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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建国:媒体为吴英辩护的理由不成立——兼论改革

杜建国 · 2012-02-26 · 来源:杜建国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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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为吴英辩护的理由不成立——兼论改革不是任由吴英顾雏军们胡来

杜建国

 

2012年1月18日,浙江高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随即,媒体掀起了一股“救吴英”的浪潮,从新华网、《环球时报》,到《南方周末》、“财新传媒”,概莫能外。为吴英鸣冤叫屈的理由,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第一种认为判罚过重,吴英不应被判处死刑,因为不杀人不偿命,应该废除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第二种认为吴英犯罪的根源在于现行金融体制的缺陷,或者说吴英犯罪是被逼所致,甚至有人干脆否认吴英行骗的事实。第三种宣称媒体群起对吴英的判罚表示不满是民意的体现,民意要求对吴英从轻发落。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都讲不通,下面逐一分析一下。

 

一、经济犯罪的危害性不容低估

 

对死刑的存废,以及吴英依照现行法律是否该被判处死刑,笔者不是这方面的专家,不予评论。笔者要分析的是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这一观点。

死刑不应适于经济犯罪领域论或“不杀人则不偿命”论,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不过却存在看问题片面化或表面化的倾向。经济犯罪的特殊性质在于虽然没有直接杀人,但是却可以造成间接杀人,尤其像集资诈骗案件或庞氏骗局,若任其蔓延,甚至可能对社会造成大面积危害,远非普通刑事案件所能比。

上当受骗而最终血本无归的那些人,有的可能会家破人亡。倾家荡产的这些人,有的可肯能自杀,有的为了获得“补偿”可能会铤而走险违法犯罪,包括伤害他人性命。那些宣扬经济犯罪不死人论的媒体和学者,你们难道忘了紧邻吴英家乡东阳的温州,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曾发生过因大规模集资诈骗而酿成血案的惨剧吗?

有资料称,1985年八九月间到1986年初,温州乐清一带盛行以“抬会”面目出现的集资骗局,其总发生额约10亿元,实际投入资金22亿多元,10万元以上的大总人数有20多万,乡镇参加户数70 ,有的村子几乎涉及每家每户。1986年春集资链条逐渐出现断裂迹象。至秋天,温州陷入空前的混乱,讨债者开始拘禁甚至追杀“抬会”会主。短短3个月中,有63人自杀,200人潜逃,近1000人被非法关押,8万多户家庭破产。

怎么能说经济犯罪不死人呢?若任由吴英发展下去,1986年的抬会惨剧难道不会重演吗?庆幸的是,吴英成立本色集团进行大规模诈骗的行为,仅仅持续了三个多月。

温州抬会事件令人怵目惊心,不过相比于后来阿尔巴尼亚因集资骗局引发的全国动荡,那就是小巫见大巫了。1992年东欧剧变后上台的阿尔巴尼亚新政府,放纵一些人大搞“金字塔式”集资诈骗活动。在高息利诱下,人口仅仅三百多万的阿尔巴尼亚,参与储户竟然超过一百万,金额达数十亿美元,堪称举国被骗。当有人对此提出警告时,时任总统的萨利•拉姆•贝里沙却坚称“阿尔巴尼亚的钱是世界上最干净的”,集资活动乃市场自发行为,属个人权利,政府无权干涉金融自由(莫非茅于轼张维迎许小年诸公的导师有可能是贝里沙总统?)。

当储户遍及全民时,就意味着资金来源枯竭和游戏的终结。1997年初骗局完全败露,全国性的武装动乱随即爆发。首都之外的武装力量一度成立了新的政权与政府分庭抗礼,这一局面直到最后北约进行军事干预后才得以结束。据说,持续数月的动乱共造成近三千人丧生,两万人受伤,数以万计的难民逃到国外,物质损失高达数十亿美元。经此浩劫,原本就不发达的阿尔巴尼亚元气大伤,至今未能恢复。若任由吴英们胡作非为,那么阿尔巴尼亚的这一幕未必不会在中国上演。

