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续4)
2-3-4-5 “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析
十六大以前,中共中央提出“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十六大提出了“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现在,十七大又进一步提出“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 “按要素分配”,这个在改革中早已经存在的事实,在十六大上被作为原则确立下来,在十七大上成为制度。只是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在十六大前后热炒了一阵子之后,便烟消云散,未见有任何深化,不过是重新翻出一百多年来西方庸俗经济学的“三位一体的公式”,引起了关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的论争。“三位一体的公式”在理论上站不住脚,而剩余价值理论又与现行制度相对立,所以只能草草收场,不可能创新出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但是却取得了资本家可以入共产党、共产党员可以做资本家的成果。
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参与分配作为市场经济所实行的分配制度,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没有关系,用不着从发展马克思主义和深化劳动价值理论上去找根据。“按要素分配”是生产要素分配的结果,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是中国现在进行的市场经济改革的一种实践需要。你要引进资金、人才、技术,不给资金、人才、技术这些要素商品以高的价格,不给拥有这些要素的人好处,给的好处不比别处多,资金、人才、技术就不会往你这处流。这是实践问题,是所有制关系问题,在一定情况下有它存在的意义,但不是什么创新劳动价值理论的问题,更绝对不是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如果说要从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深化”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根据,那不过是翻新“三位一体的公式”,重新制造谬误。
马克思说,“三位一体的公式”即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是资本主义经济学家对于局限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生产当事人的观念,教条式地加以解释、系统化和辩护。我不来重述马克思对“三位一体的公式”的批判,只是说,利润和地租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两个特殊组成部分,是劳动创造的,并不是资本和土地生产或贡献出来的,工资也不是劳动生产出来或贡献的,有不少人拿工资而不进行生产劳动;对工人来说,工资也是劳动力的价格,也就是维持和再生产出这个劳动力所必需的劳动部分,即叫着必要劳动的那个部分;无论是利润、地租、工资,它们所分配的,都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产物,都是劳动者贡献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个“三位一体的公式”,不过是庸俗经济学家把实际存在的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解释为生产过程中生产条件——土地、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物的关系,掩盖资本家及地主对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剥夺。
“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反映了“现代企业”即股份制企业改革的要求和中国土地国有的特点。但是,“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仍然是庸俗经济学家把对现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表面化解释,作为上谕式的教条。“按生产要素分配”与“三位一体的公式”没有根本的不同,当它具体地表述为 “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时,就变成了荒谬的东西,首先是把土地这个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排除出去,准确说是隐藏起来了。
中国的土地属于国家和劳动者集体所有,土地本身没有价值。改革前国家使用国有土地和资源,集体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资源,自己使用自己的土地,当然不用交地租;改革后赋予了土地所有权以“价值”,实际上是恢复地租。但是,无论对土地是无偿使用还是有偿使用,土地本身都是并始终是生产的最基本的要素,是劳动和一切财富的第一源泉。没有土地,劳动就无用武之地,根本不会有今天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等的产生。“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却又把土地这个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排除在生产要素之外,非常的荒谬。
