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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默斯预言:人血买卖与艾滋病的孪生关系

景军 · 2012-02-14 · 来源:开放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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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言之提出

  许多学者都知道,英国社会学家理查德·铁默斯(Richard Titmuss)在建构福利国家理论的过程中立下汗马功劳。从1950年到1973年,他一直担任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社会政策研究教授。此间,他以《社会政策问题》、《论福利国家》、《收入分配与社会变迁》和《对福利的承诺》四本力作以及他活跃的公共知识分子身份对英国福利制度的建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①

  但铁默斯在1970年完成的最后一本学术著作才是他流传最广泛的一部。这本名为《赠予关系:从人血到社会政策》的著作专门讨论了安全血液供给问题。②从题目看,这本书可称为“社会科学冷门之作”,但它有说服力地提醒了经济学家要将人们的奉献精神纳入经济分析之中。一位当年读过此书的学者多年以后回忆说:“我还清楚记得《赠予关系》一书刚刚出版的情形。我当时在美国攻读经济学博士学位,教授灌输给我们的思想全来自新古典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突然这本书出现了,挑战了学界业已接受的市场万能论。我们如饥似渴地翻阅着此书,为其造反精神感到兴奋。”③

  在《赠予关系:从人血到社会政策》一书中,铁默斯教授首先提出的一个问题即血液供给方式应该市场化还是应该依赖国家管理的无偿献血制度。为此,他重点分析了美国和英国的医用血液供给数据,并比较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和战后的日本临床用血收集方式。美国当时以无偿的和有偿的两种方法收集血液,而英国只使用自愿献血一种方法。日本在二次大战前也只有自愿献血制度,但战后日本则采用了美国的有偿和无偿供血并行模式。

  根据数据分析和比较,铁默斯发现美国和战后日本的血液供应情况比英国和战前日本都差,即前者收集血液的运作成本高于后者、血液供应量比后者低、血液含有病毒的比例大。例如,日本当时已经是肝炎大国,其有偿供血中的肝炎病毒存在问题远远超过无偿供血;而当时美国血液供给制度造成输血者感染肝炎的比例是英国的四倍。

  铁默斯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就在于有偿献血。他提出,当人们捐血的目的不是为了金钱报酬,而是为了“生命赠予”,献血者在相信自己的血液是健康的前提下会自动地到血站捐献。④反之,血液买卖市场的出现使得很多人们不愿无偿捐献血液,同时来自有偿收集的血液供应量又不能得到保障,因此血液供给反而比起没有血液买卖市场时减少了。更重要的是,有些患病的有偿供血者为了挣钱会隐瞒自己的病情,使得医用血液带病毒的比例也高于无偿获得的血液。

  铁默斯因此预言:如果美国血液供给模式成为世界样板,那么它不但会造成严重的流行病,而且会大大损伤人类的利他主义奉献精神。


二、铁默斯预言的灵验

  铁默斯于1973年去世。八年之后,世界第一例艾滋病病例报告在美国出现。再过几年,美国发现至少5000名血友病人在使用凝血剂之后感染艾滋病。这些制剂的原材料来自有偿供血。同时,日本、加拿大、英国等国家也发现类似问题。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铁默斯的预言之准确日益明显。届时,全球范围的艾滋病感染者中已有10%属于输血所导致。⑤ 

  众所周知,人们能够接受安全输血的几率取决于安全供血制度。而供血的安全性反映着国与国之间的贫富差异和政府管理医疗用血的措施。在面临输血的不安全因素方面,发展中国家的人们面临着最大威胁,这是因为其采血机制比发达国家更多地依赖于亲属捐血和有偿供血。在发展中国家内部,妇女和儿童面临的不安全供血之威胁为最大。目前,全球每年有50万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于并发症,其中99%发生在发展中国家。⑥

  至于中国的情况,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是人血买卖在共和国历史上最猖獗的时期。这种买卖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单采血,一种是单采浆。所谓“单采血”指供血者仅向医院或血站提供全血,而不接受血球的回输。所谓“单采浆”指用离心器将血液离成为血浆和红细胞,将红细胞回输给供血者。保留下来的血浆可以卖给生物制药公司,用于制造白蛋白、球蛋白、血小板、第八因子等生物制品。

  我应该在这里简单地说明,单采血造成卖血者之间的病毒感染几率较小,但会导致受血人感染,因为如果一名专门以在医院卖血为生的人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其受血人也将同样感染艾滋病病毒。相比之下,当时中国血站单采浆的做法是把多人的血液混在一起放入离心器分离,然后将红细胞回输给个体的卖血者,其结果造成了供血者之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但经过特殊处理的血浆制品(除了第八因子以外)一般不会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

  我国人血买卖最猖獗的时间持续了五年。到1995年中央政府开始采取强硬措施整治采供血机构之时,全国被取缔的非法采供血机构共579家。这些非法的采血机构从事着血液买卖活动而且有严重的不安全因素存在。同时,全国还有738家合法的采供血机构由于存在程度不同的采供血不安全问题而受到中央政府的整治。

  仅以1995年被中央政府取缔和整治的机构计算,当时中国一共有1317家(579 +738)血站和医院存在不安全采供血问题。这些血站和医院不安全采供血问题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例如,中国政府在2003年向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疟疾基金提出的申请书中提到,中国有偿采供血(尤其是单采浆)问题集中在河南、河北、安徽、山东、湖北、山西、陕西七个省、56个县、150万农民,估计25万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⑦根据长期在河南治疗艾滋病患者的张可大夫的计算,仅河南一个省参加单采血的人数在1992—1993两年之间就达到了至少60万人次,估计艾滋病感染率为10%;在1994—1996年期间,河南省单采浆的人数最少有24万人次,估计艾滋病感染率达到了30%。⑧

  那么全国到底有多少农民参与了在九十年代的单采浆和单采血买卖呢?这个问题看起来虽然很简单,但是却非常难以回答。当时的采血记录极度混乱,除了政府批准的采血机构以外还有很多私人采血站存在。在1995年中央大量整治血站之后,又有大量地下血站冒出,并至少持续了一年之久。许多卖血和买血浆的农民采用了冒名顶替的方式达到连续卖血的目的。因之,到底全国有过多少农民卖血仍然是一个讳莫如深的问题。

