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网络
关于我房屋被非法强拆的情况反映
开阳县人民政府:
在十八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在贵阳市全面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期间,在十九大即将召开之际,我的合法房屋遭到贵州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强拆,而且是在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没有取得任何房产合法权证的基础上,以私分我房产权属、干涉我家庭事务、挑起财产纠纷、制造拆迁矛盾等卑鄙手段,企图达到其强取豪夺的目的。然而,清平世界、朗朗乾坤,开阳不是法外之地、化外之域。为支持开阳城市建设,合情合理解决拆迁补偿问题,特向县人民政府反映如下:
我叫王同贵,今年81岁,开阳人,原开阳县工行行长,1997年调贵阳市工行,现已退休,居住贵阳。在开阳工作近40年,特别是任开阳工行行长期间,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开阳工商企业的发展,付出了毕生的心血和艰辛的努力。先后支持建设了开阳首座3.5万千伏变电站,解决了改革开放初期困扰开阳工商企业和县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支持开阳纳税大户开磷集团引进了现代化矿山开采技术,使其成功走出八十年代中期的生产困境;扶持县水泥厂进入全省8大优质水泥行列,支持磷肥厂技术改造使其成为利税大户之一,支持开发了开阳县矿泉水资源,支持印刷厂引进了胶版印刷,使企业获得新生等等。为此,贵州省电视台、贵州省人民广播电台于九十年代初期,专门对开阳国有工业企业作了长达半年时间的连续报道。同时,针对九十年代后,国有商业企业、轻工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破产倒闭,充分利用政策,对县百货公司、农机厂、钙镁磷肥才、汽修厂、皮鞋厂、胶鞋厂、布鞋厂、服装厂、五金厂等数家企业上千万元贷款本息进行了核销,为企业留下了宝贵的资产,也为政府减轻了负担,化解了矛盾。97年调离开阳时,四大班子领导对我在开阳期间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1983年,我在开阳县城关镇中山街自建商住房一栋,土地使用面积5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其中,商住楼3层共11间,其他建筑包括厨房、厕所、猪圈、储物间等)。1996年,我与前妻黄梅英离婚,经城关镇法庭及贵阳市中院判决,黄梅英分得左侧从堂屋直上六间以及厨房、猪圈、卫生间,我得右面一楼一底四间及储物间(2层),堂屋(一楼一底2间)以及楼梯间均为过道。在实际生活中,厨房、厕所以及庭院附属建筑设施等均为共同使用。而且该房屋4个子女均参加修建并共同居住使用。
2006年,开阳县实施旧城改造,我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县城建局通知我与房开商“贵州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拆迁补偿事宜。为支持家乡建设,我于2007年即与房开商就房屋整体拆迁补偿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协议(住房4套、门面2间、现金40万)。但由于房开商在协商过程中使用欺骗、隐瞒手段,对我们的补偿标准低于拆迁地块内部分拆迁户,黄梅英因此拒绝在协议上签字。2007年11月,房开商向开阳县城建局提出申请,对黄梅英拆迁腾地进行裁决,会上我们要求房开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公示该地块内所有被拆迁户的补偿情况,然而,房开商支吾遮掩,拒不出示,城建局未能做出裁决,拆迁协议由此搁置。此后,开阳县城建局及房开商断断续续通知我们多次回到开阳协商拆迁补偿,但每次协商他们都没有任何明确意见。因此,几年下来,协商毫无结果。
2013年11月,在我未知的情况下,房开商称与所谓“黄梅英”户(不是其本人)签订了所谓的拆迁补偿协议(2套住房,60平米门面,宅基地120平米,即以10年前一半的补偿价值偷换了所谓三分之二的拆迁房产),其拆迁补偿是以所谓离婚判决书和非法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单方面拆分我房产权属签订的,均未与我进行核实和确认,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向开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书面提交了《关于撤销、更正王同贵、黄梅英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请》。11月28日,开阳县住建局负责人通知我们30日下午3点到县住建局办公室进行商谈,具体由该局公职人员陈剑锋与我们联系并组织房开商与我们谈判。但当我们准时赶到县住建局时,未见到陈剑锋等人,即与该局负责人电话反映了情况。陈剑锋随后给我们来电话说“今天房开商负责人有私事,没有时间谈,如果要谈,时间另行通知”。但据我们了解,房开商负责人就在办公室,还对人说“今天不和他们谈,等星期一与陈剑锋商量后再通知他们”。