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刑诉法在大修,对于无罪推定也被广泛的提及,对于新的刑诉法各种势力和声音均要求我们的刑诉法把无罪推定放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连特例都不要有,而我在《环球时报》发表的文章《不要对官二代有罪推定》却引来了很多人的反对,这本是一个性质的问题,为什么会有所不同,这里我们更应当的是一分为二的看待无罪推定,不能将无罪推定神圣化,要认清无罪推定也是有其局限性的,对此中国司法界选择性失明非常奇怪的没有相应的论述,所以我将具体论述一下无罪推定的负面相关问题。
对于无罪推定建立的根本出发点就是政府强力机关相对于个人的力量是不对等的,如果没有无罪推定则有可能执法机关会滥用权力使得个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无罪推定的立场就是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但是我们要看到的是这样的规定是严重削弱受害人的权益的,如果对于加害人实行的是无罪推定,那么受害人的权益是怎样保护呢?
这里我们看到的是无罪推定当中考虑的是个人相对于政府的力量不对等,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力量也是不对等的,经常是只有这样的不对等存在,才有加害人可以犯罪侵害受害人,如果实行无罪推定则受害人将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这里可能有人会说对于受害人也不愿意冤枉好人的,但是这是对于司法的现状不了解的外行话,对于法律的证据可以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但是对于受害人却经常是明确知道嫌疑人就是罪犯的,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使之逍遥法外。具体的举例说一下,比如故意伤害或者强奸,受害人当然明确知道谁打了自己谁强奸了自己,但是你的说法他不承认,这样的一对一没有其他人可以作证的情况下,肯定是证据不足的,因为有你诬告他的可能,法庭是不能规定对于受害人的证词就要高于嫌疑人的,在疑罪从无的情况下就只能是无罪推定把加害人释放,这样的释放的结果就是受害人所不能接受的,必然是受害人认为遭受了不公而上访。就如前面有一个著名的炒得火热的案例,受害人告对方强奸,因为对方带着避孕套则没有精斑等证据,司法机关如果仅仅凭借受害人单方面的控告词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就此将嫌疑人缉拿,则是有罪推定的做法,嫌疑人不承认的情况下无罪推定的结果必然是带套不算强奸。所以由于司法机关不能单方面的采信受害人的指控,受害人明确知道的侵害是非常可能的,但在司法机关的视角看来仅仅是受害人单方面控告的嫌疑,这样的一对一的情况,是要被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但是对于受害人是明确知道他就是罪犯的。在这里想一下对于已经收到严重伤害的受害人的控告,让嫌疑人找一些证据证明自己清白难道不是很必要的吗?但是无罪推定嫌疑人则没有此义务,在此是侵害人不但在社会上是强势的,在法庭上相对受害人和被限制了权力的刑侦机关也是强势的,一部法律让侵害人处于强势,对于社会是怎样的危害呢?
我们还要注意到的就是我们司法体系当中的刑事和民事之间的关系,我们的司法体系是先刑后民的,也就是说发生了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和民事赔偿的时候是要先按照刑事审判规则处理的,然后民事是刑事案件的附带诉讼或者在刑事处理完了以后按照刑事判决的结果再另外进行民事诉讼,这里我们要看到的就是刑事审判的结果是直接作用于民事审判的,在这样的情况时受害人的民事索赔也就在刑事的无罪推定下变成为无责推定,想一下双方的民事纠纷你在法律上规定对于被告进行无责推定的话,那么对于受到侵害的原告是怎样的不公平呢?中国的司法现状就是有违约得利的倾向,导致违约欺诈的泛滥,无罪推定如果延伸到民事变成无责推定,则对于受害者是怎么样的不公平?怎么就没有替受害者呼吁的声音呢?这是非常奇怪的现象。
对于这样的问题,美国的司法制度对于行为事实的认定是民事与刑事的分开,也就是说刑事判决书对于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与民事判决书的认定是可以不一致的,这里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国的辛普森杀人案,在刑事上对于他实施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把他认定为无罪,但是民事上却认定他就是杀人犯而要赔偿巨款,这样的做法在中国的刑诉法里面是没有的,没有这样的制度下单方面照搬西方的无罪推定是一种拔苗助长。
