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学教授: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一语即出,舆论哗然,网上一片骂声,以致该法学教授发出“网络就是网络,不能奢望可以成为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顺着无知大众说话远比说出真理容易”的感慨,似乎网友们之所以不同意他的观点,是因为“无知”网友们都是草根水平,和他这个高高在上的大教授不在一个水平面上,“夏虫不可以语冰”所以“不相与为谋”。而我认为,网友的吐槽是理性的,清华法学教授的“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句话是不理性的。
1、不符合法律,违背了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强奸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的身份地位年龄以及是否处女无关。如果违背妇女意志的危害可以因人而异,那么侵犯任何人权的危害都可以因人不同,因此根据一个人的“身份”高低办案将从根本上动摇我国的法制基础。2、不符合逻辑。如果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那从逻辑上可以得出结论:强奸非处女比强奸处女危害性小;那还可以从逻辑上得出结论:强奸老妇女比强奸年轻妇女危害性小;那还可以进一步从逻辑上得出结论:强奸老处女比强奸年轻处女危害性小、强奸已婚妇女比强奸未婚妇女危害性小;……法院对强奸案量刑时要根据受害者是否处女、年龄大小、婚否、有无家庭、身体健康如何、生命来日长短来评估。显然这个逻辑是荒谬的。3、不符合事实。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机会更多,如果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个评断可以成立,那么社会上将会有更多的强奸行为发生。从发生学与概率论的意义上,应该说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对社会的危害更大。4、司法实践不可操作。跟被强奸的对象类型挂钩的强奸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小的评估,没有客观标准,只能主观评估,这会为主观办案留下无限的空间。同时,受害者的身份无法证明。“陪酒女”不是官方正式认可的称呼,更不是法律用语,把“陪酒女”这样的民间明显带有歧视色彩的俗称定格为法律上有据可查、判案有据的身份,本身就没有、也不可能有法律依据。即使对“妓女”(现在正式的称呼叫“失足妇女”)的处罚,也不过仅仅是根据她的卖淫行为,而不是根据她的妓女身份。所以根据受害者的身份评估强奸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大小,就依法办案而言无法操作。司法上确有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危害大小量刑,但根据的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而不是根据对象的“身份”推断评估犯罪的情节和危害大小。
针对网友质疑,该清华法学教授在其微博中把“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一句改成“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7月17日《北京晨报》)我搞不明白“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和“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这两句话在概念上有什么区别。我认为这两句话只是语言表达式不同,在概念上并无区别——一个是从正面、一个是从反面来表达同一个意思,都是从人的身份来评估强奸行为造成的危害,只不过从正反两方面表达同一层意思会起到强化效果的作用,因此这种修改给人一种欲盖弥彰、“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不能区别概念和语言表达式,在网友潮水般的质疑面前语无伦次、手足无措、捉襟见肘,只能说明该清华法学教授说什么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并不是像他自己所说的是“法学专家”理性的结晶,网友们不理解这句话是因为网友们不理性,或者网友们的水平不如他、理性程度不如他,而是由于他自己缺乏对法学的形而上学、法律后面的法理理性认知的结果。动不动就对特定对象、特定身份进行诸如“危害性小”、“危害性大”的量化思维,是缺乏形而上学层面思考的“GDP思维”的产物。任何一门学科只有形而上学层面的思考才是该学科真正理性的思考,任何人、包括任何一门学科的“专家”、“学者”、“教授”蔑视形而上学不能不受到惩罚。在互联网时代这样的惩罚是直接的;相比之下,在这个问题上草根网友们的理性层次要比他高得多,网友们的吐槽可以说是给这位清华法学教授上了一堂实实在在、生动活泼、深入浅出的法理课。实践证明:网络可以成为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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