求所有、只求所在”,即不问所有制性质,只求在本地投资这种思想产生的原因。此外,一段时间以来,上级部门对地方干部政绩的考核,往往看GDP的增长;由于农业产值在GDP中的比重很小,没有设计体现重视农业生产增长、保护耕地的特殊指标,这也促成了基层干部重工轻农的倾向。

  另一种表现是重非农产业和副业,轻农田主业。为了尽快致富农民,目前各地都比较重视发展特色渔业养殖(如螃蟹、鳖、珍珠等)、苗木、果树、花卉等非农产业和副业(蔬菜、瓜果等),这对一部分农民实现增收,确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地方干部对纯农户或者专职从事粮棉生产等农田主业的农民的增收,则普遍存在畏难情绪。甚至避而不谈如何促进纯农户增收的问题。这在客观上,是因为粮食生产成本高(粮价上涨赶不上化肥、农药价格的上涨)、人均耕种面积少等因素,导致了纯农户人均收入难以提高。这种困难长期未能克服。虽然近年来,政府采取了多种补贴政策,但是纯农户的增收幅度,依然远远比不上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居民,由此基层干部反映,农村的“纯农户最苦”,也产生了“对纯农户增收无能为力”的心态。所以,我们在调研中与地方干部讨论致富农民的措施,他们谈的多半是如何设法发展非农产业,很少提到如何发展农田主业的。这就表现出一种倾向,即绕过如何发展农田主业致富纯农户这个最重要的问题,来谈农民增收。这种倾向是不应忽视的。

  (三)忽视农业生产和农田主业这种倾向的发展将带来严重后果。把农村经济的发展寄托在招商引资上,势必造成农业耕地向工业用地的转化。我们在某些乡镇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的沙盘上看到,大片绿色“农田”上贴着等待招商引资的“工商厂房预留地”,足见农村耕地的缩减,存在潜在的旺盛势头。如果成千上万的乡镇,都在设法使耕地“农转工”,这对于总耕地面积已经接近警戒线的我国来说,这预示着怎样的严重后果是可以想见的。而在农田生产上,如果各级政府部门对发展粮食等农田主业生产,长期缺乏积极有效的推进措施,发展下去,将有可能使重要的农田主业降低到无人问津的地位!

  (四)应当正确处理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农业和工业、非农产业的关系。这是一个必须解决好的、关系全局的战略性问题。如何解决?

  其一,应当树立“全国一盘棋”的社会主义经济观念,充分认识农业尤其是粮棉农田主业的重要经济地位。粮食棉等农田主业的重要性,决不能单从它们的产值在本地区农村经济GDP中的比重来衡量,而充分看到它们是人民必要生活资料的最基本来源,是工业原料的来源,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尤其是粮食,在中国这个人口大国,属于不能依靠进口的重要的战略物质;鉴于国际资本主义包围中国的态势,鉴于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灾害的发生分布难以控制,从备战、备荒考虑,粮食生产布局,靠在若干粮食生产基地上集中生产,而其他地区全部发展工业和非农产业这样的想法是不全面、不慎重的。综合多种因素,有必要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把建立必要的大规模粮食生产基地,同各省市分散承担一定的粮食生产面积,两者结合起来,这才是稳妥的办法。所以,每一个省市地区都应当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重视农业尤其是农田主业的基础地位。

  其二,充分认识促进纯农户增收是致富农民、发展农业的关键,并采取治本的切实措施。农民问题是农村问题的关键,农民增收又是农民问题的核心。如果这是实事求是的判断,那就只有把纯农户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中国的农业才有希望。那种因为本地区工业发展起来了,就以市场经济需要发展社会分工为由,希望别的地区承担粮食生产等农田主业,而本地区则专门从事工业和其他非农产业,这等于把“农业难致富”的困难推给别的地区,扩大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绕开促进纯农户致富的问题搞农村工业,这显然是背离社会主义精神的地方本位主义,是一种盲目性的表现。因此,对于每个地区来说,致富纯农户都是回避不了的“关卡”。固然,现在一些地方对纯农户致富已经有所重视,采取了“扶贫工作日”、“机关部门帮扶责任制”等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帮扶对象的收入;但是,这些办法毕竟具有局部性和临时性,治标不治本,纯农户的收入依然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收入水平。因此,必须从大局出发,把农民增收的重心放在纯农户上,树立起发展农田主业致富纯农户的信心和决心。应当采取包括加大财政补贴,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发展集体规模经济,加大剩余劳动力转移力度,加大以工补农的力度等综合措施,早日使粮食生产等农田主业成为农民乐于从事的职业。当然,缩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问题,需要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遵循价值规律和社会主义按比例发展规律,逐步统筹解决,这可能还会有一个过程。但是,不能等。在目前的条件下,有必要提出要求,即尽快采取多项措施,保证纯农户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农民收入的平均水平,这样才有可能稳定农业生产和农田主业生产。

