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司法民工,首要的品质是谨言慎行,所以公众号许久不更了。但是有些事情又蠢又坏,实在是看不下去,堵在心中不吐不快,必须拉出好好骂骂,比如下图

自如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结构设计的非常不错,不错到让人都产生了项目产品风险低、流动性好、收益率不错的幻觉。但是实际上这个资管计划的底层资产就是垃圾!
根据审判实践,这个资管计划的底层资产的法律关系其实是由三份合同组成的。
第一份是房东与自如签订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

第二份是租客与自如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份是租客与借款机构签订的《自如白条分期贷款合同》

那么大家认为自如扮演着什么角色?
正常人都会回答二房东!专业一点就说自如的行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转租行为。
但是自如可不这么认为,自如认为其和房东是资产管理服务关系,房东和租客之间直接形成房屋租赁关系,租客与借款机构形成借贷关系。
原本联系紧密的一个法律关系是如何变成了看似独立的三个法律关系?
我们掰开合同来细看
第一份合同《资产管理服务合同》
1.2 资产管理 甲方(房东)授权乙方(自如)对标的资产(拟出租房屋)进行经营出租。乙方为甲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详见附件二)
自如说:我没有租房东的房子啊,是房东授权我管理他的房子呀,我不是二房东!
2.1 预期收益 双方经评估后一致认为,标的资产一句市场行情预期合理收益为XXXX元/月,从第4个管理周期其每个管理周期起递增5.0%(适用管理期为四年以上合同)
自如说:我给房东的钱不是租金,绝对不是租金!而是预期收益,是预期收益!
2.3 实际收益 乙方运营标的资产所实际代收的租金为实际收益。乙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从实际收益中扣除乙方应得的增值收益分成及各项甲方应付费用,将剩余收益部分支付给甲方。
2.4 增值收益 乙方管理标的资产所代收的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之差额为增值收益。
2.5 增值收益分成 于乙方管理标的资产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及综合服务,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下述费用:
1.增值服务费。单个结算周期内产生的增值收益,甲方同意将该结算周期内增值收益的70%作为增值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2.综合服务费。针对综合服务,甲方可做如下选择:
(1)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综合服务,甲方同意将单个结算周期内产生增值收益的30%作为综合服务费支付给乙方。(默认勾选)
(2)自行完成相应综合服务,甲方不必另行支付综合服务费。
自如说:我的收益来自于增值收益的分成,不是来自于转租的收益!只是恰好增值收益和转租的收益一样而已!(真的好恰好哦)
2.7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认可自XXXX年XX月XX日始计收益,每个履约年度内每1个月为一次结算周期。……
自如说:我代收的收益是按月给房东的。
第二份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基本的条款和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类似。
但是这份合同的主体是错的!
合同确定的主体为两方:
甲方: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房屋资产出租人房东委托)
乙方:承租人
也就说这份合同从法律关系上讲是房东直接和租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如只是作为房东的受托方出现在合同里。
但是根据该合同第二条(三)约定“甲方已获房屋资产出租人授权,代为收取房屋资产管理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第二条(四)约定“鉴于甲方将持续为乙方提供房屋维护及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专属管家、保洁服务、维修服务、客服电话、wifi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维护及管理服务费……”
该份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涉及三方
甲方:房东(委托自如)
乙方:承租人
丙方: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即自如受房东委托收取房屋租金,自如自己向房客收取服务费。
不要和我说能够订立如此严密的合同的自如竟然会不知道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三方,想来想去,无非就是想出事情的时候把锅全扔给房东,然后自己全身而退么。庭审答辩意见我都想好了——“自如仅是受房东委托签订该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为房东及承租人,根据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自如并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不是蠢!仅仅是纯粹的坏!
第三份合同《房租分期贷款合同》
基本条款和一般的消费分期合同类似。
租客向借款机构借款(半年或一年的房租)支付给自如,然后按期向借款机构还本付息。
也就是说原本是房租转租合同上依附了一个借款合同,但是自如通过对法律关系的拆分变成了资产管理服务关系、房屋租赁关系、借款关系,三个关系是相互独立毫无联系。
那么那份关键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法律上到底是如何定性?
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970号T1号楼5层02室