如果说,前些年土地所有权参与社会生产财富的分配是隐形的,那末,在中国农村的第二次改革之后,土地的有偿使用,特别是土地入股,就明确地规定了土地参与分配的制度。所谓“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把土地排除在外,明显地不符合实际,不可能确立。
“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把技术和管理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与劳动、资本并列起来,与劳动、资本处于同一层次,也不合情理,作为政策尚可,作为理论,则荒谬,不可能确立。
“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是引进西方资本主义的“现代企业”制度,它的原则来自西方的“现代企业”理论。“现代企业”理论有产权理论,代理理论及人力资本理论等,如它的开创者科斯所说,“在根本上很大程度是研究私有制的”。这个理论在西方被资产阶级“引而不用”,张五常、张维迎等人把它从西方引进来,作为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指导理论。关于“现代企业理论”,以后要来谈,这里只是指出,中国的“现代企业理论”的核心是“两权分离”,准确地说是资本与资本职能的分离,关键是要“培育”出一个“企业家”阶层。
“企业家”阶层属于知识阶层中的一个部分,在社会主义企业中,分工负责企业管理工作,是脑力劳动者,他们和体力劳动者一同参与按劳分配;在资本主义企业中则是职能资本家,是作为别人所有资本的代理人,在生产中与工人相对立,在对剩余价值的分配中与货币资本家相对立。
“现代企业理论”称企业家是“人力资本家”,称货币资本家是“非人力资本家”,有的说“非人力资本雇佣人力资本”,有的说应当是“人力资本雇佣非人力资本”,总之,“现代企业”是“人力资本家与非人力资本家特别合约”,非人力资本家出资本,人力资本家执行资本雇佣劳动进行生产的职能,他们共同占有企业的利润。用“现代企业理论”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公司改造,就是通过“两权分离”,把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改变为与劳动者对立的资本,把社会主义企业中分工负责管理的脑力劳动者,改变为“人力资本家”,成为产业资本的化身,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也就成为资本股份所有制企业。
技术和管理既是劳动的要素,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又可能是资本的职能。“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把技术和管理独立出来,与劳动和资本并列在一起,就使这些概念在生产中的关系发生了变化。
如果说“三位一体的公式”的表述还明确为“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个公式,那末,“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却没有告诉我们,它们各自分配的是什么。这种含糊,与其说是“原则”表述的漏洞,毋宁说是有说不清道不明的苦衷。“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实际上已经不是在把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看作是生产要素,而是作为不同的权利相对立,表现为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无非就是,把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离“确立”起来,坚持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
从实践上看,劳动所得的还是工资,这个没有变化,但是,资本、技术、管理各自分配什么,原则都没有说清楚,只是明确分配要向技术、管理方面“倾斜”,要比劳动分配的价值要高。如果技术和管理是作为劳动力的表现,按照它们的劳动力的价值,应当和体力劳动一样,只能得到工资,那末它们便没有独立出来的需要。它们的独立出来,就是要和劳动划分开,表现它们参与分配的方式不同于劳动。这就表明,技术和管理决不是只是要求得到他们耗费的劳动力的价值,而且还要得到更多的收入,也就是他们不仅要得到补偿再生产劳动力的必要劳动价值,而且要得到剩余价值;不仅是占有自己的劳动力的使用即自己的劳动创造的价值,而且还要占有他人劳动的剩余价值。这个事情,“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原则”上是没有清楚地讲,但是在许多经济学家那里则是说得明明白白。
技术是构成劳动力的因素,它不是劳动,理论界也明白讲它不是劳动,而是一种权利,专利权,知识产权。它所要收取的,不是投入科技劳动的劳动力的价值,也不是科技劳动的产品的价值,而是科技知识对生产的索取权利,技术在这里不是作为生产要素本身,而是表现为一种社会法权,向任何一个想取得这个技术的人征收租或税。
对于管理,理论家最彻底清楚的表述是:“如果经营者索取剩余,经营者不仅获得了自我积极性,而且获得了监督工人的积极性” (张维迎:《从现代企业理论看国有企业改革》,《改革》1995年第一期第32页)。这种经营者索取剩余的形式有年薪制和股权制等。股权制很明白,就是让管理者也成为资本所有者,而年薪制说是“企业家创造价值”的“绩效工资”, 实则是参与对利润分配的隐蔽形式。企业家凭借什么能创造出可以千倍万倍于工人的价值?在企业产生亏损时还有什么“绩效”可言?在象美国“次贷”产生的那样严重亏损的败绩下,用“绩效工资”是解释不了的,因此,这种“绩效工资”如果源于“创造价值”,显然和企业家本人劳动创造的价值没有多大关系,而是和他执行资本职能紧密相关,是资本职能榨取他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因而企业家的收入不决定于企业家的个人劳动量,而决定于掌控的资本的量,决定于企业支配的劳动量。