然而就在当天傍晚,我的房屋竟然遭到非法强拆,幸好我们赶到现场,在110出警以及住建局负责人的及时制止下,野蛮违法拆毁行为才得以控制。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恶化,根据住建局负责人安排,12月1日,我们参加了住建局局长办公会议,并向住建局报告了上述情况,对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房开商相互勾结,欺骗政府、欺瞒百姓,采取有预谋的违法强拆的卑鄙行为表示愤怒,希望政府主持公道,要求房开商道歉,保留追究法律责任以及给与经济、精神赔偿的权利。房开商负责人对强拆行为承认了错误,向我作出了道歉,并保证不再对房屋进行破坏。会后,开阳县住建局印发了《局长办公会议纪要》(见附件),明确了“鉴于王同贵户和黄梅英户房屋涉产权分割及土地权属变更争议,在此处房屋补偿事宜未完全达成协议前,坚决不允许强制拆除,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2月4日,按照住建局“鉴于房屋建筑的整体性和家庭财产分割的复杂性”的意见和要求,我们向该局柴东副局长提交了《关于王同贵、黄梅英房屋拆迁的补偿要求》的整体方案。
2014年3月,房开商继续以单方面认定的被拆迁房屋面积84.26㎡为标的(即所谓的“只有一楼一底四间及储物间”),给了我90平米以下住房一套和60平米宅基地的补偿方案。我随即向房开商书面反馈了不同意见及补偿要求。即按照合乎情理、尊重客观事实的情理基础以及共同财产均等的法理原则,提出了一人一半的分割意见和不低于已签协议的补偿要求。
2016年4月,我与房开商又进行了协商,并于5月再次向房开商书面递交了拆迁补偿要求及理由,6月房开商反馈了160平米宅基地和80—90平米住房2套的补偿方案。对此,我表示愿意在这个方案基础上进行沟通和协商,但此后再无结果。
2017年8月17日,在没有达成拆迁协议和未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我的房屋再一次遭到房开商非法强拆并彻底摧毁,而且是在中央向全世界宣示法治中国以及贵阳市开展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期间发生的这种野蛮违法事件,令我及家人感到极为震惊和愤怒。8月19日,我及家人到开阳向警方报了案,开阳县公安局南山派出所两民警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并向我及目击者了解了情况。开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家武也到现场查看了房屋拆毁情况,并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和要求。按照杨副县长意见,我于8月28日向县法制办苟主任反映了相关情况。随后,县法制办苟主任、应急办陈主任于9月12日组织我与房开商进行了协调。我以房开商提供的拆迁补偿依据(离婚判决书)并按他们的逻辑陈述了我的理由及要求:一是关于房屋产权划分,按照判决书,黄梅英只有“从堂屋直上六间”,除去我楼上2间以及过道2间,真正没有争议属于黄梅英的拆迁标的物只有2间,即不足五分之一。其余属于我的以及没有明确划分的部分,均属于没有给与拆迁补偿的房产,均应纳入我及子女的拆迁补偿权益范围。厨房、厕所以及庭院附属建筑设施等均为共同使用,按照均等原则,应各占二分之一。但是,为了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避免陷入房开商逻辑引发的无休止的财产纷争之中,我愿意按照一人一半的均等原则划分房屋产权。二是关于土地权属划分,以非法取得而且还严重损害了我合法权益的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拆迁补偿依据,根本就不具法律效力,我不予认可。三是出示了2007年房开商列出的拆迁补偿方案、置换房图纸以及仲裁申请等依据。四是出示了2013年开阳县住建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为合情合理、公正公平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我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是要求赔偿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此,要求开发商依法赔偿财产和精神损失或恢复房屋原状。同时,由于房开商对拆迁补偿事宜一拖再拖,导致我房屋闲置长达10多年,要求其赔偿房屋租、售损失。二是按照均等原则并参照已签协议的补偿情况,提出了现金230万元、宅基地200平方米的补偿要求。房开商未对我的理由、依据以及要求提出不同意见。10月25日,县政府再次主持召开了协调会,房开商抛出了一个只补偿36万现金、土地120平米的所谓王同贵户拆迁补偿方案,而且会后还扬言“以前的补偿不算数了”。姑且不说10年间房(地)产价格数倍增长,10年后的补偿还只是10年前的一半,这是什么逻辑?是忽悠百姓还是玩弄政府?尽管如此,我作为受害人,按照县政府安排,积极主动联系配合,以最大限度的克制和忍耐依法合法维权。然而,非法拆毁民房事件已过去2个多月,虽然在政府主导协调解决的情况下,房开商并没有拿出丝毫诚意,更不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而是仍按照过去欺哄蒙骗、拖延敷衍、耍无赖的套路和强取豪夺的手段,企图达到“征你一头牛,补你一只鸡”的目的。