  但我们至少知道,我国累计艾滋病病例报告数到目前已经超过了13万人。按照省区排列,超过一万个报告病例的省区一共五个(见图一)。第一位的云南共有累计报告病例37040例(截至2005年9月底);列为第二位的河南有35000例(截至2004年12月底);排在第三位的广西有16,876例(截至2005年10月底);第四位的广东有11925例(截至2005年10月底);第五位的新疆有11303例 (截至2005年9月底)。这些报告病例数字是政府能够准确收集的数字,其中包括了一定数量的由于采血和输血问题感染艾滋病的患者。

  考虑到河南省艾滋病报告病例几乎都是采供血问题所导致,我们起码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中国艾滋病累计报告病例中至少有27%(即河南省3.5万感染者除以全国13万感染者)属于血液买卖问题所致。这一比例与中国政府和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在2004年估计的中国2003年全部感染者中由于血液问题造成的感染率几乎相同(见表一)。
  
  既然中国有过大量卖血者感染了艾滋病,就会有一定数量受血者也感染了艾滋病。从表一可以看到,这个比例在2003年是0.6%。那么加上24.1%的有偿采供血者感染的比例,全部血液采集、输血以及血制品所致的感染比例是24.7%。所以无论我们使用病例报告数还是估计的感染数来计算,我国艾滋病感染者中由于供血问题变为受害者的比例均在25%左右,也是世界之最。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在文章开始提出艾滋病疫情与人血买卖形成一个孪生关系的原因。


三、卖血与捐血的较量

  无论是有偿供血或者无偿献血,其可以转化为医疗用途的渊源是人类输血技术的突破。英国医师威廉·哈维(Williams Harvey)根据对动物的研究于1616年提出血液循环理论并在1628年将相关著作出版之后。之后,欧洲人开始了大量的动物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输血实验。虽然动物之间的输血有许多成功案例,人与人之间的输血往往失败。以英国医生詹姆斯·伯兰戴尔(James Blundell)为例。他在1818年成功地用输血法救活了一位女病人,但他随后所做的十例输血中还是有五例以失败而告终。

  只是到了1901年,在奥地利医师卡尔·兰德泰纳(Karl Landsteiner)发现血型分类之后,人与人之间输血所导致死亡的原因才真相大白并推动了许多成功的输血尝试。这些成功案例均基于直接输血,即从捐血者身体抽血之后马上输入病人体内。将血液保留下来使用的间接输血法之困难在于血液的凝固问题。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战场伤亡和抢救伤员的急迫性为人类输血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驱动力。于是乎,四名科学家几乎在同一时间各自发表了解决血液凝固的方法。由于血液抗凝方法的出现和随之发现的冷冻法对保存血液的良好作用,人类利用血库存血的可能性才成立。

  回顾历史,人类输血历程同战争紧密联系。例如在1936—1937年期间,加拿大的白求恩大夫在西班牙反法西斯战争中创立战地活动医院就包括了专门运送血液的汽车和血液保存装置。白求恩于1938年来到中国之后,八路军在他的倡导下于五台山边区成立了一个由150人组成的“群众血库”,大大减少了八路军伤员的死亡率。无疑,白求恩在中国倡导的战地输血取决于无偿血液捐献,充分体现着铁默斯教授所讲的“生命赠予”之意义。⑩

  在白求恩来到中国以前,中国医院已经采用了输血技术并以商品化的形式维持。中国人民大学的学者王巧灵在一篇文章中提出,我国由于医疗原因而买卖人血的制度化起点是1925年,具体地点是北京协和医院。在1932年的一份报告中,协和医院记录了从1925年起累计的1265名固定的有偿供血者。协和医院特地为这些卖血人群安排住处,定期抽血。外面人称这些人为“管子”,将之比喻为如同自来水管子一样的造血工具。{11} 

  由医院从事的血液买卖在全国范围内从1958年中央着手建立血站制度开始有所收敛,但一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才由于国务院提出的建立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受到政策限制。在实践中,买卖人血的问题却从来没有能够完全被取缔。余华撰写的《许三观卖血记》虽然是小说,但它真实地记录了中国人卖血的经历并对“血头”有入木三分的刻画。正如社会调查所证实的,余华笔下的那些“血头”通常与医院和血站紧密勾结,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医疗部门的商品化过程中越演越烈,使得人血在更大规模之上成为了一个可以交易的商品,其恶果在全世界范围前所未有。换而言之,我国供血系统问题导致的艾滋病感染率为世界之最。

  即便到了2004年,也就是在我国政府充分认清艾滋病的严重性之后,人血买卖仍然持续。我国政府此时承认,虽然无偿献血已经成为了一种法定的制度,有偿供血的现象尚未消除,所以我国临床用血的15%仍然来自有偿渠道。各种复杂的原因维持了有偿供血的存在,其中包括单位献血指标和我国生物制药公司对血浆的需求。例如卫生部于2004年10月公布的“十大非法采供血案件报告”中的两个案件就特别能够说明单位献血指标对我国无偿献血的伤害以及地下非法血浆买卖的持续原因。{12}

  我国卫生部2004年公布的“十大非法采供血案件报告”提到的第一个案件涉及了浙江临安市公安局抓获的金发根和陆小祥。他们以冒名顶替、提供假身份证和假暂住证等手段,组织人代替上海几家单位完成计划献血指标,目的是从中获取中介费。这几家单位以每人献400毫升血补贴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支付给金发根,由他联系所谓“义务鲜血人”,金根发又以每人600元的价格转包给陆小祥。随后,陆小祥以每人350—380元的价格组织临安市生活拮据者到上海市奉贤区卖血。

  这个案件提醒我们要注意我国特有的“计划献血指标”问题。我们知道,我国血液供给制度的根基在计划经济制度下是以单位为依托的社会动员。国家一方面强调无偿献血,另一方面又给单位下达献血指标。一直到2004年才废除的单位献血指标是硬任务。人们自愿到血站和采血车上捐血虽然尽公民责任但不能完成单位任务,两者确为矛盾。

  卫生部在2004年公布的“十大非法采供血案件”报告还提到陕西省临潼单采血浆站违规采供血浆。该血站的上属单位是西安一家大型生物制品公司。在这里每月有4500人参与的单采血浆过程中,冒名顶替供浆的现象造成了肝炎病毒携带者继续供浆的问题。供浆者通常来自附近的农村,提供600毫升仅仅换取80元人民币的回报。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中国的血浆买卖有可能要持续一段时间。虽然政府已经多次明令严申禁止血浆买卖,它持续的原因在于针对血友病、贫血、嗜中性白细胞减少症以及血栓类疾病的血液制品均需要来自人血。