仅仅在三年多前,哥伦比亚也曾发生过集资骗局引发社会动荡的事件。据称,2008年在哥伦比亚至少有240家从事非法集资的金融机构,以提供100%到30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令近200万人成为受害者。其中,戴维•穆尔西亚•古斯曼古斯曼通过自己开办的DMG集团公司,骗取金额达二十多亿美元,古斯曼也因此被称为哥伦比亚的麦道夫。2008年11月中旬,一家名为DRFC的金融机构因无力偿还高额利息而遭到投资者的挤兑,引发了激烈冲突,导致2人死亡、多人受伤。挤兑扩展到其他集资机构,骚乱也随之扩至全国。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哥伦比亚政府于17日宣布该国进入为期30天的社会紧急状态。此事发生时恰逢全球金融危机的高潮,因而冲淡了这一事件对世人的影响。

殷鉴不远,不可不察。低估经济犯罪的危害性是不可取的。

 

二、“枪毙银行家”——不能给骗子和贪官以免死特权

 

值得注意的是,对经济犯罪处以重刑,这在有些外国人眼里反倒是中国法律先进和关照社会大多数人利益的表现。

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美国诸大银行以及相关的评级机构、审计事务所等都难逃干系,他们明知自己玩弄的那些投机行为不是长久之计,却勾结在一起,发布种种虚假信息,欺骗民众以敛财。这些行径虽然与集资诈骗有区别,但说不是犯罪恐怕也难以服人。危机爆发后,金融家们非但没有承担任何风险,反而又依赖政府救助来为自己纾困。从2007年次贷危机算起的话,美国人民家破人亡的不知有多少了。金融危机现在让美国甚至全世界都沦为1%与99%的分裂社会,而投机资本集团呢,把美国、把全世界都拖下了水,自己却逍遥法外,不受惩治(仅仅拉了个伯纳德•麦道夫——也就是美国式的吴英——来当替罪羊),还拿政府纾困款项来给自己发奖金。对金融危机的直接责任人网开一面,这根本不是什么司法人道主义的表现,而是对富人的姑息放纵。

2010年美国著名导演奥利弗·斯通拍摄了电影《华尔街2:金钱永不眠》。在接受凤凰卫视采访时,斯通大发感慨,对中国对金融犯罪严厉惩处的司法制度表示了由衷的羡慕:

“在美国,……银行业出现了不负责的表现,他们杠杆借贷1比30或35,他们非常离谱,希望挣更多的钱,完全被贪婪控制了,大银行血本亏空,因而需要被政府拯救,非常丢人的是他们不但被政府打救,还领取巨额奖金。若在中国,这些银行家早就被枪毙了,有道理的,速战速决,实际上这些家伙应该进监狱,这是很大的丑闻”。 http://finance.ifeng.com/video/20100926/2654804.shtml

主张枪毙银行家的不在少数。英国《金融时报》的副主编菲利普•斯蒂芬斯2009年01月22日撰文《毙了银行家,将银行收归国有》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24334。该文称,“目前,除了枪毙银行家、将银行收归国有,我想不出什么更得人心的政策。这也许甚至可以为布朗赢得一场选举。考虑一下吧,我们可能还可以借此摆脱混乱。”2009年03月16日斯蒂芬斯又撰文《先救银行——然后再毙了银行家》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25259。

英伦政客并没有“枪毙”银行家,反而用紧缩政策对无辜的民众开刀,危机的罪魁祸首骗子银行家们则依旧逍遥法外并大肆分红。社会“混乱”也就不可避免了。“枪毙银行家”,决不是少数学者的愤激之语,在占领伦敦或占领纽约的现场,都不难看到“枪毙银行家”或“绞死华尔街”的标语或旗帜。

另外,除了有可能造成巨大社会危害的特征之外,经济犯罪属于只有富人阶层和官员阶层才有条件实施的特殊罪行。白领蓝领市井小民即使想在这一领域触雷,也根本不具备起码的犯罪资本或条件。因此,对经济犯罪网开一面免于死刑,只能加剧社会分裂,只能令富人和官员群体有恃无恐,助长其不负责任的倾向。