  其三,重视农业生产的关键是抓好对领导干部的科学考核。看来,要克服忽视农业和农田主业的倾向,必须纠正那种把增加地方税收、GDP增长和引进外资数额增长,作为地方政府的经济主要政绩指标的考核方式,科学设计对干部的考核指标,应当有针对性地突出促进农业发展和致富纯农户的考核指标。为了防止进一步缩小耕地面积,在利用外资的考核指标上,有必要严格控制,乃至阻止与促进现代农业无关的外商在农村地区直接投资,何况我国外债总额已突破2万亿美元,这在总量上也提出了控制的要求。

二、关于积极发展农村集体工业经济的问题

  (一)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工业经济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在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包括两个基本部分,一是农田生产领域的家庭经营承包和集体统一经营的双层经营土地集体所有制;一是工业经济领域的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苏南地区的乡镇集体企业是在上世纪50年代后期兴起并保留下来的,在改革开放后大量出现。乡镇集体企业的战略意义表现在:

  ——促进农村的以工补农。在上世纪末以前,乡镇集体企业一直在苏南地区被称之为“十全大补丸”,这是因为:当时乡镇政府的财政,可以从乡镇集体企业中,提出一定规费(例如苏州地区规定可从乡镇企业按销售总额提取1%的管理费,并按职工人人数提取每人建农基金、公益金等270元)用于以工补农和农村公益事业,这解决了包括组织农民抗旱、排涝、修筑道路,支持农村办学,安置复员军人等不少问题。据资料,1986年——1993年,苏州、无锡和常州三市累计从乡镇集体企业筹集发展基金27.6亿元,相当于同期国家财政对农业投入的2,6倍。 这说明,农村乡镇集体企业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国家对农村财政支出的不足,能主动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农业生产。然而,在2000年之后,苏南乡镇集体企业受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干扰,被迫推行私有化“改制”,这种“十全大补丸”的作用就逐渐失去了。这是值得反思的。

  ——乡镇集体企业是农田剩余劳动力的“吸收器”。它创造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劳动力的就地转移方式,以及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城市化”(劳动力涌向大城市)不同的“城镇化”(在大中城市与农村之间发展起有助于工业化的小城镇)新方式。集体乡镇企业培育了集体农民的工人阶级意识,培养出一批具有公有制意识的社会化生产管理者。乡镇集体企业还主动地利用了城市国有企业的技术力量,接受了城市经济的辐射。可以说,乡镇集体工业经济对农村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柱性作用,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然而,农村私营外资企业却不可能起上述战略作用。私有制企业的本性是追求无限增长的剩余价值或利润,它们不可能把私人利润用于“补农”,相反,它们只会从农民身上汲取利润。从长期趋势看,私营外资经济也不可能真正吸引农村过剩劳动力,这是由私人资本积累的规律决定的。私人资本的积累将提高资本的有机构成,势必排除相对过剩的劳动力。私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劳动者失业的原因,而不可能真正扩大就业。

  (二)乡镇集体企业因私有化“改制”而严重削弱的过程及其主要原因。苏南农村乡镇集体企业的体制改革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到1996年左右,不少地区已经普遍形成一种企业内部由集体持股(占主要股份)、经营层持股和本企业职工持股三部分构成的股份合作制,取得一定效果。到这时,可以说乡镇企业的经济性质依然在很大程度上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集体工业经济仍然是农村基层人民政权的重要依靠。但是,股份合作制的这种状况仅维持一年左右时间,尚未来得及稳定和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就被“改革还不到位”为由,被自上而下地强制推行“经理层购买”(所谓MBO)方式,“改制”为私营经济或私人合伙制经济(少数持股者合作,雇佣多数职工)了。发生这种“一到切”似的私有化,尽管与纠正乡镇集体工业资本纵向管理体制上(乡镇政府与集体企业存在某种政企不分)的弊病不无关系,但是,最主要的原因,是地方政府受到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对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丧失了信心。

  (三)私有化“改制”造成的严重后果值得关注。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揭示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是客观经济规律。因此,私有制经济的急剧扩大,必然引发了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拉大等社会问题。私有化“改制”之后,农村乡镇基层政权特别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失去了集体工业经济的支撑,这就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依靠增加财政支出,来解决这类问题。但是,由于后来乡镇政府财政只能从企业利润中提取0.07%(千分之零点七,这种开支还不能从外资企业中提取)的规费;又由于农业税的取消在使农民得到一定实惠的同时,也使乡镇政府失去了这方面的财政收入来源,这就使乡镇政府财政支出预算不能不主要依赖于上级财政的调拨和转移支付。然而,靠这种渠道,乡镇财政收入只能捉襟见肘。于是出现了顺口溜:

  【“国家省级财政喜气洋洋,市级财政勉勉强强,县级财政撤东墙补西墙,乡镇财政哭爹又叫娘”。】

  有的地方干部甚至说,

  【“取消农业税,好人中央做,难人我们当”。】

  可见,把乡镇集体企业私有化,已经产生了危及基层政权巩固的后果。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国民收入再分配只能起调节、改善初次分配的作用,它归根到底是服从于决定初次分配关系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私有制加公共财政再分配”这是民主社会主义的主张,也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为缓和对抗性阶级矛盾实施的所谓“公平与效率相互替代”的经济措施,本质上是资本主义改良主义性质的;在中国的国情条件下是根本行不通的。私有化“改制”给地方基层政府带来的财政困难等“麻烦”,证明了这一点。