开阳县人民政府实施旧城改造,改善人民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发展,是一件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作为一名开阳人,支持家乡建设和经济发展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因此,我是理解并支持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愿意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照公正、公平、尊重、协商和市场交易、以价值换价值的原则,合情合理协商解决拆迁补偿。
但是,房屋拆迁无小事。近年来,个别地方的不良开发商损害被拆迁户利益、野蛮违法拆迁引发的大量拆迁纠纷和群众上访,甚至流血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鉴于长期以来房开商不择手段采取利用我家庭的特殊性,人为制造财产纠纷和拆迁矛盾,损害我合法权益的行为,为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特向开阳县人民政府提出如下请求:
1、恳请政府追查非法强拆事件的责任人。按现有的拆迁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只要双方达不成协议,不论是政府还是开发商,未经法院裁决,都无权强制拆迁,所有非法拆迁都是违法行为。然而,在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尤其是在十九大即将召开之际,房开商竟然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经任何法律程序、未取得任何房产合法权证的情况下,公然藐视人权、践踏法律、强拆民房,不仅给我及家人的财产和精神造成严重损失和伤害,也有损贵阳文明城市形象,更是对法制、文明的莫大讽刺。开阳不是法外之地、化外之域。根据《刑法》第275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规定,对野蛮拆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严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为此,我请求县人民政府责成开阳县公安局对非法强拆事件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2、保护拆毁现场。我在开阳工作几十年,为家乡建设和发展贡献了毕生心血,而个人唯有这一点私人财产,还受到非法摧毁。因此,我要求在我的拆迁协议未签定以及相关赔偿和补偿未到位前,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对拆毁现场再进行破坏和施工。
3、合情合理合法解决非法强拆损失及拆迁补偿事宜。一是要求赔偿损失。在长达12年漫长的拆迁过程中,我拖着年迈多病的身体,往返开阳数十次,多次被相关人员推诿、拖延、敷衍、拒绝,协商不仅毫无进展,最终房屋还遭到彻底摧毁,致使我的私有财产和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精神饱受折磨。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拆迁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民事权利,拆迁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此,要求开发商、拆迁人恢复我房屋原状或赔偿损失,并保留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由于房开商对拆迁补偿事宜一拖再拖,导致我房屋闲置长达10多年,其间房(地)产价格数倍增长,而我的拆迁补偿始终未得到妥善解决,且中途还遭到强拆破坏直至被彻底非法拆毁,造成房屋无法出租、出售和利用,要求开发商赔偿租、售等损失。二是尽快落实拆迁补偿。房开是市场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应按市场规则以价值换价值。但为了支持开阳县人民政府,支持家乡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我提出的拆迁补偿要求远远低于我房屋所处地段和位置的市场价值。而且,房开商作为一介商人,不仅根本无权力、无资格和资质私自拆分我的房产权属,从而制造财产纠纷,甚至不惜采取违法强拆,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和拆迁矛盾,因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均应由房开商承担。因此,我要求在不低于已签协议补偿价值的基础上,请县人民政府站在客观公正、合情合理的立场,督促房开商拿出诚意,尽快落实拆迁补偿。
反映人:王同贵,现居住贵阳市文昌北路文昌大厦8楼2号,联系电话:13985184999。
附件1:开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开住建局专议[2013]19号)
附件2:关于王同贵被拆迁房屋情况说明
