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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低端人口的背后: 城乡二元体制的历史和现状

傅正 · 2017-08-29 · 来源:土逗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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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不在于如何取消二元体制,这样做的后果很可能是大规模资本下乡和农民失地,而在于如何尽可能地削弱它的负面因素,增加它保护农民的一面。

  头图来源:东方IC

  摘要:新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业已松动的城乡二元结构又成为了抵御资本扩张的一道屏障。换言之,城乡矛盾在今天往往表现为资本市场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矛盾。在1991年2月国务院办下单《关于劝阻民工盲目去广东的通知》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遣送的对象扩大到三证 (身份证、 暂住证、 务工证不全的流动人员)。随后,1995年8月10日,在公安部发布的《公安部关于加强盲流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又将“三无”盲流人员解释为“是流动人口中无合法证、无固定住所及无正当工作或经济收入的人员,多为盲目外出、农村人多地少、经济收益低、找工作或流浪乞讨人员”。

  乍一看,以上所谓的“盲流”似乎是极少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但须知,进城农民工并不享有城市职工那种体制身份。上述收容遣送的对象几乎可以扩大到全部农民工群体头上。

  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明明是新时期城市建设的主力军,他们付出很多,回报却很少。这样了不起的劳动者军团为什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会成为国家暴力机关的专政对象,亟欲驱离城市而后快?

  毋庸置疑,上述现象是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幸运的是,在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之后,这样野蛮的收容遣送政策终被废止,但这并不意味着城乡二元体制就此退出历史舞台。在此我们要问,城乡二元体制是怎么形成的?它在新时期又有什么新的内涵?

  农民工进城,图片来源:中国新闻网

  一、城乡二元体制的历史

  早在1949年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就说:“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农民的经济是分散的,根据苏联的经验,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细心的工作,才能做到农业社会化。没有农业的社会化,就没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此话虽然简单,却涵盖了新中国的农业现代化构想——走苏联集体农庄的道路,把农民组织起来。

  1951年,中共中央做出了农业互助合作的决定,为此专门成立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为了学习苏联农业集体化的经验,1952年4月底到8月中旬,中央政府专门组织了由农业劳动模范组成的中国农民代表团去苏联参观访问。黑龙江农业劳动模范刘文斌便说道:

  哪里的农民生活还有比苏联农民更幸福的?全世界那里也比不了!我在火车上想:回去一定讲给大伙听一听,只要咱们努力,好好把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搞好,有毛主席领导走向集体化,咱们就也能过苏联老大哥今天的幸福日子。

  言下之意,苏联的农业集体化道路就是中国的农业集体化道路,甚至于苏联人已经提供了样板,我们只需要照着做就行。

  然而中国毕竟不是苏联,中国的农村人口密度远高于苏联,中国几乎没有办法像苏联那样推行粗放式农业生产。更重要的是,中共有着苏共无法比拟的基层组织和群众基础,这使得中国农业集体化运动的进程迥异于苏联。

  1955年7月31日至8月1日,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在会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他在报告开头就指出:

  在全国农村中,新的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高潮就要到来。我们的某些同志却像一个小脚女人,东摇西摆地在那里走路,老是埋怨旁人说:走快了。走快了。过多的评头品足,不适当的埋怨,无穷的忧虑,数不尽的清规和戒律,以为这是指导农村中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正确方针。

  所谓的“某些同志”主要是批评邓子恢。邓子恢在浙江推行“坚决收缩”的方针,解散了一万五千个合作社,使四十万农户退回到了个体生产。这是“胜利吓昏了头脑”,“有些同志被几十万个小型合作社吓昏了”。

  按照毛主席的说法,当前国家工业化急需农村提供商品粮和原料,这同主要农作物一般产量很低的现状之间存在着尖锐矛盾。所以当务之急应该推动合作化进程不断向前发展,而不是像邓子恢那样在浙江大规模削减合作社。

  人民公社宣传画,图片来源:见水印

  正是在批判“右倾错误”的空气下,农村合作化进程迎来了一个新的高潮。以至毛泽东于当年12月27日,在给《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作序时,欣喜地感叹道,“本来九月间就给这本书写好了一篇序言。到现在,过了三个月,那篇序言已经过时了,只好重新写一篇。”形势的高速发展已经超出了他本人的预想。根据逄先知在《毛泽东和他的秘书田家英》一文中的披露,那时毛泽东曾对田家英说,“他很高兴,1949年全国解放时都没有这样高兴。”全国解放是早有准备的,“而农业合作化的胜利来得这样快,这样顺利,却出乎他的意料。”

  更重要的因素恐怕是,苏联人推行农业集体化,曾遭到农民的强烈抵制,当局甚至为此动用了军队。而中共却凭借群众运动的方式如此顺利地就实现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不仅没有出现类似于乌克兰大饥荒的灾难,甚至实现了农业增产,这怎么能不令毛主席扬眉吐气呢?

