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诉湖南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今天上午九点十五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唐慧胜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上诉人提出书面道歉申请,没有法律条款予以支持,故予以驳回。对上诉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和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641.65元予以支持。
2012年6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唐慧之女被多人强奸、强迫卖淫一案做出终审裁定:判处两名被告死刑,四名被告无期徒刑,一名被告有期徒刑15年。
因不满永州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处理,2012年8月,曾多次上访的唐慧被以“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的理由送进劳教所。之后,湖南省劳教委对其撤销了劳教决定。被解除劳动教养后,唐慧随即提出申请国家赔偿。
今年4月30日,被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败诉的唐慧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前判决,要求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她道歉并赔偿。
7月2日,该案二审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永州劳教委是否应当对唐慧进行赔偿;如应当赔偿,赔偿方式、范围、数额如何确定;永州中院的判决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唐慧的代理律师浦志强表示,永州劳教委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表明其作法不具合法性,这也意味着,永州市劳教委应该为自己作出的违法行为进行国家赔偿。另外,唐慧被劳教,已说明劳教制度的违法性和随意性。
永州市劳教委则表示,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撤销其作出的劳教决定,并没有认定他们的劳教行为不合法,相反是出于人性关怀考虑,鉴于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不予劳动教养,才决定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综合央视、中新网)
唐慧(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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