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支配的权力:一种观念的分析
彭 斌
彭斌,政治学博士,吉林大学行政学院讲师
在政治发展的历程上,权力始终是政治生活的核心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相当多的社会成员对权力的认识却往往是非常模糊甚至截然相反的。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权力运作的实践是复杂的、多样的与变动的,权力的理论则往往存在着争议与分歧。本文不是从知识考古学的角度分析权力理论发展的知识谱系,而是运用规范理论分析的方法,探讨作为支配的权力(power as domination)的本质属性、基础与运用方式,以期有助于深化人们对权力的理解。
一、作为支配的权力的性质
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特有的现象,权力通常被理解为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德国著名思想家马克斯?韦伯曾经在这种意义上指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1]那么,作为支配的权力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其本质属性是什么呢?从规范分析的角度讲,探讨上述问题是我们深化理解作为支配的权力的前提。
在最简单的意义上,作为支配的权力意味着社会行动者之间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从现象上讲,作为支配的权力关系意味着权力主体即使在权力客体不愿意服从的情况下也能干涉权力客体的行为,使权力客体服从其意志;从本质上而言,作为支配的权力关系是指社会行动者之间存在着不对称与不平等的控制与服从的关系,表明权力主体处于拥有控制权的地位而权力客体则处于依附或者边缘化的地位。罗伯特?达尔正是从这种角度上指出,“A拥有支配B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他能够使B去做某些B否则不会去做的事情。”[2]在这种支配关系中,权力主体往往会通过对权力客体施加某些不合理的要求,阻止或妨碍权力客体实现其愿望、利益与需要,甚至会阻止或妨碍权力客体认识自身的真实意愿、利益与需要,使权力客体在内心中接受被支配或边缘化的地位。需要注意的是,在作为支配的权力关系中,由于权力主体即使在权力客体反对的情况下也能得到服从,所以,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之间仍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承认关系。事实上,所有形式的权力都意味着那些处于权力场域中的社会成员存在相互依赖关系,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互承认。没有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承认就不可能形成权力关系,摧毁或者侵蚀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承认则必然会破坏或者削弱其权力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作为支配的权力不仅表明社会行动者之间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而且意味着权力主体拥有控制那些处于被支配或边缘化地位的权力客体的能力。“作为支配的权力是那种限制他人选择的能力,它通过阻止他人以他们自己的本性和判断所指示的方式生活来强制他们或者获得他们的服从。”[3]如果权力主体不具有或者丧失了控制那些处于被支配或边缘化地位的权力客体的能力,那么,作为支配的权力关系就不可能继续存在;如果那些处于被支配或边缘化地位的权力客体拥有否定或者不服从权力主体控制的能力,那么,作为支配的权力关系也必然会趋于衰落或解体。具体而言,那些处于支配地位的权力主体的支配能力往往可以体现为通过资格限制或议程控制的方式将权力客体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直接否定权力客体的主张,或者通过教育、习俗、宗教或意识形态等方式塑造权力客体的偏好,预先防止权力客体认识到其真实的利益与需要,避免权力客体提出符合自身利益与需要的主张。在权力客体不服从或者反抗权力主体的情况下,权力主体的支配能力则往往会体现为运用武力镇压权力客体,迫使权力客体承认依附关系,重新接受其作为被支配者或从属者的地位。
