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审判受贿的案件,体现出来是一个房地产投资案件的形态。而且一直没有指出,是不是房地产投资,是不是合乎所在国的法律,有没有所在国对这个投资行为的合法或者不合法的认定。同时这个投资在中国同样的情况是不是合乎中国的法律。
如果没有这个房地产投资的认定,中国国内同样的行为是合法还是不合法,这都是判定是不是受贿案件的前提。假定投资行为是合法的,起码,我们没有看到法国方面对这个房地产投资行为的任何判定。而且辩护方也有证据是否合法的提示,指的就是这里,这种提示在记录中都有,如果是房地产投资案件,就不是刑诉法起诉的依据。
那么在国内呢?非常出名是袁莫莫的股票上市公司,这也是一种投资行为。袁莫莫是以他的知识产权为股份的,这就说明,股权不一定就是现钱,任何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为出资方加入,作为一家全国著名的法律事务所的所有人,当然可以作为股权进入。然而,投资公司必定有内部的自行规定,只要是合乎法律的都可以。比如袁莫莫自己说,他没有出钱,也不懂公司的具体操作,但是,一些股权文件他是必然要参加的,但是,他不具体,具体是另外的人,法律并没有说不行。但是,袁莫莫能不能说,我是莫莫公司的实际持有者和产权人呢,没有看见袁先生这样说,而且,也不是袁先生说是自己的就是自己的。无论什么样的旁证,也无法说明投资公司就是袁先生本人的。而且,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人是不动产的登记为法律依据,这在国外都是如此。至今,没有看到有这方面的证据存在。
因此,如果是投资行为,首先要判定是不是合法,如果发生股权纠纷,也是一个民事案子,是不是与受贿有关,必须以投资行为是否合法为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中国同样的投资行为如何判定,是不是都要纳入刑事范围。是不是都存在受贿问题,要进行起诉。
还有,房地产投资行为要以是否有正常收益为标准之一,已经产生了收益,而且进行了再投资,对房地产进行了装修,在发表的记录中也有关于房地产投资的表述,而且也有收益的使用的讨论,这就说明,这是一个房地产投资案件,属于民商法范畴,而且其股权的变换是其内部的管理范围,是否合法,应该以民商法进行判定是否合法,在民商法没有判定是否合法的前提下,不是刑诉法的范围,是否起诉,应该判定清楚,是否有起诉依据。
比如,属于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法,属于民商法是民诉法。而且,任何审理必须要审查实体,行政诉讼法的实体是行政行为,民诉法的实体是民事行为,如果这两种实体没有审查清楚,没有违法的行为,就不能进入刑诉法的范围。没有实体的诉讼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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