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媒体有更强的能力自由地发掘新闻报道素材并引领公共讨论热点和趋势。在媒体发挥其新闻监督作用的同时,伴随着媒体的发展,尤其是在网络新媒体例如微博、社交网站等高度开放性的自媒体蓬勃发展的背景之下,围绕着新闻监督的一些冲突和争议也随之产生。一方面,仍有不少权力部门面对媒体与公众的新闻监督采取掩饰乃至对抗的态度;但在另一方面,部分媒体对事实的夸张、扭曲乃至虚构也导致公众对其信任度降低,并且使得部分无辜的被批评者受到损害。这样一种纠结的状态,显示出关于新闻监督问题在现代社会中的复杂性。
在司法领域,近期成为讨论热点的一系列案件,都充分体现出这种媒体的新闻监督同法治之间的纠结关系。在例如李天一案、夏俊峰案、“房姐”案等等的热点案件中,都离不开媒体的深度介入。媒体的介入引领了公共讨论的议程设置,使得讨论主要在法律之外的层面展开,并且引导公众趋向于某些较为主流的“民意”,构成对于司法机关的压力或是质疑。当然,这也是新闻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我们不能断然否认其意义,但更有必要对其从多个层面进行深入分析,而不能用一种基于不证自明的真理而构建的理想世界的想象来加以理解。
公权力的威胁
从一般意义的法理而言,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密尔指出,正是对自由言论和多样性意见的保护使得真理得以浮现出来,并获得自我矫正功能,霍姆斯则进一步提出了著名的“思想的自由市场”的比喻。在比较成熟的法治社会中,不同言论在思想市场中展开自由竞争,自由竞争也就形成了净化机制。而在言论自由的思想市场中,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又有着特别突出的价值。在现代社会中,公众特别依赖于新闻媒体来获取信息和表达观点,新闻媒体的自由因而从一般意义的言论自由中分离出来加以强调,新闻媒体由此成为了制衡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的第四权力。
虽然各个国家都有着自己不同的国情与法制体系,因而对于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也有着各自不同的具体表现,但是“思想市场”与“第四权力”的比喻可以说是深入人心,我们对于新闻监督中的权力关系进行的观察,首先就是掌握公权力的机构是否利用其相对优势对于自由的思想市场进行干扰乃至压制。
显而易见的是,在现代社会当中,公权力的各个分支尤其是行政分支对社会生活拥有强大的干预力量,如果放任政府以其公权力对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进行干预,新闻媒体的权力将很难与之形成势均力敌的对抗,只能被迫减少或缓和言论和观点的表达,从而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
针对公权力对于新闻监督的威胁,法律规制通常表现为对于媒体批评政府或官员的言论给予更多的豁免,并将举证责任的负担更多配置在政府而非媒体一方。例如,在著名的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中,虽然《纽约时报》的报道中并非全无事实细节的错误,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批评官员与普通个人应当区别对待,除非官员能够举证证明媒体对其的批评具有确实的恶意,否则都不能以起诉诽谤来获得损害赔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对公共事务的辩论不受阻碍。而从这一基础出发,对于新闻监督权的保护,还进一步将官员的区别对待扩展到了公众人物的范围,不仅仅要求官员对于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更多的容忍,也要求公众人物更多让渡对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以接受公众的监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也已经有了涉及“公众人物”的案例,2002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一案中首次将“公众人物”概念引入司法实践,而2008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在陶菊英诉南方周末报社一案中进一步将公众人物扩展到“自愿型的公众人物”,从而更强化了对新闻监督的法律保护。