作为支配的权力所以能够存在,其根源主要在于,社会行动者在动员资源的能力上是不对称与不平等的,某些行动者能够动员更多的社会资源,而其他社会群体与成员则不具有动员更多资源的能力。在现实社会中,任何形式的权力都不是天赋的,也不是根源于人的自然本性,而是植根于人的社会群体与社会本性,存在于社会成员相互依赖的生活状态中。正如阿伦特曾经指出的那样,权力“属于某个群体并且只有在这个群体聚集在一起的情形下才能维持其存在。”[4]由于社会生活是由具有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愿望与需要的社会成员组成,所以,为了防止整个社会秩序的瓦解,人类社会需要通过权力的方式将冲突控制在秩序范围以内。然而,问题在于,在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或群体之间的力量对比是不均衡的,其动员资源的能力也是不对称的。所以,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虽然权力在形式上可能会以捍卫社会共同利益的面孔出现,但是,由于那些在动员资源的能力上具有比较优势的阶级、集团、组织或个人往往会支配那些不具有优势的成员,权力因而不可避免地成为那些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集团、组织或个人的工具,成为作为支配的权力。
在作为支配的权力关系中,虽然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之间的根本利益是对立的,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之间完全不存在共同利益,也不能认为权力主体在任何时候都会否定与违背权力客体的利益。事实上,作为支配的权力所以能够存在,除了权力主体在动员资源的能力上具有比较优势外,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之间也可能存在共同利益,权力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增进权力客体利益的方式获得承认。在社会生活中,任何权力关系都不可能完全是单向度的命令-服从的关系,它总是同时蕴含着权力客体对权力主体的影响,体现为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承认关系。正如吉登斯在社会系统里的控制辩证法中指出的那样,“所有的依附形式都提供了某些资源,臣属者可以借助它们来影响居于支配地位的人的活动。”[5]在这种意义上,虽然权力主体总是试图将权力客体作为实现自身目标的工具,但是,作为支配的权力并非纯粹的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的控制,而是构成了相互交错的复杂的权力关系网络结构。在这种权力关系网络结构中,特定的权力主体往往不仅处于支配者的地位,而且也会处于服从者的地位,不仅会受到那些处于更高支配地位的权力主体的控制,而且也会受到那些受其支配的权力客体的约束。“权力以网络的形式运作在这个网上,个人不仅流动着,而且他们总是既处于服从的地位又同时运用权力。”[6]所以,作为支配的权力关系的存在是有条件的,那些在权力关系网络结构中处于支配地位的权力主体往往不得不考虑那些处于被支配或边缘化地位的权力客体的意愿、利益与需要,以此获得权力客体在某种程度上的承认,从而更好地维护其支配地位。毫无疑问,即使在权力主体增进权力客体利益的情况下,两者之间的支配关系并不会改变,然而,由于控制的辩证法的作用,作为支配的权力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支配程度也会具有差异性。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支配的权力系统并不是完全封闭的、固定不变的体系,它没有完全排斥那些处于被支配或边缘化地位的个别人上升到社会上层;恰恰相反,它往往会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流动性,能够使某些处于被支配或边缘化地位的社会成员获得向更高层级流动的机会。事实上,在保障整个权力体系在结构上具有支配性的前提下,作为支配的权力体系拥有某种程度的开放性与流动性,恰恰有助于证成其正当性,维系作为支配的权力体系的结构稳定性。
二、作为支配的权力的基础
在政治社会中,作为支配的权力体现的是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之间支配与服从关系。那么,为什么人们之间会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呢?在作为支配的权力中,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之间支配与服从关系的来源何在呢?从政治学的角度讲,这实际上就是要探讨作为支配的权力的基础,分析作为支配的权力的来源。
在作为支配的权力关系中,权力主体所以能够拥有支配权力客体的能力,其根源主要在于,不同社会群体与社会成员掌握的资源是不对称的和不平等的,那些在资源占有上具有比较优势的群体与成员能够更多地影响、干预与支配那些不具有优势的群体与成员。换句话说,社会资源的不对称分布使人们在动员资源的能力上存在差异,因而导致人们之间形成支配与服从的权力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群体与成员占有资源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拥有资本,能够在物质或者象征的意义上进行生产、消费、积累与转化。从类型学的角度分析,那些塑造权力关系的资本可以具体划分为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与符号资本[7]。
