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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刊:司法机关应当成为捍卫英雄名誉的坚强后盾

赖志刚 · 2015-07-20 · 来源:国防参考
梅新育应诉炎黄春秋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司法机关要敢于与历史虚无主义者展开斗争,承担起应有的历史责任和社会责任。

  摘要:一场民告官的普通行政诉讼案件,由于影响到“狼牙山五壮士”这一历史英雄集体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固有形象,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是事实还是谣言,是言论自由还是侮辱诽谤,是个人名誉还是国家荣誉,乃至是爱国者还是历史虚无主义者,这一道道选择题摆在了法院的面前,这些题已经不单单是法律题,还是历史题、政治题、道德题,道道拷问价值理念,直指灵魂深处,司法机关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2015年5月20日,随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槌庄严落下,一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历时一年零六个月的行政诉讼划上了句号,原告张广红关于撤销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对其行政拘留7日处罚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情回溯到2013年8月27日,网民张广红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一则信息:“老师袁腾飞拍‘狼牙山五壮士’电影编剧,刑野去当地了解实情,村民说:这5人只不过是几个散兵游勇土八路,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于几人手上有枪,村民们也不敢惹。后来有人想出了个办法,偷偷地把他们的行踪告诉日本人。日本人就来围剿了。村民故意引5人绝路逃跑。”

  至8月29日,该微博在网上被转发2000多次,评论300余条。接群众举报后,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以张广红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张广红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广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决定,维持越秀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2013年11月13日,张广红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越秀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2014年2月13日,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广红的诉讼请求,张广红遂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一场民告官的普通行政诉讼案件,由于影响到“狼牙山五壮士”这一历史英雄集体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固有形象,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是事实还是谣言,是言论自由还是侮辱诽谤,是个人名誉还是国家荣誉,乃至是爱国者还是历史虚无主义者,这一道道选择题摆在了法院的面前,这些题已经不单单是法律题,还是历史题、政治题、道德题,道道拷问价值理念,直指灵魂深处,司法机关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广州市两级法院顶住了各种社会压力,以判决捍卫了英雄的荣誉和名誉,也捍卫了社会正义与法律尊严。

  英雄人格不受侵犯。“粉身碎骨浑不怕,留得清白在人间。”中国文化有着重视人格尊严的传统,古人看重名节甚至超过自己的生命。人格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法律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范。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作出规定,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明确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刑法》对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设立专门的侮辱罪、诽谤罪进行刑罚惩处。

  英雄人物由于对国家、社会作出了杰出贡献,其身上汇集了人们的精神寄托,其名誉权理应受到更为严格的保护,一旦受到贬损,伤害的不单单是英雄个人,还是整个社会、整个民族、整个国家。

  我们敬仰英雄、宣扬英雄,是因为他们某一方面的特质为时代、为社会所提倡推崇。比如瞿秋白、杨靖宇的大义凛然,邱少云、黄继光的勇于牺牲,刘胡兰、江竹筠的坚贞不屈,等等。英雄的特质是推动社会前进的精神动力,对英雄名誉权必须给予更宽泛的解释,我们要像爱护自己的家人一样爱护英雄名誉。

  那些打着所谓“揭秘”英雄人物“不为人知的一面”旗号,实则贬损诋毁英雄的做法,无疑侵犯了英雄人物的名誉权。郁达夫曾言:“没有伟大的人物出现的民族,是世界上最可怜的生物之群;有了伟大的人物,而不知拥护、爱戴、崇仰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奴隶之邦。”

  在本案中,网民张广红把“狼牙山五壮士”说成是欺压百姓的散兵游勇,把群众说成是为日寇带路、陷害英雄的汉奸,显然是对抗日英雄的诋毁,伤害了广大群众的感情。

  言论自由不代表可以随意散布谣言。言论自由不是言论放纵。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关键内容和公民的基本法律权利,但人是社会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尊重他人、不伤害他人是作为一名社会人应有的素质,也是维护一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为了打击网络谣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5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却依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都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

  在本案中,网民张广红可能是出于对故事背后的故事感兴趣,或是展示自己“实事求是”的价值追求,或是纯属“打酱油”一时冲动,或是其他什么原因,但现实是张广红实施了散布谣言、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并造成了他人名誉受损的后果,他就应该为此付出代价。这也启示我们,对历史不可以随意戏说,更不能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英雄人物,不能仅以“历史没有学好”一笑了之,否则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谣言不证自破。原告张广红及其代理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张广红所发的微博是谣言,并要求公安机关拿出证据来证明“狼牙山五壮士”事迹是事实。这听起来好像符合诉讼规则,实质上是企图给公安机关和法院设计一个逻辑陷阱。寻找事实证据成为造谣者的遮羞布。

  一个社会个体或群体在历史事件中成为英雄并具有了英雄的名分,就是在亲历者的描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物证的印证、有关部门的考证下确定的,并代表了特定历史时期的精神旗帜。“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是经过调查考评的史实,而不是小说家杜撰编写的故事!

