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0日上午9时37分,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一大队五中队张姓警官冒雨来到金水区红专路红专北街3号院门口,给我的小车贴了编号为410105-72035183306的违法告知单(其实就是罚单)。三年多来,我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我的小车从未因为违停被处罚过,这是第一次;但是,就是这第一次,我看到了一名交警在一条病入膏肓的背街小道是怎么绝情执法的。
红专北街位于红专路与经五路口西100米,南北长约150米。街口往西,是断头路,往南不通,成丁字口。街道两侧的人行道障碍重重,除了违停车辆,更有被圈占的打麻将围挡,私装的地锁,和电动车棚,道路上还有100多米的地桩,简直就是一条病入膏肓的小街道。
位于街口北面约100米路西,是3号院,院门距离道路有十多米,是个喇叭形,通常喇叭形区域内,停放有六辆车。当时,我的小车就在喇叭形区域内,但靠近路边,车头朝外。
交警处罚的依据是,我的小车占用了人行道。问题就在这里,一,人行道在那里已经终止,以路边石为准;二,人行道的人行功能早已名存实亡;三,我的小车车头所在部分处在小区门口以内,且靠边,不影响本小区人车出行。
所以,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其《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但是于情于理,我认为这是一次绝情执法,只能引发愤怒和敌意。
一条病入膏肓的背街小道,人行道变成有名无实,这是导致违停的主要原因。红专北街两侧,要么是被圈占的牌场和地锁占道,要么是电动车棚占道,哪里还有行人要走的人行道?我认为,执法可以,但要在保障道路设施通畅的条件下执法。非常遗憾,在该《实施条例》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中并未看到类似规定,不能不说这里存在漏洞。
此外,但就此次停车来说,交警顶格处罚的依据何在?为何要按照200元的处罚来执行?难道这不令人寒心吗?
作为一名辖区交警,连红专北街路段都不认识,谈何规范执法?我的小车明明停在红专北街3号院门口,这名张姓警官却把违法停车的地点写成“红专”,太不严谨,太不严肃!违法停车告知单上,没有联系电话,签名潦草至极,分不清名字和警号,这些细节很重要,基本佐证了其执法是多么任性!多么叫人恐惧!又多么令人怒不可遏!
因为,接下来,我不但微博微信向该支队反映了情况,而且,10月11日一大早,我就赶到该支队第五中队办公室,递交了行政复议书。10月14日,我接到了五中队的告知,说第五中队中队长认为处罚无误,如有不服,可向法院起诉。当然,让人心凉的是,第一大队的微博微信并未对我的反映有任何回复,想想“人民警察为人民”这句话,不觉又像淋了一场秋雨。
五中队的告知里有个细节,说当时张姓警官并无意要给我的小车贴罚单,只是有人不愿意他才贴的。此人的车就在人行道的台阶上违停。这起码说明,张姓警官知道我的车违法轻微,可以免罚。
对于五中队的告知,我明确答复有异议,我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维权。目前,还没到法院起诉的那一步,我只有先有理有据地记录下来,以备起诉之用。
我很清楚,自己的维权之路,并不好走。但是,不好走也得走。因为我知道,“你所站立的地方,就是你的中国;你怎么样,中国便怎么样;你是什么,中国便是什么;你有光明,中国便不再黑暗!”这个世界,没有事不关己的事情,只要有时间有精力有能力,就勇敢地站起来,学会维权,学会抗争,从一点一滴做起。记住,都起来了,法治中国梦就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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