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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巽达:作家方方败诉释放危险信号

刘巽达 · 2016-07-11 · 来源:公众号“天涯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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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两个湖北作家,官司打到了广州。一个作协主席居然不能对自己的作协会员提出正常的批评,其中相当一部分还是对其作品的“文艺批评”,这简直是匪夷所思的咄咄怪事。假如这样的判例都能被这个社会接受,不但是对中国文艺批评现状的极大讽刺和打击,而且是对整个社会风气的雪上加霜。

  《天涯杂志》编者按:昨天转发了方方老师致广东省高院院长的公开信《作家方方:我的批评权在哪里?》,今天转发光明网关于此事件的评论。读者朋友对此事有何评价,欢迎留言。

  刚才,在网上读到了作家方方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龚稼立院长的公开信!写信的起因是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的一审和广州中院的终审,两级法院都判她在“柳忠秧诉方方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中败诉。她当然有异议,当然要申诉,但对她打击最大的是,她“接到来自广州法院执行庭一位女士的电话,她在电话里说,如果我不删除微博,不公开道歉,就将我列入‘失信人名单’。我向律师了解所谓‘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含义。律师解释说,就是今后我不能坐飞机,不能坐高铁,连动车的一等座也不能坐,不能高消费。实际上,我的人生自由在某种程度上被限制了。这种严厉的惩罚令我愕然,而我受到这样惩罚的起因,竟然是我对柳忠秧在鲁迅文学奖评选推荐前夕四处活动、笼络评委的不正之风进行了不点名的公开批评!”

  关于案子的来龙去脉,因为几乎家喻户晓,我在这儿就不复述了,我想说的是观点。我的观点是:这样的判例释放了一个危险信号,今后从事文艺批评者或将寸步难行,当“作品与人品”成为不可分割的评论对象时,一旦批评家涉猎人品,就有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这无疑是给本就差强人意的文艺批评现状一个沉重的打击。

  习近平强调:“文艺批评要的就是批评,不能都是表扬甚至庸俗吹捧、阿谀奉承。”“一点批评精神都没有,都是表扬和自我表扬、吹捧和自我吹捧、造势和自我造势相结合,那就不是文艺批评了!”他还说,“文艺批评褒贬甄别功能弱化,缺乏战斗力、说服力,不利于文艺健康发展。”为什么总书记会说这些“狠话”?那是因为,他对文艺批评的现状是不满意的。不满意在哪儿?不满意在“表扬家”多过“批评家”。

  柳忠秧的表现,是典型的总书记说的“表扬和自我表扬、吹捧和自我吹捧、造势和自我造势相结合”,方方提供了非常具体可信的证据。作为法院,怎么能够避开柳忠秧“是否跑奖”的直接议题,将焦点集中于是否“把所有评委搞定”呢?难道因为方方愤怒之下的“用词不当”,多说了“所有”二字,就能改变“跑奖”的本质吗?受贿十万与受贿百万当然轻重不同,但是受贿这件事的本身才是最重要的。你不能说,“你既然不能证明我受贿百万,那就是诽谤!我就会告赢你!”于是把受贿十万的糗事也一笔勾销了,而且还理直气壮!世上哪有这样的道理?咱们的反贪部门,绝不会对你的“举报不实”处理你,并且明确宣布,允许举报者略有纰漏,只要贪腐是确凿的,还会奖励你的举报。

  这还让我想到前不久的另一则“案子”:一位影评人撰写了一篇质疑《夏洛特烦恼》的文章,将它与另一部名片《教父》作了画面和情节对比,揭出了两部作品的相似之处。这本是文艺批评的题中之义——对“原创力不足”的批评,总需通过具体作品说明验证。然而片方居然以“文章对作品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为由,将告到法院,并向索赔221万余元。该质疑文章或许有可诟病之处,但一个社会,倘若容纳不了文艺批评,被批评者动辄以“侵犯名誉权”的名义打击批评者,而法律和舆论都“无所作为”,怎么可能产生横刀立马、正气凛然的批评家?虽然北京法院起初“受理”了这个案子,但在汹汹舆论下,最终并没有看到所谓的判决。显然这是考虑到社会效果的考量。

  两个湖北作家,官司打到了广州。一个作协主席居然不能对自己的作协会员提出正常的批评,其中相当一部分还是对其作品的“文艺批评”,这简直是匪夷所思的咄咄怪事。假如这样的判例都能被这个社会接受,不但是对中国文艺批评现状的极大讽刺和打击,而且是对整个社会风气的雪上加霜。

  道德舆论和文艺批评是干什么用的?就是为倡导或平衡价值观、审美观所用的。方方对柳忠秧的质疑,就是在行使这个功能。这是一个健康社会的必备通道,否则“黑箱操作”就能搞定一切,社会不就“墨墨黑”了吗?方方对“跑奖”行为的道德谴责,以及对柳忠秧诗歌水平的文艺批评,都是一个公民、一个作家的自由选择,是具有社会良知的行为。看不到或低估这样的前提,是极其危险的短视。对这种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的直率批评,法律、道德、舆论、民情、整个社会,都应立场鲜明地予以支持!尤其在社会风气堪虑的当下,更应鼓励这种难得的勇气!

  如今广州的两级法院以“技术派”的立场对待案子,死卡“把所有评委搞定”的技术细节,而坚决摒弃“思想派”的立场,站在社会公义的角度“把舵”案例的导向意义,这是非常危险的。在社会转型期,“优秀案例”的正面意义,是对公平公正、民主法治社会的有力推动。法官如果缺乏博大的胸怀、广阔的视野、坚定的信念、美好的理想(注意,这不是“虚词”而是“实词”),就很可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被所谓的“过硬细节”牵着鼻子走,不但伤了大众的心,还会加剧社会风气的堕落。任何人应该懂得一个道理:法槌的尘埃落定并不是真理的尘埃落定,“赢了案子”并非就是“赢了人心”。柳忠秧们如果觉得“胜诉”就能挽回其道德形象,而并无一丝一毫的反思和检讨,那么,即便方方们再一次“败诉”,也只是“形而下的败诉”,却是充满道德勇气的“形而上的胜诉”。

  最后我还是用方方的“申诉”为本文作结:广州两级法院的法官不认可我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他们反常地将微博文字的重点放在了所谓“把评委全部搞定”七个字上,要求我提供柳忠秧“活动”所有的评委的证据,好像我不把全体评委请到庭上,当着法官的面亲口说出“我是被柳忠秧搞定的”,就应该算我举证不足,我就必须承担侵犯名誉权的后果。这种判决的思路不仅没有学通和理解最高法院《解答》中第八项的法律解释,做法十分反常和几近反智,这样的判决,同时也损害了法院形象。

  反常,反智,损害法院形象——我同意!希望文学界、文艺评论界不要沉默,在这事关文学风骨、道德风气、民族诚信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大家都站出来说话,这不是为方方一个人。尤其令人愤慨的是,一项正常的文艺批评,不但输了名誉官司,还竟然要把批评者列入“失信人”名单,剥夺部分人生自由,这样的霸道,简直激起人神共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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