附件3:关于王同贵土地权属变更争议的说明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呈送:开阳县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察局、信访局、住建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安局、应急办、法制办、维稳办
关于王同贵被拆迁房屋相关情况说明
本人于1983年在原开阳县城关镇中山街112号自建砖混结构商住两用2(3)层房屋一栋,1991年10月在开阳县房管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开房证字第2923号),登记建筑面积244.9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房屋地处黄金地段,用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沿街面长近40米,平均进深近15米,商业价值极高。
1996年与前妻黄梅英离婚,经城关镇法庭判决([1996]城镇民初字第42号《开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黄梅英分得左侧从堂屋直上六间以及厨房、猪圈、卫生间,我得右面一楼一底四间及储物间(2层),堂屋(一楼一底2间)以及楼梯间(3层)均为过道。在实际生活中,厨房、厕所、储物间以及庭院附属建筑设施等均为共同使用。而且该房屋4个子女均参加修建并共同居住使用。
2006年,开阳县实施旧城改造,为支持家乡建设,我于2007年即与房开商贵州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房屋拆迁补偿签订了协议(住房4套、门面70平方米、现金40万)。后因房开商方面原因,协议未能履行。
2013年9月,在我未知的情况下,房开商称与所谓“黄梅英”户(不是其本人)签订了所谓的拆迁补偿协议(2套住房,60平米门面,宅基地120平米)。
2014年3月,房开商在对我离婚判决书断章取义、罔顾情理和不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以被拆迁房屋面积84.26㎡为标的(即所谓的“只有一楼一底四间及储物间”),首次书面给了我一个补偿方案:90平米以下住房一套,60平米宅基地。我随即向房开商书面反馈了不同意见及补偿要求。即:若以房开商逻辑,黄梅英只有从堂屋直上六间,其中,还包括我有2间以及过道2间,真正没有争议的只有2间,即五分之一。因此,我不是只有4间,而是有五分之四。但为了避免纠缠于产权争议,有利于化解矛盾并解决问题,报着合乎情理、尊重客观事实的情理基础以及共同财产均等的法理原则,提出了一人一半的分割意见和不低于已签协议的补偿要求。
2016年4月,我与房开商又进行了协商,并于5月再次向房开商书面递交了拆迁补偿要求及理由,6月房开商书面反馈了补偿方案:160平米宅基地,80—90平米住房2套。为此,我主动与房开商负责人进行了联系,明确表示愿意在这个方案基础上进行沟通和协商,并进一步说明了被拆迁房产产权争议情况、2007年达成协议情况以及拆迁补偿不低于已签协议的理由和依据。但,此后再无结果。
特此说明。
说明人:王同贵
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王同贵土地权属变更争议的说明
本人于1983年在原开阳县城关镇中山街112号自建住房一栋,于1991年10月在开阳县房管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开房证字第2923号),1992年2月在开阳县土地管理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6年,我与前妻黄梅英离婚,经城关镇法庭判决,以(1996)城镇民初字第42号《开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房屋产权进行了分割,但未对土地权属进行分割。
2013年10月,经过查询,我才得知开阳县国土局于1999年9月1日以我的名义重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城籍国用[1999]字第0439—1号,见附件)。为此,我对以我名义办理的043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性提出以下异议:
1、办证依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等;第十一条规定,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而我于1996年与前妻黄梅英离婚后,根据工作需要和组织安排于1997年初即调离开阳县工商银行,至今一直在贵阳市居住,从未回开阳县国土局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续,也从未委托任何人到开阳县国土局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续。同时,《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但该局核发的043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也无“补发”字样。