  将人血分离为血球和血浆的过程是一个生产和加工过程,需要生物制品公司的投入。这种投入可以带来可观的利润。例如,2003年全球血液疾病治疗市场规模已达254亿美元,并以每年6.7%的速度增长。从治疗种类上区分,贫血治疗领域占据全球血液市场的最大分额(2003年达100亿美元)。例如,美国的Amgen公司是生产治疗血液疾病药物的领军厂商,占有该类市场25.6%的份额,年销售收入达65亿美元,也是全球发展最快的生物制药公司。{13}

  我国需要的血液制品一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还主要靠进口,需要每年花费120万美元。中国科学院院士曾毅先生于1984在我国境内发现进口的第八因子(即白血病人需要的一种药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之后,我国卫生部、经贸部以及海关总署很快(时间是1984年9月17日)发布了“关于限制进口血液制品防止艾滋病传入我国的联合通知”,对血液制品进口施行严格限制。到了1985年8月26日,卫生部和海关总署明确规定禁止血浆、球蛋白、第八因子制剂、纤维蛋白原和浓缩血小板的进口。此时,我国生物制品厂家才得到一个发展自己血液制品的机遇。当时卫生部直属的生物制品研究中心一共有六家,还有一个输血研究中心。这七个机构每年制作的白蛋白总量一共才1.2吨,而且没有制造白血病人需要的凝血因子之能力。

  由于中国政府在1985年基本禁止了从国外进口血液制品,许多原来从事血液研究的单位出于营利的目的纷纷成立血液制品公司,甚至军队医院也投入到可以换取暴利的血浆采集活动之中,最终导致了中国血液市场之混乱。{14}根据2005年版《中国血液制品市场研究报告》记录,国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2004年一共有96家经过政府认证。此时的中国血液制品行业的利润率已经陷入了滑坡状态,其主要原因是政府为对血浆买卖采用了严厉打击措施。但是即便如此,我国有些地方还是出现了类似临潼血站的问题。血浆买卖仍难以在高压政策下消失。


四、卖血者的经历

  有哪些社会和政治因素支撑着中国的人血市场?我认为,对这个问题最好的答案来自卖血者自己的陈述。过去的几年,我在清华大学的工作包括了一个艾滋病患者口述史资料收集项目。该研究于2003年启动,当时只有我的一个研究生和我一起收集资料。我们对该研究的兴趣来自美国人类学家阿瑟·柯莱曼先生所说的“病痛叙述”。在他所撰写的《谈病说痛》一书中,阿瑟·柯莱曼讨论了病痛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之区别。从个人体验的角度,我们可以根据患者的自述印证或纠正我们对病痛的社会意义之认识。从社会的角度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文化力量、道德观念和公共舆论对个人的疾病认知和病痛叙述之左右{15}。

  到了2004年夏天,另外两名清华大学的研究生参加了口述史研究项目。我们先后在安徽、西安、北京、河南、湖北访问了70多名患者并整理了近50份比较完整的口述文字档案。在这些感染者中,卖血感染一共18人,输血感染11人,使用第八因子感染一人。由于采供血和血制品问题导致的感染者人数在我们收集的口述档案中一共40人。这些口述材料告诉了我们一个人血与个人经历紧紧镶嵌的故事,使我们从中看到血液买卖、输血和血制品的安全问题对人的命运之左右。而这些人的命运又向我们揭示了一个社会公益观念被扭曲的历程。

  让我们先从一名安徽农村妇女的口述开始分析。她在接受我们采访的时候才三十多岁,但她18岁就开始卖血。她说:

  我的病已经确诊了,我丈夫前几天去化验,结果还没出来。我们家已经因为这个病死了四个人,我大伯、大伯母,还有父母亲。家里还有两个弟弟,都还没娶媳妇。大概就是90、91年开始,政府大力支持卖血,在开发区那还挂了一个卖血光荣的大横幅。很多人那时候开始在血站卖血,后来是血头上门抽血。那时候卖血的情况比较惨,很短时间抽血很多次,把人抽得脚都麻了。如果血抽太多次后,就流不出来。他们就把人到挂在墙上接着抽。93到94年特别严重,血头带着离心机到村里抽血。胳膊一伸,50块钱,还管吃喝。我们卖血就是因为太穷了。王怀中在位的时候,一个人7分田,杂交水稻虽然能收一些,但是政府要求每人交196元,加上孩子上学要很多钱,如果不交就抢猪、背玉米、扛粮食。收成即使够了基本的生活,但是送个礼就得万把块钱,盖房子要三四万,娶媳妇、小孩上学都需要很多钱。要不是政府让卖血我们也不知道卖血可以挣钱。

  除了贫困因素以外,我们在上面的口述材料中可以看到四个支撑血液买卖的因素。第一,血液买卖市场在中原地区的存在时间已久{16}。由于我们这个采访的时间是2003年,同时阜阳农民卖血高潮市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这位患者18年的卖血历史说明阜阳和周边地区的血液买卖活动早在八十年代中期就已经存在。第二,阜阳地区农民卖血的经历与政府的号召不无关系。地方政府在九十年代初甚至公开挂起大型横幅,以卖血光荣的名义鼓励农民参与血液买卖。第三,用于剥离血浆的离心器原本应该是国家血站严格管理的卫生器具,但在卖血高潮中落入了基层血头手中,造成了在匆忙设立的卖血现场就立即剥离血浆并把混合的血球回输给供血者的后果。第四,来自家庭成员的影响推动了农民参与血液的买卖。为了家庭的富有,这位农民自己和其他亲属均成为卖血者。其实我们在河南和安徽农村见到过许多一家几口人都感染艾滋病的悲惨事例,包括母婴传播感染。

  在上面讲到的四个因素中,地方政府的号召最值得我们注意。根据卖血人中岁数比较大的农民回忆,上世纪八十年代也有人卖血,但是都是偷偷卖,主要是因为这些人被当地群众视为贪吃贪喝不想种地的懒惰分子。到了九十年代,在地方政府的误导之下,卖血成为公开的事情,许多农民将卖血视为发家致富之路,其流行说法是“胳膊一伸,露出青筋,一伸一拳,五十大元”。对卖血的农民而言,血液买卖变成了盖新房子、娶媳妇、供孩子上学的基础。甚至在从自己身体难以再抽出血液的时候,有些农民居然容忍血头把自己倒挂在墙上,以便身体其他部位的血液流淌到胳膊。