  (四)在科学社会主义旗帜下重新振兴农村集体工业经济。这具有可能性,经过努力也是可以做到的。

  首先,现在许多党员、干部已经开始认识到,私有化“改制”的确造成了不良后果。在调研的座谈中,一些市县级领导干部反映,

  【“前一段时间要求乡镇集体企业‘彻底改、改彻底’,看来是有问题的”。】

  事实摆在地方政府面前:凡是抵制了私有化“改制”,保留了集体企业或部分保留了集体资本的乡村,如江阴市的华西村、常熟市的蒋巷村等,在新农村建设中都呈现良好势头,当地农民群众的生活都成向上趋势,这些乡村的业绩证实,集体工业经济是能够同市场经济有效结合,并得到发展的。不过,仍有一些干部认为当时搞私有化,是为了纠正体制弊病,出于不得已,所以,对于是否需要重新振兴集体经济仍然犹豫不决;也有的干部背上了“改革是不会有错的”这种思想包袱,在概念上又弄不清“所有制”与“体制”的区别,于是产生糊涂观念,认为如果重新振兴集体经济,是否又要“走老路”了。这些认识误区,应当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联系实际,加以解决,要让各级干部明白,树立起要“消灭私有制”的科学社会主义观念,才能真正不忘共产党人的“初心”。

  其次,有必要选择适当时机,通过反思改革的“回头看”, 依法把已经“改制”的企业转化为新型集体所有制企业。要看到,私有化“改制”的推行,缺乏合法依据。不少“改制”企业的负责人当时并不乐意改,是上面行政压下来,才接受“改制”的;有的在当时就怀疑这种“改制”的合理性,尽管上级要求“彻底改,改彻底”,但是他们(例如苏州地区的不少企业负责人)仍然要求在“改制”后的企业保留10%的公有资本股份,以便与公有制经济保持联系。要看到,“改制”企业中的多数管理层骨干,是怀念公有制企业文化氛围的,并不满意“改制”之后由一把手“老板”说了算。还要看到,“改制”企业的负责人许多都是中共党员,是具有公有制意识的,这也是目前有的企业主在赢利之后,愿意拿出资金支持农村建设的重要原因,因为他们知道,这个企业并不是靠他个人创办的,原来是属于集体的。不过,他们的子孙接班后,这些意识就会淡化、消失,到那时,再要改回集体所有制,就困难了。

  再次,解放思想,重新振兴农村集体工业经济。有人认为,现在要在农村振兴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的新型集体企业,是脱离实际的理想主义。这是一种糊涂观念。实际上,正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要求在巩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同时,重新振兴农村集体工业经济。唯有如此,集体农民才能实现共同富裕。而根据马克思经济学基本原理,一定历史时期的生产方式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 发展新的集体乡镇企业是完全有可能的。可以从劳动者的组织和筹措启动资金(一般情况下,集体产业资本的运动首先需要货币资本来推动)这两方面入手:

  一是积极培育为公有制经济服务的企业家或共同致富的带头人。组织农民群众走集体化道路,实现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需要大批具有社会主义信念、有管理能力和懂得某种专门业务的经济组织带头人;这可以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利用大专院校、各级党校来组织专门培训。可以像培养“村官”那样,分批为每个村培养一两个这样的带头人。

  二是多渠道筹集振兴农村集体经济的启动资金。可以发动村级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农民,自己筹措资金兴办集体企业;各类银行尤其是中国农业银行,可以对新办集体企业采取政策性的金融信贷支持;地方政府有必要把支持农村发展集体经济,纳入“城乡统筹”“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规划之中,可以在财政上设立支持农村振兴集体经济的发展基金等。只要各级领导发挥主观能动性,依靠群众,勇于克服困难,敢于实践,振兴新集体企业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

三、关于搞好农村现有非农集体资本的投向和管理问题

  (一)目前农村集体非农资本投向存在重借贷资本形态,轻产业资本形态的倾向。还是以苏南农村地区为例。苏南许多地区在集体乡镇企业私有化“改制”之后,剩余的集体资本仍有不小的数目。当地干部反映,2006年无锡全市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或村级年可支配收入在150万元以上的,占全市总村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全市农村311家村级股份合作社,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合计达48.89亿元。但是,调研发现,这些资产的大部分投向,并不是采取产业资本(企业资本)的形态来增值,而是采取实物形态的借贷资本形式来保值增值,即以修建厂房向私营、外资企业出租的方式,取得利息。显然,这是把集体资本的保值建立在发展私营、外资上,这从全局看,是不利于振兴农村集体经济的。因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生息资本是一种寄生性的资本。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不少干部认为,出租厂房可以“旱涝保收”地向承租者收取利息,而“重新搞集体企业,难度大,又等于回到过去,保不住集体资金”。在这种认识下,用现存集体资本建立“股金量化到个人”的社区股份合作社,盖厂房出租,就成为许多村镇对集体资本保值增值的主观选择。这也就是说,由于一些地方干部在理论上对产业形态(企业形态)的集体资本是否能够与市场经济结合缺乏理解,缺乏信心,同时又把搞集体所有制的企业等同于过去政企不分体制下的集体乡镇企业,在引导和组织集体资本保值增值的经营方式上,就势必出现重借贷资本形态,轻产业资本形态的做法。

