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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制造了坑农假案——房县兴农大鲵养殖合作社全体社员的紧急上访书

湖北房县兴农合作社 · 2013-12-24 · 来源: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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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tianya.cn/post-free-3269871-1.shtml

  房县人民政府为了保护和开发房县大鲵资源,发展大鲵养殖产业,于 2007 年决定:房县水务局牵头,由养殖大户发起成立了房县兴农大鲵养殖开发专业合作社。从此房县大鲵养殖业开始蓬勃发展,由最初的十几个养殖户逐步发展到现在的二千余户,并逐步实现了规模化养殖和经营,在当地逐步形成了一个新兴的支柱产业。

  然而一场意外的诉讼,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院的少数法官和当地渔政站的执法人员竟然与原告串通一气做假案,枉法判决我们合作社赔偿90余万元,并且还给我们造成了无法估量的间接损失,使我们这些养殖户从此走向深渊。

  案件发生的由来:

  一、“三田”合伙造假案。

  2010年3月24日,经省渔政处介绍,湖北长阳清江大鲵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江公司)在房县城关镇与湖北房县兴农大鲵养殖开发专业作社(以下简称我社)签订了大鲵种苗400尾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引种的400尾大鲵在一个月内若出现非正常死亡或者大批死亡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定的当日,清江公司自我社自提种苗400尾。2010年4月24日前后清江公司通知我社,称其饲养的大鲵多条种苗死亡,要求我社承担赔偿责任。我社明确表示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即一个月内死亡的由我社承担,逾期死亡的,我社不应承担责任。后经多次协商未果,于是“三田”合伙开始谋划假案。

  一是律师田玉负责寻找案由,撇开协议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农产品质量纠纷”为由向长阳县法院起诉(见2010年6月20日《民事诉状》);

  二是长阳县渔政站执法人员田纯社负责编造所需证据(见长阳县渔政站出据的所有证据,最重要的是送检的死鱼和活体样本都是22公分以上的种苗,根本不是我社提供的那批15公分左右的种苗,而检测结果却栽赃到我社的头上);

  三是长阳县法院法官田礼民负责案件审理并负责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执行(见原一审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

  就这样经“三田”合谋一个彻头彻尾的假案开始形成了。

  二、三级法院的某些法官不顾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2010年6月20日,清江公司将我社诉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我社赔偿其经济损失254629元。我社随即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系合同纠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合同法》,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以及被告住所均在房县,应由房县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该案移送房县人民法院审理。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本案所涉标的物,是经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育的特种养殖企业的驯养产品,不属于野生动物资源”为由,驳回了我社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我社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发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上诉人提供不合格大鲵”为由裁定驳回了我社的上诉,维持长阳县法院的管辖。清江公司认为已胜诉在握,随即“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将赔偿数额由254629元增加至1155868.32元。我社不服,于2011年1月14日就管辖权问题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高院再以“申请人销售携带致病病菌大鲵”为由又驳回了我社的再审申请。清江公司得到三级法院某些法官的鼓舞,再“变更诉求申请”,将赔偿额增至1956661.5元。

  2012年8月10日,长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我社赔偿清江公司各项损失共计889217.95元,我社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6月24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官在事实不清和直接证据虚假及重要物证(死亡大鲵尸体)销毁的情况下,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3]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164号)。

  至此,通过三级法院的办案法官共同努力,终于判成了一个铁的坑农假案(目前该案已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并已立案鄂民申01160号)。

  三、该案给房县大鲵产业和几千农户造成巨大的损失。

  房县是中国大鲵的主产区之一,房县县委政府把保护和开发大鲵资源作为重要工作之一,目前全县大鲵养殖户达到了3千多户,从业人员1万多人,大鲵养殖量近50万尾,如果该假案成真,不仅会直接毁掉我们一个新兴产业,还会造成生态灾难,因为将保护动物故意养死了,还能得到赔偿,何乐而不为呢?那么今后谁还来用心把保护动物保护好?同时按照判决,应该是合作社来履行赔偿义务,但在执行程序中长阳法院竟然想直接将出资社员及家属作为被执行人,不知这是什么程序?不通过诉讼,执行过程中能随意变更执行主体吗?这种“权大于法”的理念在长阳法院某些法官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如果照此执行,除给我们造成百万元的直接损失外,更严重的是还会造成无法估量的间接损失,以后我们繁养的大鲵种苗还敢卖吗?

  四、被逼无奈行将何去何从?!集体上访抑或暴力对抗?。

  我们认为法院受理、审理民事案件,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管辖,不能乱找案由,寻求地方保护,更不能不顾事实、不顾证据,乱用法律,徇私枉法裁判。若照这样执行下去,国家的法律可不遵守,双方的协议约定可不履行,一切根据潜规则和清江公司的欲望诉求来判、来执行,那么谁来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谁还相信法院的公信力?又由谁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难道这样“合法”的敲诈勒索就没有人管了吗?为此我们强烈请求省领导高度重视,同时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直接再审或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如果此事得不到公正处理,我们行将继续集体上访,直至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抑或暴力相抗,直至死亡?!总之,我们誓将维权进行到底。

  此致

  全体社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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