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切实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的关键是要弄清楚导致居民收入差距的原因。《资本论》中的劳资地位不同论、劳动力价值决定论、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创造更多价值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生息资本与利息理论以及地租理论,能够有力地解释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对正确引导居民接纳合理的收入差距、采取恰当措施调节过大的收入差距具有当代价值。
如何切实解决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已成为我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而要解决这一重大问题的关键是要弄清楚导致居民收入差距的原因。引致居民收入差距的因素众多,且这些因素又相互交错。所以,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居民收入差距的产生原因进行了探讨。但在现有的文献中,还没有运用《资本论》中的系列理论来解析居民收入差距过大这一问题的研究。笔者试图从《资本论》的相关理论中,来解读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居民收入差距的引致原因。当然,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只是初步尝试,目的是抛砖引玉。
一、劳资地位不同论与劳资间的收入差距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第一次明确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这与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把政治经济学看成是研究财富的科学是根本不同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是资本的所有者,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力拥有所有权。在劳动力市场上,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都是自由的人,一个愿意买、一个愿意卖,双方都按等价原则进行交易,“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可是,“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庸俗的自由贸易论者用来判断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社会的那些观点、概念和标准就是从这个领域得出的,——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马克思以这样形象而生动的语言告诉我们:在资本主义自由平等的现象背后,劳动者与资本家的地位是截然不同的,资本家能够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产品是资本家的所有物,而不是直接生产者工人的所有物。”
资本家为了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或者利润,通过两种主要方法来加强对劳动者的剥削。在生产力水平没有显著进步的情况下,主要依靠延长工作日与提高劳动强度来吮吸较多的剩余劳动。“在一昼夜24小时内都占有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要求。”由于日夜不停地榨取同一劳动者,从身体上说是不可能的,就有了换班制度的出现。当然,工人为了争取正常工作日也会与资本家展开斗争,工人和资本家斗争的结果是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正常工作日。而在工作日长度不变甚至缩短的情况下,则通过提高劳动生产力,降低生活资料价值、进而降低劳动力价值,从而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增加剩余劳动时间。
资本家对剩余价值或者利润的追逐,必然把一部分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进行资本积累。如果资本有机构成不变,对劳动力的需求就会随着积累的增长而增长。但是,“一旦资本主义制度的一般基础奠定下来,在积累过程中就一定会出现一个时刻,那时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发展成为积累的最强有力的杠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就会引起资本技术构成的变化,使资本的可变组成部分同不变组成部分相比越来越小,从而出现资本对劳动需求的相对减少,出现相对过剩人口。相对过剩人口的存在,会使在业工人为避免失业,不得不过度劳动,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失业人口为了摆脱饥饿,愿意在低廉工资的条件下,支出较多的劳动。资本积累使“工人阶级中贫苦阶层和产业后备军越大,官方认为需要救济的贫民也就越多。”当然就会是劳资收入差距巨大,贫富悬殊。
市场化改革以来,一方面我国成长起数以千万计的个体、私营企业,另一方面出现了大量的城市下岗职工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些下岗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大多受雇于私营企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私营企业里的劳资关系,在政府管控不到位、工会力量又有限的情况下,呈现出“劳弱资强”的格局,资方拥有话语权与决定权,劳方只能被动接受。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低,工资增长缓慢,同工不同酬,可是不少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又比较长;而私营企业的利润则丰厚,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当然就高。并且,资本所有者同样会通过积累进行再投资,使其资本收入不断增多,与劳动者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马太效应”明显。即使在国有企业中,由于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监督与管理不到位,国有企业中一些管理者错位成“资方”,而普通职工则成了国有企业中的“劳方”,两者收入差距较大。“利润侵蚀工资”使我国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GDP的比重偏低,从2000—2007年,这一比重从51.4%降到39.7%,而其他国家与地区这一比重普遍维持在54%~65%之间。
二、劳动力价值决定论与劳动力价值迥异居民间的收入差距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由于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体的能力而存在,因而劳动力的生产就要以活的个体的存在为前提,而活的个体要维持自己,就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因此,“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可归结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生活资料价值的总和,除了应当足以维持劳动者个人自己的正常生活状况之外,还包括抚养劳动力所有者子女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教育训练费用也应该包含在劳动力的价值之中。此外,与一般商品的价值决定不同的是,劳动力价值决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这是由于“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它有哪些习惯和生活要求。因此,和其他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要素。”