  (二)重借贷资本形态,轻产业资本形态的资本投向对于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来说,是一种保守的、消极的办法。用借贷或租赁方式作为农村集体资本的主要增值方式,客观上是因为借贷或租赁形式在产权关系和管理操作上,比经营企业这种产业资本形态简单得多。但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在资本的经营形态中,产业资本是起决定性作用的资本形态,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的发展是依赖于产业资本的。因此,集体资本采取实物(厂房)借贷资本形态虽然能够保值增值,但是它毕竟是一种依附于产业资本的借贷资本形态。把产业资本经营形态让位于私营经济,而把借贷资本形态(实物的或者货币的)作为集体资本保值增值的惟一可行的经营形态,这无异于让集体工业经济寄生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这显然是不利于促进集体经济在农村工业经济中占主体地位,不利于巩固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因而是消极的、保守的资本投向。

  (三)忽视集体资本投向产业资本形态,在以工促农上,就使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受到削弱。这主要表现在造成农村社会化生产的“龙头企业”,将被私营工商业所控制。农村集体企业私有化“改制”之后,公有制企业处在被压缩、退出状态;大批集体所有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转变为私营企业或私人合伙企业;新发展起来的企业一般也是私营企业。这样,农村出现的“‘龙头企业’加农户”这种以工促农的形式,在生产关系内容上,就形成主要由私营企业“带动”农户了。为了发展现代农业,一些地方积极引进外商投资,又产生了外商控制的私人龙头企业(如某地乡村引进荷兰外商,发展现代花卉产业)控制农户。有的地方领导干部为了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还提出了促进私营企业与跨国公司合资的“以民引外、民外合璧”的战略思路, 在许多地方干部中发生了影响。在这种重中外私营工商业、轻公有制企业的倾向下,鼓励工商业进驻乡村,私有制性质的企业控制农户的范围,势必越来越扩大。初看起来,私营企业进驻乡村,把农户组织到规模产业中,让农民拿工资,比农民从事农田承包经营,收入暂时会有增加;但是,这是以农民向私人企业主提供剩余价值为前提的,让农民作为雇佣劳动者,并不会从根本上改变低收入的经济地位,这种方式更不会消除农村收入的贫富两极分化。还必须看到,中外私营企业愿意进军农村,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占用农村的土地,获取极差地租收益。更严重的潜在问题还在于,如果放任私营工商业进军农村,这势必会导致原先比较稳固的工农之间的经济联盟,被私人资本对农民的经济控制所取代,这将会动摇我国宪法阐明的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基础;在所谓“民外资本合璧”不断扩展的情况下,还会威胁到公有制经济乃至整个民族经济的安全。

  (四)促进集体资本投向产业资本形态(投向企业或创办新企业),可以通过集体资本管理体制上的科学改革来实现。将现存集体资本的投向逐步转为产业资本形态,重新振兴农村集体企业,积极的办法是,科学地深化集体资本管理体制的改革:

  (1)把集体资本的所有权机构与乡镇政府行政机构区分开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集体资本产权关系的新层级结构,在集体资产具有一定规模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层管理。

  (2)促进农民集体产业资本产权关系的人格化和集体所有制利益关系的实现。其实现途径可以简述为:A.农户—→农民代表大会—→授权形成集体资本所有权机构(与乡镇政府机构相区分)—→ B.集体资本所有权机构授权建立经营权机构—→有经营权机构对集体资本采取投入企业控股、参股(产业资本形态)以及租赁、资金贷放(实物租赁或资金借贷)等多种形式运行,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利润、租金、利息和地租,归口于集体资产经营权机构统一管理,接受所有权机构监督、支配—→ C.集体经济所有权机构根据由农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收益分配原则,确定积累与消费比例,主持对农民的收益分配—→ D.农民取得集体资产经营的个人收益(这里的收益不包括农民家庭经营承包土地的收益和在企业取得的工资),使自己对集体资产和资本的所有权得以实现。这种途径也就是集体产业资本的总体运行机制。