来自市场的权力
虽然较为容易获得关于限制政府公权力以保障新闻监督的合理性的基本论证,但是,如果只注意这一点,则是对于问题复杂性的忽视,很难理解为什么关于现代社会中的媒体新闻监督并未形成一种全社会的清晰共识而是表现出冲突和争议。
正如物理学所设想的无摩擦的光滑平面永远无法制造出来一样,社会的理想状态也总是无法在现实生活中真实出现。理想状态下,市场中的每个人都是抽象的同质的个体,因此具有平等的能力参与自由竞争。但在实际状况下,商品市场也好,思想市场也好,其竞争都不是在抽象的同等个体之间展开,而是存在着强弱的差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强者,可能会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造成对弱者自由的侵害。而这种强弱的差异与对自由的侵害,可能并不仅仅来自于公权力。
正如在商品市场中除了国家的管制力量,还有其它的强权造成干扰,因而需要相应的竞争法规制一样,在思想市场中也会出现其它权力的干扰。由于市场化的媒体以来自于企业的广告收入作为其重要的经济支持,因而在公权力之外也往往受制于企业的经济权力,被迫对那些影响到企业利益的报道进行控制。因而有记者说“新闻报道被千里之外的公司总部的领导者所左右”,“MBA们控制着新闻”。这样的说法虽然不无偏激之处,但也确实反映了现代社会中企业的经济权力已经成为对媒体进行控制的一种重要权力。而在这种权力的干预之下,媒体的言论会出现“沉寂化”效应,公众实际上只能听到支配着传媒和其他公共领域的传播空间的富人的声音,穷人则成为了沉默的大多数。而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中,我们也不难看到企业的“公关”和“软文”在媒体中的表现,这种危害虽然不像政府的公权力造成的威胁那样明显而直接,但也同样不可忽视。自由的威胁并不仅仅来自于国家。
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之所以需要获得法治的保障,不同于个人的言论自由是一种纯粹的基本人权,而是因为其对于公共问题的报道有非常积极的社会功能。如果新闻媒体受制于经济权力而扭曲对公共问题的讨论,那么其社会功能就会大大衰减。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对国家公权力进行严格限制,仍然不足以充分实现新闻监督的社会价值。
作为权力的修辞
上面的分析揭示了可能对新闻监督进行干预的两方面权力,这些都有值得警惕之处。不过这两类权力对我们来说倒也并不陌生了,但如果将分析再进一步深入推进的话,可以发现,还有一种隐藏的权力潜伏于媒体自身之中,并对社会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这种权力可以称之为修辞的权力。
修辞为什么能够成为一种权力?在社会中,我们在进行公共讨论时,首先需要获取各种各样的事实,并依赖于这些事实认知形成自己的相应判断和观点。当一个事件发生之后,除去完全的亲历者获得的直观感受之外,对其他人来说,某一“事实”能够得到认定,是因为将其作为事实的某一种表述能够被认可。注意到这一点,则不难发现事实本身已经与修辞纠缠在一起,不可分割,人们的思维也就不可避免的被修辞所牵引、所征服,而形成了对于事实的不同认知,并进而从事实认知出发选择自己的态度和立场,并有可能进一步采取实际行动。修辞隐蔽自己的力量,使其中潜伏着的权力“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地发挥效果。
社会的变迁更是强化了修辞对于事实的干预。不同于传统的、社区大致狭小而封闭的熟人社会,现代社会是一个在大范围内人员具有高度流动性的陌生人社会,因此人们对于事实的认知更少依靠自身的观察和亲历,而更多依赖于来自于其他人的表述,也更容易受到这种表述中修辞的干预。新闻媒体的发达更是强化了这一点,媒体的事实表述成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容易接触和接受的表述,从而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于事实的想象。而较之于普通人,媒体更擅长使用修辞的力量,从而将其所塑造的事实灌输给受众。
这种分析并不是简单的指出“谣言”的危害。许多时候,文章没有对客观事物本身做任何直接的虚构,而仅仅是依靠修辞的手段精心构建了“词”与“物”的分离,让读者自己去以为发现了事实,却不知道词所指向的物早已名不副实了。而从这样一种被修辞所塑造的事实出发,读者会进一步参与到对相关问题的论述和争辩之中,并因为相信自己的辩论“以事实为依据”而强化自己的观点、否定对手的观点。那么,面对这样的表述,我们能说其是“谣言”或者“谎言”吗?而不是的话,这又算是我们真正希望获得、应该获得的“事实”吗?