作为具有生命的有机体,人类个体的生存延续必须以占有相应的经济资本作为基础。经济资本是以占有物质资源作为其客观化的存在方式,以所有权关系作为其制度化的表现形式,以货币作为其媒体与中介物。所以,经济资本不仅仅意味着占有物质资源,而且意味着通过所有权归属的制度安排构建社会关系网络。由于人类个体成员只有通过特定的产权制度安排占有相应的经济资本才能保障与维系其生存,所以,经济资本不仅成为人类生存的基础,而且也成为社会权力不平衡分布的根源。通常而言,那些在经济资本占有上处于优势地位的阶级、集团、组织或个人必然在社会中居于支配地位,拥有支配其他阶级、集团、组织或个人的权力;相反,那些在经济资本占有上不能占有优势地位的阶级、集团、组织或者个人,不管其意愿如何,则相应地会处于被支配或边缘化的从属地位。由此可见,社会中存在的支配与服从的权力关系并不完全是由人的意志因素导致的,其深刻的根源在于人们占有经济资本的不平等。经济资本构成了权力关系得以形成与维系的基础,不平等的经济资本结构则成为塑造作为支配的权力的决定性因素。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不是生活在抽象的、孤立的原子状态中的,而是生活在具体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8]社会关系网络能够为人们提供相互之间的身份认同、情感、承认与互惠合作,同时人们也能够通过社会关系网络动员实际的或者潜在的资源满足自身需要。在这种意义上,社会关系网络构成了人们所占有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那些资源是同对某种持久性的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的,这一网络是大家共同熟悉的、得到公认的,而且是一种体制化关系的网络。”[9]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网络,社会资本不可能像经济资本那样表现为可以实际占有的物质资源、财产或者货币,而是表明社会行动者通过置身于其中的社会关系网络能够具有动员相应资源的能力,意味着具备占有物质资源、货币、知识或者声望的潜在可能性。在社会生活中,不同阶级、集团、组织或个人占有的社会资本存在着差异,他们动员资源的能力也是不同的。一般说来,那些拥有更多社会资本的群体或个人具有更多的动员物质资源、财富或货币的能力,更容易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而那些具有较少社会资本的群体或个人则由于其动员能力较低则更可能处于被支配或边缘化的地位。由于不同阶级、集团、组织或个人可以通过他们占有的社会资本获得、巩固或者维系权力关系,所以,社会资本构成了权力的重要基础,社会成员在社会资本占有关系上的不平衡则成为塑造作为支配的权力的重要因素。
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社会成员不仅会占有一定的经济资本与社会资本,而且也会占有一定的文化资本。文化资本是社会成员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性情或者能力倾向,它既能够以身体化的方式表现为人们在知识、技能、品味与教养等方面具有诸如认知、理解、沟通、创造与欣赏之类的文化能力,也能够以客观化的方式表现为象征性地占有书籍、文物、实验室、科研设备等物质性的文化物品,同时还能够以制度化的方式表现为认证社会成员占有知识与能力程度的教育资格与文凭认定制度。文化资本不可能像经济资本那样通过物质资源、财富或货币的形式进行量化计算,它往往只能通过身体化的文化能力、客观化的文化物品与制度化的教育资格认定进行相对准确的界定。在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将运用自身占有的文化资本进行知识生产与知识传播,通过塑造、巩固或维系某种社会秩序使社会得以结构化。在社会结构化的过程中,那些在文化资本占有上处于优势地位的阶级、集团、组织与个人所进行的知识生产与传播往往不是非功利性的,而是会通过确定知识生产与传播的内容与禁忌操纵或诱导那些处于被支配或边缘化地位的从属者,塑造那些处于从属地位的阶级、集团、组织或者个人的价值偏好,为维系作为支配的权力关系提供文化基础。所以,社会成员在文化资本占有关系上的不平等也构成了社会权力分布不平衡的重要原因,成为塑造作为支配的权力关系的重要因素。
在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的意志与行动都会受到以科学、艺术、语言、宗教与神话等作为表现形式的符号系统的影响。所谓符号系统,是指“建立在包含与排除的基本逻辑基础上的分类系统。所有的符号系统都遵循这个基本的分类逻辑把各个因素划分组合进对立的种类,并因此通过排除与包含的对抗逻辑产生出意义。这个符号系统的逻辑建筑出了一系列的二元对立,比如,稀有与常见、好与坏、高雅与低俗、内在与外在、男性与女性、精致与粗俗,它们作为潜在地制约着我们心理活动的‘基本分类范式’而起作用”[10]。在这种意义上,符号系统不仅为人们提供认知、判断与评价的功能,而且还能通过它具有的社会分类功能使不同阶级、集团、组织与个人在价值分类中处于不同的社会层级,占有不同的符号资本。