  河南的一个农村妇女则对我们讲述了一个涉及集体行为的故事。她说:
  
  我今年四十三了。家里有三个孩子。这个是我最小的儿子。你看俺们家俺俩个都有这病(即艾滋病)。闺女是小时候得了脑震荡后遗症。我们不让她卖血,俺俩化验出来都有病。在血站采血是92年吧,一直到95年。当时家里什么都没有。连吃的都没有,三个小孩咋弄哩!后来血站来采血,我说咱俩都去,一天50块钱,我说咱俩都去卖一点,弄点钱。最后卖不成了,就托人卖。托人一次才能落个三十多块钱。当时每天都坐一个大车去卖血。一大车子人去,谁能知道最后了这个病呢?自从那年闹病,村里有的死的,挺多的。但一开始都不知道是啥问题。知道艾滋病是98年吧,好几年了。当时大家都去化验,俺也跟着去化验。俺是去河南郑州化验的。化验结果出来了以后,村里人都躲开了。啥叫最困难?不是没有钱最困难吗?那时候俺俩就买了一个电视,再一个是缝纫机,就置这两样东西。房子也是那个时候盖的。房子原来盖的是窑瓦墙,三间小房子。有病了就不讲那么多,活一天讲一天。没有了你说也不中。现在也没啥想法。想啥呢!想的太多了,想咱没有呀!想咱要是像人家有钱了,能成这样吗?人家有钱人屋里又是彩电呀、洗衣机什么呀,咱给小孩啥了呢?想咱也不中呀!人家小孩都找个好爹娘。俺们是最后有病,倾家荡产。

  这位河南妇女的自述涉及了卖血农民的集体行为。这个村子农民“坐一个大车去卖血”,可见当时卖血行为已经是公开的集体行为了。由于卖血的人过多而拿不到卖血号,还要托熟人拿号。托人拿号意味着卖血收入从五十元降到三十多元。驱动这样集体行为的力量是财富攀比心理。例如,这位自述者表示村内的相对富有农民已经有电视等令人羡慕的财富,而她家通过卖血所得到的现金均被用于购买电视、缝纫机,还翻修了三间住房。这细节证明血液买卖的确给卖血农民带了一些临时好处,所以才出现了中原地区流传的“扑哧一针,两袋两斤,大街一转,啤酒皮蛋”之说法。但后果正如这位妇女所言:“最后有病,倾家荡产”。

  另外一个妇女向我们吐露了国有医院直接参与血液买卖的信息。她说:
  
  我今年四十五了。有两个孩子。我和他爸都有病,都是卖血弄的,从92年开始,一直到95年。一共卖过有30多次。那时候每天都去医院卖血。有时排上号,有时排不上号。到2000年,我感觉到不舒服。发烧以后浑身乏力。那时候俺这儿都说是输血输的病。俺娘家离这儿不远,她那儿也有。但她们那儿少点,因为离县城远了,那时候都是不容易呀,穷呀,穷的才去卖血。97年以前,一次落个三四十块钱,那可不少了。抽血的时候,俺没不舒服。有的人抽了血就晕,俺没啥反应。你看,俺这儿卖血卖的多,就是因为这儿盖了个医院。俺这儿的人都知道自己是啥血型,已经在这医院里卖惯了。一个看一个,都跟着去卖了。

  这位妇女的自述说明主导血液买卖的那家医院位于县城,越是靠近该县城的村落,就有更多的农民参与卖血。这一信息提醒我们,到采血地点的路途远近以及交通方便与否影响了卖血者的地理分布。对这一问题,我和另外三名学者在2002年夏天于河南上蔡县从事艾滋病疫情调查的时候就有过深刻的体会。我们当时收集了四个村庄的艾滋病疫情材料,内容相当具体,包括死亡数、存活的感染者人数、艾滋病造成的孤儿数字、经济影响以及政府所作的救助努力(虽然这种努力当时还很有限)。我们的信息提供人包括了这四个村的村干部、小学老师、村医和艾滋病患者代表以及在上蔡县负责全县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官员。在这个调查过程中,我们还了解到其他村落艾滋病流行的大概情况。当我们将上蔡县艾滋病流行最为严重的村落编为一个名单之后,我们发现这些村落大多位于县城附近或在连接县城的公路两旁。这就是说,上蔡县艾滋病流行的区域性源头在上蔡县城内。更为具体地说,源头是在县城里面的医院和血站。这些医院和血站都是国有机构。

  而恰恰是由于有国有机构的参与,一些有关买卖血液的警示性报告被忽视。例如,地方防疫人员于1992年在河南部分卖血农民中发现了疟疾流行;1994年,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收集的血浆中发现艾滋病病毒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同年,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通知河南上蔡县医院来自上蔡的血浆里面发现艾滋病病毒;1996年,河南河口地区的一名医务人员在卖血农民中查出艾滋病病毒阳性抗体并向上级汇报。这几个警示性的报告均没有得到相关部门领导的重视,而且河口地区那名直接在卖血农民中发现艾滋病阳性抗体的大夫还被单位开除公职不得不到北京另找工作。{17}在这些早期的预警性发现被隐瞒之后几年,河南发生大量艾滋病患者死亡的问题并于2001—2002年间进入死亡高峰期。


五、受血者的遭遇

  在改革开放之后变得更具规模的血液买卖市场最初以单采血作为驱动。单采浆的买卖交易是在我国生物制品公司需要大量血液供给之后发生的。虽然我国政府在1985年就对进口血液制品实行了限制,中国的血液制品公司从农村购买大量血浆的时间则发生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从1985年到1990年的过渡期属于这些公司组织融资、技术准备和建立购血及销售网络时期。从新闻媒体报道的法庭案例看,中国血液市场的混乱确实导致了一部分受血者感染了艾滋病。下面我将介绍五个媒体报道过的案件并加以评述。

