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2011年315晚会于3月15日晚8时在央视一套播出,晚会中,根据内幕人士爆料,央视曝光了锦湖轮胎在制造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广大消费者看到这样的新闻爆料,一定感到非常的意外:中国内陆轮胎第一大品牌也会出现这样的丑闻?
的确,市场经济的市场下,这样的丑闻并不少见,我们已经耳闻目睹的不少了,这一个又算得了什么呢?企业为追求利润,自然少不了要想尽办法减少购买原料、生产产品、销售产品过程中造成的成本,那么其中的偷工减料就是企业减少成本的重要途径之一,利用三聚氢氨是如此、勾兑假白酒是如此、勾兑假葡萄酒是如此、造成大头娃娃的毒奶粉是如此、把陈化粮加工打磨参兑是如此、煤炭里糁煤干石是如此、用过期的剩月饼再加工新的月饼是如此,钢板、铝合金的厚度打折扣是如此、电线的长度、直径有水分是如此等等。这些问题,过去发生了,现在出现了,将来还会不断产生!这些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产生的根源是什么,广大消费者却少有疑问,总以为这是一些不良企业的个别情况下的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了,可能就没有了。是的,这家企业,那家违法者,因为被发现、被爆光,可能不会再去违法了,但是,他们的同行,那些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追求者,仍然不会消失,仍然会不断产生。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
记得2002年去香港,除了大商场,假冒伪劣不也倒处都是吗?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纪委、工商、技术监督等各种执法部门,不也有由于社会出现了各种问题发展壮大起来的因素在里面吗?这些部门,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有这么权势吗,有这么人数众多发达吗?没有,因为有了对立面之后,才会权势发达的。
既然事情已经出了,抱怨是没有用的,目前只有用现在的法律来处理现在已经发生的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企业使用返炼胶部分代替原片胶,应属于在产品中掺杂行为,如果生产出的产品不合格或明知不会合格仍以合格产品卖出,即是违反了刑法的这一条。
怎么处里?相应的工商、质监、公安部门应该有所行动了。以上评论仅是一家之言,不是评判的标准,不当之处请保有科学态度的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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