符号资本既是由既定社会秩序塑造出来的,同时又具有塑造社会秩序的能力。通过符号的生产与再生产,那些在社会上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集团、组织与个人试图对既定的经济资本、社会资本与文化资本的分配予以合理的解释,使既定社会结构内化为群体与个人的认知结构与心理结构,使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阶级、集团、组织与个人在无意识中认同强势群体的价值偏好与心理倾向,自愿服从支配。在这种意义上,符号资本实际上具有合法化的能力,它能够运用其合法化的功能参与塑造社会结构,促使社会结构得以结构化。布迪厄正是从这种角度强调,“符号资本是一种信誉,是赋予那些已经得到足够认同的人的权力。这种权力使他们处在一个强化其认同的位置上。”[11]由此可见,符号资本也是构建权力关系的重要因素,符号资本占有关系上的不平等成为塑造作为支配的权力关系的重要基础。
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与符号资本都具有各自的生产、消费、积累与转化规律,能够在各自领域中发挥作用。从根本上讲,社会资本、文化资本与符号资本都依附于经济资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由经济资本生产与转化而来的从属性的资本形式,仅仅具有相对独立性与自主性。但是,社会资本、文化资本与符号资本并非完全被动的,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转化为经济资本。事实上,任何形式的资本在其运作过程中都可以转化为其它形式的资本,只不过在转化方式与效率上存在差异。也就是说,“某一问题领域的权力资源在用于其他问题领域时就会失去某些或全部效力。”[12]通常而言,经济资本更容易转化为社会资本、文化资本与符号资本,而社会资本、文化资本与符号资本相对而言则难以转化为经济资本。所以,经济资本是占主导地位的资本形式,经济资本的占有关系将决定社会资本、文化资本与符号资本的生产目的与方式,也将决定权力的本质属性。这些正如马克思曾经深刻指出的那样,“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13]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作为支配的权力的基础是资本,具有更多资本的行动者往往会拥有更多的权力,但是,并不能因此误认为掌握资本就等同于拥有权力。换句话说,不能将权力问题简单地还原为资本问题,将权力关系片面地理解为资本关系。事实上,社会行动者占有经济、社会、文化与符号方面的资本仅仅为构建权力提供了客观基础,使塑造权力具有现实可能性,但是,占有资本并不表明资本占有者必然能够成功地塑造与维系权力关系。权力不可能像物质资源、货币或商品那样以物的方式存在,也不会成为单一的、可以在社会行动者之间进行分割与传递的“实体”,而是以一种不断流动的、变化的、具有多样性的关系形式存在,体现为不同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动员资源的能力。福柯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指出,权力“从不像财产或财富那样被据为己有。权力运转着。”[6]同时,任何形式的权力都具有生产的功能,能够在运作过程中不断地再生产出社会行动者之间的关系,编织出社会关系网络,维系或摧毁已有的资本结构形式。所以,虽然作为支配的权力在社会生活中是以不平等的资本占有关系为基础的,但是,作为支配的权力并不会被动地由资本单向度决定的,它在运作过程中也会通过它具有的生产功能反作用于资本结构。
三、作为支配的权力的运用
在政治生活中,人们不仅需要探讨作为支配的权力的性质,分析作为支配的权力的基础,而且还会追问作为支配的权力如何运用的问题。从规范分析的角度讲,这既需要探讨作为支配的权力的运用方式,而且也需要分析作为支配的权力运用的合理性。
在现实社会中,资本是权力关系得以确立的客观基础,它使权力关系的确立具有客观可能性。但是,任何权力关系的确立不仅需要客观基础,而且需要通过相应的权力运用方式予以实现。通常而言,虽然权力的运用可以展示行动者的相互关系与能力,但是,并不能因此将权力与权力的运用等同起来。权力具有一种潜在性的品质,拥有权力并不意味着必然会运用权力。“权力是一种潜在性,而不是一种现实性——它事实上可能是一种永远也不会被激活的潜在性。”[14]从权力运用的角度讲,作为支配的权力的运用是权力主体为了实现其利益与意志而支配权力客体的机制与行为,通常包括暴力、威慑、操纵、诱导与说服五种类型。
在作为支配的权力运用中,暴力是最直接、最明显的运用方式。从现象上讲,暴力既可以表现为直接运用强制性力量杀戮、摧残或伤害他人肉体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使用强制性力量构建限制他人自由的物理性障碍。通过强制性力量构建限制他人自由的物理性障碍并不等同于直接杀戮、摧残或伤害他人肉体的行为,但是,它限制了他人正常的生命需要,因而可以归属为暴力行为。从本质上讲,暴力是在违背他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试图通过伤害或限制他人肉体来获得服从的行为,它是敌对关系最剧烈、最明显的表现形式。通过暴力方式获得服从实际上没有将他人看作具有独立意志与需要的社会行动者,而是将他人当作实现自己目标的工具。“暴力从本质上说是工具性的。”[15]由于暴力在本质上将他人当作实现目标的工具,所以,它必然依赖于物理手段。正如恩格斯曾经深刻指出的,“暴力不是单纯的意志行为,它要求具备各种实现暴力的非常现实的前提,特别是工具……一句话,暴力的胜利是以武器的生产为基础的,而武器的生产又是以整个生产为基础,因而是以‘经济力量’,以‘经济状况’,以可供暴力支配的物质手段为基础的。”[16]