  案例之一:2001年5月17日,申先生将两家医院、两家血站、一家药房告上江苏省吴县市人民法院。据申先生讲,1998年,他妻子陈女士因妊娠合并重度贫血入住江苏省吴县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天院方给予输血400毫升。当月27日,陈某又入住湖北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院方为其四次输血,共计1200毫升,同期又输入人体白蛋白50毫升。住院期间,陈女士剖宫产生下女儿。2000年初,陈女士出现全身感染,经江苏省艾滋病检测中心确认HIV抗体阳性。后申某和女儿经湖北省艾滋病检测中心确认也属HIV抗体阳性。法庭质证时,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代表承认该院无采血许可证,给原告输的血来自有偿供血者。该案例是国内首例因输血引起的全家人都感染艾滋病的重大索赔案,原告索赔金额为1300万元。

  案例之二:2004年,河南省平顶山市李女士将平顶山郏县第二人民医院告上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女士说,她在1996年4月4日因患子宫肌瘤入住郏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其间该院为她做了子宫肌瘤切除手术。自2004年5月起,李女士出现长时间低烧不退等症状。2004年6月,经河南省卫生防疫站检测,李女士HIV-I型抗体呈阳性。由于该医院为李女士提供的血液是从有偿供血者直接采集而且没有办理采供血许可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判决医院败诉,赔偿起诉人医疗费用2.3万余元,赔偿精神抚慰金9万元。

  案例之三:2005年4月29日,河南省的孙女士将巩义市人民医院告上巩义市人民法院。1995年3月14日,孙女士因为需要终止妊娠入住巩义市人民医院。她在3月17日急行子宫全切术中输血900毫升。2002年9月,她查出HIV-1型抗体为阳性。原告代理律师提出,被告为原告所输血液是自行采集的有偿血液,同时被告未领取采供血许可证。经巩义市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孙女士经济损失共计9.8万元。

  案例之四:2006年2月28日,在扬州务工的安徽人李老汉来到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称其12岁的孙子友友于2005年12月28日因艾滋病死亡。友友在1996年曾经因为烫伤在河南驻马店一家医院接受过输血。友友家人于是决定将医院推上法庭,索赔70多万元。2006年3月,该案进入诉讼程序,成为江苏省受理的首起未成年人感染艾滋病致死法律案件。

  案例之五:2006年1月17日,黑龙江省北安建设农场19名艾滋病感染者中的16人集体起诉黑龙江省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案件,起诉人向被告要求总额三千余万元的赔偿。据北安农垦法院审理认定,黑龙江建设农场职工医院长期使用非法采供血,造成19名农场职工及家属经手术输血感染艾滋病。由于被告对赔偿金额表示异议,该案件转入二审,但被告的输血过失责任已明确。

  类似上述案例的法庭案件还很多很多,在此不便一一列举。{18}我在这里要说的是输血感染艾滋病引发的法庭案件告诉我们,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的例子在地理分布上遍布全国许多省区,不仅仅出现在中原地区。这些案件大多是在2000年之后出现于法庭,而且大多数原告输血的时候是1995年之后。这是因为艾滋病病毒有潜伏期,一般需要几年之后才发作,所以进入2000年之后由于输血感染艾滋病而导致的法庭案例较多是可以理解的现象。

  艾滋病引发的法庭案件所涉及的医院并非全部是县或县以下基层医院。虽然基层医院由于当时难以得到国家血库的支持而出现过大肆使用有偿供血的问题,但市级医院,包括大城市的医院,也有过类似问题。从法庭对责任的认定方式看,法院多以医院或血站是否有国家批准的采血许可证为判定依据,同时按照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条文要求医院负举证责任。这就是说,被告如果想证明自己无辜就要去寻找证据说明原告是由于其他途径而感染艾滋病。所以在有利于的原告的判决中,非法采集有偿的供血成为一个最为重要的判决依据;这也说明在国家设立采血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下,许多医院根本无视国家规定。

  我在上面已经提到,我与我的几个学生在2002年开始收集艾滋病病人口述史资料。我们所收集的资料中几个案例特别能够说明来自家庭、单位和医务部门的歧视之严重。我们在收集口述资料时遇到的一名40岁出头的护士,在南方一家县城小诊所工作。她是在一个地方医院做宫外孕手术失血过多输过血时感染的艾滋病。她说:

  去年我病得很严重,治疗一段时间以后,回来也还在用抗病毒药,都是防疫站的人给送到家里来,现在身体还不错。但是现在我在家里压力很大,我婆婆是精神病,喝醉酒就大骂我,侮辱我,说我是在外面胡搞才得了这个病,骂的不堪入耳,而且还到外面乱说。外人现在是将信将疑,有的不信,因为知道我婆婆有病。我平时都住在我婆婆家,一个月才回来这边一两次,因为我婆家离我上班的地方比较近,从这边家里去上班的话要一个多小时。但是我在我婆家,她整天骂我,也不让我进她房间,回到这边我丈夫也嫌弃我。我丈夫是个老实人,以前对我也很好,但自从知道我是这个病以后就躲着我,不和我一起吃饭,我做的饭他也不吃,平时他都把这个房门关上不让我进,我碰过的东西他都不碰,我现在连暖瓶都不敢提,我给孩子买的水果他也不让吃。我现在日子没法活了,要忍受这个不白之冤,别人不理解我也就算了,连丈夫都不理解我,还不如死了算了。可是我又不想死的不明不白,否则将来我的孩子怎么抬起头来。我跟他说过离婚,但是他也不肯,可是还是这样回避。而且我的医药费也不敢拿到我所在的单位报销。我现在工作也不安心,因为我是护士,总要扎个针,传染给别人也不好。我现在就想跟那家医院打官司,还我一个清白,要不然让我婆婆这样骂我,我也快受不了了。可是跟自己所在单位说了又担心别人就知道我的病了以后的生活更没着落,这么活着也苦死了。