  他在修改《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文件集序言稿》时,即指出,“全国农村的半社会主义的合作化,到一九五六年下半年就可以实现。合作社由半社会主义到全社会主义的转化,也可以提前在一九五九年至一九六〇年完成。”随着次年初,苏共二十大和赫鲁晓夫《秘密报告》的发表,毛泽东更加相信,中国共产党掌握了一个“苏联老大哥”不曾具备的制胜法宝,中国完全有可能走出一条比苏联更好更快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即群众运动的道路。

  例如毛泽东在1958年11月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谈话中,就一再批评斯大林“不讲群众运动,不讲政治挂帅”,是“一条腿走路”。这在合作化运动中,往往表现为不给农村集体自主权。

  次年2月27日,他在第二次郑州会议上,就又批评道:

  现在有许多人还不认识公社所有制必须有一个发展过程,在公社内,由队的小集体所有制到社的大集体所有制,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要有几年时间才能完成。他们误认为人民公社一成立,各生产队的生产资料、人力、产品,就都可以由公社领导机关直接支配。他们误认社会主义为共产主义,误认按劳分配为按需分配,误认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他们在许多地方否认价值法则,否认等价交换。

  毛泽东这段话是为了批评当时过“左”的农村政策,提出要“压缩空气”。从内容看,它至少反映出了两个根本问题:第一,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为集体所有制,而不是全民所有制(国有制);第二,苏联的集体农庄只是生产单位,只相当于生产大队,而人民公社却是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一体,既负责生产,又自主消费。这就使得中国的人民公社实际上远比苏联的集体农庄更具有独立性。

  苏联集体农庄宣传画,图片来源:1stvc.net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形成了城市全民所有制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并且这种二元所有制结构要远较于苏联强硬和严格。与高级社(集体农庄)走向人民公社几乎同步,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条例》不仅规范了全国的户口登记制度,更规定了控制人口迁徙的两项基本制度——户口迁移的事先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目的是“既不能让城市劳动力盲目增加,也不能让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从而彻底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人口自由迁移的政策法规,标志着当代中国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正式建立。这种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同样是苏联所不具备的。

  至此,庞大的农村人口被牢牢地绑定在农村土地上,与城市判如两个世界。如学者指出,197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133.6元,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4元,城乡差距为1∶2.57。当年农村的恩格尔系数高达67.7%,处于极端贫困状况。

  二、城乡二元结构背后的权力冲突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提出,“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大跃进”失败后,中共中央就需要解决公社过多占有农民生产、生活资料的问题,更要解决社队干部作风问题。例如,据群众反映,某些干部“见钱就要,见物就调,见屋就拆,见粮就挑”,甚至有社员编快板,“一年忙上头,汗水白白流,年终搞结算,落个瘌痢头。”“干部主观主义大,扭转乾坤种庄稼,为了好看连片化,坏田也要种棉花。”这种“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的“浮夸风”更是干部作风问题,是脱离群众的问题。

  图上文字:肥猪赛大象,就是鼻子短。全社杀一口,足够吃半年。图片来源:网络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被迅速提上议事日程。1961年11月13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要求“结合秋季分配、秋季征购、冬季生产、整风整社和春耕生产准备工作,针对农民群众和农村干部中间还存在的思想问题,普遍地进行一次社会主义教育。”此时正好赶上“清工分,清账目,清仓库和清财物”的问题,所以农村社教运动就与四清运动结合到了一起。

  值得注意的是刘少奇的运动方式。1964年7月5日,王光美在中共河北省委工作会议上作了《关于一个大队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经验总结》的报告,总结了桃园大队1963年11月至1964年4月的社教运动经验,即“桃园经验”。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宣讲“双十条”,采取背靠背的开会方法,并强调扎根串联;