通常而言,作为支配的权力并不会通过实际运用暴力的方式获得服从,而是会采用威慑的方式实现服从。所谓威慑,是以事实上存在的或他人预期会存在的暴力运用为后盾进行威胁来获得服从的权力运用方式,它通过暴力可能会带来的伤害或死亡相威胁迫使他人屈服。“威慑本质上是这么一种努力:一个行为体说服一个对手不要采取某种有损其利益的行动,办法是使这个对手相信如此行事的代价和风险将超过它希望由此获得的裨益。……这样的威胁在对手眼里必须既可信,又足够有力,亦即必须能造成如此大的代价和风险,以至在对手看来大得足以打消其挑战防御方的地位的动机。”[17]在这种意义上,威慑实际上是通过展示权力主体的预期反应迫使权力客体服从。如果权力客体能预料权力主体的预期反应,那么,他们可能会通过自我审查的方式预先避免做出违背权力主体利益与意愿的事情。在威慑的情形中,威慑的效用既依赖于威慑者捍卫其利益的意志与决心,同时又依赖于威慑者捍卫其利益的能力。威慑者不仅必须让被威慑对象明确认识到其实现利益与意愿的决心与意志,而且必须让被威慑对象认识到其具有实现利益与意愿的能力和手段。威慑的效果是与恐怖联系起来的,只有让被威慑对象在内心中充满恐惧才可能将威慑的效果发挥到极致,威慑也才具有说服力。在作为支配的权力的运用中,权力主体通过威慑实现服从往往会比实际运用暴力的方式更加有效;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权力主体才会直接运用暴力使权力客体服从。在这种意义上,通过暴力获得服从的方式与其说是进行有效控制的基础,还不如说是有效控制方式失灵的表现与标志。
除了暴力与威慑以外,作为支配的权力主体往往会采用操纵来获得服从。操纵意味着,“当服从者没有认识到加诸于他身上的命令的来源或确切性质时,服从却随之发生了”[18]。从操纵的现象上讲,操纵不仅意味着通过有意识地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只提供能够实现操纵者意愿的部分信息等方式获得服从,而且意味着通过塑造他人的偏好、灌输给他人有利于操纵者的价值偏好等方式使被操纵者在无意识中服从操纵者。正如达尔曾指出的,“当A在影响B时,在传播中故意歪曲、篡改或隐瞒A所知的事实的某些方面,而如果B知道了这些方面就会大大影响B的决定,这时就存在着操纵性的说服。”[19]在操纵的情形中,操纵者实际上是通过妨碍、削弱与侵蚀他人的判断力、决断力与意志力和虚构、扭曲与贬损他人的洞察力、理解力与想象力缩小被操纵者进行选择的能力范围。在这种意义上,操纵意味着,“我们不强迫你去做,我们要潜入你的心灵,进入你的潜意识,达到你自己愿意去做。”[20]所以,正如暴力与威慑那样,操纵在本质上仍然是将他人当作实现自身目标的工具或手段。“在操纵性说服中,人不被当作目的,而是被当作手段,工具或臣仆。”[19]由于操纵者可以通过教育、习俗、宗教或意识形态等方式影响与塑造被操纵者的偏好,预先防止被操纵者提出各种与其意志或利益相对立的要求,所以,操纵者与被操纵者之间往往不会存在可以观察到的明显的或隐蔽的冲突,被操纵者通常也不会直接反抗操纵者。但是,正如丹尼斯?朗批判指出的那样,“没有明显的命令要他服从,没有可识别的敌手为维护自由而与之斗争,因此操纵似乎成为一切权力形式中最无人性的形式,甚是比使用武力更无人性,因为武力的受害者至少可能知道自己成为他人袭击或被否定基本需要的目标。”[21]
在作为支配的权力运用中,权力主体也可能通过提供物质方面的报酬或者诸如荣耀、尊重或承认之类的价值作为条件诱导权力客体服从。在诱导的方式中,权力主体实际上是通过建立一套激励机制满足权力客体的部分需要来获得服从的。从诱导的形式上讲,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之间似乎存在平等互惠的交换关系,权力客体依据权力主体的意愿采取行动,权力主体则提供相应的报酬获得服从。但是,由于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之间的利益交换是以支配关系为前提的,所以,权力客体没有不服从权力主体的正当性,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之间并非进行平等的交易。权力主体所以会通过诱导来获得权力客体的服从,不仅在于运用物质或精神上的报酬往往能降低使权力客体服从的成本,而且在此过程中有助于将权力主体认同的文化与符号体系正当化与合理化,使权力客体在无意识中认同权力主体的价值偏好、生活方式与文化消费模式,将权力主体的价值观内化为自身的习惯。在这种意义上,权力主体在物质或精神上诱导权力客体的方式实际上也就是在进行支配关系的再生产,对作为支配的权力关系予以正当化与合理化,有助于使权力客体将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视作理所当然的事情来接受。