  在我们访问这位护士时,她对自己的疾病本身并没有过多地讲什么,而是更多地在讲述来此家庭的歧视和处理自己与单位之间关系的苦衷。首先,她觉得最难以忍受的是来自婆婆的歧视,因为婆婆怀疑她是性转播感染的艾滋病并因此不断咒骂她。这位护士的丈夫显然也对她另眼看待,不但不吃她做的饭,而且不让孩子同她来往。来自家庭的打击成为了她最大的痛苦。虽然地方政府提供的免费抗病毒药物可以挽救她的生命,但家庭的歧视已使得这位女人既失去了作母亲的实际权利,也失去了作儿媳妇和妻子应该得到的起码尊重。另外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细节是她与自己单位的关系。按说她可以起诉那家有输血过错的医院,也可以拿着医疗机会性感染的费用单据到自己所在的单位报销。但是这两件事情她都没有做,根本原因在于其代价是要公开自己艾滋病感染者的身份。她首先恐惧的是公开之后不能再上班,另外怕领导和同事嫌弃自己,最终导致失业。同时,在不知道胜诉的可能有多大的情况下,她也不敢轻易将那家医院告上法庭。否则不但得不到赔偿,还可能失业并受到外人歧视。

  我们其实遇到许多类似这样的患者经历。例如,另外一个妇女在医院输血感染艾滋病之后,决定不吃药,认为自己反正是要死的人。经过一名好心的大夫反复劝导,她开始服用抗病毒药品。但是她丈夫却反对她吃药并说反正就这样了不如不治。她丈夫把她一个人留在家里,带着儿子到单位住,恐怕儿子也感染。有一次,夫妻俩人看电视剧《假如还有明天》,丈夫居然说她“你怎么不像男主角那样主动离开我们?”当单位知道她患病之后,马上告诉她不要上班了,每月仅发200块钱。她坚持要上班,单位就领导就说,如果来上班,就开除。 

  相比之下,有些感染者得到了来自家庭的大力支持,体现着家庭互助的美德。例如,一位电工打架受伤到医院治疗时由于输血感染了艾滋病。当时他就知道血是医院从一个“血头”那里得到,但并没有在意。几年之后,他发现自己有艾滋病。他说:
  
  医院查出来跟我媳妇说了。她哭着跟我说的,说得了癌症。我说到底是什么?不用瞒我,大不了一死。她说是艾滋病。我有一个15岁的女儿,她也知道了。她在学校都学过。我女儿特别听我的话,跟我特别交心,走时不愿意走,在这陪我。今年我们爷俩在私下里还谈了这个事情。我说这个病是早晚的事,我想早知道比晚知道好。我闺女好像比其他孩子成熟的晚,好像特别幼稚,在我面前就更幼稚。跟她说了,她说她明白了。当时我检查出来病的那次,住进医院的时候发烧都42度。当时就化验,抽了很多血。那个医院没敢鉴定,通过济南才鉴定下来。我的病房本来是住三个人。医院就把他们请到别的地方去住了,三人床位的病房就剩我一个。我也知道我是有什么病了。别的病人都从门缝里往里看我,肯定是通过护士、医生听说了。医生都很害怕,把我用的东西全部都销毁了。我原来做电工,医疗保险也没有。现在得这个病的费用全部从我姐那出的。花四五万了。从发病到现在将近五万了,都是我姐那掏。现在就是抗病毒药花太多的钱,一个月就500块钱吧。我们没生活来源,两口子都下岗了。

  这位没有医疗保险的下岗工人幸运之处在于他有一个姐姐为他出了治疗费、有一个非常关心他的妻子照顾他、还有一个经过学校艾滋病教育而对艾滋病病没有恐惧的女儿理解他。在这三位女性的帮助之下,他对生活抱着一种外人意想不到的阳光态度并在访谈中流露出来。但这位患者在医院治疗的经历就不同了。当医院知道他是艾滋病患者之后马上将另外两名病友调离了病房。同时,医生或护士没有遵守保护病人隐私权的规定,将他的病情告诉了其他病人。更为值得提到的是医生的恐惧。医生不但把他隔离,而且将他用过的东西在他出院后销毁。

  前几年,我国医院排斥艾滋病患者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医院甚至根本不愿意为艾滋病患者提供治疗,哪怕是治疗机会性感染。我在一次记者培训班上讲述过医务人员排斥感染者的危害。在20005年12月1日(世界艾滋病纪念日)之前,《健康时报》的赵安平记者为了求证我说的这种排斥,假装成艾滋病感染者,先后到北京六家医院以治疗感冒为借口要求输液,结果均被拒绝。

  从赵安平的报道判断,医务人员中确实有类似一般老百姓的恐惧心理表现,但还夹杂着他们对公众恐惧的恐惧。{19}简单讲,医务人员假定,如果其他病人知道艾滋病病人到她们的医院看病,那么就会有许多老百姓会由于恐惧而不再前来就诊或住院,因而会大大影响医院的经济效益。如果接受了这位特殊“患者”的要求,她们还会违背一种属于医院领导和医院一般工作人员之间心照不宣的默契。这个默契的核心是为了最大程度上保护医院的经济效益而要拒绝为艾滋病患者提供服务。


六、对人性的错误判断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人血买卖的兴衰过程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如何看待人类悲悯品质的问题。在讨论这个问题前,让我们先回到铁默斯教授在《赠予关系》一书中提出的中心观点,即血液买卖与无偿献血相比的弱势所在。

  对此,铁默斯教授的解释是四个因素的组合。第一,血液买卖的一个弱点属于经济学家所讲的配给效益低下,造成浪费并导致短缺或过度供给。更重要的是,买卖导致血液的严重污染,使产品质量受到破坏,同时引发恶劣的社会影响。第二,血液市场的运行成本过高,所以不得不以高出自愿无偿供血的价格销售其产品。第三,血液市场具有不平等的再分配性质,它将穷人的血液提供给那些可以付出高额代价的富人。第四,血液市场破坏一个社会的道德氛围,以有偿的血液挤压无偿的捐血,因之在人命关天的问题上以私欲和金钱代替人类的悲悯情操和利他主义精神。如果严格地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铁默斯所提出的前三点均可受到置疑。例如,我们假定一个血液市场的运作绝对规范化,严格注重成本效益,那么效益低下和浪费问题可能就不存在,同时价格也可能会随着竞争下降到穷人可以支付的水平。但是他提出的第四点,即血液买卖对人类悲悯情操和利他主义精神的破坏,一直到今天还值得我们深思。