技术和管理从劳动来说,本身属于劳动的一部分,是脑力劳动,现在把它们从劳动中独立出来成为一种“生产要素”,是把劳动仅仅看成是体力劳动,而把技术和管理作为支配肢体活动的头脑劳动而与体力劳动对立起来。我在前面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其意义就是,把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离“确立”起来,坚持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生产过程的智力同体力劳动相分离,智力变成资本支配劳动的权力,是在以机器为基础的大工业中完成的。变得空虚了的单个机器工人的局部技巧,在科学面前,在巨大的自然力面前,在社会的群众性劳动面前,作为微不足道的附属品而消失了;科学、巨大的自然力、社会的群众性劳动都体现在机器体系中,并同机器体系一道构成‘主人’的权力。”“工人在技术上服从劳动资料的划一运动以及由各种年龄的男女个体组成的劳动体的特殊构成,创造了一种兵营式的纪律。这种纪律发展成为完整的工厂制度,并且使前面已经提到的监督劳动得到充分发展,同时使那种把工人划分为劳工和监工,划分为普通工业士兵和工业军士的现象得到充分发展。”(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464页)资产阶级正是利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离,让科学技术和管理等等都成为资本统治劳动的手段,使劳动从形式上隶属于资本到实质上隶属于资本。
在传统的资本主义生产中,技术和管理是作为资本职能和资本结合在一起,在工厂中,资本家常常就是产业资本家,产业资本家的资本必须取得生产资料的形态,承担生产价值产品的职能。一旦技术和管理从资本中独立出来和资本并列,资本和资本职能便分离开来,用改革的词汇叫“两权分离”,用现代企业理论的术语说,是资本分离为非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本。
资本和资本职能本身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发展到股份制产生的内在矛盾,它们在生产发展进程中表现为外部对立形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必然,是私人资本主义发展为社会资本主义的结果。这是一种否定的否定。在小生产方式的社会中,资本作为商业资本在生产之外作为货币资本与生产相对立;随着商品生产发展到私人资本主义生产阶段,货币资本与生产的对立统一于生产,资本表现为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三种形态,统一于资本主义生产总循环过程中,但是并没有彻底消除资本与生产的对立,货币资本仍然执行货币的职能,就是仍然处于执行一般购买手段和一般支付手段的职能的状态中,它本身不是生产要素,只是能够购买生产要素的手段,可以转化为生产资本形态执行生产的职能;在私人资本主义发展到社会资本主义后,产生了股份制度,股份公司的股东即非人力资本家们完全从生产中脱离出来,(29)他们不再管理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而是专注于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本投机和欺诈活动。这种资本不再直接表现为生产资料与工人相对立,而是表现为债券等资本形式与企业家相对立。(30)这是在资本主义自身基础上的否定,生产仍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是资本与资本职能相分离。(31)现在的资本所有者的收益,尽管从根本上还保留着现为总利润中属于资本所有权本身的部分,与此相反,属于与生产收入的关系,但是它现在主要剥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是对资本剥夺的剥夺。资本与资本职能的分离,就“再生产出一种新的金融贵族,一种新的寄生虫,——发起人、创业人和徒有其名的董事;把在创立公司、发行股票和进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产出一整套投机和欺诈活动。”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496页)而企业家的管理则承担着资本职能,在生产上直接同生产劳动相对立,作为剥削劳动者的劳动;在分配上又同资本所有权相对立,分割生产的剩余价值。“利息,表能动资本家的那部分利润,现在则表现为企业主收入。这一收入好像完全是从他用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所完成的活动或职能产生出来的,特别是从他作为产业或商业企业主所执行的职能产生出来的。因此,利息对他来说只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表现为抽掉了资本再生产过程的资本自身的果实,即不进行‘劳动’,不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果实;而企业主收入对他来说则自身表现为他用资本所执行的职能的果实,表现为资本的运动和过程的果实,这个过程对他来说现在表现为他自己的活动,而与货币资本家的不活动,不参加生产过程形成对照。”(32)(马克思:《资本
论》第三卷第420页)
现在我们看到,资本只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管理是作为公司财产的实际占有、使用、支配的权力,技术是作为科学技术知识的垄断权,它们实际上都不是生产要素,而是对生产成果或生产要素的占有权利。