因此,不应该以“不杀人不偿命”为由来赋予奸商骗子和贪官污吏以免死特权。

易中天先生宣称,“稍有恻隐之心的人都会(对吴英的死刑判决)说:不!”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令我不解的是,某些人的恻隐之心怎么全都冲骗子和投机商去了。2011年温州好多投机商置银行和私人贷款、工人工资于不顾,一跑了之,媒体学者却蜂拥而上替跑路者讲好话,并要求政府“救助”他们。就在期间,一个在温州打工的湖北阳新青年黄加林,年仅23岁,因向老板讨要一个半月的工资而不得,愤而工厂大楼上跳下,当场死亡。对于此事媒体学者却鲜有反应。对于这些老老实实干活的人,媒体学者的恻隐之心哪里去了?

 

三、有市场经济就会有骗子——吴英不是体制的牺牲品

 

现行金融体制导致或逼迫吴英走上行骗犯罪道路的说法,现在也异常流行。比如,2012年2月3日《南方周末》刊发特约评论员郭宇宽的文章《吴英案思考:尊重“差序信任”,激活民间金融》,称“吴英之所以让很多人同情,背后的社会情绪是对国有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的不满。”

《环球时报》也刊发多篇文章替吴英说好话,比如2012年2月9日徐昕文章《再次呼吁对吴英刀下留人》认为,“从深层原因来看,吴英借款实因民间企业融资困难,被逼高息举债。非法集资之根源在于国有金融垄断。”

新华社2012年2月6日接连刊登了本社记者的两篇稿件《普通案件为何成法治事件?吴英案标本意义分析》与《“吴英案”引热议凸显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急迫性》。后者称“法学家、经济学家和一些企业家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也不会有‘吴英案’,‘吴英案’是当前改革过渡期的产物,需要在改革中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加以解决。”

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笔者同意;至于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也不会有“吴英案”的论调,笔者则认为这既有悖于逻辑,更有悖于事实。

有市场就有资本运作,那些企图利用市场规则不劳而获、把别人的钱诓进自己腰包的人,即靠非法集资诈骗获利的人的存在,肯定在所难免,同样,因经不住诱惑迷信天上会掉馅饼而上当受骗者也大有人在。躺在床上把钱赚,不管是对骗子还是被骗者来说,这比辛苦打拼搞正经实业要轻松容易得多,因此面对这样强大的诱惑,社会上总会有不少人心怀侥幸而前赴后继飞蛾投火。像吴英,技校没毕业,也没别的特长,估计也不愿吃苦,却又一心想暴富,因此走上行骗的“捷径”可谓在所难免。这就是市场的失灵之处,对此没有别的办法,只能借助于加强监管和刑罚惩戒。

再完善的市场经济,也不会根除骗子。请学者记者们举一个例子,哪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或者不存在“国有金融垄断”的国家没有骗子。阿尔巴尼亚吗?那可是绝对的放任自流,原有的国有银行刚刚都被私有化了,结果却成了“吴英”们行骗的天堂。如果新秀阿尔巴尼亚不算的话,那么老牌典范美国的资格应该没问题了吧,可不照样有麦道夫这样创下世上最大庞氏骗局的大骗子嘛!美国哪有什么国有银行,更遑论国有金融垄断,结果五大投行带头胡来。无论哪朝哪代、哪国哪族,像吴英、麦道夫、庞兹、古斯曼之流,都难改其诈骗犯本色,这与银行国有私有无关。即使在中国实行破除所谓金融垄断、放宽信贷市场准入门槛的政策后,吴英之类的骗子还不是照样去行骗嘛!

