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大米的高价差说明了什么?
望长城内外
据微信公众号“上海发布”11月15日刊登的《沪44家超市大米比价!最大价差47.8元》一文报道,上海市发改委11月15日公布了44家超市部分大米的价格,许多品种的大米存在较大的销售价差,其中10公斤/袋的金龙鱼清香稻长粒香米,在卜蜂莲花超市汶水店、大润发超市杨浦店等的售价为83.90元(合每斤4.195元),在沃尔玛超市田林店的售价为36.10元(合每斤1.805元),每袋价差竟然为47.8元,每斤价差竟然为2.39元。
其它如:福临门雁栖黑土米(10公斤/袋),在佳乐福超市柳州路店、中山公园店售价为91.90元(合每斤4.595元),在卜蜂莲花超市汶水店、新港点、文诚路店售价为59.90元(合每斤2.995元),每袋价差为32.00元,每斤价差为1.60元。
五丰稻花香米(10公斤/袋),在卜蜂莲花超市汶水店、新港店、牡丹江店、文诚路店售价为170.00元(合每斤8.5元),在华润万家超市松江店售价为135.90元(合每斤6.795元),每袋价差为34.10元,每斤价差为1.705元。
同样品牌、同样品种、同样质量、同样重量的大米,在不同超市的零售价每斤竟然相差1.60-2.39元,有的竟然相差2.3倍多,简直令人匪夷所思!
由于进货渠道和运输、保管、销售等环节的成本不同,同样品牌、品种、质量和重量的大米在不同超市的零售价存在一些价差,这是合情合理的,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如果价差太大,就不对了,不仅不合情不合理,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暴利,是指生产者、经营者获取超过合理利润幅度的行为。暴利的具体界限和认定,通常由有权机构(物价部门、法院等)根据同种商品、同档次服务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的相对价格水平认定,但普通消费者也不难根据社会常识和生活经验做出合理判断。有人认为超过50%、75%,甚至超过100%就足以视为暴利。
由此可见,同样品牌、品种、质量、重量的大米,在不同超市的零售价竟然相差2.3倍多,卖高价者肯定是在谋取暴利。
对于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谋取暴利的行为,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于同年8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上海超市大米存在不合理的高价差,显然是商家利用了广大消费者对有关信息不掌握,而钻了现行法律的空子。众所周知,在一个城市中,超市特别是大型超市的分布都是有一定距离的,中小型超市的服务半径一般为500米,大型超市的服务半径则为数公里。大米主要在大型超市销售,广大消费者不可能跑遍全市所有的大型超市去了解和比较大米的价格。现行法规虽然明确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但对利用广大消费者对有关信息不掌握而谋取暴利的行为却没有明文禁止和相应的处罚规定,上海超市大米存在不合理的高价差,就是商家为了谋取暴利钻了现行法律的空子。
我认为,上海超市大米的高价差,至少说明了三个问题:
第一,资本是不讲道德的,也不会自觉地遵守法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谋求利润的最大化是资本的天性,为了谋利,资本是不讲道德的,而且也是无孔不钻的。惧于法律的惩罚及违法的代价,资本会在一定的条件下遵守法律,但资本的守法是被迫的,而不是自觉的。为了谋利,资本会千方百计地寻找法律的空子,“法无禁止皆可为”,在这一方面,资本是什么人间奇迹都可以创造出来的。对于这一点,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第二,市场监管与反监管的斗争将始终存在,也是斗争双方智力的较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管,与反抗和逃避监管行为的斗争是长期存在的。这场斗争也是双方智力的较量。反抗和逃避监管的势力会千方百计地寻找法律的空子,并对市场监管工作人员采取威逼利诱和欺骗等手段,以逃避和抗拒监管。在这方面,他们是很有创造性的。像上海超市大米存在不合理的高价差,就是商家为了谋取暴利,利用了广大消费者对有关信息不掌握,钻了现行法律的空子。而按照现行法律,很难对有关商家进行处罚。由此可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就必须“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及时发现和识破反抗、逃避监管的势力的种种伎俩。
第三,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及时公布有关信息。
这些年,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一些地方领导怕影响本地区的经商环境,不让市场监管部门公布市场监测、检查的有关信息,导致不少商家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及时被广大消费者所知晓,使部分消费者的利益继续受到损害。这种只考虑本地经济发展而不顾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做法,是明显违背我们党的初心的,必须坚决纠正。
这一次,上海市发改委公布了全市44家超市部分大米的价格,提醒广大消费者到超市买大米要注意比价,既是对少数不法商家的公开曝光,更是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有力维护。上海市发改委的这一做法值得称赞,更值得全国各级的市场监管部门学习和效仿。
总之,上海超市大米的高价差再次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是不讲道德的,也不会自觉地遵守法律;市场监管与反监管的斗争将始终存在,也是双方智力的较量;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布有关信息,震慑不法商家,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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