生产要素最初是土地和劳动,这是最简单的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后来,劳动与土地结合,衍生出新的复杂的或复合的生产要素,与土地统称为生产资料。由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在历史发展进程的一定阶段上,表现为资本形态,土地、劳动和劳动创造的生产资料,“在物质形式上,是一切生产方式共同具有的,是每一个生产过程的物质要素,而与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无关。”而资本作为生产要素,只“属于一定的生产方式,属于社会生产过程一定历史状态的形式,……与一定社会形式融合在一起、并且表现在这个社会产生上的生产要素”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922页)。也就是说,在所谓资本主义生产三要素中,资本作为生产要素,只是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与生产的要素融合在一起,才表现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生产要素;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存在,资本不再是生产要素时,生产资料不再是资本,但仍然是生产的要素单纯的生产要素。这就是说,资本作为生产要素,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
劳动作为生产劳动,必须是有目的的活动。单个人如果不在自己的头脑的支配下使自己的肌肉活动起来,就不能对自然发生作用。由于自然机体中头和手组成一体,人类生产在很长的历史阶段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是结合在一个人身上的。由于分工,“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或较直接地或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上面从物质生产性质本身中得出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的定义,对于作为整体来看的总体工人始终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总体工人中的每一个成员来说,就不再适用了。”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对立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不同的劳动要素表现为不同生产人员的不同职能,结合在协作生产的总体上,成为社会化的生产劳动。完全分离开来而不以某种方式结合的单纯的体力和脑力活动,都不能构成生产劳动的生产要素。
在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中,专职于科技和管理的人员的劳动支配着直接生产人员的劳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分离开来,成为不同的劳动职能。单纯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都只是劳动要素;它们只有结合起来,才作为生产劳动生产产品。脑力活动如果不支配肢体——无论是他本人的肢体还是别人的肢体,不可能与生产资料结合成为生产劳动;体力活动也一样,如果不是在头脑——不管是自己的头脑还是别人的头脑——的支配下有目的的活动,他的劳动也不可能成为生产劳动,或者说不是人类的生产劳动。(33)实际生产中的劳动,都是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结合,可能是有的多用脑力,有的多用体力,完全没有技术,不能管理自己的生产工人实际上是没有的;完全只用脑力不用体力的科技、管理劳动者是不多的。
所以,“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在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增加社会财富和价值创造中的重要作用”,并不能成为它们分离的理由,把技术、管理从生产劳动中独立出来。它们之所以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特有的现象,实践上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对抗性质的表现,概念上是知识阶层中一部分人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传统统治阶层意识。
科学技术使执行职能的资本具有一种不以一定资本量为转移的扩张能力,但是,“在资本主义体系内部,一切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方法都是靠牺牲工人个人来实现的;一切发展生产的手段都变成统治和剥削生产者的手段,都是使工人畸形发展,成为局部的人,把工人贬低为机器的附属品,使工人受劳动的折磨,从而使劳动失去内容,并且随着科学作为独立的力量被并入劳动过程的智力与工人相异化;这些手段使工人的劳动条件变得恶劣,使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屈服于最卑鄙的可恶的专制,把工人的生活时间变成劳动时间,并且把工人的妻子儿女都抛到资本的札格纳特车轮下。”因此,技术、管理的从劳动中分离出来,不是从人出发。“生产过程的智力同体力劳动相分离。智力变成资本支配劳动的权力,是以机器为基础的大工业中完成的。变得空虚了的单个机器工人的局部技巧,在科学面前,在巨大的自然力面前,在社会的群众性劳动面前,作为微不足道的附属品而消失了;科学、巨大的自然力、社会的群众性劳动都体现在机器体系中,并同机器体系一道构成‘主人’的权力。……工人在技术上服从劳动资料的划一运动以及由各种年龄的男女个体组成的劳动的特殊构成,创造了一种兵营式的纪律。这种纪律发展成为完整的工厂制度,并且使前面已经提到的监督劳动得到充分的发展,同时使那种把工人划分为劳工和监工,划分为普通工业士兵和工业军士的现象得到充分发展。”(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707-708、 464页)
