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竖一
按照中国现行权力运作机制,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体而言,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提出议案的权利;提出质询的权利;选举和罢免政权机关领导人的权利;人身特别保护权;在人大会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由此可见,人大代表的“公权力”所为,对于现实社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故此,中国向来重视人大代表的选举等。
几十年来,很多人大代表确实为中华民族的日益崛起,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有的人大代表,却辜负了民众的一番信任,置国家法令于不顾,最终沦为民族的罪人。而有的人大代表,尽管没有违法乱纪,然有时也会给民众送上“温柔的一刀”。
譬如,据2012年1月10日《广州日报》报道,“百姓是教好的,不是养好的,就像溺爱的孩子不可能是孝子,溺爱的百姓也可能比较刁民。”1月9日上午,在佛山两会南海区代表团的分组讨论现场,人大代表方明的上述言论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众所周知,在过去长达两千多年的专制王朝时期,上至帝王,下至达官显贵,不时地会把老百姓斥之为“刁民”。
而据2011年3月9日《人民日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认为,有个别领导干部工作久了,群众观念淡漠了,还有极个别人耍特权、抖威风,把上访的群众当成“刁民”,认为群众不了解、不理解实际工作。可是那些“闹情绪”的人员有没有对照自己的行为想一想,群众在你们心中的位置究竟有多重,你们为群众办的实事究竟有多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究竟是什么?
那么,时隔将近1年之后,同为人大代表的方明又是如何解读其“刁民论”的呢?有关新闻报道告诉我们,记者电话采访了方明,她表示,自己的发言只是作为一个人大代表和老百姓的切身体会做出的。她对记者强调,她坚持认为市民是需要教化的,可能是网友对“教化”和“溺爱”两词的理解有分歧,“在我看来,教化,把好的东西给他,叫教;把他身上坏的东西去掉,叫化。”她表示她在谈到政府与市民关系时,使用了“溺爱的孩子”这样的类比也没错,“客观上必须承认,政府是一个管理机构。”至于“溺爱的百姓也可能比较刁民”这一表述,她解释称意思是“政府满足了市民不合理的要求,这才是溺爱”。
于此,我们先不论其“刁民论”,而需要明确指出一点,方明代表可能连最基本的政治常识都比较缺乏,因为众所周知,在过去的两千多年的专制时期,“食肉者”,通常把其自己当作老百姓的“父母官”,而动不动就会高抛“爱民如子”之类的溢美之辞。但是,新中国建立之后,就政治意义而言,官与民之间的关系已经变为“人民公仆”与“国家主人”的关系。对此,方明代表难道真的是一无所知吗?假如她内心知道,那么抛出“溺爱的孩子”之变异版“爱民如子”论,意欲何为呢?
其次,方明代表声称“溺爱的孩子不可能是孝子”,其实也是大有问题的。因为就逻辑来讲,她犯了以偏概全、判决绝对化的错误,而就现实来看,其实很多曾经被父母溺爱过的孩子,后来还是变得孝顺父母了。
然后,我们再回过头来看方明代表的所谓“刁民论”。其声称“政府满足了市民不合理的要求,这才是溺爱”。就一定意义而言,方明代表是不相信政府,而这是一个政治大忌。其实,从有关新闻报道,我们不难看出,尽管方明代表像专制时期的“食肉者”一样地抛出了“刁民论”,但她却未能正面去解读其“刁民论”,而只是玩起了文字游戏。但不幸的是,也许方明代表的中文学得不怎么样,所以游戏出了一个具有语法错误的“溺爱的百姓也可能比较刁民”,而做出了貌似在理,然事实上牛头不对马嘴的回应。
除上述以外,事实上方明代表也搞错了对象,这就是老百姓的不合理要求,假如被政府满足了,那么主要责任显然不在老百姓,而在有关政府的某些人员身上。
总而言之,人大代表方明高抛“刁民论”,客观上是藐视民众。如此,那么广州市民众还需要这样的人大代表吗?尽管依照有关规定,人大代表“在人大会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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