根据《资产管理服务合同》7.4 争议解决 解释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因此上海市徐汇人民法院曾经受理过12件涉及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其中8件案件涉及该份《资产管理服务合同》,所有法官一致认为:“该协议名为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实为租赁合同……”
一开始只是以为自如是为了合理避税,毕竟委托服务获取的收入只要缴纳增值税、城建附加、企业所得税;如果从事房屋转租业务获得的收入要缴纳房产税、增值税、城建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相同税种适用的税率也不一样。
(所以税务的同志是否应该上门查查帐,毕竟合法纳税,为国为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现在看来,自如一开始就想着挖韭菜根了。
介绍了这么多背景,再回头看这个资产证券化产品,

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底层资产是租客的房租小额贷款。而该贷款是由一个依附于房屋转租合同的借款合同形成的,还是由一个单独的借款合同形成的,两者的金融风险是完全不一样的。前一种情况下,转租合同的履约应当作为贷款合同是否能够正常履约的前置条件,需要判断房东、租客、自如三方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而后一种情况只需要判断租客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就可以了。
上面这段话比较难理解,通俗易懂的解释一下。
一个租客愿意借钱向房东支付长期的房租,是因为房客清楚的知晓租金是汇给房东,知晓房东的姓名、联系方式,如果租赁合同提前解约或者终止,房东必须将剩余的租金返还给房客。
但是一个租客到底有多大意愿借钱向一个二房东支付长期的房租?特别是这个二房东既没有明示过其与房东的租赁协议,房客也不知晓房东的任何信息的情况下。在完全是二房东黑箱操作的情况下,房客会愿意借款将长期的房租交给二房东,要么房东和房客都蠢,要么二房东骗!
所以为什么这份《资产管理服务合同》是那么的重要,因为自如只有把自己定位在服务中介的位置上,才不用考虑这么多方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发行资管计划的风险评级才能是AA+,否则这个产品的风险评级估计只有BBB。完全是垃圾中的垃圾。
更为恐怖的是自如的资金池问题。如果自如把自己定位为服务中介,那么房客贷款向自如交付的钱款应当定性为支付给房东的租金,自如只是履行代收代付的义务,自如每月打款给房东,剩余未支付的租金法律上已经属于房东,应当属于专款,不得挪用(比如房屋买卖的时候,买方的定金可以由中介代收,但是中介不能挪用,应当按约交付卖方)。但是自如却将资金池中的钱款用于收房和装修。用房东和租客的信用为自己业务扩张行为背书,一旦资金链断裂,所有人为自己陪葬,简直就是坏的纯粹。
更为吊诡的是,如果自如把自己定性为二房东,房客贷款向自如交付的钱款应当定性为支付给自如的租金,属于自如的房租收入,其随意使用并无法律问题,但是这样的定位却没有办法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融资。如果把自己定性为服务中介,虽然可以进行的融资,但是又不能挪用专款。实在是两难啊!想来想去,还是骗钱比较重要,挪用就挪用了么,只要房租一直涨窟窿一定补的上。
所以为什么房租上涨这么重要!不仅仅是利润的问题,而是生死存亡的问题。或者这么说,房租上涨并不是长租公寓造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供求关系,但是在房租上涨的基础上,玩加杠杆的金融诈骗就是坏!甚至比p3p还要恶劣,p3p崩盘后,受苦受累的只有投资人;平台方赢了会所嫩模,输了监牢大狱;借款方开开心心的拿了钱,逃逃费债,逍遥自在去了。可是如果房租下跌,资金流断裂造成项目崩盘,房东、租客、投资人都得跟着陪葬,涉及的人数要乘以3啊!而且他们比p3p的投资人无辜多了,p3p的有些投资人还可以说是贪婪,这个项目涉及的房东、租客、投资人可都是为了生活啊。房东的房子怎么清房?房客是睡大街还是睡公园?投资人的钱向谁追讨?
有时候在想,割韭菜也就算了,无非就是生活清苦,消费降级。可是一帮顶级金融中介配合企业挖韭菜根是怎么回事?有没有一点点道德和良知。
我甚至都能想到这帮顶级金融中介是怎么回答上述问题的,这些都是个案,纯粹是小概率事件,法院瞎判的,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无重大影响,继续搞起来。
既然如此刑事审判庭的同志在食堂吃饭的时候也说了:“恩(嘴里嚼着饭),这个问题么,起码先判三年吧。”
所以经侦的同志,我有一个纯粹个人的不成熟的小建议,你们可以抓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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