  2.组织革命的阶级队伍,放手发动群众搞“四清”;

  3.发动群众忆苦思甜,通过写家史、村史,登记阶级成分,然后转入敌我阶级斗争;

  4.肃清“钻进党内的坏分子”,并追查上面的根子,通过肃清坏分子,重建社队组织;

  5.在农村社队中防止和平演变,提出由“小四清”(清工分、清账目、清仓库和清财物)转向“大四清”(清政治、清经济、清思想、清组织)。

  事实上,这个被刘少奇大力推广的“桃园经验”并不是什么新事物,这个斗争方式是中共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惯用的群众运动方式。此即派驻工作组到基层,踢开基层中的“上层人物”,直接通过下层检举揭发,然后划定敌我阶级,最后摧毁敌人。只不过此时的斗争对象不再是地主阶级,而是“披着共产党外衣的国民党”,是“变坏了的”社队干部。

  美国学者孔飞力曾指出,从政治结构的问题上看,地主富农是横生在现代国家政权与普通群众之间的中间阶层,中共之所以消灭地主和富农,是因为他们“会在党控制农民和农村剩余产品的努力中,演变为党的竞争对手”。刘少奇用对抗地主阶级的办法整社整队,这说明了对于国家而言,社队变成了类似于地主富农的中间阶级。换言之,代表着国家权力的工作队会直接与底层群众扎根串联,而把处于中间的农村社队干部当作自己的斗争对象。

  人民公社食堂,图片来源:中华网

  由此可见,毛泽东时代绝不是许多人讲的国家掌控一切的极权主义社会。相反,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除去农产品征购外,国家几乎没有直接管控农村的办法,否则如何需要这种派驻“钦差大臣”的办法整社整队?

  这个矛盾在家庭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发生了改变。1982年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承认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符合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原则。此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在全国展开。与流俗的意见相反,中共在集体所有制之外分给农民个体以承包权,这并不是国家放权的表现,恰恰是国家从社队那里回收权力。

  这种收权的行动甚至导致了政府与社队集体之间的权责不明:一方面,国家再三申明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不动摇;另一方面却凭借国家意志强制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这二者在法权上相互矛盾。既然土地集体所有,那么土地该不该承包,由谁承包,承包多久,就应该由社队集体讨论决定。国家强制推广“大包干”,岂不是以各级政府架空社队集体,使社队党组织形同虚设,终至涣散?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对土地确权(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的讨论升温。2016年8月30日,山西代县党校校长何平发表了对农业部长韩长赋的公开信。他指出新中国农业能取得成就的保障,就在于集体所有制。然而这一保护农民不被资本任意吞噬的根本制度,政府不断架空、削弱。何平问道: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经营的土地是村集体分的,政府确权首先应该确立村集体的所有权,然后由村集体确立农户的经营权,现在的问题是村集体的所有权受到“四地”问题的严重侵犯,政府却不给村集体的所有权确权颁证,反而抛开村集体给农户确权颁证,这连起码的道理都讲不通,怎么能确定为政策呢?

  这样的担忧并不是孤例,而是许多学者的共识。中央党校徐祥临教授也指出:

  背景(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学者有这个主张,比如说周其仁教授的主张,说白一点就是想搞土地私有化,然后,有的官员接受了,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这一说法,这其实就是偷换了私有化的概念。

  ……

  我的看法是,农村集体土地归农户承包经营这一点是应该长期不变,但是具体到一个集体的某块土地该怎样承包经营,应该由农民集体内部决定,这叫农民集体经营组织的自主权。你看,现在是政府说你的土地得确权,这是政府自上而下的一种行为。

  联产承包好,图片来源:见水印

  权且不论土地确权与变相私有化的问题,政府绕过村集体,直接给农户确权颁证,这不是以国家权力剥夺村集体权力吗?如果村集体能够反映国家意志,又何须政府绕过它去做事呢?[1]

  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辅相成,自1982年起,全国各地陆续重建乡政府,只保留社队为单纯的经济组织。到1984年底,已有99%以上的农村人民公社完成了政社分开工作,建立了9.1万个乡(镇)政府,并建立了92.6万个村民委员会。究其实质,国家权力与农村集体之间的矛盾,此时又被转嫁为地方乡政府与村集体的矛盾。