中国的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的不分家是有中国的历史传统的,中国的刑罚是有赔偿性质的,就如中国讲杀人偿命,讲以命抵命等,都是一个赔偿的概念,所以中国废除死刑很难就是杀人偿命是赔偿受害人的命。西方的刑罚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赔偿而民事索赔则是罪犯给受害人的赔偿,西方在国家公权力上与犯罪嫌疑人的力量不对等,所以在刑事程序法上限制国家的权利,而民事则没有。但在中国则刑事与民事是分不开的,刑事处罚带有给受害人公道的含义强于国家维护制度的含义,这也是人治与法治的区别,这样的区别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差别,更是要民众的统一认识。
对于无罪推定也是有一个范围的,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国家安全等方面就要有罪推定,这里有罪推定的原因就是对抗间谍和叛国等行为,国家公权力所针对的不再是个人而是这些间谍背后的敌对和竞争的国家和机构,他们的实力很可能比国家的公权力还要强,怎么能够限制自己国家对抗外敌和国际竞争的力量,让自己国家输在起跑线上呢?一个体系是难以在拒识率和误识率两个指标间同时优化的。新刑诉法为了保护嫌疑人的权利,对于案件调查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及案件本身在调查之中的保密性都无法很好地做好,立法层面让案件公开化。想一下宁可错杀一千不能漏网一个的逻辑,如果是战时一个间谍的情报可以让10万人因此丧命的话,那么为了不让漏网出现是必须牺牲一千人的,这与打仗当中的牺牲一个一千人的团保护10万人的军团安全是一样的道理。
在大家讲无罪推定的时候,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因素就是证据规则的差异,在什么样的证据下讲无罪推定才是有意义的,在证据确凿下是谈不到有罪和无罪的推定的,这里我们要注意的就是中国与西方的证据规则是不同的,西方的证据规则是远远宽于中国的,西方的证据是心证体系而中国是实证体系,西方经过内心确信以后的认知就可以变成证据了,这叫做自由心证,而中国这样做是不允许的,并且西方也在中国把这样的思考和证据规则妖魔化为阴谋论,在西方的法庭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尤其是在法庭上的撒谎是可以成为证据让陪审团内心确信其本次也是在说谎,可以成为证据的,这样的做法不是有罪推定;但是在中国被告人以往如何,甚至就是在本次庭审当中屡次说谎,也不能成为认定他在说谎的证据,如果你这样认定在中国就变成了有罪推定,所以在中国法庭上的有罪推定可以成为西方法庭上的无罪推定的,中国当前还没有《证据法》的情况下就讲无罪推定,中国的证据规则与西方不接轨而无罪推定接轨的背后,就是放纵大量的犯罪,西方对此给中国的药方是带有明显的缺陷的。
对此我们再举一个大家熟知的案件,这就是泰森强奸华盛顿的案件,在法庭双方各执一词没有旁证则变成了华盛顿与泰森的一对一的陈述,以现在中国的司法证据规则和无罪推定,则是要疑罪从无的推定泰森是无罪的!西方的做法就是陪审团的内心确信进行投票判定,这个心证成为了证据。对于中国历史上的做法是奸出妇人口,只要女人告而被告没有不在场的证据就认定是强奸,这样的证据规则的基础就是中国历史上男女有大防,男人要主动回避与女人独处,否则她告你就对你有罪推定,罪名无条件成立,现代社会妇女解放这样的证据规则是不行的,古代还有的就是刑讯、口供等,现在也不行。但是对于受害人华盛顿小姐而言肯定是明知泰森是强奸犯的,这样的制度对于华盛顿小姐公平吗?怎样体现对于受害人的保护呢?
我们在这里还要看到的就是西方的无罪推定的同时限制了上访,中国是可以无限质疑的,所有问题都可以上访到中央,但是在西方的司法制度之下,对于法庭的判决却只能通过上诉来完成,即使是上诉,也不能推翻陪审团认定的事实,也就是陪审团认定你有罪了,以后一切上诉就只是围绕有罪的处理方式上了,你对于有罪是不能否认的,这是在西方金钱决定一切的时代的结果,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诉求,在历史上西方的情况是与中国现在接近的,了解这个可以就如莎士比亚的名著《威尼斯商人》来分析,这里给夏洛克的就是有罪推定!看威尼斯商人的教材和译本,就可以发现公知们美化西方司法怎样无耻的篡改了原著,鲍西亚被当作了律师,而台词当中都是称她为法官的,剧情也是她以法官身份进行宣判,这里的差别就是如果是法官则按照西方司法她与安东尼奥特殊关系应当回避的,正义性没有了,如果她是对方律师夏洛克还会上当吗?西方的无罪推定的背景恰恰是在创作《威尼斯商人》之后的以犹太人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推行的,其目的就是要保护夏洛克这样的商人和资本的力量。
