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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顺应党心民意,向建军九十周年献礼

赵小鲁 · 2017-05-03 · 来源:昆仑策网
英烈保护法 收藏( 评论() 字体: / /
能否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首先不是学术理论问题,也不是立法技术技巧问题,而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

  【核心提示】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是顺应党心民意;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是对建军九十周年的最好献礼;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可回避、关涉国家民族前途命运的最重大立法课题。能否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首先不是学术理论问题,也不是立法技术技巧问题,而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

  一、 为什么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第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处于民族复兴最辉煌也是最复杂的阶段。

  一方面,我们的国家综合实力,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这一历史成就,证明只有共产党才能领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证明中华民族前无古人的伟大创造力;由此,我们对中华民族最终实现伟大复兴,有无比信心。

  另一方面,我们正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第二次长征中。我们面临国际国内无比艰巨复杂的矛盾。稍有不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有中途夭折的可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还有在最接近成功的时候,功亏一篑的可能。我们肩负数代炎黄子孙前赴后继实现中国梦的历史重任,不可有一丝一毫疏忽大意。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物质是基础,精神是灵魂。数十年来,境外敌对势力千方百计对中国实现和平演变的基本战略,没有一时一刻改变过。这甚至不是意识形态问题,而是国家利益使然。

  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使我深刻感受到,境外敌对势力对中国和平演变的本质,是以各种形式,数十年持之以恒的,消解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哀莫大于心死”。被消解了英雄情怀的民族,民族精神就濒临枯竭。所以,我们最为忧虑的,是中华民族目前处于最深刻的民族精神危机之中,而我们还不自知。

  第二,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元素,是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在振兴民族精神层面,我们已经面临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精神危机。

  其一,中华民族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精神在成比例衰退,信仰缺失,诚信缺失,道德断崖式滑坡,民族心理受到“去英雄化”的严重影响;中华民族正面临两千年来最严重的民族精神危机。

  其二,共产党在意识形态领域已经节节败退了三十年。目前意识形态斗争形势已经十分危急。意识形态领域胜败与否,十年立判。共产党已经没有继续后退的时间和空间;

  其三,在政治经济军事思想四条战线中,即便我们在前三条战线都取得了胜利,如果在意识形态战线失败了,则中华民族就难圆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有可能中途夭折。共产党将面临不能长期执政的风险。所以,共产党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死成败,聚焦于意识形态战线。

  其四,现在的整个社会发展态势,一方面,中国和平崛起势头越来越猛;另一方面,世界霸权主义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各方面,全面遏制中国崛起的斗争,已经到了短兵相接的程度。而在意识形态领域,境外敌对势力几十年来对中国进行和平演变的战略图谋,也到了图穷匕首见的阶段。这就是祭起历史虚无主义的黑旗,打着历史研究、言论自由的旗号,诋毁污蔑共产党树立的一系列英雄。根本上,是要否定共产党的历史,人民军队的历史,共和国的历史,人民革命的历史。如果我们的革命历史被阉割了,共产党执政的历史正当性何在?共和国建立的历史正当性何在?革命历史是共产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精神纽带,否定了革命历史,也就割断了共产党和人民群众的精神纽带。所以我说,在境外敌对势力对中国进行和平演变的九个历史阶段,历史虚无主义是在挖共产党历史的“祖坟”,挖人民军队历史的“祖坟”,挖共和国历史的“祖坟”,挖人民革命历史的“祖坟”。这是最狠毒的,意图推翻共产党的领导,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锥心之术”。

  其五,三十年来,境外敌对势力和平演变的一个锲而不舍的目标,就是消解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一个没有英雄情怀的民族,不可能实现民族精神的崛起,也就不可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不能不悲哀的感觉到,我们这个民族,正在被“去英雄化”,正在丧失我们的“英雄情怀”。如果我们再不警醒,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终将成为一个可悲的没有希望的民族。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必然前途惟艰。所以,振奋民族精神,首先要培养英雄情怀。我们要不忘初心,首先要牢记历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是被无数革命英雄鲜血染红的革命斗争史。牢记历史,首先要学习无数先烈的英雄事迹。“初心”,就在红色文化、革命历史和革命英雄的精神之中。

  其六,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物质是基础,精神是灵魂。我们说,信仰缺失,道德滑坡,诚信不在,根本是缺失了英雄情怀。只有呼唤英雄情怀,才能“不忘初心”,才会有“四个自信”。历史虚无主义诋毁英雄,否定历史,消解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挖共产党历史的祖坟,才是和平演变的本质。呼吁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一定要放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时代大背景下分析,才能体会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三,为什么呼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其一,英雄名誉保卫战,单靠舆论斗争和法庭斗争,已经不能取得根本胜利。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是敌对势力在用法律武器包装下的历史虚无主义和共产党进行各个领域的意识形态斗争。保卫英雄名誉,必须依靠“法之重器”。