  (3)规范和健全乡镇政府的财政制度。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经济格局下,作为基层一级政府的乡镇财政收入的来源,应当依靠上级财政拨付和依法征税,而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主要依靠集体经济的收益来填补,应当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收支与乡镇政府的财政收支严格区分开来。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收益,由集体经济所有权代表机构按规定行使支配权;而不是由乡镇政府机构来支配。乡镇政府应当按法定的财政来源,依法行使自己的财政收支权利。而只要集体资本振兴起来,集体农民增收有了可靠的来源,乡镇财政用于解决农村社会矛盾的支出必然可以显著减轻。通过这样的体制创新,才能从维护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从巩固工农联盟的高度,建立振兴农村集体经济的长效机制,促成公有制企业成为“龙头”,对农业产业化和农民致富起带动作用。

四、关于科学发展农田土地规模经营问题

  (一)在土地规模经营上出现的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性问题。农业是农村经济的基本产业,发展现代农业必须高度重视粮棉种植等农田主业,而提高农田主业的生产率又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发展适度规模经济。但是,一些地方干部在土地规模经营上,却存在一种认识误区,他们往往重视有些“西化”学者宣传的,以及他们自己在出国访问中看到的“美国的家庭农场经营”经验,对此却缺乏结合中国国情进行鉴别和分析,因而比较重视“耕地向大户集中”、“发展家庭农场”,却不去积极引导农民发展集体经济性质的土地统一规模经营。有的干部甚至指望土地向私有化突破,只是“不好说出口”;他们公开说的是,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要突破才行,否则阻碍土地的流转”;而有的学者在学术讨论会上则公开提出“必须实行土地私有化”。这种情况表明,“私有制有效”这种新自由主义思潮,除了在工业领域发生了严重影响,在农业领域也有不小的影响。不言而喻,土地私有化是与中国特色的科学社会主义道路背道而驰的。

  (二)高度重视农村发展集体经济的新趋势。应当看到,尽管一些地方政府近些年在工业领域推行了私有化“改制”;但是在农业领域,却出现了势头越来越大的农民建立新型合作组织的热潮。从苏南农村的情况看,最早是农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社。农民合作组织比家庭分散生产有利于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和集约化,有利于农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经济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培育村级集体经济,有利于巩固基层政权等优越性很快显现出来,于是得到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支持;大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各种类型的种养殖业的专业协会迅速兴起。这种好势头说明发展集体经济是新农村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反映了广大农民群众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

  (三)要十分珍惜农村合作组织孕育的社会主义经济因素,重视引导它们向集体经济方向发展。尽管目前多数农民合作组织经营的主要是非农产业,但是,有的地方在农田主业上已经出现具有集体经济性质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这是令人鼓舞的。苏州常熟市的干部反映,当地古里镇坞坵村粮食生产基地,是以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建立起来的。这个合作社230名社员,在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领导下,共同耕种自己和从周围农民流转来的10800亩土地,采取标准化的统一经营(体现在统一使用良种、统一供秧、施肥、统一植保、用统一的“白禾”品牌销售等)、分户管理的生产方式;年终统一经营的收入,扣除土地租金支出,实行农户按当年各户提供的产量分配,把按土地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结合起来,年人均收入达到10000元左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个实例说明,通过集体经济性质的统一经营,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是完全可能的,这比起“土地向大户集中”,更有利于经营规模的扩大,有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有助于纯农户的共同致富。实际上,“土地向大户集中”,本质上属于依靠雇佣劳动来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它可以提高种田大户的收入,却助长了农村雇佣劳动关系,让其他农民当受剥削的雇佣劳动者,收入仍然很低,这是不利于巩固和发展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因此,在发展农田规模经营上,有必要从经济后果上,把“土地向大户集中”与“实施集体经济性质的土地统一规模经营”两者区分开来,坚决纠正重前者、轻后者的倾向。

  (四)重要的是勇于引导农民走中国特色的科学社会主义道路。地方各级党政干部承担着教育、引导农民走科学社会主义道路的责任,在今天中国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引导是完全代表农民自身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更是有利于工农联盟的。这里之所以要加“勇于”,是因为这意味着需要敢于抵制诸如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等错误思潮,需要克服农村中的自发资本主义势力。应当看到,目前的农村合作组织还是一种过渡性的经济形式,即公有制因素和私有制因素融合在一起的经济形式。这种过渡性组织形式既有组织成员的私人投资联合,又有组织成员的劳动联合,其经济组织的性质就存在两种可能的发展趋势:如果经济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私人资本及其合作成分的比重上升,它有可能通过企业内部的股权转让,转变为为少数人谋利的“私人合伙制”(几个私人投资合股,雇佣多数劳动者),乃至资本主义私有制;如果企业内部经济民主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劳动联合的比重逐步上升,它就会走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型集体经济。笔者曾听过一个股份合作制企业介绍了他们的收入分配方法。该企业的经营收入,在扣除应交税费、扩大再生产留成、集体福利基金等,形成全厂个人收入可分配基金之后,他们将基金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作为“按劳分配”基金,另一部分作为“按投资入股分红”基金;规定首先保证或提高“按劳分配”基金,保证发放工人工资或有所提高,然后再将可分配基金的剩余部分,用于“按投资入股分红”;这就保证了股份合作制在“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关系上,以“劳动联合”为主,调动了全厂工人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了企业朝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的方向发展。可见,各级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向社会主义方向的引导,这是可以办得到的。