  综上所述,正因为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存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的矛盾,有时就表现为城(城市更接近于国家意志)乡矛盾,这是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性因素。因此我们看到,政府推动土地确权既是变相地架空了农村集体,也是松动了城乡二元结构。这种松动的城乡二元结构在近二十年来又受到了另一种力量的强势冲击。

  1994年,中国政府推行分税制改革,一改之前的“大包干”的税收政策,地方税务收入被大大压缩,但是当时规模尚且很小的土地收益却被划给了地方。另一方面,基础设施建设的开支却大部分由各地政府承担,这就出现了地方政府收入少却支出多的状况。

  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和2003年“土地招拍挂制度”(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四种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等一系列改革相继出台。城市土地国有制度使地方政府可以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各地政府通过出让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大量回笼资金以用于基础建设,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土地财政”。因“土地财政”,十几年来中国的城市化率突然高速增长,与之互为表里,房地产价格也迅速高涨。新的问题是,随着国有土地红利消耗殆尽,新的土地红利只有到农村集体土地那里去找。

  为了保护耕地面积,我国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区分耕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并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管控和监督。同时,政府又实行“增减挂钩”原则,当农村减少经营性建设用地时,城市就可以相应增加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却规定,只有村集体成员才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获得农村宅基地和其它建设性用地的使用权。这种不对外开放的土地制度,无疑限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位于城市周边农村的那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就很难流转出来用于城市建设。[2]

  新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业已松动的城乡二元结构又成为了抵御资本扩张的一道屏障。换言之,城乡矛盾在今天往往表现为资本市场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矛盾。

  这就使得问题愈加复杂起来,限制农民自由流动的城乡二元体制如今却转变为抵御资本下乡的力量。正因如此,我们需要更加辨证地看待城乡二元结构,切不可用简单的道德评价代替理性思考。那么这样的“松动的”二元结构又会受到怎样的挑战呢?

  三、城乡二元体制的现状与争论

  据2014年11月20日新华社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按,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意见》在第1节“指导思想”中特别强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

  这里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在毛泽东时代“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下,生产队是基本生产单位,只存在集体所有制一种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又多出了承包权,土地为村集体所有,具体生产承包到农户。此次《意见》更在承包权之外分出了经营权,距离土地市场化更近了一步。具体而言,如果只有所有权、承包权二权并置,那么土地流转就意味着农民必须放弃自己原有的承包权,把承包权转让给他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则农民完全可以在不影响自己承包权的情况下,把土地租种出去,自己获取地租。这种情况当然有利于土地流转,或曰集中化经营。

  《意见》第3节就题为“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其第5条如下:

  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无疑,中国政府确立土地经营权,推动土地流转的目的,是要解决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经营破碎,农村劳动生产率低下的问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啻于恢复了小农经营的生产模式,这种模式很快就显示出了它的弊端。受损害最大的是大型农业机械设备和水利设施。由于田地被分割成无数块界线分明的小地块,耕作和收割机械完全失去了作用,全中国在20多年里建立起的几万个机耕站在一两年内全部瘫痪,其中属国家所有的大马力履带式拖拉机和收割机几乎全数锈蚀成废铁。灌溉与排水设施也因没有必要的劳力投放而损失惨重。例如1990年华东地区的洪水灾害,由于排水系统的人为性损坏,受灾程度大大加深。

  美国约翰迪尔公司9R系列履带拖拉机,报价不是一般小农可以接受的。图片来源:公司官网

  我们无从质疑政府出台政策的初衷,但问题是,在这种情况,经营权的出现会不会架空土地集体所有制,变相推动土地私有化?比如如何保证土地不会流转到房地产开放商那里去呢?

  注意上述引文特别强调:“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土地集体所有制之所以有效,就在于它对承包者和经营者的身份有明确的限制。换句话说,非村集体成员很难参与土地流转。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毛泽东年代表现为农民集体耕作土地,集体使用农村宅基地。如今则表现为一种农村村民的身份特权。[3]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在一篇题为《市场化是我国土地改革的主线索》的文章中,就批评十八届三中全会:

  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经营性用地”,则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流转,这个前置条件从根本上决定了农村经营性用地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经营性用地流转的范围实质上是受限的。

  按照巴曙松的观点,只有充分实现土地市场化,允许外部资本进入,中国才可能迎来“新的土地红利”。但“经营性用地流转的范围”只局限于村集体成员,这说明了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农村土地改革,还远没有达到市场化的要求,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是有限的。

