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优46号文件的规定为:“对参加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经省政府或民政部批准,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对其遗属不发一次性抚恤金。”调查政策对外不作宣传。
1984年,陕西省民政厅还专门就“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请示民政部。对此,民政部的回函称:“对于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残废后无重大民愤,本人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的,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批准,按有关革命残废军人的规定评残发证并给予抚恤优待。对上述问题不宜进行全面清理。以上意见,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内部掌握,对外不作宣传。”
可以看出〔1983〕优46号文件的规定 强调了一下几点:
1 确因对敌作战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
2 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
3 经省政府或民政部批准,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
可以看出1984年民政部对陕西省民政厅就“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请示的回函强调了一下几点:
1 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残废后无重大民愤
2 本人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的
3 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批准,按有关革命残废军人的规定评残发证并给予抚恤优待
奉劝有些人不要再折腾了,好像没有什么“鱼”可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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