大段地引用马克思的原话,使文章有些累赘,我说过,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被人曲解,而现在的很多人又不读马列的书,很多人不能读到马列的书。在关于科学劳动与直接生产劳动的关系上,绝大部分的理论家在引用马克思的论述时,片面地强调并且不正确解读“社会财富的创造将较少地取决于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活劳动,越来越多地取决于机器体系的先进程度,‘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错误解读马克思讲的“从机器体系随着社会知识和整个生产力的积累而发展来说,代表一般社会劳动的不是劳动,而是资本。社会的生产力是用固定资本来衡量的”,他们只看到科学技术对于财富生产的重大作用,强调要把它独立出来,作为“第一生产力”,但是,他们首先忘记了我们是要建设社会主义,同时也忘记了。没有直接的生产劳动,现在既不能生产出物质财富,资本,也不可能产生现代的科学技术。资本,科学、技术本身正是人类生产劳动积累的一种社会财富。他们还忘记了,马克思不只是从物质生产方面考察科学技术以及管理的作用,而且着重阐明科学技术和管理在生产关系方面的作用,正是科学技术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使劳动从形式上从属于资本进而到实际从属于资本。我的上述引文,就是要指出科技管理在推动生产发展的同时,也在压榨着劳动者的生产劳动。这个方面,正是我们在谈论分配问题时,所必须强调的主要方面。
无论什么财富,都是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产物。最初的生产资料,只有自然的土地,劳动也是简单的没有渗入任何其他因素的人自身的机体活动。随着生产和人的发展,劳动从土地中创造的一切财富——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不断有一部分进入生产中成为生产要素;劳动和生产资料这两个生产要素发展得愈来愈复杂,它们愈来愈淹没在自身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之中。过去,马克思引用威廉·配第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现在,资本——“非人力资本” 和“人力资本”把生产资料和劳动排在了从属的位置。如果说,在“三位一体的公式”中,资本这个劳动和土地的产物为主了,那末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中,甚至把土地这个财富之母也排除在外,而技术、管理等则从劳动中完全独立出来。我不否认资本、技术、管理等在现代生产中的作用,但是,这些都是“流”,不是“源”,只有劳动和土地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资本、技术、管理等等本身都是从这个源泉中流出来的东西,都是劳动和土地结合而产生的财富。
马克思既然批判了“三位一体的公式”,那末就可以肯定,马克思的劳动和价值理论,无论怎么深化,都不可能深化出“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理论或原则的。要素分配论不是科学,而是“秀才”的编撰。(34)
如果真的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那末,资本主义制度就不能存在。因为社会的整个收入,都是劳动创造的,没有资本的“贡献”,在生产价格组成的c、v、m中,v和m都是劳动创造的,而资本“贡献”的c,也还是过去的积累劳动。按要素分配,资本除了收回它投入的不变资本c外,不可能得到剩余价值m。如果资本还要占有m,那末,劳动、技术和管理只能分配v,不可能分配它们贡献的全部价值v和m。在这种情况下,直接生产劳动者,大多数工人或者是用罢工来反抗,或者是被迫接受这种不公平的分配制度;高级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这类“人力资本家”无可避免地与“非人力资本家”进行博弈。这是资本主义现代企业理论一直要解决的问题。
现在提出“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理论,正是反映了这种博弈和博弈的解决,是发展现代资本主义的理论需求,不是对马克思劳动和价值理论的发展。
提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创新理论,在于肯定资本创造剩余价值,劳动者贡献的只是他们的劳动力,只能分配到他们贡献的劳动力的价值。这样,发展生产只是资本家的职能,需要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是重新掩盖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粉饰剥削。
如果按“原则”说的按生产要素进行社会财富分配,社会扩大再生产只能求助于个人投资才能发展生产,于是生产资料就日益渗入了私有成分,长久以往,生产资料的公有成分越来越少,最终私有化
技术和管理已经与体力劳动分离,作为资本的权力,但是在“三位一体的公式”里,还没有“技术、管理”的位置,这是因为当时股份制还不发展,技术和管理还没有从资本权中分离出来,它们还直接包含在“三位一体的公式”里的资本范畴中,或者还属于劳动范畴中的复杂劳动。后来,随着股份制的发展,资本所有权和资本职能的分离,技术和管理不仅作为脑力劳动附属于资本与体力劳动相对立,而且作为资本职能与资本所有权相对立,并在意识形态上表现为“现代企业理论”。在“现代企业理论”里,资本、管理,也可以包括劳动和技术,都是作为不同的产权相交换。“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是“现代企业理论”的中国特色表述形式。
