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拆迁就是颠覆国家政权的职务犯罪
——法 庭 陈 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擅自强行拆除我房屋的违法行为,于2015年12月10日告上法庭,今日(8月1日)开庭审理,现法庭陈述如下:
(一)因交通需要我支持
双龙村交通需要,我房子需拆迁,我已同意,并签定拆迁协议,表示支持。
(二)未经屋内腾空强行推平违法
我位于双龙路97弄21号房一幢1-3层,洞头区人民政府北岙街道办事处和洞头区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当时拆除时间定为2015年5月8日,但两个部门目无群众,无法无天,滥用职权,以权代法,未待我屋内物搬出的情况下,又未经我本人在场同意,于5月6日用铲车强行推平,把我屋内部分物品、材料掩埋,造成财产损失,违反了《宪法》第13条,违反《强制法》第53条、54条、13条、17条。
(三)执法者法盲害国害民
习近平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徇私枉法,任何人都不得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牟取私利、满足私欲,党纪国法的红线不能逾越。”请看涉案执法者法盲所在:
依法治国变成人治。
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保护人民、限制官权、打击犯罪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规矩。我们只听当官的宣传“依法治国”,这就是讲“法无明令不可为”。但实际是官权需要就是法,对上级负责,而不是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负责,这是涉案官权资产阶级世界观法盲所置,也是社会乱象人治的祸根。
被告称“腾空的涉案房产业经答辩人验收确认,被告有权依据《房屋拆迁置换补偿协议书》的约定予以拆除。”
第一,“涉案房屋腾空已经原告确认”吗?
请出示已经腾空的确认的证据。这是被告的惯用慌言所为;
第二;屋内物未搬完,原告人也不在场,被告以权代法,视公民为愚民为草民,在5月6日就用铲车把涉案房屋推平。这属强制拆除行为。
第三,违反《强制法》13、53、54条。
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法第13条),涉案被告以权代法。
《强制法》第53条指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54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
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天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居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指挥部无权委托被告。
答辩书称:“原洞头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搬迁新垅隧道及连接线公路建设范围内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确定原洞头县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为搬迁实施单位。受指挥部委托,答辩人负责涉案搬迁具体工作。”
根据《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指挥部非执法单位,更无权委托被告强制措施。
(四)被告是颠覆国家政权的职务犯罪
宪法和法律是共产党领导制定的,是保护人民、制约官权、打击犯罪、保卫社会主义江山不变色的国家工具。正如马克思说:法律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法律对本阶级来说是赋予自行行使权利的权利。习近平强调“宪法和法律至上”;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党把国法成了“橡皮泥”、“稻草人”,官不守法,民怎能信法?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群众对法治的信心,使人产生了“权比法大”、“党比法大”的感受。如今宪法和法律在人民心目中又是怎样呢?不是被某些公权力颠覆了吗?
如果说宪法和法律受制颠覆,颠覆宪法和法律就是颠覆国家,颠覆国家就是职务犯罪。
原告房屋被被告强行拆除,被告为什么胆敢无法无天?就是被告执政为什么人的问题是立场问题、原则问题未解决。被告为了忠于主子,为了政绩、为了升迁,不管百姓死活,目无国法、目无人民,公然与中央依法治国战略对抗,把人民推到真共产党的对立面,从而使党群分离,党失去了人民,就如鱼失去了水。正如习近平指出:“正如毛主席忠告:人民是水,党是鱼,鱼不能离开水,水里可以没有鱼,失去人民就要失天下。”这就是讲:执政官员不依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就要失去人民,失去人民,就是颠覆国家政权。这就是颠覆国家政权的职务犯罪。
(五)依法请求
习近平指出:“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就是在不折不扣贯彻以宪法为核心的以宪治国依宪执政”;“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都必须追究”。对于被告违法我提出依法请求:
1、对房内未搬宪的物品要如数赔偿。
2、特别是内有欠条 元,要求追回。、
3、对无法无天的主要责任人追求法律责任,以达到教育后人。
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区王海英
2016年8月1日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