因此,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未提供任何材料的情况下,也不是“补发”的情况下,该局以什么为依据以我名义办理了043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确权问题。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如前所述,我与前妻黄梅英离婚时仅对房屋产权进行了分割,并未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划分。因此,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未与黄梅英对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割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无法律调解或判决等依据的情况下,我与黄梅英共同拥有的近500平方米用地面积(准确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在以我名义办理的043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只记载了117平方米,不足四分之一,在国土管理部门没有土地使用权权利分割职能的情况下,该局是以什么“权属来源证明”作为依据对以我名义登记的117平方米使用权面积进行确权的。
3、受理资料完整及真实性问题。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而我本人1999年并未向该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和提供任何材料,该局却核发了以我名义登记的043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从该局已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一事实来看,该局受理该宗土地登记的材料是不完整的;同时,那个冒用我名义的“申请人”向该局提供的材料和情况,也是不真实的。
综上所述,开阳县国土局核发的043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没有本人提供的申请和身份证明),程序也是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本人没有亲自到场,也没有委托他人代理),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利。为此,根据《办法》相关条款,我于2013年11月向该局提出了以下请求。
1、撤销1999年9月1日以王同贵、黄梅英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予登记”的规定,要求该局撤销1999年9月1日分别以王同贵、黄梅英名义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更正登记。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的规定,以及第五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的规定,要求该局更正登记。
说明人:王同贵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对贵州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强拆我房屋及其卑鄙行径的揭露
一、违法强拆,给我的房产造成毁灭性损失。
房开商强拆我的房屋,请问经过了什么法律程序、有什么法律文书?如果有,请出示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限期签订拆迁协议告知书》、《限期拆除房屋通知书》,人民法院的强拆裁定书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以后,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的行政强拆已经废除。按《条例》和物权法来说,只要双方答不成协议、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不论是政府还是开发商都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除了司法强拆,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并经人民法院裁决准予执行的拆迁均为非法拆迁,都是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之规定,只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利向法院申请执行司法强拆,并且只能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组织实施。请问房开公司,你是代表县人民政府呢还是代表县人民法院?而且,《条例》第27条还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请问房开公司,你们凭什么、有什么权利和资格强拆我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要求如果补偿明显不公,法院不能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规定》提出了7种不能强执的情况,其中,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等条款,完全符合我的情况。