就在本文撰写期间,温州立人集团案案发,诈骗金额达数十亿。做生意,有赔有赚,有成有败,你失败了,就要老老实实地认栽。若不认栽,还靠高息揽储来掩盖败局,那就变成了诈骗,最后只能是害人害己。可一目了然的事情,照样有媒体来向体制问罪。

出了问题不怪直接责任者而去怪“体制”、怪国企,现在已经成了风气。文怀沙、李开复造假,易中天便怪到文革甚至秦皇汉武头上。上海女中学生援交,赵晓就赖“贪官”和“道德”。温州投机商跑路,许小年就将责任归罪于国企,称国企垄断了能赚钱的实体经济领域,被逼无奈的私人资本只能去搞投机。岂有此理!多年来,华尔街投机泛滥成灾害苦了美国,难道也是因为“国进民退”吗?投机是资本的天性,搞实业多辛苦呀。能投机就不搞实业,多数人如此。自己又贪又懒又笨搞不了实业,就别赖国企了。非法集资以及那些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上徘徊的各类金融投机行为一旦盛行后,就会助长社会不劳而获的风气,这对于那些踏踏实实搞研发与生产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中国有大量的媒体人和学者,只尚清谈,对搞实业一窍不通,因此偏爱投机资本在所难免。

有些人甚至混淆了正常民间借贷和集资诈骗之间的区别,干脆否认吴英行骗犯罪,这就让人难以理喻了。持这种观点的人当中就有张维迎先生:“吴英案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我们在中国获得融资仍然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基本的权利……吴英案例也意味着我们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在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残”。

企业家精神就等于骗子精神!

张维迎先生素有替骗子做辩护的传统。据报道,2004年张维迎先生就是拿着高额出场费参加会议来为顾雏军老板依靠欺诈手段侵吞国资的嫌疑进行辩护的。转过年来,顾老板罪证确凿锒铛入狱,张教授也受拖累而声誉扫地。张维迎先生,您还是先把自己的历史漂干净了再替别人辩护吧。

为吴英辩护者中,“财新传媒”旗下《新世纪》周刊刊登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的文章《吴英不应成为祭品》尤其令人印象深刻。该文一方面为对吴英大鸣不平,一方面却又抱怨“集资诈骗严重祸害民众,暴露出政府在引导与服务民间融资方面的失职”。真让人哭笑不得。

在2012年二月初的亚布力论坛上,任志强张维迎带头高呼“救吴英就是救我们自己”,咬定法办吴英就是“改革的倒退”。难道改革就是任由吴英顾雏军之类的骗子窃贼们胡来吗?这不由让我想起了当年的贝里沙总统,当有人要求阻止骗局惩罚骗子时,他严词拒绝——这样做就是倒退回“极权主义”。

 

四、媒体在炮制“救吴英”的“民意”

 

从新华网、环球时报到《南方周末》、“财新传媒”,这么多有影响的媒体一起为吴英鸣冤叫屈时,常常说自己不过是在反映民意而已。比如2012年1月20日《环球时报》的社评《死刑正在中国被历史性再审视》就断言“中国公众要求将死刑的适用范围局限在故意杀人罪上”,因为“不杀人不偿命”。为加强自己的说服力,该社评还强调指出“药家鑫案……舆论的要求是对‘杀人偿命’原则的捍卫。而吴英案……舆论在此案上发出的,是对‘不杀人也偿命’的质疑。”即,“杀药家鑫”和“救吴英”都是民意的表现。

众所周知,药家鑫案的审判过程较多地体现了民意的诉求。药案初期,部分媒体和学者呼吁不予对罪犯判处死刑,结果这激怒了民意,令其在互联网上迅速集中地爆发出来,一边倒地要求对药犯处以死刑,盖过了这些媒体和学者。这一声音是普通公众自发发出的,真正能够代表多数的中国人,而非媒体刻意引导的结果。

至于吴英案,那就不同了。因为该案看似与普通人的生活没有直接关系,另外也不像药家鑫案那样惨无人道一目了然以至于人神共愤,所以大多数民众漠不关心,处于观望态度,没有积极参与该案的讨论。正因为如此,部分媒体和学者的声音得以独大,甚至进而自命为民意代表。《环球时报》围绕吴英案刊发的多篇文章中,惟有中国政法大学的吴丹红副教授的《不要让舆论决定吴英生死》没有为吴英辩护,该文指出“普通公民就吴英案发表看法并无不可,但媒体如果自诩民意代表,对最高院复核吴英案发出所谓‘呼吁’,则有干扰司法之嫌。”某些媒体以及学者和企业家“自诩民意代表”来为吴英辩护,这是符合当前事实的判断。