  其二,我们已经没有时间空间犹豫后退。共产党已经在意识形态领域节节败退了三十年,即使历史宽容,我们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成败与否,也是十年立判。世界上唯一一个有五千年文明,延绵不绝至今的中华民族,仅仅短短三十年,我们的中华文明就面临断裂无续的危险,我们的民族精神就面临彻底与英雄情怀绝缘的危险,我们的民族文化就面临被西方殖民文化彻底打败的危险,我们还没有紧迫感吗?!

  二、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顺应党心民意,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意志的体现,共产党的意志,融于人民意志之中。

  第一,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顺应党心民意。

  在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斗争中,诋毁否定狼牙山五壮士和一系列革命英雄人物,遭到广大群众强烈反击。我在代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原告的诉讼过程中,不断有社会群众给我打电话,对我支持鼓励。每一次开庭前,都有很多社会群众自发等在法院门口,等候法院审判结果,并对狼牙山五壮士后人给予声援。正是有了广大群众的支持,使我在一年多的诉讼中,在无数个不眠之夜中,义无反顾,坚持到底。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最终胜诉,根本原因,是诋毁否定英雄人物,天理不容,犯了众怒。天理自在民心,民心就是天理。

  第二,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诉讼的一年多时间里,社会各界反复强烈呼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其一,在2005年4月17日“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授权仪式”中,解放军的老同志、昆仑策研究院宋方敏院长、狼牙山红色文化研究会刘宏泉会长、代理人王立华和赵小鲁律师,均呼吁立法机关要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用法律保护英雄名誉。

  其二,社会各界多次呼吁,很多专家学者也纷纷撰文,特别是2015年8月15日,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八路军将领的后代,和社会各界群众向全国发出《呼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倡议书,网上签名群众达数万然,形成呼吁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舆论高潮,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和国家立法机关高度关注;

  其三,在诉讼期间,赵小鲁律师多次撰文呼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要取得胜诉、大胜和“完胜”。“完胜”的重要标志,是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其四,在2016年十一届人大开会期间,社会各界群众委托一些人大代表提出了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议案。

  其五,2016年8月15日, 二审法院宣判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诉洪振快名誉侵权案胜诉。

  其六,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20日,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原告胜诉。

  其七,10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5个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倡导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包括去世英雄人物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及狼牙山五壮士和邱少云烈士。

  这5个案例包括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 (微博)名誉权侵权纠纷案,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名誉权侵权纠纷案,葛长生、宋福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系列案,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个案例的判决,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在法律适用和法理分析方面,均有多项重大突破。为今后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奠定了法理基础。

  第三,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并且先后3次于会后将草案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两次将草案印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还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法学教学科研机构征求意见。但并没有保护英雄名誉的条款。2017年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讨论的《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开始也没有保护英雄名誉的条款。在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提出,呼吁在《民法总则》中用法律保护英雄名誉。

  为回应人大代表呼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中说,

  在3月10日各个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有代表提出,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应对此予以规范。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

  据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结果,临时增加民法总则185条的《民法总则》被高票表决通过。

  《民法总则》第185条,最终在第五次审议时临时写入国家大法,说明:用法律保护英雄名誉人心所向,党心所向,大势所趋。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本质特征: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意志的体现。

  但是,正如郭松民先生撰文指出,《民法总则》第185条,具有伟大但有限的历史意义。因为,《民法总则》第185条,只是揭开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英雄名誉的序幕,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完胜”标志,是尽快《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党心民心所在,就是立法机关担当立法任务之所在。

  三、以法律手段保卫英雄名誉,对当前加强军队建设和国防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对建军九十周年的做好献礼。

  在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中,解放军成为我们坚强的后盾。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魂的重要来源。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所在的“红一团”,是毛主席秋收起义带上井冈山的英雄部队;是解放战争毛主席坚决不过黄河,身边只有一个警卫连,中央军委特意将红一团调到毛主席身边,保卫毛主席和党中央的英雄部队;是在“93阅兵”中,第一个通过天安门广场接受习总书记和党中央全国人民检阅的英雄部队。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是毛主席和朱总司令亲自决定树立的英雄群体,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魂的重要来源。在当前,捍卫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就是捍卫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魂,就是振奋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就是要保证在国际政治斗争复杂局势下,一旦国家“有事”,就能培养万千虎狼之兵。呼唤《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不仅是民心所在,也是党心军心所在!