作为公民的居住和商业用房,不仅自身价值较高而且还承担着多重社会属性,居者有其屋是社会稳定的有利保障。非法强拆不仅造成了被征收人财物的损毁,也给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形象严重抹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国家赔偿法》、《刑法》第275条、第245条、第246条、《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17条和119条等相关法律以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规定,对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非法执行强拆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扒坟揭瓦,千古以来就是最伤天害理、丧心病狂、灭绝人性的罪恶行为,自古都是要入刑的,何况还是在法治中国的今天。鉴于房开商蓄谋已久、连续两次非法强拆的事实,以及至今仍然采取欺哄蒙骗、拖延敷衍的套路,妄图达到强取豪夺、横征暴敛的目的,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再遭受不良房开、不法分子的继续侵犯,我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惩恶扬善、除暴安良。
二、拆迁补偿无合法有效权证,法律效力缺失,损害我合法权益。
房开商声称已经给与了拆迁补偿,并据此拆毁了我的房屋。但根据国家规定和房开商提供的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人应该收回被拆迁人原房屋的有效证件,因此,请你们拿出所谓已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权证来,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我的《房屋所有权证》至今仍在我手里,请问房开公司,你们凭什么拆除我的房屋?而且,房开商还以一个非法取得而且严重损害了我合法权益的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拆迁补偿依据,根本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因此,无论是违法还是过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应由房开商独自承担,任何企图转移责任、转嫁损失,甚至以克扣我的拆迁补偿为目的的行为,都是痴心妄想,不可能实现的。
三、私分我家产,侵占我合法权益。
房开商口口声声称其拆迁补偿是以离婚判决书为依据的,然而,他们却是在既不通知我到场,事后又不与我核实并经我确认的情况下,按照他们的意图和逻辑,对我的家庭财产进行了私自拆分。这种行径,使人想起了帝国主义强盗瓜分中国的历史,那可是强盗行为啊。根据民法规定,一项民事行为的有效必须是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为前提。一个没有任何资格、没有任何资质的外人、商人对我受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的进行的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的所谓划分,你有能力划得清、分得平吗?你以为这样赤裸裸的强盗式瓜分就能让人接受和屈服吗?众所周知,连腐败无能的北洋政府都拒绝在强盗们一手操纵的《巴黎合约》上签字,何况我还是一个拥有公民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人。
我300平米的建筑、500平米的用地,10年前就按照整体谈、分开签的方式达成了补偿住房4套、门面2间、现金40万的拆迁补偿方案,然而10年后房开商还只补偿住房4套、门面1间、土地280平米,而且还反复无常、出尔反尔,甚至在10月25日县政府主持召开的协调会上抛出了只补偿36万现金、土地120平米的所谓王同贵户拆迁补偿方案,而且会后还扬言“以前的补偿不算数了”。姑且不说10年间房(地)产价格数倍增长,10年后的补偿还只是10年前的一半,这是什么强盗逻辑?是忽悠百姓还是玩弄政府?而且奸商按照所谓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私分我房产,其中的三分之二也才补偿了住房2套、门面1间、土地120平米,只是10年前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奸商以偷梁换柱的卑鄙手段用10年前一半的补偿价值窃取了三分之二的拆迁房产,更为无耻的是这一半的补偿至今还实际只到位2套住房,其余均还一纸白条。奸商口口声声说什么三分之二?什么三分之一?什么补偿高了、还已经全部补偿了?真是空口白牙、信口雌黄、振振有词,亏你想得出、说得出、做得出,除了强盗赤裸裸的抢劫外,巧取豪夺么也得讲究一个巧字嘛。