简单概括一下:吴英案中,是部分媒体和学者在影响或干扰司法;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中,法官表现出了不依法审判对罪犯从轻发落的倾向,部分媒体和学者则与之相配合,而真正的民意则对此进行了纠正。

另外,我们还要考察一下这些以民意的名义要求对诈骗犯从宽处理的媒体,他们是否像他们自己宣扬的那样尊重民意。遗憾的是,从媒体的一些自相矛盾的表现来看,我们无法相信他们的态度是真诚的,他们不过是借用“民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罢了。

就拿《环球时报》来说,就在药家鑫案宣判的前一天,即2011年4月22日,该报刊发了社评《司法要敢于拒绝舆论过分要求》,主张法院应该“拒绝舆论本身有时会‘有些粗暴’的干涉”,“舆论并不等于民意,即使是民意,它的正确性和稳定性也远不及法律,稳定的民意可以对法律的演进产生影响,但针对具体案例的民意,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话我们再也不能说了。”

可见,《环球时报》对药家鑫案中的“舆论”和“民意”是很不屑的。但是一到吴英案,《环球时报》却换了另外一套标准,将民意或舆论视作至高无上了,甚至一反原先的不屑而将药家鑫案中的“舆论”当作了自己的依仗。叶公好龙还是叶公惧龙?对于这一矛盾,不知《环球时报》该如何解释。

至于《南方周末》,虽然不像《环球时报》的社评那样直来直去,但是其对药家鑫案以及后来的李昌奎案中的民意的态度也是显而易见的。2011年7月,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将对凶犯李昌奎的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继药家鑫案后,民众再次被激怒。

2011年7月14日,《南方周末》刊发记者黄秀丽、实习生张璐的文章《强奸、杀人的罪犯该不该判死刑——免死“金牌”惹起官民舆论战》。文中讲道,“贺卫方是中国赞成立即无条件废除死刑的少数学者之一”,他认为“死刑废除可以从药家鑫案开始,也可从李昌奎案开始”。大家都知道,贺卫方可是《南方周末》的红人,《南方周末》对真正民意的态度由此可见一斑。

顺便说一下,《强奸、杀人的罪犯该不该判死刑——免死“金牌”惹起官民舆论战》一文的标题容易让人产生误会,准确地说,应该将其中的“官民舆论战”换成“民众与贺卫方、《南方周末》及受其影响的那部分司法官员的舆论战”,这样才符合事实。

《南方周末》不仅对惨无人道天良丧尽的凶犯关照有加,对吴英这样的诈骗犯也是不离不弃。早在2006年年底,吴英因还款不力一度被储户绑架,随后有媒体报道吴英的本色集团资金链有可能断裂,那时《南方周末》就及时地向吴英伸出了援助之手,于2007年2月5日刊登了记者吕明合的采访文章《吴英调查:26岁东阳女富豪》。在这一文章中,败相毕露的“富豪”吴英尽情地对自己涂脂抹粉了一番。“我的钱是干净的”,这是吴英的原话,也是文章的小标题之一。贝里沙回答质询时也是这样说的:“阿尔巴尼亚的钱是最干净的”。看来天底下的骗子们差不多。文章的结尾很是煽情:“1月30日晚本报截稿时,吴英发来短信问:‘你觉得我的模式能成功吗?’当记者表示不能确认时,她的回复是:‘不难的,我会证明你们看的,要有远大志向,才会大有所为!’”

文章发表后仅过了四天,吴英便被东阳警方刑事拘留。

中国的重要媒体对吴英这样一个骗子长期予以关照,这真是耐人寻味。

 

                                        2012/1/29初稿

                                        2012/2/15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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