  院的判决,认定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精神,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魂”重要来源。为立法机关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向建军九十周年献礼,提供了法理基础。期盼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是党心民心军心所在!

  四、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是现阶段意识形态斗争的重要特征

  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是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重要特征。

  第一,所谓言论自由无边界无禁区,就是打着保护言论自由的名义进行的。

  第二,历史虚无主义者动辄以侵犯名誉权的名义起诉反击历史虚无主义的左翼人士;

  第三,利用法庭辩论的机会,公开宣传共产党的历史是虚假的历史;狼牙山五壮士是编造出来的。

  所以,要保护英雄名誉,单靠舆论手段不行,最终要依靠法律手段。

  呼吁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就是要在振奋民族精神,培养民族英雄情怀的关键时刻,用法律铸造革命英雄的精神殿堂。将无数革命英雄供奉在这座精神殿堂中,使我们的炎黄子孙,世世代代,瞻仰学习和追随;使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和精神家园,在法律保护下,不被侵扰玷污,能够世代相传。

  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关键也是最危急的时刻,我们呼唤国家立法机关有清醒的民族大局意识和民族责任担当。在反击历史虚无主义的斗争中,我们期盼国家“法之重器”发挥“定海神针”的作用。我们呼吁立法机关高度重视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用法律保护我们的国家英烈名誉,将革命英雄置身于法律构建的民族精神殿堂,供我们的炎黄子孙世代敬仰学习追随,用民族英雄情怀的明灯,照耀我们的民族精神世代相传,发扬光大。

  五、是否可以用修改《褒扬烈士条例》的方法,解决保护英雄名誉的问题呢?

  不可以!《褒扬烈士条例》,自有其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但是,《褒扬烈士条例》,没有保护国家英烈的内容,也不可能回答和解决当前意识形态斗争中的严峻问题。2011年制定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不能满足新时期保护烈士名誉的需要。

  第一,从立法层级看,只是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第二,从内容看,《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内容主要是烈士的评定、褒扬金和抚恤优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对公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恰恰完全没有涉及烈士名誉保护。

  第三,《条例》无法解决反击历史虚无主义面临的很多法律法理问题。这些问题是:民族复兴和保护烈士名誉的关系;保护烈士名誉和呼唤民族英雄情怀的关系;保护烈士名誉和振奋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关系;烈士名誉和革命历史的关系;革命历史和执政党的关系;革命历史和不忘初心的关系;革命历史是执政党和人民血肉联系的精神纽带;革命烈士是军魂的重要来源;是革命英雄主义的精神符号和载体;保护烈士名誉和保护革命领袖名誉的关系;保护革命烈士名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保护英烈名誉,和民族精神的关系;保护烈士名誉,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关系;保护烈士名誉和时代要求的关系;如何保护烈士名誉和特殊保护的关系;保护烈士名誉和历史研究的关系;保护烈士名誉和言论自由的关系;侵犯烈士名誉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侵犯烈士名誉的追究主体,公权力应成为保护烈士名誉的主体。笔者认为,特别是通过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取得的很多法律成果,反击历史虚无主义的内容,要升华体现在《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这部新法律中。

  六、我们可以用司法解释代替《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吗?

  不可以!制定一部专门保护国家英烈名誉的司法解释,将在中国司法审判历史上,留下标志性的浓墨重彩。但是,司法解释,是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司法检察和司法审判的指导性法律文件,其适用范围,仅仅局限于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司法解释不能替代《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五大功能。

  《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五大功能是:

  第一,政治功能。法律的第一功能,是政治功能。法律在任何时候,都是居于国家社会主导地位的统治阶层(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中国,法律是共产党和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首先是庄严的政治宣示。

  其一,保卫革命历史;

  其二,巩固执政党地位和社会主义制度;

  其三,保卫解放军的军魂,发扬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其四,铸就一座法律殿堂,供炎黄子孙世代瞻仰传承追随。

  第二,社会功能:对社会尊崇英雄,扬善抑恶起到指引作用;

  第三,文化功能:弘扬红色文化,呼唤民族英雄情怀;

  第四,规范功能:惩善扬恶,逢奸必究。

  其一,对国家英烈名誉的特殊保护;

  其二,纳入社会公益诉讼,追究民事责任;

  其三,纳入司法公权力保护;追究刑事责任;

  其四,对侵权行为新方式做扩大外延的规定。

  第五,法理功能:体现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斗争中一系列法理创新成果。《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是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创新成果的继承发展和升华。

  七、《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对国家英烈名誉进行特殊保护,会不会导致社会舆论的撕裂和对立呢?

