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腐败家族化”与 “权力家族化”相伴而生,腐败者既获得了实际的好处,又建立了腐败的家族关系网,其危害应当高度警惕。如果说腐败是癌细胞,那“权力家族化”就是恶性肿瘤,必须割除,绝不能让它扩散开来。归纳起来,治理“权力家族化”问题有教育、打击和预防三大对策。
【关键词】 腐败 家族 治理
随着令计划落马,其家族腐败的一系列事实也不断被媒体披露。令计划案并非孤例,梳理近两年来披露的一系列腐败要案可以看出,“腐败家族化”的表现非常明显。“腐败家族化”是指官员家族成员中有多人在政府任职,他们相互勾结,把岗位所赋予的权力用于侵吞国家、社会财富,以谋取家族私利。“腐败家族化”实质上与“权力家族化”紧密相关,家族化的权力通过家族成员的血缘或亲属关系形成联盟,并互相保护、共同影响,甚至控制社会的各个领域。“腐败家族化”与 “权力家族化”相伴而生,腐败者既获得了实际的好处,又建立了腐败的家族关系网,其危害应当高度警惕。
“腐败家族化”现象危害严重
中国古代“权力家族”是非常多的,典型案例有外戚专权、门阀政治等。中国古代的大贪官,无一不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几乎每个贪官的背后都围绕着一个家族。贾似道是宋理宗贾妃的弟弟,不是科第出身,因姐姐飞黄腾达,掌文武大权二十年,成为宋朝第一巨贪。再如明朝的严嵩父子等,历史上的官员腐败和“权力家族化”,不仅仅侵犯的是老百姓的利益,同时侵犯的也是封建君主的利益。按道理,君主对这种现象是极其痛恨的,但是他们往往出于种种考虑,对官场的腐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历史上,“权力家族化”的情形各国均有。即使到了近代,一些西方国家也曾实行过“恩赐官职制”或“政党分赃制”,这些都可看作是“权力家族化”的新变种,例如19世纪美国的“强盗式贵族”,日本的三井家族等。
有研究者将“权力家族化”分为三个类型:一部分是官,一部分是商,合作共谋利益,为合作型;多人当官,共同谋取利益,为参与型;家族成员从中协助,为协助型。其中最常见的是官商勾结的合作型,这种勾结敛财非常疯狂。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利用公司上市、房地产开发疯狂敛财。李启红的丈夫、弟弟等家人齐上阵,编织巨大关系网,形成巨大家族势力,很多家族成员几乎是一夜暴富,这是合作型的典型案例。山西运城“房媳”张彦因两个户口和多套房产被停职调查,她的背后是以运城市原财政局局长孙太平为核心的“官员家族”——“房媳”丈夫孙宏军是原夏县公安局局长,孙家成员及亲属至少15人在运城市担任官员、公务员或国企领导,这是参与型的典型案例。上海房管局原副局长陶校兴涉嫌受贿案开庭审理,陶被指控受贿财物达人民币一千多万元。庭审旁听席上陶妻失控大哭,原来其子也参与其中,多次为父亲跑腿“拿钱”,这是协助型的典型案例。这三种类型还有可能相互交织,同时出现在一个“权力家族”之中。
在封建王朝时期,“权力家族化”会逐步发展,逐渐超出君主的控制范围,从而造成两种恶果:一是强权的“权力家族”直接推翻旧皇室的统治;二是“权力家族”互相勾结,横征暴敛,腐败泛滥成灾。当社会对于腐败越来越无能为力,民众的不满越来越集聚,那王朝的灭亡也就不远了。因此可以说,“权力家族化”是王朝覆灭的主要原因。
在社会主义社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家族将公共权力和公共财产据为己有,都是腐败,都是人民所无法容忍的。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能够打败国民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以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国民党贪污腐败、结党营私、不得人心,共产党人廉洁清明得到群众的支持。清廉是中国共产党的法宝和武器,而“权力家族化”如果不能得到遏制,会蔓延到制度和观念层面,对党、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大的伤害。
中国人一直相信通过自己的诚实奋斗可以改变命运。不少“贪官二代”依仗父辈权势,聚敛数千万甚至上亿家财,如果“权力家族化”情况继续发展下去,人们的心态将会失衡,不再崇尚诚实与劳动,而是崇尚权力与金钱。当腐败变成一种世俗的风气,无疑是社会的巨大倒退。当前的腐败,大部分是个人行为,“权力家族化”造成了腐败的家族式行为,为了不暴露,“权力家族”要继续贿赂官员,拉更多的人下水,进而演变为全面、系统的贪污行为,那样的后果一定是灾难性的。“权力家族化”会造成资源的垄断,贫富差距拉大,利益层层勾结,甚至能够控制监督部门和媒体,造成社会各方面蜕化堕落,社会秩序混乱,甚至出现黑社会组织,使反腐败变得越来越艰难,造成政治的不稳定,动摇国家的根基。
“腐败家族化”现象有多方面原因
“腐败家族化”和“权力家族化”问题有经济、政治和文化三方面的原因。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财富急剧增加,但法治和监督短时间无法跟上。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就会分化,腐败与“权力家族化”就可能会出现。另外,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环境还未完全建立,利用权力寻租甚至恶意竞争的现象比较突出,这为“权力家族化”的蔓延提供了空间。一些家族化的腐败势力甚至是以推进改革和发展地方经济为借口,依靠权力打击对手,中饱私囊,投机取巧,大发横财。
“权力家族化”与我国特殊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有关。目前普遍实行的是类似于“伯乐相马”式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权力很难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带来许多弊端,曾经热烈讨论的“火箭提拔”、“萝卜招聘”等现象就是例子。在这种选拔制度下,很容易近亲繁殖,使权力家族化。一旦发生腐败还很容易形成一张张腐败网,一个个腐败集团。