  而现在,原告提出,众所周知的事不一定是事实,英雄要拿出证明英雄的证据来,表面上摆出一副追求真理的面孔,实质是想掩饰自己的心虚。在这种情况下,质疑者要否定众所周知的事实,证明责任显然在质疑者一方,必须能拿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实。

  再让我们回头看一看张广红的微博,其关于“五壮士是欺压百姓的散兵游勇”的说法原来是听村民说的,那就要问一问了,这是哪一个村的村民?具体是哪位或哪几位村民?自己又做了哪些调查?答案均不得而知,这显然有违社会调查的实证精神。这些恰恰说明,张广红的微博内容才是道听途说的虚构故事。

  再看看现实,狼牙山镇东西水村的村民至今都以五壮士为荣,有哪位村民会杜撰出张广红所写的那些话呢!事实上,原告张广红一再强调自己不是该微博的始作俑者,其内心的苍白更加暴露无遗!在当今社会崇尚法治观念、倡导公平正义的大背景下,我们不仅要坚决反对道听途说,更要反对打着“揭秘”“还原”历史真相的旗号,行抹黑英雄、伤害公众感情之实的历史虚无主义的险恶伎俩。

  网络空间里的英雄名誉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网民张广红的另一诉讼理由就是,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微博扰乱了或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其言下之意,网络世界不能等同于现实社会,不能用危害现实世界的社会秩序标准衡量网络世界。殊不知,网络世界同样是人际交往的平台,而且由于其开放、高速、虚拟等特点,在网上散布谣言传播更快、影响更广、危害更大。

  从本案来看,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在两天内,张广红的微博就在网上被转发2000多次,评论300多条。在法庭上,越秀公安分局一名出庭民警详细陈述了事件过程,并指出:张广红在网上散布谣言,引起了很多民众的反感并被举报。而公安机关正是接到群众举报才介入处理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对张广红造成的社会危害已经作出明确认定,张广红利用网络发布了虚构的“狼牙山五壮士”故事,在网络上造成不良影响,对革命烈士形象造成了严重歪曲,构成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法院判决是经法律程序作出的生效判决,一锤定音。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就认定为“情节严重”。对在网上制造、散布谣言的个人,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就告诫我们,网上有秩序,网上有良知,网上有法律,在网络世界也不能为所欲为。

  诉讼不应成为历史虚无主义者的表演舞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了,这是以司法的权威给侮辱英雄者以有力回击,捍卫了英雄的名誉权。个人权利受到不法侵害,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无可厚非。

  但是,当前有一些人在利用媒体恶搞历史、戏说英雄的同时,把炒作目标转向了司法机关,有的不当言论受到讨伐便以维护个人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有的受到政府部门处理便以侵犯言论自由为名提起行政诉讼,有的以“公益诉讼”为名把教育部、文化部等国家机关告上法庭,还有的以司法机关不作为、违反程序为由把矛头直指司法机关,他们打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擦边球,滥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和司法机关裁判的法律权威,这些举动都是企图穿着民主法治的外衣,诋毁英雄、抬高自己、抹黑历史、质疑党的领导,危害不可谓不大。

  司法机关应当保持清醒,认清这些人的诉讼目的和本质,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裁判权,确实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国家的名誉和荣誉,确保人民司法为人民。

  保护英雄名誉权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首先,要完善英雄名誉权保护的立法。对于什么是英雄,英雄权利的范畴,英雄权利受到侵害的维护,英雄权利的继承,政府在维护英雄权利中的职责等,立法要更加细化、具体化,尤其是对英雄名誉权的规范要更加宽泛,对侵犯英雄名誉权的行为界定要更加严格,追究侵权行为的维权机制应更加完善。

  其次,要完善维护英雄权利的诉讼程序。对于哪些属于立案范围,哪些不予立案,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比如,直接攻击历史人物名誉、攻击国家历史教育制度、明显带有政治目的的,要坚决不予立案登记。对于表面打着维护个人权益的旗号,实则抱有其他不可告人目的的,要注意甄别,即使立案审理,也要将负面影响减至最小,避免被利用。