新闻中的类似例子不少。例如在关于拆迁的新闻报道中,用高档住宅的价格来对比拆迁补偿标准以形成强烈反差,虽然两个数字都是真实的,但是所塑造的“事实”则是值得怀疑的;或是用某一工业项目与环境污染两个事件中的省略和跳跃,诱导读者去建构一种可能并不存在的因果关系。由于现代社会中人们难以对广泛的陌生世界获得充分认识,只能是无时无刻不在被媒体舆论以这种修辞的方式引导着形成对事实的认知。
此外,还要注意到两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问题的复杂性。首先,中国的不平衡使得各个区域之间的存在着很多的差异,这就意味着人们较之在其它小国中更容易对其它区域所发生的事件存在着想象的隔膜,而习惯性的从自己所熟悉的事物出发形成思维定式,例如,大城市的读者很容易基于对本城市房价的熟悉,在得不到全面信息的情况下认为某一小城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极不公平。其次,网络的迅速发展、尤其是web2.0所带来的自由参与使得更多的个人和组织能够以非常低廉的成本做出自己的事实表述,尤其是微博更是相当于创造出了数以百万计的媒体,更多的修辞干预之下的事实表述冲击着人们的思维,让人们所形成的对事实的认可存在着更多的分歧。
修辞权力对法治的影响
关注到修辞所产生的这种影响,可以进一步发现,由于每个人所掌握的修辞能力和资源是有差异的,强者有可能运用这种能力和资源去干预其他人对事实的认知。网络和传媒的发达,更容易使得过去不被注意的普通个体,也有可能借助于网络成为“大V”,以一种具有强势地位的压迫性权力,悄然地实施着规训。
而在一般情况下,媒体、尤其是市场化媒体的修辞能力总是表现的更为强势,对语言和视听材料的使用更为娴熟,从而将他们所描述的事实真相灌输给公众,并进而干预公众的判断与情感。例如,在涉及到司法问题时,媒体和法律职业对于事实真相和相关推理的关注重点本身就很不一致,媒体的创意词汇往往能战胜法言法语,视听冲击也要强于说理明辨,情感宣泄更是能够压倒理性分析。例如近期热点的李天一案件中,“坑爹”的“官二代”成为了一个娱乐化的标签,事实从而被不容置疑的建立了起来。对于定罪证据与量刑规则的相关法律讨论不仅被遮蔽,甚至事实上成为了舆论自发设置的禁区,清华法学院的易延友教授仅仅作出了一种看起来可能有利于李天一的学理表述,就被扣上了“违反常识、突破底线、冒犯公众”的帽子。而在另一作为热点的夏俊峰案件中,动情的修辞使得“父亲”这个词汇与夏俊峰之间的关联被紧密地建立起来,而作为被害人同样具有的此种关联则被遗忘了。而如果诸如此类的现象大量出现,司法乃至整个法治都会受到更多的干扰。司法领域中已经出现的所谓“社会化运作”就是典型的例子。
当然,我们不能因此就得出结论,媒体的新闻监督弊大于利因而需要严加管制。总而言之,新闻监督对于社会的积极功能仍然是明显的。而且,修辞作为一种权力,和现实中那些直接生效的权力并没有正相关的关系,甚至有可能是负相关的。法律或者公权力的介入可能不仅不会使强者变弱,反而会变得更强。因为对其所实施的规制,可能反而让受众感受到一种“违禁”的快感,从而更容易臣服于其事实表述,而反对与之相反的表述,这是一种常见的思维惯性。因此,虽然必须重视修辞作为媒体的一种重要权力所造成的干扰和威胁,但要加强管制,仍然未必是必要的,更未必是可行的。
更全面与审慎的看待新闻监督
基于多重视角的全面观察,可以看到,虽然政府公权力是一种最为强大也最为明显的权力,最有可能对新闻监督造成侵害,但有威胁的权力不仅仅只有这一种。现代社会中的资本力量也有可能成为一种强大的权力支配媒体,从而损害新闻监督的社会价值。而新闻媒体本身也有可能利用其修辞上的优势作为权力,对于公众的事实认知与价值判断做出更符合其利益的引导,从而实现对公众的支配。
一般而言,最值得警惕的当然是强大而明显的公权力,但在具体的语境之下,也不能断言隐藏的权力不会发挥更大的影响。借用五四时代对陈独秀和胡适的比喻,可以说一个是门上写着“内有武器”而大门敞开,一个写着“内无武器”而大门紧闭,很难证明在任何情况下都一定是敞开大门的武库更为危险。媒体对其权力的使用,既有可能促进法治的实现与社会的进步,也可能成为谋求自身商业利益的手段而制造“法治陷阱”。尽管这并不表明需要进一步加强公权力对媒体的管制,但在一个以走向民主和法治为目标的社会当中,需要注意对于新闻监督中所存在的多重权力的清醒认识和平衡把握,而不能只将责任分配给其中的一方。完善的公共表达机制,除了对公权力的约束之外,也需要媒体更多承担起社会责任,让公民形成一定的共同经验来处理社会问题,而不能为了吸引眼球以实现自己的市场目标乃至政治追求而滥用修辞权力,通过对事实认知的不合理引导操纵情绪化的民意。
由于每个国家所处的具体语境并不一样,来自域外的理论分析难免因抽象的剪裁而没有充分突出具体语境中的首要问题,从而有“直把杭州作汴州”的时空错位,片面强调经典理论中那种原初的理想状态也就不免会有“刻舟求剑”之迷惑。因此,立足于中国当下的现实,全面而审慎地看待新闻监督问题,而不是简单地选边站队,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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