五、关于农田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

  (一)应当重视农田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存在的无序性倾向。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土地少,要提高农田劳动生产率,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必须把农田剩余劳动力大批地转移出来,这也是促进纯农户致富的必经之路。应当说,目前地方各级政府对转移农田剩余劳动力都比较重视,这表现在,加大了财政投入力度,注重努力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权益保障法制环境,积极抓好促进农民进程务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设法提高外出就业农民工的组织程度等,这些措施对增强农田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有序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个值得关注的倾向性问题,就是重农田剩余劳动力转向大中城市,轻就地转移和留住农村人才。不少地方有文化的青壮年农民都流向城市了,乡村只剩下所谓“留守儿童”和老年人;流行说法是,先是剩下“38、61、99部队”,现在变成“61、99部队”了,因为青壮年妇女也到城市打工了。这种无序性状况如果持续下去,必然会使农村经济的发展失去重要的人力资源支撑,将对新农村的建设和长期发展造成严重不利后果。

  (二)有序地转移农田剩余劳动力需要端正思想认识。本文使用“农田剩余劳动力”概念,而没有使用“农村剩余劳动力”概念,这是因为,在农田劳动生产力提高的条件下,农村从农田会产生出剩余劳动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整个农村也产生剩余劳动力;因为农田剩余劳动力转移出来,可以留在农村搞非农田生产的多项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向缩小城乡差别方向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确立科学认识:

  其一,不应片面地把农田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理解为农村劳动力必然流向城市。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所谓“城市化”观点认为,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这与科学社会主义关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将趋向消灭城乡差别的观点是对立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出,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有过“原始积累”的历史过程,其实质是资本主义所有制消灭小生产所有制的过程,也是剥夺农民的土地、把他们变成资本的雇佣劳动者的过程。这种过程使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了城乡分裂、城市中形成“平民窟”、农地肥力遭到破坏、城市人粪尿难以还田等后果,并延续至今。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所谓“城市化”理论,直观地描述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历史现象。然而,新中国不应当走资本主义发展的老路。事实上,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新中国走的是一条崭新的向科学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即把“土改”之后成为小生产者的广大农民群众,组织起来,走上了合作化、集体化的道路。这是使广大农民共同致富的惟一光明大道。不难发现,南街村、华西村等坚持把土地集体所有制与集体经济统一经营结合起来的先进的乡村,实现了农民的共同富裕,不仅本地没有农民去城市打工,反而收留了许多外地的农民工。这说明,大量农民背井离乡到城市打工,这在中国并没有必然性。一段时间以来,有人照搬西方“城市化”概念,把我国农村劳动力大量转向城市视为正常,而放任自流,这可能是导致农田剩余劳动力无序性转移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二,农田剩余劳动力留在农村,有助于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规律。马克思指出,人类“以衣食等形式从土地取走并消费掉的土地的各种肥力和化学成分”,是必须补偿土地的;他把这种“取走”和“补偿”,称为“人与土地之间的物质变换”或“物质循环”,并深刻指出,这是“调节社会生产的规律”,即社会再生产理应遵循的人与土地之间的“物质循环规律”。 这个规律实质上是今天所说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规律。这个规律的一个最基本的具体要求就是,为了保持土壤的有机质成分,应当实现人粪尿还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了城乡分离,所以不得不用工业制造化肥,来维持土地的肥力,但是,其后果是土地“板结”,农作物的果实缺乏在有机肥料条件下生长的那种口感和营养。可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违背人与土地之间的“物质循环规律”要求的。我们要走科学社会主义道路,就应当设法消除城乡分离,解决好人粪尿送回农田的问题,如果放任农村人口大量转向城市,势必增加解决这个问题的难度。从这个角度看,“城镇化”概念与“城市化”概念有本质区别。“城镇化”包含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农村小城镇,使农田的过剩劳动力基本上留在离农田不远的农村居民区,这对于遵循人与土地之间的“物质循环规律”,保持人粪尿还田,发展生态农业是有利的。当然,这还不够,还应当力求把大中城市的人粪尿通过发酵处理,变成有机肥都送还农田。

  其三,保证农田和农村有足够的青壮年劳动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应当认识到,目前不少乡村剩下“61、99部队”,青壮年去城市打工,这种状况主要是与当地农民“收入太低”相联系的,而这又是与当地集体经济受到严重削弱相联系的。关于如何提高农民和纯农户收入问题,本文第一部分已经提出建议。这里要论述的是,不能认为农民只有到城市打工,才是最快的致富出路。从全局看,解决农民增收的根本出路,还是要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把农民群众组织起来,艰苦创业。而要发展集体经济的多种经营,发展集体工商业经济,要提高农田主业的生产效率,都需要有留住足够的、文化素质高的中青年农民。这就需要各级干部深入农村第一线,做好组织工作,同农民群众一起研究可行性措施。那种对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放任自流,“卸包袱”,是不负责任的态度。