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里,技术和管理独立出来,一方面是由于资本所有权已经排斥在生产之外,因而在剩余价值的生产上,它们直接与工人的劳动相对立。技术、管理控制着生产资料,从而控制了工人的劳动,并在分配上直接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成果,把工人的收入限制在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的所必要的劳动产品里。另一方面,技术和管理又与资本相对立,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相互博弈。资本和资本职能的矛盾,或者说“非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合约”,构成“现代企业理论”的内容。应当看到,在中国劳动者不再作为阶级占有生产资料,现在国家资本所有者虚置、国家资本所有权虚拟的状况下,管理和技术在同资本、劳动的对立中,实际上处于主导地位。
马克思关于“三位一体的公式”的批判指出:“对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和工人来说,表现为他们各自特有的收入(利润、地租和工资)的三个不同的源泉。……但是并没有创造转化为这几个不同范畴的实体本身。相反,这种分配是以这种实体已经存在为前提的,也就是说,是以年产品的总价值为前提的,而这个总价值不外就是物化的社会劳动。……在那些生产当事人看来,资本、土地所有权和劳动,是三个不同的、独立的源泉,每年生产的价值——从而这些价值借以存在的产品——的三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就是从这些源泉本身产生出来的;因此,不仅这个价值作为收入分归社会生产过程的各个特殊因素时所采取的不同形式,是从这些源泉中产生出来的,而且这个价值本身,从而这些收入形式的实体,也是从这些源泉产生出来的。”(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929-930页)
“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种原则、理论,同样是意图说技术、管理等的收入来自它们的贡献,比如,“现代企业理论”认为,资本家的受益是“资本利息和风险报酬”,企业家的报酬“是企业家对生产所作贡献的价值的表现”,(35)好像资本、技术和管理能够自行生产出财富,它们的源泉不是来自物化的社会劳动。
“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贡献”二字,是想说明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所分配的是它们所“贡献”的,所提供的。按照这种见解,劳动贡献了体力,因此应该获得体力的价值;资本贡献了货币资本,因此应该获得货币资本的利息;技术贡献了技术的垄断权,因此应该获得垄断所带来的超额利润;企业家贡献了组合生产要素的才能,为资本家提供了超额利润,因此应该获得它管理生产的超额利润。
但是,马克思主义者都知道,劳动所表现的是人(的劳动)和自然的交换活动,它的贡献是劳动产品,所有劳动产品的价值都是劳动创造的价值。凡是想成为马克思主义者的人都知道,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分配给劳动者的工资,并不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价值,而只是补偿再生产劳动者的劳动力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格,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大于工资,这就是剩余价值,它被资本占有了。属于资本“贡献” 的,不过是历史积累起来的社会生产资料,这部分的价值已经作为生产成本补偿了。资本家所获得的资本利润或利息,大于资本的“贡献”的生产资料的价值的部分,是劳动者劳动创造的价值。技术贡献什么呢,如果技术表现为人的劳动技能,它就不过是表现为一种复杂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可以卖高的价钱,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可以按劳分配到较多的生活资料,如果技术表现为物化的产品。它只能在商品交换中得到它的价值,这属于交换范畴,而不在分配之中;技术之要独立地作为技术参与分配,是因为它是作为知识产权,向使用者收取租金的权利,象地租和版税一样。知识产权实际上是对生产中使用社会生产力的限制。管理作为劳动的职能也是一种复杂劳动,同样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可以按劳分配,管理之要独立参与分配,是因为它是作为资本职能,资本的职能就是占有剩余劳动的价值。
我认为,“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充满了混乱概念;混淆了生产要素和生产关系的概念。如果要赋予的科学性意义,要把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真正作为生产要素,那末这些生产要素的分配,应当表现在生产中各种生产要素要按比例配置,进行科学的有计划生产。
劳动作为人的劳动力和自然的交换活动,在生产活动停止时就不存在,不可能再成为一个实在的主体参与分配。资本、技术、管理和劳动一样,作为生产要素,在生产完成之后,它们都全部转化成了产品。所以,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作为生产要素的分配,应当是在生产中,按需要合理地配置这些资源。作为生产要素分配的只能是它本身的使用价值,如果是作为社会收入分配的原则,那就说明,所谓“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中的“生产要素”,并不是生产要素,而是它们的化身:劳动的化身是劳动者,资本的化身是资本家,技术和管理实际上不是一般的技术员和管理者,而是“知识产权”所有者和企业家。所谓“按贡献参与分配”,主要是资本家、“知识产权”所有者和企业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权利的分配。