劳动力价值以货币来表现就是工人的工资,工资是劳动力价值和价格的转化形式,因而决定劳动力价值和价格的规律也就必然转化为决定工资运动的规律。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由于劳动力价值量的不同,所以对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来说,就会形成各国工资水平的差异。“因此,在比较国民工资时,必须考虑到决定劳动力的价值量的变化的一切因素:自然的和历史的发展起来的首要的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和范围,工人的教育费,妇女劳动和儿童劳动的作用,劳动生产率,劳动的外延量和内涵量。”由于这些因素的差别,必然引致各国工资水平的不同。那么,如何比较不同国家国民工资的差异呢?“即使作最肤浅的比较,首先也要求把不同国家同一行业的平均日工资转化为长度相等的工作日。在对日工资作了这样换算以后,还必须把计时工资换算为计件工资,因为只有计件工资才是计算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内涵量的尺度。”
马克思着重分析了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率对不同国家国民工资的影响。按照价值规律,商品的价值量是由包含中等或平均劳动强度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在一个国家内,生产商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劳动就不能形成价值,而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劳动就会体现出较多的价值。在世界市场上,“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从而表现为更多的货币。”在一个国家内,个别劳动生产率高于社会劳动生产率,个别资本家就可比其他资本家获得超额剩余价值。在世界市场上,劳动生产率高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挣得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可以低于国际价值出售商品;也可以仍按国际价值出售商品,但“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也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当然,名义工资,即表现为货币的劳动力的等价物,在较发达国家比不太发达国家高,但这决不是说,实际工资即由工人支配的生活资料也是这样。实际上,可能更低,也可能更高。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劳动力不被视为是商品。改革开放之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劳动力也是商品逐步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可。当然,仍有少数学者还是否认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劳动力是商品。但只要搞市场经济,就需要市场来配置资源,劳动力资源也不能例外。劳动力资源通过市场来配置,就必然需要价格这一杠杆,而劳动力的价格或者价值就是工资。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是商品应该没有多少异议。因而就比较容易运用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理论来理解劳动力价值迥异居民间的收入差距。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城乡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所以,无论是地区之间、还是城乡之间的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有较大不同。比如,发达地区居民相对于欠发达地区居民、城市居民相对于农村居民来说,生活资料范围要广、费用要高,投入的教育训练费用也要多,因而劳动力价值自然要大。因此,一般来说,发达地区居民收入比欠发达地区居民收入要高,城市居民收入比农村居民收入要高,高学历居民收入比低学历居民收入要高,这是比较正常和合理的现象。当然,由于发达地区比欠发达地区、城市比农村的物价水平要高,所以,虽然发达地区居民比欠发达地区居民、城市居民比农村居民的名义工资要高,但实际工资并不一定如此,也有可能更低。
三、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创造更多价值论与从事劳动复杂程度不同劳动者间的收入差距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论述并不多见,主要在第一卷第一章阐述商品价值的决定与第四章论述劳动力价值的决定时涉及到了这个问题。马克思认为,无论何种性质的生产活动,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体力和脑力耗费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生产活动,只有在劳动力本身已有或多或少发展的情况下,才有这两种不同的形式。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马克思为了研究的方便,把凝聚在商品中的劳动看成是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有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并且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但决不能由此就认为,马克思没有把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区分开来。
从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理解到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涵义。简单劳动就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专门训练,每一个身体正常的普通人都能从事的劳动。而复杂劳动则是需要耗费或多或少的辛劳、金钱与时间去获得知识或者技能,才能从事的劳动。当然,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分是相对的,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文化时代具有不同的性质。”以前属于复杂劳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就会变成简单劳动。马克思为了便于计算,把简单劳动作为计量商品价值的基础,而“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所以,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