  那么什么是人类悲悯?什么是利他主义精神?这两个概念又同我们对中国人血买卖的批判有什么关联?在《赠予关系》一书中,铁默斯教授引用了法国人类学家Marcel Mauss和Claude Levi-Strauss有关初民社会赠予文化的研究并以此说明赠予和互惠属于人类社会的基本美德。{20}基于礼品交换的互惠原则是人类生存的前提,没有互惠原则的诞生也就没有人的定义之成立,这的确是人类学家很早就得出的结论。但是铁默斯还提出,有时人们会出于同情心并以利他主义的方式超越互惠原则所界定的人性。这是因为互惠原则的核心在于给予和回报的关系,而利他主义的行动并不要求回报,仅以道德力量支撑,同时往往出于对他者不利处境的关心,即上面所讲到的人类悲悯。在他看来,人类道德的基本内涵就是人类的悲悯情怀,即人们在没有任何利益或私人关系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关注、同情、帮助他者的情操。{21}

  其实铁默斯教授还可以引用古典生物学家达尔文和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著作充实自己的理论。众所周知,达尔文的生物进化理论中最著名的一个观点即“自然选择”。由于英国哲学家赫伯特·斯宾塞对人类社会和人类道德进化产生误解,他将达尔文提出的“自然选择”解释成为“适者生存”并运用于解释人类社会,结果变为了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为社会不平等、种族歧视与殖民主义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我们需要知道,达尔文自己反而非常坚定地相信人类进化和自然选择之残酷并没有导致人类善知的丧失。所以达尔文说:“只要具备明显的社会直觉、包括由于养育产生的亲情,任何动物一旦智力发达到或接近人类水平,它就会不可避免地发展出来一种道德意识或良知。”{22}达尔文还补充说明:“当处境艰难和面临危险之际,许多动物当然会相互同情。”{23}虽然达尔文在此讲的是动物界的同情现象,他已经将人与人之间的同情视为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换而言之,人的社会性和智力必然由道德良知所伴随,三者不可分割。

  在对人类同情心的理解方面,我们可以看到达尔文与西方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紧紧站在了一起。亚当·斯密曾在《国富论》中明言,人们的晚宴并非来自屠夫和面包师的仁爱,而来自他们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但他在《道德情感理论》一书又非常清楚地表示:“无论人多么自私,其本性明显存有一些原则使得他关注着其他人的命运,将他者的幸福视为自身的需要,虽然从中他除了可以由于看到他者的幸福而会产生一种自身快感以外,其他什么好处也不能得到。”{24}这就是为什么一位学者在1998年一篇文章中讲到“亚当·斯密的两张面孔”。{25}简单地讲,亚当·斯密奠定了经济学的基础并阐述了人的私欲与经济的关系,但是他仍然认为人类的悲悯情怀在市场经济中仍然可以作为一种美德而存在。

  现在让我们注意人类悲悯与中国供血问题的关联。以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作为判断依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政府从1958年开始建立国家管理的血站之际就希望中国的血液供给逐步从一盘散沙的状态收缩到政府管辖之下。到了1978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之时,国家已经明确倡导自愿献血并对血液检测作出具体规定。当时的主要问题是肝炎病毒不断通过血液采供机制蔓延。那时候,我国卫生部门官员相当清楚我国已经是一个肝炎大国。但是非常奇怪,我国卫生部门于1984年发现进口血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之后颁布的《生物制品管理法》(1985年)却完全忽视了血液安全问题,其表现是“血液制品”一词仅仅在这个管理法中出现了一次,而且在所有涉及生物制品公司责任的规定中没有任何一条提到血液制品原料的来源问题。

  上述失误的后果非常严重,构成了生物制品公司在1990—1995年的中国农民卖血浪潮中可以大肆采集有偿供血的法律漏洞。到了1993年,也正是单采血交易兴盛之际和血浆即将变为“红色黄金”之时,卫生部颁布了《血站基本标准》并签发了《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但是这些文件还是仅仅讨论血液质量的控制和管理技术性问题,对有偿供血采取了回避态度。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时,人血买卖问题还是得不到一个明确的说法。虽然《献血法》确定了“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但它对有偿供血并没有一个明确的限制。《献血法》仅仅说明: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个人和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言外之意,合法的有偿供血仍在国家容忍的范围之内。

  这些政府文件和国家法律表明了相关部门官员和立法者对人类悲悯品质的错误判断,这也是一个对人性判断的错误。我在下面说明这种说法的根据所在。

  长期以来,我国民众中的确有许多人认为失血会伤元气,会出现疲倦、乏力、食欲不振,睡眠不足乃至于更为严重的健康问题。我国民众对采血过程的安全问题也有相当的顾虑,恐怕针具的不洁会导致疾病感染。这种公众认识表现了对采血机构安全措施的不信任。在进入市场经济之后,医疗服务向钱看的问题导致了部分民众对无偿献血的怀疑,认为自己捐献的血液被医院当成赚钱的商品,对此有抵触情绪并影响了献血的积极性。这些顾虑和怀疑的确存在,但并非不可突破。

  但是我国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显然认定上述障碍难以排除,于是乎不但在法律条文和政府文件中为血液买卖留下一个很大的持续空间,而且长期支持单位组织献血,利用强制和奖励结合的方式保障血液供给。这使得我国血液供给体系出现了自愿无偿献血、买卖有偿供血、单位计划献血指标三位一体的现象。到两年前才中止的单位计划献血指标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有偿采血方式。单位每年献血补助费额度从几十元开始上涨到上百元到上千元;献血补助假期的时间也从3天到一周,甚至半个月到一个月,从自己在家里休假发展到单位组织到外地旅游。我记得我1982年到一家单位工作时基本工资才105元,但是每次单位提供的献血补助费达到了450元,外加一周放假休息。到我离开那家单位的时候,献血补助费上涨到将近千元。单位献血指标还与入党、评先进工、分房子等挂钩。在大学实施的献血指标还与毕业和分配工作等挂钩。一直到2004年,一些大学的领导还采用行政手段威胁那些不愿意献血的学生,包括取消保送研究生的资格、不发毕业证书等等。行政命令是执行单位献血指标的核心,它也可以演变成为对弱者权利的侵犯。例如,2004年,重庆市北碚区就发生居委会强制三千名低保人员献血的事件。上述措施使得一项原本以自愿为基础的公益事业一方面笼罩上了一层浓浓的功利主义色彩,一方面又伴随着强制性。