“权力家族化”还有深层次文化上的原因。中国一直高度重视家庭,家族是社会中最顽强的力量。这是中国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权力家族化”形成的土壤。梁漱溟在《中国文化的命运》中提到:“中国人的生活,既一向倚重于家庭亲族间,到最近方始转趋于超大家庭的大集体;‘因亲及亲,因友及友’,其路仍熟,所以遇事总喜托人情”,“人生实存于各种关系之上,而家人父子乃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父母总是最先有的,再则有兄弟姐妹。既长,则有夫妇,有子女;而宗族戚党亦即由此而生。”日本人稻叶君山也曾说过:“中国家庭制度之牢固,古今任何强劲之敌未能突破之。”一个以“血缘”和“姻缘”为纽带、紧密联结在一起的“政治家族”,满足了贪官社会或家庭归属感的需要。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人情、重视家庭,中国“权力家族化”的情况就更容易出现,而“权力家族化”在中国也为祸更烈,甚至别人行之有效的办法,在中国可能变了形。这是文化上的巨大差异所导致的。
“腐败家族化”问题的治理对策
我国古代就有防止“腐败家族化”和“权力家族化”的一些思路和制度做法。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介绍,礼记就是一部理想主义的宪法,《礼记》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汉朝为应对察举制度的弊端,从过程入手进行治理,青年才俊首先在太学接受教育,然后派到地方实习,再由长官进行察选,最后中央统一考试,必须经过四关方才成为官员。曹魏开始的九品中正制,建立了一个更为客观的标准。唐代科举制度逐渐完善,用人全凭考试,纵然贵为天子,也只能通过当时的习惯法选用人才,不能绕过中书门下两省封官,《唐六典》已经是一部成熟的行政法规,规定中央高级官员近亲不能任京都郊县要职、不能担任监察官。应该说这些制度的初衷是好的,这些制度,主要是防止家族中多人当官,盘根错节,共同谋取利益。制度的订立是一回事,制度的执行就是另外一回事,这是封建社会的一大弊端,制度往往难以坚持下去。但是,至少在制度设立的相当长时间内,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归纳起来,治理“权力家族化”问题有三大对策,教育、打击和预防。教育对策主要针对的是个人的动机、态度和价值观。长期的、有效的教育对于改造不良的文化,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
打击对策可以惩戒和威慑“权力家族化”现象。邓小平指出:“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 惩戒是为了给行为主体足够的惩罚,以维护社会正义。威慑针对的是潜在的行为主体,使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或者由于感到害怕而不敢违法乱纪。打击对策要找准突破口。“权力家族”是一个网络,既然是网络,就可以通过打开一个薄弱环节而使整个网络性问题得到清除。
预防对策可以减少 “权力家族化”的机会。首先一个预防对策就是要解决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要防止“权力家族化”,首先必须加强民主监督,并以权力制约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其次是尽快彻底改革现行的“伯乐相马”式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使党的干部政策能得到真正的贯彻和执行。
毛泽东指出:“共产党员的干部政策,应是以能否坚决地执行党的路线,服从党的纪律,和群众有密切联系,有独立的工作能力,积极肯干,不谋私利为标准,这就是‘任人唯贤’路线。”中国共产党在干部任用上一直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预防“权力家族化”的核心之一就是完善现代公务员制度,推进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行事。公务员的升迁,不是凭关系,而是要凭德与才依法进行。
改革“伯乐相马”制度的终极目标就是要建立起“规则赛马”的机制,真正实现以制度选人。过去一些年来,党和政府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例如,初级公务员的“凡进必考”,部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上的公开选拔(也称“公选”)或竞争上岗,个别地方在乡镇一级试行过的“公推直选”等,都是重要的改革尝试。所有这些改革的大方向都是对的,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一些新的制度选人改革尝试中,不够彻底,一些制度还人为地隐藏了后门,使个别人能继续把制度玩弄于鼓掌之上。这些问题都应当认真地加以解决。
(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博导;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行政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赵广礼对本文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①《十八大以来反腐新常态论》,人民日报社评论部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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