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之:呜呼,法庭上的狼牙山五壮士案
请记住这个两个日子吧,共和国66年改开37年初夏,公元2015年5月12日,搞历史虚无主义的《炎黄春秋》的黄钟和洪振快起诉了郭松民,案子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判,紧接着13日,搞历史虚无主义的《炎黄春秋》的黄钟和洪振快起诉了梅新育,案子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判。再请记住案件的缘由,《炎黄春秋》杂志2013年第11期发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洪振快,后郭松民、梅新育对文章中抹黑英雄的言行斥以了“狗娘养的”,遂被以侵犯名誉权告至法庭。
这两天的审判,我虽然时刻不停地关注,但是出差在外,身不由己,无暇专门写文章支持,以致庭审结束一周之后,才能写出我的一点声援。
庭审结束了,现在只能等待的是将有怎样的判决。在起诉延迟一年后的今天这个时节审理,已经很耐人寻味了,何况在这法律党们所作所为的今日中国之域中,早已不知究竟是谁人之天下了。案情并不复杂,也无更多的纠纷拆解不清,无非一个不带主语的“狗娘养的”,便被诉至了法庭。文人间相骂本属正常,自古以来也没曾因诸葛亮痛骂,而被王朗亲属诉至蜀国廷尉,反动文人咒骂鲁迅,鲁迅也回敬以更痛快的回骂,如“丧家的乏走狗”之类,正发生在公知们颂扬“多么有言论自由”的“美丽的”民国时代。可是一到今天的公知和法律党手中,就绝没有了别人的言论自由,而只能是公知和法律党们的言论自由不受限制的了。正如与中国的“精英民主”派们说的“民主之后,杀你全家。”如出一辙。
依照今天法律党们造就的法律逻辑和法律环境,对于一切爱国的维护烈士的义士们而言,虽然判决尚未作出,可是逻辑依然,类似逻辑宣判下的案例在前,又有几分可乐观呢?今天的法律,基本遂了法律党们的夙愿,讲究程序正义而丢失了实体正义,只要程序上对了,又有谁在乎动机和行为到底怎样呢,所以见义勇为固然可嘉,但不能伤害,如果勇为之举伤害了对方,是一定要负法律责任的,最好的选择——教导说,报警,由职业警察处理;好事也不要随便做,做好事也难免会出坏过程坏结果,只要有坏结果,法律责任是跑不掉的;坏人说坏话,不要去责骂,不要理,一责骂,也就难免侵犯了名誉权。所以在今天的法律环境下,在当局和法律党看,好人坏人没有区别,正义和非正义没有分界,法律之外也无所谓道德。所以无论谁,只问结果不问过程,便施以了法律规定之衡量,只问程序正义不问结果正义,便施以了法律规定之判决。因此,坏人,你只要不被法律逮住,就可放心大胆去做坏事;好人,你只要不怕承担法律责任,你也尽管去做好事。
北京法院的判决,在这样的一个法律环境中,又能有一个怎样的结果呢?我虽不能断言,却可臆测,也许判决的结果就是“狗娘养的”是否骂了,骂了就得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至于骂的原因,那是学术研究的问题,而不是法律审查的问题,因为法院只审查骂没骂的结果。
其实,维护烈士声誉的人被诉成了被告,走到了法庭审理这一步,就已经很清楚“这狗娘养的”法律对烈士是一个怎样的态度了。最后的判决如何,早已经不再重要。
呜呼,我英勇的狼牙山五壮士们啊,你们参加到革命的队伍中来,为着民族的解放,为着人民的幸福,壮烈地跳向悬崖。你们用鲜血浇筑出的人民共和国走到改开的今天,而你们却被你们解放了的人们的改开时代的后人们质疑你们跳崖的细节,这是一个多么可悲的情景啊,又是多么可笑!你们就没想到,为着你们和革命在今天的声誉,为什么在跳崖时不做好记录,为什么不留下证据,以证明你们跳崖时的每一个细节的准确真实可靠?你们跳下悬崖,是多么勇敢,多么壮烈,而今天的这些文痞们不见你们的勇敢和壮烈,却非常“勇敢”地质疑你们跳崖的细节,“勇敢”地怀疑你们英雄的真假。
文痞如此也就够了,可是你们用生命和鲜血浇筑出来的人民法院,享受着革命英雄们的牺牲,你们享受着革命胜利的成果,享用着人民的权力,却受理了诋毁抹黑英雄的文痞们的所谓控告,而对维护英雄们的爱国人士立了案,成了被告,扪心自问,天理何在?道义何在?伦理何在?你们的良心何安?一个被字,连同你们五壮士啊,还有千千万万的革命烈士们统统送上了被告席,被你们铸造起来的人民法院拿来公开审理宣判。这是一个怎样的社会啊,一个怎样的人民法院!
无论结果是判洪振快等痞子们胜诉,还是判郭松民梅新育胜诉,都不能抹掉人民法院向对维护英雄的义士们立案的污点了。这将是可耻的历史性的污点纪录。
天理昭昭,正义不可欺,烈士决不可辱!
北京法院纸写的判决,无非就是一张纸写的判决而已,但是历史的判决,人民的判决,正义的判决,是任何纸写的判决所不能撼动。
5月19日
我在乌有网刊网站发表的文章全部归拢到本人的博客内,欢迎同志们查阅,交流,批评。
李旭之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2006leexu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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