  (三)科学组织农田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要纠正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的无序现象,必须把安置剩余劳动力的工作重心放在农村。

  首先,要稳定农业生产。当务之急,要下决心通过落实“城乡统筹”“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帮助农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保证农民从事农田主业生产可以得到合理收入,消除农民放弃种田、抛荒的主要因素。

  其次,要制定农村劳动力使用布局规划。尽快把农田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纳入到县域经济发展、小城镇和农村工业园区建设、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劳动市场的培育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布局规划之中。

  其三,要根据规划有组织地使用农田的剩余劳动力。这需要因地制宜,多种方式结合。从县域经济发展看,可以把各乡村农田剩余劳动力集中起来,组织专业队伍,分别投入需要建设的交通项目、水利项目、生态(植树造林)项目等。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农村一家一户经营之后,许多河沟多年没有开挖、清理淤泥,这为水涝留下隐患;把过剩劳动力组织起来,完全可以解决这种问题。

  其四,落实“城乡统筹”“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指导方针筹集资金。采取必要的经济政策,提高纯农户和从事农田主业的农民收入;把农田过剩劳动力组织到新农村本身的建设中,都需要一定的启动资金或必要的专门开支。可行的办法是,政府可以在大中城市和工业企业开辟“支农专项税”,将收入按照一定方式转到乡镇、县级政府,作为财政转向支出的来源。用这样的方式,把“城乡统筹”、“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等指导方针,落实到支持乡村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并落实到具体措施上。

六、关于抓好乡村建设科学规划的问题

  (一)在乡村建设规划上轻乡村实际的倾向值得关注。乡村社区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面。在这方面,党中央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个要求是多方面的。但是,近些年来,有些地方出现了一些主要抓农民集中居住的倾向性问题:

  一是在农村建设规划上自上而下推行“村民向社区集中”。为了治理农村环境,实现“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出发,对村民居住地做适当调整,乃至必要的集中,无可非议。问题的是,一些地方地方政府自上而下地提出了“村民向社区集中”或合并乡村的要求。有些地方在乡村建设规划设计时,提出了“让农民过上城市人生活”,“让农民变市民”这样的“城市化”理念,这就给当地带来了负面影响。例如,苏北某县领导反映,当地的地理位置临海,近百年,来按过去民族企业家张謇先生请荷兰专家设计的人居布局,村民是按人工建造的海堤条块,有序分组居住的;实践证明,这种人居布局适应当地多台风的自然条件,有利于维护海堤,体现了沿海农村的特色,但是,近年上级制定的“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却搞主观性的“造村”设计,要求当地村民“组团”集中居住,“一村不能有两处居住地”;这样一来,“要1500村民组团集中,居住的地方都难找”;而且,在农村深处,硬要农民集中居住,农民下田干活就要走很远的路。当地干部反映,按城市人的理念设计“新农村”,脱离实际。这种意见很值得重视。

  二是乡村规划上轻视农民的意愿。目前,筹建“中心村”正在成为许多地区乡村建设的“新模式”,也就是按照规划,选择好地盘,盖规格统一的新房,组织农民集中居住,形成乡村的中心社区。从一些已经建立的“中心村”来看,外貌确实比较漂亮,可是,农村基层干部却反映,实事求是地说,现在的“中心村”其实是“地面工程”,地面下并没有像开发区和城市那样的“几通一平”、埋有各种管道,“真那样搞,1平方公里要投入上亿的人民币,乡村哪来那么多钱?即使这样搞地面建设,乡镇财政也要贴上不少钱”。苏北某地区号称建筑“铁军”之乡,多年来,村民在外搞建筑,赚钱回乡盖了不少设施一流的私人楼房,但是按照现行乡村建设规划,都应当撤除现房而移住中心村,这就产生了村民对中心村建设的很大抵触。农民这辈子是十分关心盖房子的,现在,有的地方要求新房必须建到规划的中心村,否则就不能建,但是中心村规划的用地又要经过国土局审批,导致农民建房的时间一拖再拖,一些农民结婚急于盖房、翻新房,等了两年仍然建不成,于是只好到市政府告状。问当地干部:可否暂时不搞中心村呢?答曰:这是上级统一规划的,不能不搞。也有的地方,农民集中居住地,盖的是成片的5、6层的楼房,农民倒是像城市人一样住楼房了,可是也给他们从事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的不方便,除非他们离开农田生产,否则,农具放在哪里?农民想搞点家庭副业(如养鸡鸭之类)也不可能了。看来,在中心村建设上,地方一些干部存在轻视农民意愿和不切实际的倾向。

