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师公会对中国国务院《「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的回应”真能把人震一跟头——想不到水平竟然如此之凹。
一.“司法机构不是、而且不应该被看作是管治团队的一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司法人员不应被视为在工作上被加入政治要求的「治港者」或管治团队的一部分”:
1.法官和司法人员不是“治港者”又是什么?士?农?工?商?如果是民,那凭什么拿官俸、吃官饭?
2.看看美国官方对“政府”的定义:“联邦政府分为三个分系统:由国会两院组成的立法分系统;总统组成的行政分系统;以及由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构成的司法分系统。”
(The federal government is divided into three branches: the legislative, consisting of the bicameral Congress; the executive, consisting of the President; and the judicial, consisting of the Supreme Court and other federal courts)
(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_Constitution)
看清楚没有?政府=立法+司法+行政;立法、司法、行政三家合起来才叫“政府”,任何一家都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所谓“治港者”即香港地方政府。既然是“宪政”,那自然也不例外,也就是说,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三家个个都属于“治港者”一部分,谁也别想溜——“香港大律师公会”这些“大律师”们难道没读过美国宪法?难道不知道什么叫“政府”?如果知道,那怎么会说出“司法机构不是、而且不 应该被看作是管治团队的一部分”之类蠢话?如果不知道,那么这群连自己是谁都不知道的“大律师”们最好还是趁紧回家,别在这里“光着屁股推磨—-转着圈地丢人”。
二.“爱国是自发的,而非中央强加于香港人的,香港做为国际化大都市,相信的是普世价值”:
如此说来,香港的法官和司法人员只要“不自发”就可以不爱国了?不知“香港大律师公会”发现了全世界哪个奉行“普世价值”的国家允许法官和司法人员可以不爱国甚至卖国?哪个国家不要求本国的法官和司法人员的必须爱国?换句话说,哪个国家的法官和司法人员如果叛国不会受到惩处? 你敢到美国欧洲随便哪个国家去收买法官和司法人员叛国吗?
三.“香港港大律师公会强硬反驳国务院白皮书” 、“基本法的解释权的确属于全国人大 常委会。然而与此同时,根据《基本法》第158(2)条,全国人大常委会 在宪法上也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 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既然承认了“基本法的解释权的确属于全国人大 常委会”,既然承认了自己对香港法律的解释权来自人大常委会的授权,那就承认了你是孙子人家是爷爷,那还神气活现闹什么“香港港大律师公会强硬反驳国务院白皮书”?“香港大律师公会”的大律师们的逻辑水平怎么这么可怜?就这逻辑水平还想按照自己的心意解释“基本法”,跟中央政府、人大常委会较量?也不掂量掂量自己几斤几两,真够可怜的——有些人就是这德性:历史上没挨过揍,永远不知道天高地厚,没补上一课心里难受。
原以为“香港大律师公会”的大律师们有多大呢,如今一看“大律师”们的发飙,水平实在低得令人哑然失笑:技止此耳!——“形之庞也类有德,声之宏也类有能,向不出其技,虎虽猛,疑畏,卒不敢取;今若是焉,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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