  我国公民真的不能自愿地、无偿地献出自己的血液拯救他人的性命吗?靠自愿无偿献血就不能保证我国医疗用血吗?答案可以从下面的数据比较中得到(见表二)。1997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倡导了百分之百的无偿献血制度。一年之后,即199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得以实施。当时的无偿献血总量只占全国临床用血的22%,其中单位计划献血占了大头,仅有5.5%来自个人自愿献血。这就是说,1998年全国临床用血的78%来自有偿供血。而到了2004年年底,全国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的比例从1998年的22%上升到91%,其中自愿无偿献血的比例从1998年的5.5%上升到72%。此时,单位计划指标仅占19%;有偿供血还剩下9%。很显然,纯粹有偿的供血大大降低了。{26}

  我们从表二可以看出,1998—2004年期间,单位计划献血指标提供的临床用血仅上升了不到三个百分点。相比之下,大幅度提高的比例是公民自觉自愿的献血。再以北京为例。2000年以前,单位计划献血占北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89.2%。到2000年后,北京街头自愿无偿献血每年以净增4.5万袋的速度递增。同时,北京计划献血总量逐年下降,从2000年的26.9万袋降为2005年的5万袋,不到北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12%。在这种情况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于2006年4月取消了《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27}

  无论是全国和北京的数据都证明,利用各种有效的手段鼓励公民自愿并自己去献血的可能性不但存在而且有巨大潜力可以挖掘。关键在于两个方面的努力:第一,中国公民的公益精神必须得到政府的承认和鼓励。第二,自愿献血的组织方式必须有一定的想象力,要能够减少人们认知障碍(如对献血的恐惧)和具体操作问题(如交通和采血点)。这两点在率先大力推动无偿自愿鲜血的深圳市做得最为出色。深圳市卫生部门经常通过电视广播向公众呈报该市血库储量以及特型血液的需求。一旦出现短缺,政府立即公之于众并很快就可以采集到所需用血。同时,该市政府还通过各类宣传方式培养主要以青年人为主的献血大军。

  简而言之,中国公民是有悲悯之心的公民,是可以为他者(包括陌生人)做出生命赠予的公民。我国自愿无偿献血量的迅速提高的事实有力地证明,过去相关管理部门对血液买卖的容忍以及政府制定的单位计划献血指标在道德理念上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即怀疑并低估了中国人的悲悯情操,使用行政上的奖惩手段和对人血买卖的宽容方式处理中国血液供给紧张问题。这一涉及人类悲悯品质的错误判断在相当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我国目前艾滋病累计报告病例中,至少有四分之一是由于采供血问题所导致。真可谓,一念之差,后悔莫及,教训惨痛之至。
【注释】
①Richard M. Titmuss的这四部著作分别发表于1950—1962年期间。
②Richard M. Titmuss, 1997 [1970], The Gift Relationship: From Human Blood to Social Policy, London: LSE Books.
③引自Julian Le Grand为The Gift Relationship: From Blood to Social Policy 的1997年新编版所写的后记,第333页。
④ “生命赠予”(the gift of life)是铁默斯谈论血液供给问题的核心概念,见 The Gift Relationship 一书1997年版第3—9页、第124—126页、第277—280页。
⑤世界卫生组织2005年6月发布的“全球血液安全与献血”(Blood Safety and Donation)。
⑥见世界卫生组织2006年6月12日发布的“2006年世界献血日”(World Blood Donation Day 2006)。
⑦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办:“中国第三轮全球基金项目申请书”,2003年(Round 3 Proposal from China to the Global Fund, 2003)。
⑧张可:“河南艾滋病五年调查报告”(未刊稿),2005年。
⑨中国政府和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推算出来的比例是24.1%;见国务院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2004年,第10页;这个报告的英文版是A Joint Assessment of HIV/AIDS Prevention, Treatment and Care in China, 2004。对上述比例问题的讨论在英文版的出处是第4页。
⑩白求恩在西班牙和中国的工作经历可见,泰德·阿兰等:《手术刀就是武器》,此书于2005年由上海文艺出版社翻译出版。
{11}王巧灵:“中国血液安全问题的制度分析:以艾滋病的血液传播为例”,硕士论文,2002年,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存。
{12}“卫生部公布十大非法采供血案查处情况”,中新网(www.chinanews.com)2004年10月20日。
{13}见 “2008年血液疾病治疗市场将达350亿美元”, 达因药业网 (www.dynemed.com.cn)2004年4月27日。
{14}除了我的一次河南实地调查和两次安徽实地调查以外,我对河南艾滋病问题的了解受益于如下材料:高耀洁:《中国艾滋病调查》,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何爱芳:“揭开河南省传播艾滋病的血痂”(未刊稿),2001年;万延海:“河南艾滋病流行和影响”(未刊稿),2003年;张可:“河南艾滋病五年调查报告”(未刊稿),2005年。三篇未刊稿的部分内容在因特网上可以查到。
{15}Arthur Kleinman, The Illness Narratives: Suffering, Healing, and the Human Condition, New York: Basic Books, 1988, pp.31-55.
{16}安徽阜阳地区的地理位置紧靠河南,属于广义的中原地区。
{17}有关这几个警示性报告的信息均来自芝加哥大学的于志元女士2005年撰写的博士论文开题报告。见 Zhiyuan Yu, “Dying for Growth: The Blood Associated AIDS Crisis in Central China” (Doctoral Dissertation Proposal),Department of Sociology, University of Chicago, 2005.
{18}到目前为止,我见到的对输血感染艾滋病赔偿案例内容最为全面的报告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刘巍于2004年撰写的“一起输血感染艾滋病赔偿案例文集”(未刊稿,存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这个文集所涉及的核心人物是河北农民王为军,介绍他为妻子和女儿打官司长达四年之久的复杂过程。
{19}讨论我国医务人员恐惧和歧视艾滋病感染者的学术文章很多。最新的一篇相关综述文章可见刘军、刘民:“中国医务人员AIDS相关态度及培训需求调查现状”,《中国艾滋病性病》2005年第6期(总第11卷),第479—480页。
{20}Richard M. Titmuss, 1997 [1970], pp. 125-6, 277-80.
{21}同上,pp. 276-304.。
{22}Charles Darwin, 1982 [1871],The Descent of Man, and Selection in Relation to Sex,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p. 71-72.
{23}同上,pp. 77。
{24}Adam Smith, 1937 [1759], A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 New York: Modern Library.
{25}Vernon Smith, 1998, “The Two Faces of Adam Smith”, 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 volume 65, issue 1, pp. 1-19.
{26}“卫生部将建无偿献血公示制3年内消除有偿供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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