马克思在论述劳动力价值组成部分的时候认为,为改变一般人的本性,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与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相应的教育训练费用应该包含在劳动力的价值之中。并且,劳动力的教育费用是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的。“因此,这种教育费用——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一般劳动部门对于劳动者的技能要求不是很高,所以,虽然劳动力的教育费用随着劳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但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教育费用是微乎其微的。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曾一度出现收入“体脑劳动倒挂”的现象,这是与体脑劳动者们的贡献不一致的,也和马克思的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创造更多价值的理论不协调。在生产活动中,脑力劳动者一般从事的是复杂劳动,体力劳动者一般从事的是简单劳动,因而脑力劳动者一般比体力劳动者要创造更多价值,相应地,脑力劳动者就应该获得更多的收入。因此,如果体力劳动者比脑力劳动者收入还高,就是一种收入上的“体脑劳动倒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生产力水平的显著提高,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贡献越来越大,“体脑劳动倒挂”现象也随之得到了纠正。李实等较早地实证分析了居民受教育年限与其收入的关系:如果以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就业者收入为100,那么小学文化程度就业者的收入为150,初中文化程度就业者的收入为168,高中文化程度就业者的收入为176,中专文化程度就业者的收入为197,大专文化程度就业者的收入为212,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就业者的收入为242。这种居民收入与受教育年限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清楚地表明,从事脑力劳动(复杂劳动)的居民收入比从事体力劳动(简单劳动)的居民收入要高,因为高学历者一般从事的是脑力劳动(复杂劳动)。
当然,一般情况确实是这样,居民受教育年限越长,耗费的教育费用越多,劳动力价值越大,越有可能从事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越多,他们的收入也应该越高。但是,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居民之间受教育程度差不多,耗费的教育费用也相差不大,劳动力价值也几乎相同,可是由于从事劳动的复杂程度不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也会出现差异。
四、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与不同部门的经营与就业者间的收入差距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章论述商品的第一形态变化时,涉及到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以及社会需求量。“社会对麻布的需要,像对其他各种东西的需要一样,是有限度的,如果他的竞争者已经满足了这种需要,我们这位朋友的产品就成为多余的、过剩的,因而是无用的了。……假定市场上的每一块麻布都只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这样,这些麻布的总数所包含的已耗费的劳动时间仍然可能过多。如果市场的胃口不能以每码2先令的正常价格吞下麻布的总量。这就证明,在全部社会劳动时间中,以织麻布的形式耗费的时间太多了。其结果就像每一个织布者花在他个人的产品上的时间都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样。”
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三十七章中,马克思比较明确和全面地论述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价值规律本身进一步展开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这一理论的重要意义在于每种商品生产要与社会对商品的需要之间应该大体一致。如果生产少于需求,商品就可以高于其市场价值出售,企业主多盈利。“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社会的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这种商品必然低于其市场价值出售,其中一部分甚至根本卖不出去,企业主少盈利,甚至会亏损。
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城市经济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且职工的工资受到了严格的计划控制,不同行业间的居民收入差距是较小的。1978年,从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来看,最高行业职工年人均工资是最低行业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81倍。即使实行改革开放后到1992年的10多年间,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的职工年人均工资的差距还没有多大变化,1992年这一数字为1.86倍。1992年之后,随着改革力度的加大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才迅速扩大。1993年,最高行业职工年人均工资与最低行业职工年人均工资的倍数增至2.12倍,2000年增至2.63倍。从按行业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口径变化)来看,2005年,最高行业是最低行业的4.73倍,然后虽然逐年有所下降,2012年仍有3.96倍。当然,不同行业间的居民收入差距是多种因素导致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这是因为,在不同行业工作的就业人员,即使在劳动力价值相同、从事的工作相近、付出的劳动差不多的情况下,由于不同行业生产的商品的市场供求关系的差异,决定了不同行业的商品的价值实现程度不一样、盈利状况不一样,从而导致不同行业就业人员的收入会出现差别。再以2014年一季度养猪业为例,由于生猪供过于求,生猪价格连续几个月下降,绝大多数养猪户出现比较严重的亏损。
五、生息资本和利息理论与拥有不同财产居民间的收入差距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篇“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生息资本”中,用了很长的篇幅来研究生息资本,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借贷资本问题,重点考察了货币资本怎样独立化为生息资本、利润如何分割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货币除了作为货币具有的使用价值以外,还取得了作为资本执行职能的使用价值。货币占有者把他的货币按一定期限贷给职能资本家,实际上就是把货币这种作为资本的使用价值,即生产剩余价值或者利润的能力让渡给职能资本家。“货币资本家在把借贷资本的支配权出让给产业资本家的时间内,就把货币作为资本的这种使用价值——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让渡给产业资本家。”一旦货币作为生息资本贷给职能资本家,这时的货币资本就变成了商品。“就它作为可能的资本,作为生产利润的手段的这种属性来说,它变成了商品,不过是一种特别的商品。”