  再次,司法机关要敢于与历史虚无主义者展开斗争。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裁判公开制度,通过现场直播、公开开庭、新闻发布、裁判文书公开等途径,揭露历史虚无主义者的丑恶嘴脸,使广大的人民群众及时掌握真相,使流言蜚语无处遁形。司法机关还要承担起应有的历史责任和社会责任,充分利用职能优势,传播法治精神,教育群众,成为捍卫英雄、彰显正义的坚强后盾。

  (:广州军区军事法院 赖志刚)

  附文:广州市两级法院率先为捍卫英雄而战

  导读: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郑重告诉那些别有用心的历史虚无主义分子:随意造谣、诋毁革命烈士而不受法律惩处的“好日子”到头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中华大地上,任何污辱先烈、抹黑英雄的历史虚无主义者,再不要对此抱侥幸心理!

  闻名中外的“狼牙山五壮士”这个英雄群体,一直是中华民族抗击外敌入侵的一座精神丰碑。

  然而,时隔72年,网民张广红贬损、抹黑这个英雄群体的一条微博,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

  一条微博,将英雄推上风口浪尖

  2013年8月27日零时许,网民张广红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一篇微博,内容为:“老师袁腾飞拍‘狼牙山五壮士’电影编剧,刑野去当地了解实情,村民说:这5人只不过是几个散兵游勇土八路,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于几人手上有枪,村民们也不敢惹。后来有人想出了个办法,偷偷地把他们的行踪告诉日本人。日本人就来围剿了。村民故意引5人绝路逃跑。”

  而后,张广红又将该微博内容粘贴至其腾讯微博。至2013年8月29日止,该微博在网上被转发2000多次,评论300多条,不少人民群众对这一贬损、抹黑英雄的言行表示出了极大愤慨。

  接到群众举报后,8月29日22时许,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将张广红抓获,并收缴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越秀区公安分局经调查查明上述事实,并查阅了新浪认证微博“老师袁腾飞V”,未发现涉及“狼牙山五壮士”的相关言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张广红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张广红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广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越秀区公安分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

  2013年11月13日,张广红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越秀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此事迅速在社会上引发热议。

  玷污英雄,伤害了群众感情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过程中,原告张广红的代理律师葛永喜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张广红所发的微博是谣言,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微博扰乱了或可能扰乱社会秩序,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处罚决定并赔偿。

  越秀区公安分局一名出庭民警在法庭上详细陈述了事件过程,同时回应称:张广红在网上散布谣言,引起了很多民众的反感并举报。“狼牙山五壮士”,一直是中华民族抗击侵略者的典范,是爱国教育的典型,是民族精神的象征,张广红对抗日英雄随意诋毁,显然伤害了广大群众的感情。

  张广红辩解,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微博源自“老师袁腾飞”,内容已传播多年,非其原创,即使内容失实也不是原告虚构。但经被告越秀区公安分局调查新浪认证微博“袁腾飞V”后,未发现涉及“狼牙山五壮士”的相关言论。因此,越秀区公安分局认定张广红在微博中虚构事实、制作并发布谣言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院认定:原告张广红利用微博虚构事实,其违法行为引起众多网民转发、评论,在网络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故越秀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原告张广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并发还电脑及赔偿的理由不充分。

  2014年2月13日,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广红的诉讼请求及赔偿请求。

  捍卫英雄,莫寒了群众的心

  然而,事情并未结束。法院宣判后,张广红不服判决,声称:判决书并无说理分析如何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的危害后果是什么。

  时隔不久,张广红以“①一审罔顾本案事实,草率驳回上诉人的诉请,依法应当予以纠正;②被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张广红的代理律师葛永喜声称:一审中虽提到小学课本收录了“狼牙山五壮士”的故事,但并没有提供相关历史文献证实,“狼牙山五壮士”是众所周知的故事,但众所周知的故事不一定就是事实,越秀公安分局应该在查证有无历史依据后才能作出处罚。代理人还提交了两份新证据,称张广红并非微博内容的原创者,也没有故意扰乱社会秩序。

  被上诉人越秀区公安分局辩称: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两份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予采纳。上诉人利用网络发布了虚构的“狼牙山五壮士”故事,在网络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构成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革命烈士形象造成了严重歪曲,对其作出的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张广红负担。

  这一终审判决郑重告诉那些别有用心的历史虚无主义分子:随意造谣、诋毁革命烈士而不受法律惩处的“好日子”到头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中华大地上,任何污辱先烈、抹黑英雄的历史虚无主义者,再不要对此抱侥幸心理!

  (:曾拥军 蔡永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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