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当地时间7月3日上午10时,涉嫌绑架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嫌疑人克里斯滕森在美国中伊利诺伊联邦地区法院第一次出庭受审。当天的庭审持续大约9分钟,克里斯滕森拒不交代章莹颖下落,接受询问时一直保持沉默,仅对绑架指控予以否认。联邦法院是否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将在5日下午三点的第二次庭审来决定。
从6月9日章莹颖失踪,到犯罪嫌疑人第一次出庭,20多天过去了,章莹颖的下落依然是个谜。
章莹颖案件中,美国警方表现出来的效率,简直让中国吃瓜群众目瞪口呆。
章莹颖的安危,牵动着国人的心,但是侦办案件的美国警方,还有后来接手的FBI的表现,真是让众多国人感觉无语了。
现在是轮到美国的司法系统(美国的司法系统主要指法院)表演他们的效率了。第一天,庭审只有9分钟,因为犯罪嫌疑人一直保持沉默,仅仅对绑架指控表态否认,所以还是无法确认章莹颖的下落。
从6月9日到7月3日,快一个月的时间,章莹颖现在依然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
从6月9日章莹颖失踪到FBI在6月30日晚间宣布已经逮捕一名涉嫌绑架中国访问学者张莹颖的27岁男子,花了二十三天时间。而犯罪嫌疑人落网之后,失踪人依然不知所踪。
美国司法体制的效率让我们无法吐糟。
根据现在已经公开的信息,早在6月12日,美国警方开始锁定嫌疑对象;14号警方通过反复观看监控视频,确认嫌疑犯的车辆就是肇事车辆;15号警方和FBI了解到嫌疑人曾搜索过“绑架”等关键词,车辆有重度洗车等试图毁灭证据的迹象,已经锁定克里斯滕森是重大嫌疑对象。然后问题就来了,在已经确定重大犯罪嫌疑对象的情况下,一直到6月29日,警方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抓捕审讯手段,而只是采取监控监听的措施,一直到29号这一天警方监听到嫌疑人谈起如何绑架张莹颖并把她带回住处的信息,才在6月30日将其抓捕。
这个时候已经距离章莹莹失踪已经21天了,距离初步锁定嫌疑对象是18天,距离锁定克里斯滕森是钟爱的嫌疑对象,是15天。
我们无法想象,在已经确定克里斯滕森有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下,何以只动用监听措施,让宝贵的营救时间溜走了15天的时间。如果该嫌疑人具有更强的反侦察能力谨言慎行,是不是只有继续等待,而任由宝贵的破案和营救时间流逝呢?
从现在掌握的信息看,就是这样的。
侦破案件花了这么多时间,还是在失踪人上嫌疑人车的监控录像早就被发现,而嫌疑人的车型又是在美国极其罕见,很容易排查的情况下发生的。
如果是中国警方这种表现,不知道会被舆论喷成什么样。
但是它发生在美国,所以,掌握有话语权的自由派们,对美国警方的批评几乎看不到。倒是洗地的声音此起彼伏,美国警方的破案效率低,被一些美粉认为是美国有人权保障的体现。一个最体现洗地艺术的微博是这么写的:“这几天老是有人问我,大学生章莹颖在美国失踪20天了,无所不能的美国联邦调查局居然只找到了车却找不到人?!要是在我们这里,有美国人失踪,我们公安顶多2天就破案!很多国人不知道专制国与民主国的区别就在这里:我们的人权是有限的,生活的范围是受户籍的制约的;民主国家是有私人领地的,私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的生活空间是不受户籍限制的,很多人都有护照,可以在多个国家自由往来”。
能从破案的超低效率中发现出体制之美,现在做一名合格的美粉,洗地的造诣真是越来越非常人难以掌握了。
但是更多人,从这个案件中,发现了美国司法体制的真实一面。之前,在自由派一度掌握话语权优势的情况下,从法学教育到新闻媒体,美国都是作为法治社会的典范形象进行塑造的,美国的司法体制成为自由派心中的模板,并同时被用作批判中国司法体制的参照物。
而FBI留给很多公众的,则是无所不能,尽职敬业而又高效能干的形象,而这种形象基本是来自美国好莱坞大片。
真是信好莱坞大片,得永生。
总有一些美粉在说,中国的宣传在刻意丑化美国的形象。事实上,从中国的教育到媒体,对美国的美化已经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很多人的美国崇拜,就来自这种美化后的形象,从课堂到媒体的长期灌输。
美国警方的低效率,还可以从美国刑事案件的破案率来得到体现。网上搜到一个数据,总体案件的破案率,中国为41.9%,美国为20%。八类(放火、爆炸、劫持、杀人、伤害、强奸、绑架、抢劫)重点案件的破案率,中国破案率达89.6%,美国是63%。
破案效率低,破案率低,但是美国的在押人数早就多年保持世界第一了。考虑到美国的人口只有中国的四分之一,这个数据背后意味着什么?如果考虑到破案率是20%,可以想见美国的社会治安情况到底是什么样的。
那些崇拜美国司法体制到迷信程度的人,肯定要出来辩护,说美国的司法体制能够最大程度的降低冤家错案的发生。但是事实总是最有力的打脸利器。宾夕法尼亚州鲁泽恩县法院前法官夏瓦瑞拉和他的同伙、首席法官迈克尔·康纳瀚(MichaelConahan)收受两座私人青少年监狱承包商260万美元的贿赂,从2003年到2008年,他们先后把近3000名无辜的少年送进少年监狱,以增加囚犯的数量来保证私人监狱的利润。东窗事发之后,夏瓦瑞拉的2480个案子被推翻。因为收受贿赂, 监狱的入住率,就可以把3000多个无辜的孩子送进监狱。这种冤家错案的效率,谁能比?如果你认为这只是个案,那就错了,此前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的一项研究表明,美国死刑错判率超过4%,这4%的犯人根本就无辜。大量的冤案存在,却很少有人被追究。2013年,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起冤案,检察官隐瞒了当事人无罪的证据,导致该案被告人被定罪入狱服刑25年。最终,这名检察官被定藐视法庭罪,判处10天监禁,500小时的社区服务和罚金500美元了事,这简直是美国式的“罚酒三杯”。
