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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与天理——评重庆特警介入民工讨薪事件

高一飞 · 2011-05-18 · 来源:

法理与天理:评重庆特警介入民工讨薪事件

   

高一飞

  4月30日 晚 ,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一负责人办案途经江北区三湾路中凯城市之光工地附近时,遇上一群手持铁棍菜刀的男子正在工地外追打几名中老年男子。该负责人迅速下车亮明身份制止,不料竟遭到围殴。江北区警方赶往现场,将2名行凶滋事的男子控制后,调查得知,行凶男子均系中凯城市之光工程项目部的保安。工头俞刚为对付讨薪民工,以每月5000元工资养着一支由20多个社会闲杂人员组成的“黑保安队”。讨薪农民工反映,“名字叫保安,其实就是专门教训我们讨薪者的打手。”

 4月30日 ,警方连夜抓获了工头俞刚、“黑保安”头目郭明全及其手下的黑打手共计18人。 5月1日 ,警方对该工地进行了查封。现场的数十位工人表示,此前以俞某为首的项目部,从去年以来拖欠他们的工资每人1.2万到2万不等。  5月3日 下午 ,江北区政府和市公安局对首批完成核算的80余万元拖欠工资进行了兑付发放,首批61位农民工终于拿到了血汗钱。

这一事件得到了民众的拥护和支持。但有一些质疑的声音。(《南方日报》的文章《重庆出动特警为民工讨薪遭质疑 显示法律缺位》(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5-06/3021442.shtml, 2011年05月06日 ,南方日报。)以及《特警为民工讨薪,是喜还是忧?》(http://www.zaobao.com/forum/pages4/forum_lx110509.shtml, 2011-05-09 ,联合早报。)各种质疑对事件本身和法律条款都有很多误解,在此我略加解析。

首先,重庆4.30案件及以后的执法行为不能简单称其为“特警为民工讨薪”。4.30案件中出动特警是因为重庆公安局刑警总队一名负责人偶遇工地保安追打讨薪民工,亮明身份制止却遭围殴。重庆江北区警方连夜调查,抓获黑包工头俞某及其20余名打手。出去特警的目的是为了制止妨害公务、围殴警察的行为,是为了抓获黑恶犯罪嫌疑人。讨薪行为发生在重要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之后,江北区政府和市公安局两家联合要求工头兑付工钱。

在制止人数较多或者情况严重的犯罪时、在抓捕人数较多的犯罪嫌疑人时,出动特警是侦查工作的通常做法。所以,所谓“动用特种警察讨薪,其成本大约是个天价”(见《特警为民工讨薪,是喜还是忧?》一文),是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情况。对整个事件也应当叫做“重庆特警介入民工讨薪事件”更适宜。

其次,5月1日 实施的新法律为公安机关和政府参与为民工讨薪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 5月1日 实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新增加的刑法条款规定,对欠薪者,政府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支付,这为政府机关新设定了一种权力。即在欠薪案件中,政府有权责令欠薪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欠薪。在刑法中设定行政性权力,符合刑法立法惯例。如刑法条款中规定的对赃物的追缴、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等。

修正案(八)出台后,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内容没有明确,这此情况下,由江北区政府出面、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责令”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将来的司法解释中,我也建议明确规定既可以是劳动管理部门、也可以是公安机关承担“责令”职能,因为在这类案件中,欠薪者“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既可以转化成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将公安机关也规定成为“责令”者之一,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也能对于欠薪者构成有力的威慑,使“责令”行为能够显示国家执法权威和实质效果。

第三,欠薪是民事行为,但并不是一般的民事行为,这是将恶意欠薪规定成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一些网友表示,讨债不属于警察管辖的范围,按正常程序应该是农民工起诉,法院判决,法警去查封,在法警查封的过程中,如被告人反抗才能出动人民警察。”(《重庆出动特警为民工讨薪遭质疑 显示法律缺位》)这些网友就是将欠薪行为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债务行为。欠薪也是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但与普通债务行为不同的是,欠薪行为除了损害他人的经济利益,还可能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和生存权利,拖欠血汗钱,是对弱者权利的凌辱;恶意欠薪,违背天理,粗暴践踏了人类文明的底线。所以,同样是欠债,一般的欠债尽管数量很大,也只能按正常法院诉讼程序请求裁判和执行,而对欠薪则规定了国家“责令”权;也规定欠薪者恶意欠薪的,可能构成罪。

第四,刑法新增条款目的是为了减少讨薪成本,通过行政行为和刑事威慑解决大部分欠薪问题。众所周知,法院诉讼程序从起诉到审判和执行,相对比较复杂,而劳动报酬并不是大额债务,劳动者通过法院讨薪,往往得不偿失、心力憔悴,这是很多讨薪者为此而跳楼、跳桥、自杀、杀人的原因。而行政机关的责令行为则更加高效,而对恶意欠薪的刑事追诉行为则运用定罪判刑的国家机器,对欠薪者形成强大的压力,恶意欠薪者可能要坐牢,顺民心、合民意。

任何一个有正义感的公民,都会期待重庆政府和警方能够对那些欠薪者再多来一些“责令”,对用暴力殴打讨薪者的黑心老板见一个抓一个,对于长期欺压劳动者的有组织的黑社会势力,更要深挖。黑心老板为所欲为、恃强凌弱,甚至于可以豢养打手、围殴保护农民工的警察,如果这样的恶势力得不到打击,那我们社会还有何正义、有何天理?

法不外乎情理,刑法的修改与时俱进的吸纳了民意,维护了人民最期待、最迫切需要维护的基本人权。重庆警方在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积极履行职责,为民伸张正义,值得人民敬佩、值得执法司法机关推广。

(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丹佛大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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