  在文章中,巴先生特别谈到了中国的两个现状:

  转移人口与城市居民的最大差距在于财产差距,财产差距难以破除的关键原因并非农民没有财产,而是财产无法通过市场途径变现。农民的财产为三类即耕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这三类财产若能市场化变现,人均资产性收入将会明显增加,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覆盖转移成本。

  ……

  耕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目标是农业劳动生率的扩张、生产成本的下降和农作物质量的提升。从国际对比来看,中国的农作物单产仅仅低于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英国和日本,远远高于印度和巴西,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6倍,规模种植本身不仅难以增加,甚至有可能减小单产。而且中国的化肥使用密度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远远高于美国和英国,规模经营并不会带来农资使用总量的增加,但是会带来使用结构的变化。因此,规模经营的关键是通过生产和管理方式的机械化来实现劳动生产率的提升,目前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日本的1%、美国的20%、世界平均水平的50%,提升空间较大,尤其是收割领域。

  第一段告诉我们,耕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这三个权利如果不充分市场化,如果集体所有制对三者还存在限制,那么城乡二元结构就不可能真正被打破。第二段则告诉我们,土地流转的目的是要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质量,如果土地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那么就根本不可能实现集中经营,根本就不可能提升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可以说,土地流转问题是当下中国左、右派交锋最激烈的领域之一。平心而论,巴曙松非常聪明地找到了左派主张的软肋——不取消农村集体身份限制,土地就流转不动,城乡二元差异就始终存在。这个逻辑没有错,几乎可以肯定的是,资本下乡能够为中国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但问题是:如果放任资本下乡,农民享有的耕地和宅基地的特权就会丧失。如果大量失地农民涌入城市,又会造成什么后果?

  巴曙松很谨慎地回避了这个问题,但不代表问题不存在。早在二十几年前,李培林先生就把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农村村落的终结,视为中国的“新三农问题”。李培林敏锐地预见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势必会大面积出现激进城市化和农民失地的现象。广大离开土地的农民群体将如何安置?如果城市提供不了充分的就业岗位,他们会不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1990年代中期,曾有学者忧心忡忡地指出:

  流民潮几乎就是社会的一个火药桶。从心理学角度来分析,几十万人处于一种盲目的状态下,由于相互间的情绪共振作用,可以毫无理由使每一分子都产生强烈的被虐心理和报复欲望,每一个分子的这种情绪又共同形成了一种强大的破坏力,随时可能爆发为一场没有首领没有目标的死亡性运动。在此时,任何一个低级谣言都能指引这支盲动的巨大力量冲向一个无辜的目标。所以此时,任何一个偏激的、宗教的、反权威的思想和信念都记忆根植于人们的意识深处,一个极端的反社会党派往往在这时才能抓获其基本群体。而在这以后,反社会的心理将长久地影响曾一度处于流民潮的每一个人。[4]

  本文开头例举的三个红头文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下发的。时至1990年代后期国企改制,一方面工人大下岗,一方面民工潮更甚于前。两股潮流合为一股,什么样的政府能管理得了?农民进城后感受到了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异,工人下岗后感受到了生存处境的巨大不平等,这两个在改革中处于弱势的庞大群体会不会把不满情绪转化为现实行动呢?如果这个现象出现,光靠政府强制手段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吗?

  但事实情况是,中国非但没有爆发大规模的危机,反而迎来了经济进一步高速增长。前引学者担忧的“形成一种强大的破坏力”、“发展为一场没有首领没有目标的死亡性运动”,并没有成为现实。是什么保证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能够有序地实现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季节性流动,而不至于积压在城市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2016年8月30日,贺雪峰教授在华中科技大学发表了一场题为《为了谁的农业现代化?》的演讲。令人意外的是,贺教授在演讲中把矛头直指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化经营。小农经济的弊端太为国人耳熟能详,但贺教授却旗帜鲜明地说:“农业现代化应当为小农服务,而不是走向新型经济主体为主导的方向。”农业现代化不是为了消除小农,而是为了保护小农,这不是太“冒天下之大不韪”了吗?贺雪峰说:

  假如我们推动土地向规模经营、向工商业资本转移,搞这样大规模经营基础上的农业现代化,当农民进城失败了,在城里生活不体面,想回去还可能吗?没有任何可能性了,他们回不去了。如果失败的农民回不去了,城市里就有火药桶,城市甚至国家的稳定都成了问题。