美国的犯罪率高,破案率低,冤案比例高,监狱在押人数世界第一,这才是美国“法治社会”的真相,这才是司法体制“先进”最有力的证明。
具体到章莹颖这个案子,美国的破案效率低,还真是不能怪警察个人不努力,因为这是妥妥的体制问题。
因为美国是所谓的“法治社会”,标准之一是程序正义居于最高地位。
中国公众对美国警方破案效率的质疑,在美国是少能听到的。因为美国人已经被多少次的进行程序正义至高无上的洗脑。在程序正义至上的评价和考核体系中,美国的警方是称职的。因为他们遵守了法律的每一项关于程序的要求,遵守程序几乎成为唯一的评价标准,至于效率低是不是会影响到受害人的生死,那就不在评价体系之列。
而且,美国警察的首要职责不是保护具体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是如何做到遵守法律,尊重程序。这样做是有法律支持的,1981年沃伦对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案(Warren v. District of Columbia; 444 A.2d. 1, D.C. Ct. of Ap. 1981)认定:“警方对于大众的责任是广义的,并不存在警方对某一公民的特殊关系,在这一层面中,警察没有任何具体法律义务的存在”。通过 2005年石城镇对冈萨雷斯案(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 (2005)) ,美国最高法院最终确认了“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务时不对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责任规定下的具体责任(the police do not owe a specific duty to provide police services to citizens based on the public duty doctrine.)这一原则。也就是说,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没有保护具体公民不受侵害的义务。
根据这个判例,美国警察没有制止正在进行中的侵害、以保护公民免收侵害的义务,理由是警察这个时候还无法确定法律被违反的程度,而只有侵害已经完成之后,警察就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的义务,理由是法律被违反了,而不是人被伤害了,因为惩罚的基础是在于对法律的破坏而不是对个人的伤害。
这套逻辑是不是很怪异,但这就是“法治”国家的“法治”逻辑。
美国正是通过上述两个判例,最高法院确立了以下原则:美国警察对任何公民不具备直接保护责任。
现在就可以理解,为什么美国警方在侦破章莹颖的案件中表现的效率那么低了。因为美国警察关注的不是章莹颖是否被害以及如何尽最大可能的防止其受伤害,美国警察关注的重点是如何确定重大嫌疑对象的行为是否已经违反了法律。所以,美国FBI在已经锁定重大犯罪嫌疑对象的情况下,从16到到29号,只是采取监听措施,而不是想办法采取抓捕犯罪嫌疑人,以尽早找到章莹颖。
这就是被中国法律党群体,被中国公知顶礼膜拜的美国司法体制下的警察。
案件进入到法院,法官关心的,也首先不是章莹颖在哪,到底是不是还活着,而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违法。
所以开庭九分钟就结束了,因为法官要尊重犯罪嫌疑对象的法定权利,而不是考虑如何尽快利用时间得到更多的关于被绑架人的信息,以确定还有没有营救的可能。中国公众不是嫌美国警方效率低吗?嗯,美国的法院效率,一般而言会更低。
虽然,美国警方说了一句相信(或认为)章莹颖已经死亡,但毕竟是一句带有推测性质的初步结论。万一还活着呢?那这样磨蹭来磨蹭去,就是抓到嫌疑人时人还活着,最后也很难等到营救的那一天。
在中国警察要是这么干,那一定是天怒人怨。但是在美国,这样做没毛病,因为这就是“法治社会”的基石“程序正义”的体现,美国警察的表现,完美的演绎了什么是法律党口中神圣的“程序正义”。
让人担心的是,现在这一套司法理念,正在被那帮法律界人士推荐给中国。
这套“程序正义”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具体的公民不受侵害,而是为了如何遵守已经存在的法律。因为美国法律本身并不关心具体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何免于被侵害,那么美国警方就要遵守法律而不是关注章莹颖的生死。
中国的警察遇到类似情况,首先是考虑如何保障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如何能够尽可能的完成营救。而美国的警察是关心如何让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关心受害人的生死,因为后者不在他们的法定职责范围内。
明白了这些,那些把中国司法体制骂的一文不值的人,还会继续崇拜美国的司法体制吗?
在中国,鼓吹美国司法体制优越,中国应该学习移植的人,无论是什么身份,什么理由,不是骗子就是傻子。
法律人喜欢美国体制,是因为美国体制中司法的地位最高啊。
而为什么一些最喜欢把人权挂在嘴上的“死磕”律师,最喜欢美国的这套司法体制呢?很简单,因为这套体制,最有利于律师赚钱和提高自己的职业地位。美国的这套体制,普通人遇到法律问题,离开律师,寸步难行。美国的律师业据说每年给美国创造一万亿美元的GDP,而且美国律师可以有通向政界的捷径,美国很多总统都是律师出身。
那些以为这些“死磕”是给自己争取人权的屌丝,还是醒醒吧,你们不过是这些人眼里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的傻瓜,是被利用来给他们争取利益的炮灰。
中国的法律有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解决,但美国那套体制绝不是适合中国学习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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