看西方历史上是与中国现在接近的,就可以知道中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不可忽视,矛盾的主要方面也不可以忽视。中国当前老百姓成为被公权力侵犯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多还是被各种权贵、黑恶势力侵犯的情况多呢?这决定司法到底向哪一个方向倾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准绳可能是有宽度有偏差,但是绝对不能是两根准绳,现在中国社会的分裂就是在想到被公权力制裁的时候要无罪推定的准绳而想到自己受害的时候是有罪推定的准绳,这样的双重标准才是人治的根本,老百姓是希望对于侵害自己的权贵、黑社会、贪官、枉法城管们的行为搞无罪推定吗?在权贵、黑社会、贪官、枉法城管们侵犯了老百姓权利的时候承担责任的民事诉讼中沿用刑事认定变成无责推定吗?现在是老百姓被非法侦察的多还是权贵欺压老百姓的时候多?这样的标准准绳建立起来,肯定是侵权老百姓的权贵得利的,这里中国反腐败是更关键的主要矛盾,需要通过有罪推定来和腐败斗争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翻开中国无罪推定的由来历史,不是像大家想象的那样争取权利而取得的胜利,而是权贵要逃避严惩而搞出来的东西,当年清华的铊中毒案件为了让嫌疑人免罪,她的家族本人就是高官,再加上托请的领导和受到案件关联影响的领导等一致积极推动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但是却没有推动与无罪推定配套的心证、证据法等内容,为了让嫌疑人逃脱罪责公安机关一直等到两年后新的刑诉法生效以后才传唤讯问嫌疑人,结果就是让嫌疑人成功的逃脱了法律制裁,如果按照有罪推定嫌疑人是要承担罪责的,而如果是按照无罪推定却有自由心证的西方司法体制嫌疑人也是难逃罪责,但是在中国拔苗助长危害很大的大跃进当中却可以逃避罪责,因为对于熟人的下毒,没有口供要有足够的证据几乎不可能,想一下熟人下毒如果自己不承认,有目击证人是一对一难以确实的,二对一如何?但是你化验了人家放入的东西吗?此案有合理下毒条件的能够接触到毒药的只有一人,其他人就算拿到毒药也没有条件下毒,其拍摄的近亲属拿到有毒物标签的瓶子证据效力很有限因为完全可以是在嫌疑人的引领下导演拍摄的。对于类似的案件经过网友搜索,西方多起类似且证据比铊案少的案件都被陪审团确定有罪了,只不过中国是例外。
我们还要注意到的就是对于无罪推定只是在审理阶段,在世界各国侦察阶段都是有罪推定的,如果警察内心都推定嫌疑人无罪,怎样去调查他?将无罪推定圣神化的背后就是将政府的执法行为妖魔化,也就是说警察的一切行为都被推定带有罪恶的想法,所以要神圣的无罪推定。在有罪推定下如果执法机关不是刻意陷害你,对于受害人是最好的保护,西方的三权分立在中国某些人的眼里被极端化了,变成了三权斗争,西方的分立是合作性的制衡,而这些到了中国的立法就变成了立法与国家行政、司法的恶性斗争,立法是需要限制政府和司法的权利,但是不是把政府变成一个邪恶的对象,似乎政府有一点权力就是要鱼肉乡里,这里是没有区分政府当中的腐败分子和政府本身,不承认政府本身的合法正当性的以有罪推定进行限制是问题很大的,就如司法要执行怎么能够不强制,我们应当反对的是非法拆迁而不是合法的强制执行;警察抓捕罪犯能够事先告知罪犯吗?如果不告诉罪犯的抓捕都是秘密抓捕啊!这样的秘密抓捕有什么错?如果你是受害人,你的亲人被绑架,在亲人没有被解救的时候你愿意通知罪犯家属让其同伙撕票吗?还有抓住了人贩子,你通知了罪犯家属你的亲人怎样解救?
无罪推定是一项司法系统工程,所以中国的新刑法这样定保护了嫌疑人却伤害了受害人,这样的结果就是破案率降低让受害人的利益难以保障,中国要推动无罪推定,就需要在证据法、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分离等多方面进行大规模的修改的,中外双方不同的司法制度不是一两个法理上的区别,而是整个思维的系统性差别,同时也是社会行为的差别,中国的社会思维就是有罪推定的,如果此时按照利益实行无罪推定是会造成社会意识的扭曲的,对于自己喜欢的是无罪推定对于伤害自己的是有罪推定,这样的双重标准本身就不是法治而是人治,人治的思维不仅仅是在统治者的心中,也在普通老百姓的脑海里面,盼望着有青天大老爷来按照戏曲中的包公一样进行审案,而这样的过程就是一个有罪推定,因此实行无罪推定是需要法治环境和法治基础的,否则实行无罪推定以后肯定是老百姓难以接受大量的嫌疑犯和案件抓不到罪犯,或者侵害者在司法上难以有足够的证据来定罪,社会的动荡一样会非常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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