  在这里,贺先生相当于对上述问题做出了解答。中国在1990年代后期经历了这样大的经济结构变动,当下岗潮与民工潮汇集到一块儿的时候,居然没有引发社会动乱,居然没有出现城市居民大规模排斥外来务工人员的现象,正是因为广大农村成为了转嫁经济危机的蓄水池。对于广大农民工而言,他们为城市创造了大量的财富,却由农村为之提供公共服务。换个角度说,城市在享受农民工带来巨大劳动力资源的同时,却不用因为无法为其提供公共服务而陷入混乱。纵观世界各国现代化历程,真是一个奇迹!

  孟买的贫民窟Dharavi 图片来源:国家地理杂志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例如突尼斯的本·阿里政权和埃及的穆巴拉克政权瞬间倒塌,他们几乎没有一个可以转嫁危机的渠道。点燃这些貌似强大的统治者倒台的导火索是什么?革命首先在什么群体中爆发?答案显而易见。

  如贺雪峰所说,“比如我们到印度到拉美到任何一个发展中大国去看,1/3人都住在贫民窟”,中国却没有贫民窟,广大农村虽然提供的公共服务资源很有限,但大体安定。笔者曾于2008—2009年在四川某农业县支教,恰值金融危机导致东南沿海大量民营企业关门歇业,引发农民工群体返乡潮。社会治安怎么办?令笔者深思的是,与贺雪峰调查如出一辙,该县居然没有因为民工返乡发生任何问题。

  巴曙松说:如果不完全开放土地市场,引导外部资本进入农村,就没有办法实现土地流转和农业用地集中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就没有办法进一步推动城市化进程。贺雪峰却反问道:在城市配套公共服务没有跟上的情况下,盲目推动城市化进程,造成像孟买、加尔各答、开罗、墨西哥城那样的特大城市难道很好吗?资本下乡诚然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率,但这不也将同时增加生产成本,使得小农无力租种土地?

  双方的观点,正代表了当今左右两翼学界对于土地流转问题的不同看法。无疑,城乡二元结构会带来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身份上的不平等,仅凭这点,就足以让二元结构的制度根源,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背负巨大的道德压力。例如秦晖教授甚至直白地建议,不如在各大城市建立贫民窟,把外来务工人群留在城市,消除城乡二元格局。用秦晖的话说,在这种体制下,农民非但没有享受福利,反而是担负“负福利”。这样的道德谴责,实在过于严苛。

  但如果我们不想简单地凭借道德口号,就把复杂的体制问题打发掉,那么就需要以更公正的视角来审视农村土地所有制和由它造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应当看到,城乡二元体制并非单纯地造成了农民与市民之间的不平等,也可以成为农民的保护性机制。问题不在于如何取消二元体制,这样做的后果很可能是大规模资本下乡和农民失地,而在于如何尽可能地削弱它的负面因素,增加它保护农民的一面。

  注释:

  1.例如,按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初的构想,农村集体把土地承包给农户,农户是为集体种地,这应该是种债权关系。但2007年《物权法》出台,又明确地规定土地承包权是用益物权,虽然没有处分土地的权利,却有独占土地收益的权利。这就把农民与他所承包土地的关系固定下来,而架空了土地所有者与土地的关系。

  2. 这成为了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进一步架空农村集体所有制,推动农业用地市场化的理由。

  3.以宅基地为例,根据《土地管理法》,只有村集体成员才能享有申请本村宅基地的权利,且宅基地申请只以村民自用为限度,村民只能转让宅基地面上的房产,而不能转移宅基地。一旦村民转让了宅基地面上的房产,他一般就不再享有申请新宅基地的权利。

  4.〔德〕洛伊宁格尔著,王山译:《第三只眼睛看中国》,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2—63页。需要指出,本书的真实为“译者”王山,“欧盟问题专家洛伊宁格尔”实为王山假托。参见刘智峰:《第四只眼睛看中国——王山访谈录》,刘智峰主编:《解释中国——<第三只眼睛看中国>批判》,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294页。实则,笔者倒是希望这本小书真是一个叫洛伊宁格尔的德国人写的,这至少说明西方不乏同情理解当下中国难题的冷静知识分子。

  :傅正

  编辑:Catherine

  美编:黄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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