职能资本家如果以借入的生息资本获取了利润,就不能把它全部据为己有,而必须把其中一部分利润以利息的形式付给货币所有者。“因此,利息不外是一部分利润的一个特殊名称,一个特别项目;执行职能的资本不能把这部分利润装进自己的腰包,而必须把它支付给资本的所有者。”利息只是借入者所实现的利润的一部分,不能是全部。因为对于借入者来说,这个货币的使用价值,就在于会替他生产利润,否则,贷出者就没有让渡使用价值;当然,利润也不能全部归借入者,否则,他对于这种使用价值的让渡就没有支付什么。归贷出者的部分叫利息,而归借入者的部分可以称为企业主收入。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来源多元化,并且收入结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城镇居民的收入来源大体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转移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等四个部分,其中的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股息和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与知识产权收入等。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大体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转移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等四个部分,其中的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土地征用与经营权流转获得的收入、房屋出租出售和拆迁补偿获得的收入、储蓄与民间借贷获得的收入、投资股票和债券获得的收入等。城镇居民收入结构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工薪收入和经营净收入绝对量在增加的同时,占总收入的比重有所下降;转移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绝对量在大幅增长的同时,占总收入的比重有所上升。农村居民收入结构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在总收入中,家庭经营收入所占比重是先增后减,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逐步增加,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是呈下降趋势,近年又有增加,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稳步上升。
在我国现阶段,财产同样给财产的所有者带来了收入,但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居民要拥有财产。财产性收入是“以钱生钱”,会出现“富者逾富、贫者逾贫”的马太效应。因而居民拥有的财产越多,财产性收入也就越多,反之则越少。从城乡居民之间的财产性收入绝对差额来看,2001年是87.65元,10年后的2011年是420.40元。因此,财产性收入不仅使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而且,由于财产性收入增长往往具有几何级数递增的特点,从而使高低收入阶层间的财产性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六、地租理论与“地租”因素引致的居民间收入差距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中,用了11章篇幅详细论述了地租产生的原因与条件、资本主义地租的形式和本质以及资本主义地租形成的历史过程。马克思认为,“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历史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殖价值的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地租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作为土地劳动条件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土地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只代表一定的货币税,这是他凭他的垄断权,从产业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那里征收来的。”
地租在本质上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地租就成了商品价值的一部分,更确切地说,成了商品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不过是它不是落入从工人那里把它榨取出来的资本家阶级手中,而是落入从资本家那里把它榨取出来的土地所有者手中。”资本主义地租有两种主要形式,即级差地租与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是由于被垄断的自然力,使农产品的“一般生产价格和个别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而获得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绝对地租是由于私有权的垄断,无论土地好坏都要获得的地租。此外,还有建筑地段地租、矿山地租和垄断地租等形式。“凡是自然力能被垄断并保证使用它的产业家得到超额利润的地方(不论是瀑布,是富饶的矿山,是盛产鱼类的水域,还是位置有利的建筑地段)……就会以地租的形式,从执行职能的资本那里把这种超额利润夺走。”
在我国,虽然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但是不仅“地租”依然存在,而且是导致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限于文章篇幅,这里只简单提及。一是“地租”使城乡居民间收入差距拉大。二是地租使近郊居民和边远地区居民间收入差距扩大。三是“地租”使拆迁居民与非拆迁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四是“地租”使拥有“资源”居民与其他居民间收入差距拉大。五是“地租”还使一些利用非法手段占有者暴富。
七、结语
马克思《资本论》中的劳资地位不同论、劳动力价值决定论、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创造更多价值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生息资本与利息理论以及地租理论,虽然不能解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收入差距产生的全部原因,但较好地解释了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之间、劳动力价值迥异居民间、从事劳动复杂程度不同劳动者、不同部门的经营与就业者间、拥有不同财产居民间、以及“拥有”土地等不同资源居民间的收入差距。
同时,上述理论对正确引导居民接纳合理的收入差距、采取恰当措施调节过大的收入差距具有现实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之间存在收入差距有其客观必然性,必然性中有其合理性,对合理的收入差距居民理应接纳。但因为我国居民受传统的公平观念影响很深,即使对合理的收入差距,一部分居民也不一定能够正确认识,当然很难接纳。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教育机构与舆论机构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居民接纳合理的收入差距。也正是由于当代居民间收入差距的产生原因比较复杂,所以调节过大收入差距措施的采取也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弄得不好,还会出现“逆调节”。因此,只有针对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才有可能采取科学的调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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