  不会!

  第一,一个社会在民主发展进程中,意识形态多元化是正常现象;

  第二,意识形态多元化,同时要有意识形态的主流化。没有主流化意识形态的社会,必然要分裂。中国的主流化意识形态,就是马克思主义,就是爱国主义,就是崇敬学习追随英雄的“英雄情怀”。当我们的社会,英雄情怀被消解了,这个社会就面临被西方殖民文化全盘演变的危险。

  第三,所谓防止社会舆论的撕裂和对立,本质上,就是允许一些人打着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旗号,可以肆无忌惮的诋毁英雄。这恰恰是世界各国立法所反对和禁止的。在世界各国立法和联合国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基本立法精神是,社会民主要保护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但言论自由不得违法和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宪法,言论自由,在享受宪法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宪法规定的,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其他人的名誉和荣誉;必须承担不得损害共产党的领导,不得损害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义务。

  有些质疑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人,主张“言论自由无边界无禁区”。这甚至不是西方文化的内容。当前一些人打着西方文化的旗帜否定中华文明,以西方宪政民主的名义否定中国的依法治国,其实只是在鼓吹西方的殖民文化和殖民宪政。所谓全盘西化,应该更准确地说,有些人是在鼓吹全盘西方殖民文化。而西方文化中很多优秀的内容,也恰恰是他们所反对的。

  八、保护国家英烈名誉的法律,都是在一个民族发展关键时刻出台的。

  保护民族英雄,是所有优秀民族的民族信仰。用法律保护英雄名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民族英雄历来是一个民族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世界各个优秀民族,无论大小强弱,都会象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自己的民族英雄。民族英雄是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是民族精神的基石,是民族信仰的圣火。无数民族英雄的事迹,通过史诗的形式,由游吟诗人世代传唱,用文学艺术广泛传播。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可能任由一些人肆意污蔑诋毁本民族的英雄而无动于衷。很多法治发达国家,更通过法律形式,保护本民族的英雄人物。

  例如,在标榜言论自由的美国,却非常重视通过立法保护民族英雄,绝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诋毁污蔑。美国以“美国独立纪念日”、“阵亡将士纪念日”、“退伍军人节”等爱国节日纪念英雄,使英雄精神成为美国民族的民族信仰。美国先后颁布了《爱国者法案》和《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用法律保护英雄名誉不受侵犯。任何对民族英雄不敬的行为,都会遭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谴责。

  例如,前苏联在解体前,几乎所有的革命领袖和民族英雄均被诋毁否定,结果是,民族精神和英雄情怀被消解,民族共同历史记忆被解构,并成为前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痛定思痛,连续颁布多部法律保护英雄名誉。包括《卫国烈士纪念法》、《关于俄罗斯军人荣誉日和纪念日》的联邦法、《关于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地位》的联邦法,甚至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规定诋毁英雄要追究刑事责任。

  英雄主义和英雄情怀,是一个大国,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记忆和民族精神的核心元素,是民族共同价值观的核心元素。所有制定保护英烈名誉的法律,都是处于民族发展的重大历史时刻,需要用法律保卫和唤醒民族英雄情怀的关键时刻,应运而生的。所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呼唤,《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九、《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所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

  第一,要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实需要考虑立法问题;

  第二,立法宗旨目的;

  第三,保护对象,是国家英烈。烈士和英烈的联系与区别是:

  1、《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烈士,是建国以来,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人物;

  2、《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英烈,应是一八四零年以来,对国家民族精神产生重大影响的烈士代表人物;

  第四,对国家英烈名誉实行特殊保护原则;

  第五,保护主体多元化。例如,社会组织可以以社会公益诉讼的名义,起诉侵权者,追究民事责任;例如,司法公权力机关,可以代表国家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例如,鼓励社会公众对侵权者举报抨击。

  第六,成立《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调研小组,广泛开展调研;真正反映人民呼声诉求;

  第七,研究侵犯英雄名誉侵权行为的全新表现形式,特别是研究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中历史虚无主义采取的十三种侵权新手法;

  第八,充分吸收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成果;并组织法治理论队伍予以宣传;

  九、充分吸收苏联和美国的先进立法经验,为我所用;

  十、应将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过程,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成为呼唤中华民族英雄情怀,崇敬英雄、学习英雄,追随英雄的过程。

  十一,立法内容,主要是确定基本原则,删繁就简,先易后难。

  十二,时不我待,只争朝夕。呼吁并争取在今年建军九十周年前完成立法工作,以《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立法成果,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九十周年献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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