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讨论之二:诬陷原告可耻揭穿荒谬实质
——评平顶山市中兴路公安局王献平的庭审陈述
在8.19宝丰法院审理12.9案件行政诉讼庭审当中,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法定代表人王献平作了一个简短陈述发言,谎谬无知地说
1、“企业退役军官为国家作出过贡献,但不要依仗着这样的身份,为了个人私利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2、“在上合组织会议召开的敏感时期,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依法履行职责,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现就关于“个人私利”剥其你所要掩盖内心和要达到的实质目的:揭露你的无知。四川德阳教育学院曾就“逐公权而谋私利”的学术探讨与交流中倪波邓朝晖撰文第18卷第4期中谈到。
1、 什么是“个人私利”?的含义和范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掌握着政府赋予的权力的掌权者,表现为政府权力“公权”,若是以“公权”谋取公利那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公权本身就是为公利而设计的,就是为广大民众谋取法定利益的。改革开放以来的现实社会中,没有私心,无私愿意为了公利而忘我工作的人是有的,但还是少数的,这是要求大力提倡学习的。但多数人是“有私心“的,还达不到大公无私或克己奉公的思想境界。但是如果掌权者为了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或者说就是“以公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即当前我国社会所产生的各种腐败行为,表现形式就是人们深恶痛绝的“权钱交易,”就必须加以坚决反对和清除。一旦让具有利己心的人行使公权,就有利用公权满足利己心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在法治不健全、社会监督不严的情况下,很容易变成现实性。因此,它就成为一种特殊的依仗公权的犯罪、腐败,它是公权的专利,它的犯罪腐败与权力的占有量成正比,权力越大,越不受限制,犯罪腐败的可能性越大,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自然就越大,十八大以来公安局正副局长违法犯罪,大到公安部级小到市县级别的,执法犯法被双规绳之于法的不下数十个。随着从严治党和反腐继续深入,公安系统违法犯罪者将被双规绳之于法的会不乏其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为了“个人私利”,是有一定前提的,即政府赋予掌握的公权,那么请问王献平局长,参与集团行政诉讼的在企业退役军官众多原告,我们有什么“公权”呢?都是六十多岁至八十多岁耄耋老人,又如何去利用这些“公权”去谋取什么“个人私利”呢?作为一名公安分局长,竟然是如此地无知愚昧吗?,而且还要用这无种荒唐可笑的言论来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诬陷行政诉讼退役军官原告,你不感到出此言有违共产党人的党性和做人的最起码的良心吗!
请问,我们这些在企业退役军官,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规定有合法的权利,《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们具体的合法权益,理应享受和行使以上法定权利,如何扯得上是为了“个人私利”呢?
2、 再看你局长是一位掌握着公权者,本应做到与中央看齐,政治上保持一致,学法、知法、懂法。在工作上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政,决不可超越法律所规定雷池半步。而分析你成为违法行政的被告,就是你利用所掌握的公权,不择手段去谋取了个人私利,为了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欺骗上级(或为了讨好领导,积极地执行上级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客观实际,所给你的指示、命令、精神,)诬陷,栽赃拘留三名无罪的原告。这些难道不是你在明目张胆地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吗?因为你的违法谋取个人私利行为已经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侵害了本应受到行使公权而得到保护的集团行政诉讼代表原告,(即所有在企业退役军官的合法权利),但出自你口,却成我们为了“个人私利” ,看来这顶帽子戴在你自己的头上才是名副其实。
3、 最后希望你能吸取这次违法行政,栽赃陷害案件的教训,认真总结众多犯罪受审的公安局长的教训,彻底清除头脑里的周永康用“维稳”———— 企图实现“稳定一切”,如果继续于中央对抗到底,打压、迫害我们在企业退役的集团行政诉讼原告,那么下一个要被中纪委双规的也许就是你局长大人你自己了。
河南省洛阳市在企业退役军官集团行政诉讼代表:
裴登高 电话:15896565146
高明德 13303793550
李久广 13353993545
张照喜 13949240289
王靖合 13598170548
2016年9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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