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危及农产品安全
核心提示:近年来我国土壤污染形势持续恶化,局地、局部区域土壤污染隐患突出,已构成对农产品安全的实质威胁,土壤污染修复工作迫在眉睫。多位专家学者表示,我国土壤修复工作面临多重困难、尚未真正起步,当前应着力解决加快立法、完善标准、提高技术三个基础问题,切实推进土壤污染修复工作落实。
污染形势严峻危及农产品安全
国家环保部、国土资源部近期发布调查公报显示,目前全国土壤污染总超标率达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重度污染点位分别占12.1%、2.3%、1.5%和1.1%。此外,国家环保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1年对284个工矿企业周边土壤监测发现,土壤污染比例达31.9%,其中重度污染达13.5%。
土壤酸化是污染的典型特征。中国工程院院士魏复盛说,我国南方土壤本就呈酸性,但多年来大量施用化肥,以及酸雨影响,导致酸度显著增加,部分地区土壤PH值平均下降0.5-0.7个PH单位,有的甚至下降2.1个PH单位。比如,湖南强酸性土壤(PH值4.5-5.5)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49.13万公顷,增加到2006-2010年的145.67万公顷,目前土壤酸化势头仍未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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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质下降也是突出现象,它削弱了土壤对重金属的络合固定,威胁农产品安全。目前,东北黑土区的有机质含量已从开垦时的8%-10%降至2%-3%。
专家认为,化肥、农药使用过量、不科学,导致土壤污染形势持续恶化。1984年以来,我国氮肥、磷肥用量明显增加,目前平均用量达400千克每公顷(东部局部地区高达600千克每公顷),是世界公认警戒上限的1.8倍,是欧美平均用量的4倍。
另外,尽管我国淘汰、禁用了有机氯、有机磷等剧毒高残农药,人畜中毒事件下降、粮菜农残合格率上升,但农药用量仍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倍。农业病虫害预警、科学合理用药的技术指导不足,物理、生物领域的绿色防治病虫害方法研究和推广不够,使得农产品仍旧严重依赖农药、抗生素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土壤污染已对农产品安全构成实质威胁。2013年国家环保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全国蔬菜种植区采集了4910个点位数据,发现超标点位1188个、占比24.2%,重金属污染率达到17.5%,有机污染达到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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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农业部对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点污染区88个县的230多万亩水稻田实地调查发现,超标面积160.8万亩,超标率67.8%,其中镉污染最突出,其次是砷、镍、铜、汞、铬。专家认为,2013年引起广泛关注的湖南镉大米事件表明,土壤污染隐患正逼近集中爆发期。
土壤修复面临多重难题
我国土壤修复工作是最近几年才获得政府、民众和研究人员关注,但业内人士和专家认为,当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临多方面难题,土壤修复尚未真正起步。
一是土壤污染具体情况缺少详查、底数不清。业内人士指出,目前职能部门仅有“调查统计公报”进行土壤质量检测,但调查频次少、点位稀疏,调查结果与具体地块的实际情况很难挂钩。
魏复盛以重金属污染为例分析说,重金属含量超标与否、属于何种等级,超标原因来自“高背景值”还是“人为活动污染源”,金属有效态含量是否超地表水水质标准,种植出产的粮食、蔬菜是否超标、超标程度等基本情况都较模糊,亟待广泛进行“采样监测”,对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做出具体评估,“摸清家底才是制订可行性方案的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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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针对性监管体系空白。目前,土壤污染以环保部门作为统一管理部门,但监管专业队伍“几乎尚未建立”,其与“污染形成上游”涉及的发改、农业、国土部门,以及工信、卫生、科技等外围部门,也未形成互通、联动的管理机制。
监管长期缺位,导致土壤污染“旧账未还、又欠新账”,形势越发严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副处长丁敏说,当前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量依旧巨大,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问题依旧突出,农药化肥依旧过量使用,导致土壤污染防治形势“目前来看拐点很难出现”。
三是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建设不健全。丁敏指出,《土壤污染防治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与《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为伍,受《宪法》统帅,成为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上位法,但目前这部法律仍未出台,阻碍了各项“下位法”指导实际工作。
此外,相关法律缺失,还堵塞了土壤修复的资金通道。业内人士透露,2014年有关部门在湖南、河南进行立法调研时,所到市县均反映,土壤污染防治、修复最突出的障碍就是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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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土壤修复技术、装备、药剂研发储备不足,技术成熟、经济适用的土壤修复体系尚未出现,少数成功的土壤修复项目,多是在局部地区很小范围内进行“试验性修复”。
加快解决三方面基础问题
针对土壤污染形势,受访专家学者建议加快解决三方面基础问题,推进土壤污染修复步入实质进展。
其一,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立法工作。业内人士介绍,国家已将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立法纳入计划,前期已做大量工作,但整体进度缓慢,相关部门责任义务不清,围绕《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基本原则、立法目的、政府和企业责任以及具体法则的争议不断。当务之急,宜组织环保、农林、卫生、科技、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加快土壤污染立法进度,实现气、水、固废、土壤污染同防同治。
其二,借鉴国外“双指标”和“分级标准”的经验,组织研究修制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魏复盛建议,建立重金属污染全量和可溶态的双指标标准体系,这样既可以判断土壤污染程度、危害程度,也可以作为土壤修复的评价依据。在“双指标”基础上,再根据国情和地方实情研究制订分级标准体系,为土壤的分级开发利用和土壤污染的修复治理提供标准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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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胡清认为,还应建立起符合中国实际、具备可操作性的土壤修复标准体系,包括政治体系、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培训体系等方面内容。
其三,加强土地污染修复的技术研发和示范,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技术准入门槛,提高企业社会责任,并推广土壤修复的成功案例。
李广贺说,目前我国土壤污染修复工作的技术软肋很突出,往往就事论事解决、缺乏创新思路,“必须培养土地污染修复工程高层次的设计和策划队伍,培育创新性和引领性的工程思维,能够在绿色修复、低成本修复方面提出新理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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