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存在的漏洞与危害
一、原文: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解析:扩大开放,不是扩大外国人的居住权,立论本身就是错误。
二、原文:第十一条 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解析:体育,这是个具有争议的领域,而且体育对于中国来讲不是十分迫切需要引进的人才领域。
二、原文:(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解析:从事公益事业,使人们想起非政府组织NGO,这一条款事实上为非政府组织进入中国大开绿灯。
三、原文:第十二条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解析:1、经济、文化、体育这三个领域都不是我国急需的人才,而且这三个领域水货很多,极易引起争议。
2、极易取得双重国籍。
四、原文:第十三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解析:引进的职称过低,是为某些人获得外国绿卡,又想取得国内永久居住权,其实质就是双重国籍。
五、原文:(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解析:这些人大部分属于出口转内销人员,极易取得双重国籍。
六、原文:(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解析:怎样对真实性负责,泛泛而谈,不具备操作性。
七、原文: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解析:中国人外国完成学业取得绿卡,这一条让某些人取得双重国籍。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解析:为双重国籍大开绿灯。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解析:为取得双重国籍大开绿灯。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解析:为取得双重国籍大开绿灯。
八、原文:第十六条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解析:1、贪官污吏在外国取得绿卡,再回国投资,是不是可以获得永久居住权?
2、中国搞投资移民弊大于利,长久会祸国殃民。
九、原文:(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解析:台独、港独及各种独回国开办企业是不是也大开绿灯?
十、原文: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解析:这一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具备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十一、原文:(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解析:未婚先育?还是取得双重国籍以后生的孩子?
十二、原文:(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解析:这一条危害极大,基本上放开了外国人入境的限制,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挂上亲戚关系。
十三、原文:第十八条 外国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解析:这一条是腾笼换鸟,把外国人都放进来,取代中国人。
十四、原文:第十九条 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解析:什么叫正当理由?是一个外国人就可以申请居住权。不如打开国门都放进来,制定法律条规者是个卖国贼。
十五、原文: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申请事由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人的国籍、信用记录和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等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解析:谁来了解在外国的情况,放进来一个间谍怎么办?而且是堂而皇之地放进来一个间谍。
十六、原文: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
解析:1、批准的门槛极低,极易形成权力寻租。
2、审批权下放形成源头腐败,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
3、在一二线城市的街道办(五大班子俱全),实质上也是履行县级地方政府的职权,权力的下放,实际上在一二线城市是下放到街道办,事实上导致永久居住权的审批失控。
4、由于有具体的、利益巨大的实惠,形成新一轮的腐败高潮。
5、为双重国籍彻底大开绿灯。
十七、原文: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解析、五年以后还可以在申请?视法律为儿戏,荒唐可笑。
十八、原文: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规范永久居留外国人所在单位、社区和相关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社会融入服务。
解析:在具体实践中,极易形成超国民待遇。
十九、原文:第四十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缴存地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解析: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有条件,中国人有许多没有住房公积金,这就是超国民待遇。
二十、原文:第四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解析:养老保险起步保险怎么算?没有可操作性。
小结:这一条例引起巨大的争议不是偶然的,文中的漏洞比比皆是,此条例的施行将是后患无穷,为中华民族未来计,取消这个极不成熟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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