“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如果是工人、资本家、“知识产权”所有者和企业家,真的按他们各自“贡献”的价值进行分配,那末,资本家就只能收回他投入的资本,不能占有一点利润,因为利润是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就应该由劳动者按劳分配。但是在这样的分配制度下,就不会有资本家,不是资本主义生产,资本家就不会在中国投资了。
“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有它存在的客观环境,但是把这种在特定条件下的特殊存在“确立”起来,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分配原则、基础理论,则是十分错误的。按照这个制度,劳动者(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只能拿工资,而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则是在资本家即所谓“人力资本家和非人力资本家”中进行分配。且不讲这种分配制度公平不公平的问题,只是指出,直接生产的劳动者只拿工资,即只能维持自己的劳动力的再生产的收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相应降低,工资和剩余价值相比只会越来越少,劳动与资本、管理和技术的收入相比越来越低,这个必然的两极分化,同实现共同富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显然是南辕北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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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
(30)“资本与资产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资产与实物相联系,资本与出资者相联系。……在以股份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中,企业法人成了资产的所有者,是独立的债务人,以全部资产对经营债务负责。股东即出资者仅仅是资本的所有者而不直接所有资产,对企业的经营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现代企业的所有特征是资产所有权与资本所有权的分离,是企业法人享有的财产物权与出资者的出资权(在股份公司就是股东权)相分离。”(蒋一苇:《再论国有资产价值化管理》,《经济研究》1993年第4期第4页)
(31)“从现代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看,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门的经营者管理和使用资源的需要越来越专业化,一般来讲资本所有者不再直接承担资本的生产者职能,而只掌握收益权及最后处理权;而将占有、使用、支配的权力交给公司,现成公司产权,由企业家经营。”(易振球等:《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改革》1993年第4期第32页)
(32)“应该明确存在着资产市场即生产资料市场和资本市场这样两个市场,企业是前者的主体,国家是后者的主体。”(蒋一苇:《再论国有资产价值化管理》,《经济研究》1993年第4期第5页)
(33):“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202页)
(34):2009年2月14日,吴敬琏在客中国中央电视台[大家]节目说:他对于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并不清楚,所以,他参与这方面的写作,只是做些秀才工作,使文章通顺
(35):“由于产权的不同要素在企业明令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所起的不同作用,相应地也存在不同的要素报酬率。
仍然假定两权分离,即‘站在供给的一方的资本家与站在需求一方分企业家相对立’(熊彼特)。一个生产过程是这样开始的:资本所有者将一笔资本转移给企业家,通过后者投入生产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对名义产权的所有,毫无疑问,资本家可以获得该资本的市场利息。同时,,由于资本所有者将其资金投入这一生产机会,选择了这一企业家作为实际产权的代表,因而,他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这样,如果其资本的运营获得了预期的成果,他则可以获得相应的风险报酬。因此,风险报酬是对资本所有者选择不同的投资机会和不同的企业实际产权代表所可能带来的损失的补偿和报答。
所以,资本所有者的名义产权要素所带来的收益是资本利息和风险报酬。
那么,作为掌握企业实际产权的企业家的报酬如何决定?假定资本的市场利息率为15%,风险报酬率为15%,在这样的条件下,只有那些有希望获至少30%的企业利润的企业家才敢于、或被选择去行使企业实际产权的职能。因此,如果在这30%以上,企业还有剩余利润,那么这些剩余可归企业家所有。
所以,“企业家的报酬来源于企业家对生产要素的新的组合所产生的超额利润。
正如熊彼特指出的,‘企业家利润不是有如一个企业的永久性要素的极差优势收益那样的租金,它也不是资本的报酬’,‘又不是工资’,‘它乃是企业家对生产所作贡献的价值的表现。”(刘小玄:《论产权结构及其激励机制——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理论探讨》,《改革》1994年第二期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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