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网报道,目前至少有10余省份在本地区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提出女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休“痛经假”,最长可休二至三天。这些省份包括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
各省规定
江西的“痛经假”天数相对较长,该省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和一级以上(含一级)高处作业,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二至三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
陕西规定,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
江苏则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事实上,在1993年就提出了“月经假”的概念,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一些省份的月经假期规定也实行了二十多年甚至更久,但真正能享受到这项权利的女性却寥寥无几,对于本来就处于弱势的一线女工更是如此。
上海在1990年出台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就特别点出了女工群体,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对女工群体来说,月经假是非常有必要的。去年,长期关注女职工权益的公益组织深圳手牵手工友活动室在开展调研后,发布了征集数月的“带薪月经假十大理由”:
①经期疼痛不舒服;
②夜班及站立作业,太辛苦;
③工作时间长,太劳累;
④请假难;
⑤上厕所有限制,换卫生巾不方便;
⑥经期免疫力下降,接触化学品伤害大;
⑦心情烦躁,影响工作;
⑧经期保护缺失;
⑨下班还要做家务、带孩子,双重劳动累;
⑩广大女性同胞的共同权益。
她们呼吁国家尽快立法,让女职工每个月可以有至少1-2天的带薪休假。
但目前制定的月经假规定中,多数只照顾“痛经”的女性,月经假变成了痛经假,女职工需要有医院开具的证明才可以申请休假,这使得女性申请月经假的难度徒然增加。
根据研究,现代女性妇科病高发,未婚女性罹患子宫肌瘤几率直线上升,主要原因就是经期得不到休息、贫血、免疫力下降。经期压力大,工作劳累,女人不仅老得快,而且更会造成下一次的痛经、经期延迟、流量加大等令人难以忍受的后果。
此外,一些女工长期接触化学物质,本来就影响身体,在经期更甚,而诸如汽油等物质更容易导致女工月经不调。
现在,月经假几乎成为共识了,全国也有这么多省份在推行,但是月经假变痛经假,申请条件复杂等问题,使得规定文件不过是一张“好看的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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