需要指出的是,在作为支配的权力关系中,由于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共同利益,所以,权力主体也可能通过对话、沟通与协商说服权力客体。在这种情况下,权力主体针对权力客体的说服并不等同于威慑、操纵与诱导方式中运用话语符号影响权力客体的行为。在威慑、操纵与诱导的情形中,虽然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也会进行不同程度的对话、沟通与交流,但是,权力主体运用话语符号所提供的往往并非真实的信息,其目的在于控制与支配权力客体,保障权力主体利益最大化。在说服的情形中,权力主体实际上肯定了权力客体的理性能力,能够对客观事实进行相对真实的说明,其目标在于使权力客体承担其维护共同利益的义务,自愿服从权力主体。当然,在作为支配的权力关系中,权力主体通过说服的方式实现服从既没有改变权力关系的支配性质,也不可能实现两者之间的真正平等。
总之,作为支配的权力的运用方式实际上是依据丛林法则进行社会管理的,它既不可能真正确立起权力客体对权力主体的真诚服从,也不可能确立起人们对社会秩序的理性预期。随着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进步,作为支配的权力必然会逐步消亡,作为支配的权力运用方式也必然会被和平、文明与合理的方式取代。
注释
[1]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81页。
[2]Robert Dahl,The Concept of Power, Behavioral Science,2,1957, S.201。
[3][14]Steven Lukes: Power: A Radical View,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 2005 , S.85, S.69.
[4][15]Hannah Arendt, On Violence, London: Allen Lane, S.44,S.52.
[5]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78页。
[6]米歇尔?福柯:《必须保卫社会》,钱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8页。
[7]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法国思想家布尔迪厄在借鉴马克思主义资本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资本、文化资本与符号资本的观念。有关马克思与布尔迪厄在资本概念上的差异,可以参见戴维?斯沃茨的《文化与权力:布尔迪厄的社会学》。本文在这里参考了布尔迪厄与戴维?斯沃茨关于资本的理解。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4页。
[9]包亚明:《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02页。
[10]戴维?斯沃茨:《文化与权力:布尔迪厄的社会学》,陶东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第98页。
[11]Bourdieu,P,In Other Words.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1990 , S.139.
[12]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转变中的世界政治》,林茂辉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9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8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 509页。
[17]戈登?克雷格:《武力与治国方略》,时殷弘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252页。
[18]Bachrach, P. and Baratz, M. S: Power and Poverty: Theory and Practic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S.28.
[19]罗伯特?达尔:《现代政治分析》,王沪宁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58-59页。
[20]谢?卡拉?穆尔扎:《论意识操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52页。
[21]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郑明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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