  (二)乡村建设规划必须讲求科学。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农村建设中,规划涉及一定区域的战略发展方向,十分重要。现在各地普遍重视制定规划,这比起缺乏长远规划,是很大的进步。关键是规划要科学。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深入农村实地调查研究,从国情、省(市)情、市情、县请情、乡镇情以及乡村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遵循客观规律。在设计思想上:其一,决不能用城市发展理念规划农村发展,而必须重视农村和农业生产的特殊要求。其二,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量力而行。多数农民群众的意愿往往是农民经济利益的一种表达。尊重农民的意愿,才能尊重农民的利益诉求。其三,要树立保护农村耕地的观念。如果一些地方考虑当地农村居民适当脊椎所居中,有利于节约耕地,有利于形成大田、发展规模农业,这有一定合理性;但是,那种为了违背农民意愿,用集体经济的土地置换建设用地指标,或用以招商引资,这将造成农村耕地减少,必须坚决制止。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克服农村规划工作中的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

  (三)乡村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分清轻重缓急。应当充分认识,现在不少地区是在财力非常有限的条件下开展新农村建设的。从这种实际出发,有必要从发展生产这个首要任务出发,精心规划现有财力的使用方向,把有限的财力,分清轻重缓急,有选择地投入到搞好对农业生产的科技服务、促进农民增收、抓好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清理河道、清洁现有环境、改善交通道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实事上去。如果“一刀切”似地普遍搞“中心村”建设,只是形式上好看,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并无积极作用。尤其是有的地方合并乡村,无异于强行变更原先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先相互独立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的财产如何核算,在合并之后如何处理,缺乏考虑,这就导致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之间在经济利益上产生矛盾。有的农村基层干部对自上而下地搞乡村合并颇有微词,他们说,“这样搞耗费了我们太多的精力,也不一定符合农民的意愿”。

七、关于巩固和完善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问题

  (一)目前存在轻视维护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倾向。多年来,“发展是硬道理”已经深入人心。经过多年的实践,广大干部进一步认识到,只有科学的发展才是扎扎实实的硬道理。从理论上说,真正做到自觉地坚持科学发展,就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基本规律,维护生产力“源泉”,处理好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从调研中了解的实际情况看,目前地方干部普遍比较重视发展社会生产力,也越来越重视保护生态环境了;但是,对维护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却不那么主动,甚至很少谈到如何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问题。应当说,这与新自由主义的影响有关。一些基层干部反映,过去省市党委机构设有农工部,专门抓维护工农业经济领域的公有制生产关系,抓弄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但是,后来不知什么原因,上面已经没有什么职能部门抓这项工作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改来改去,集体经济改掉了,过去为集体经济服务的农技站、科技站、农机站也都改得没有了!”这反映出,一段时间以来,地方政府领导机关的精力,重在抓生产力,而对巩固和维护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则存在轻视的倾向。

  (二)新农村建设必须把发展生产力和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结合起来。根据唯物史观的科学原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生产力总是属于一定所有制关系下的生产力,没有脱离生产关系孤立存在的生产力。虽然在理论分析时,我们可以暂时撇开生产关系单独分析生产力,但是,实际的生产力总是与一定的生产关系结合在一起的。可以说,现有的生产力,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就是变成小生产者掌握,或者变成由私人企业主掌握。讲发展生产力,其实,讲的就是发展谁的生产力。而要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掌握的生产力,发展劳动人民掌握的生产力,就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巩固、维护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但是,不少地方推行私有化的“改制”,却是把本来属于公有制控制的生产力,让位给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制来控制。既然在新自由主义思潮侵袭下,公有制意识被淡化,维护公有制生产关系的职能管理部门被撤除或者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公有制生产关系受到严重损害,也就不足为奇了。像农工部这样的主管维护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职能部门,在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机构中,是极其重要的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起职能;在现有公有制主体地位受到严重削弱的态势下,更应得到充实和加强。建议各级党委在抓干部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强调在经济工作中,要提高自觉性,把维护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发展生产力结合起来。

结语

  以上提出了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些不良的倾向性问题及其表现;形成的基本认识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应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理论来指导,而决不能照搬资产阶级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农村搞“私有化”,并简单地追求眼前“政绩”。由此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对策建议,主要是,要通过落实“城乡统筹”、“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等指导方针,筹集启动资金,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采取措施保证农村纯农户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民收入的平均水平;在发展农村工商业经济方面,要着重振兴农村集体性质的工商业经济;对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非农资本,要引导投向产业资本形态;在发展土地规模经营上,要引导农民发展集体经济性质的土地统一规模经营;在农田剩余劳动力的安排上,要科学规划,主要投入到农村本身的全面、可持续发展,要保证农田留下足够的青壮年劳动力;乡村建设应当以保护耕地为前提,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在新农村建设的全局上,必须把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巩固、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结合起来。这些对策建议是否科学,是可以进一步研讨的。班门弄斧,是希望有更多的人们来关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最后,有必要强调,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各级领导坚定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就必须与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尤其是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划清界限,一定要反对在农村改革中搞集体经济的“私有化”和变相的土地所有制“私有化”。我们相信,只要各级领导确立了正确的思想政治路线,坚定不移带头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引导广大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定会展现出勃勃生机。

  2007年8月13日初稿;

  2020年6月20日再次修改。

  何干强,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特聘研究员,研究方向:《资本论》与当代中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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