四、干涉我家庭内部事务,挑起我家庭矛盾,从中渔利。
长期以来,房开商不择手段采取利用我家庭的特殊性,粗暴干涉我家务,武断拆分我家产,以一个欠严谨的判决,主观臆断所谓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人为制造财产纠纷和拆迁矛盾,其目的无非是妄想通过分化瓦解、各个击破,达到其所谓解决了部分就可倒逼我就范的目的。为此,用心险恶、不择手段觊觎、损害我的合法权益,企图“征你一头牛,补你一只鸡”、从中渔利。真是自以为得计,只可惜人算不如天算,机关算尽恐落个枉费心机的下场哦。
无论是三分之一还是三分之二,不是你房开商说了算,而是根据法律和事实基础来确定。我是房屋的主人,是法律保护的房屋权属证书唯一的权利人,至于我家庭内部如何划分,是我的家务事。我自己亲手建造的房屋,其结构、数量、使用情况,只有我和共同居住的家人最有发言权。而你房开商偷偷摸摸、私自拆分我的家产,要是有理、有依据、站得住脚、不是做贼心虚,为什么要挖空心思、三番五次甚至不惜违法犯罪而急于拆毁我的房屋呢?那不是自毁证据吗?所谓几分之几,恐怕连你们自己都无法自圆其说。而且,无论你们怎么利用、挑起我家庭矛盾,都无法改变我是房屋的主人法律地位的历史和事实。
五、制造谣言、混淆视听,妄图浑水摸鱼。
制造散布我家漫天要价的谣言,制造散布我家已给与拆迁补偿的谣言,其挖空心思、不遗余力制造谣言、恶毒诽谤的目的,无非是想混淆视听、把水搅浑,以所谓社会舆论、“道德法庭”,妄图逼我屈服。
然而,事实胜于雄辩,谎言就怕三家对六面。所谓我家要价6套房子、600平方土地、25米开间门面、100万的现金的天大的、无耻的谣言,在9月12日县法制办苟主任、应急办陈主任组织召开的协调会上被当场击破了。正应了老话说的“骗得了一时、骗不了一世”,谣言不攻不破、一攻就破,制谣、传谣者不仅没有得逞,反落了个活脱脱现世娄阿鼠,露出了卑鄙猥琐、阴暗恶龊的丑陋、邪恶嘴脸。
根据《刑法》第2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等法律规定,对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应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因此,我希望制谣、传谣者立即停止侵害,否则,我将拿起法律武器,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责。
六、词穷理尽,企图强取豪夺(估恃罢休)。
8.17违法强拆事件已经发生两个多月了,我至今没有接到房开商一个电话、一句道歉,甚至没有一个解决问题的态度、一个说法。尽管在县人民政府的主持下,由于房开商的拖延敷衍、顽固横蛮、卑鄙无耻,事情并没有朝着有利于解决问题的方向发展,反而朝着矛盾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和事态有可能进一步升级的方向发展。我作为受害人,按照县政府意见,不仅积极主动联系配合,还对补偿要求主动作了适当让步,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解决问题。然而,非法强拆我房屋的违法犯罪分子倒还有恃无恐、傲慢无礼,我想问一下,到底是谁给了你们什么底气?难道是有什么人物在给你们充当保护伞吗?无论你有什么底气,无论你有什么靠山,今日之中国,乃法制之中国。你以为是你房开之天下,任由你为非作歹、称霸一方?县人民政府是说理主持公道的地方,你说多少就多少?由得你估恃罢休?你有事实摆事实,有道理说道理,有什么证据都请拿出来,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为什么要横蛮不讲理,死活非要克扣我的补偿呢?难道是还有人拿着什么所谓的赠与协议也来领取了补偿?难道是还有什么娄阿鼠之辈的以自认干儿子的名义也来瓜分了补偿?难道是为达到打压我拆迁补偿的目的给了什么人好处?难道是还有什么见不得人的猫腻、罪恶勾当甚至刑事犯罪?从而不择手段侵占我的利益、打压我的拆迁补偿,妄图把所有这些都从我的补偿中的捞回去?小脑筋失算、阴谋算计没有得逞、恶势力没有让我屈服,就强取豪夺,连一个巧字都不顾了。
但是,我要告诫一下房开商,我选择说理,你不要以为是软弱;我选择文明,你不要以为是可欺;我选择宽恕,你不要以为没有原则。任何忍耐都是有限度的。同时,我还要提示一下开阳县人民政府,房开商企图采取故意拖延、耍无赖等手段造成事态升级,目的是想将矛盾由奸商违法犯罪分子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引向政府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从而坐收渔利。因为他们深知,我一旦上访,上级政府不会追究房开商,但一定会过问当地政府,从而转嫁矛盾,让政府担责、让受害人吃亏。真是一箭双雕,用心何其毒也。
然而,清平世界、朗朗乾坤,开阳不是法外之地、化外之域,况且,江南无明月、神州有青天,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在法治中国的土地上,有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坚强后盾,一切老虎苍蝇皆难逃法网,还由得你一介商人胡作非为、横行霸道?我坚信,有理走遍天下,绝不会放弃捍卫我利益的权利。我最大的道理就是你违法在先,我最大的道理就是你没有拆迁房地产的合法权证,我最大的道理就是你没有资格和权力拆分我的家庭财产。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