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这个19世纪西欧社会科学对新兴资产阶级社会经济关系的理论概括,这几年在两岸四地不约而同地成为一种时髦的政治词汇。特别是经由诸如洪仲丘事件、太阳花运动、占中运动等广泛的社会动员之后,它被刻意描绘成一个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治体,它既是不许国家威权介入的私领域,又是个人参与国家政治事务(公领域)的前进基地;既是独立于国家与市场之外的一股清流,也是非西方体系国家政治民主化的前提,更是克服治政腐拜、权钱交易、政府失能、官僚独裁的神兵利器。它既不是家庭,也不是国家,更不是市场,看似无所不包,但实际上又什么都不是。但在公民社会论者的语境中,「公民参与」却成为「改变台湾政治文化」、「改变蓝绿版图轴线」的唯一路径。
追本朔源,Civil Society(可译为文明社会、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提法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亚里斯多德的年代就被用来泛指以城邦所代表的「自由和平等的政治共同体」。之所以直到今天在政治上还被拿来反覆说嘴,却又陷入「无所不包,又什么都不是」说不清楚的窘境,恰恰来自于它作为一种伦理学范畴的历史变异性。也就是说,它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社会型态中,因应当下的政治目的,就被赋予不同的时代内涵。例如,在亚里斯多德的眼中,城邦是由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所构成的共同体,只有在这种共同体中人们才有可能过上最美好的生活(当然,没有财产权的奴隶、妇女必须排除在外)。但是,在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的口中,亚理士多徳引导公民实现美好生活的理想,却可用来为教皇的统治权辩护;同样的,14世纪一些为王权辩护的思想家也从亚里斯多德的公民社会思想中寻找理论依据,认爲国家的权力不需要教会批准,单凭它在道德上的利益就能证明其正当性,因此反对教会侵犯世俗权力。
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近代。公元17世纪至18世纪,当一些社会契约论者(如洛克、卢梭等人)反对专制王权时,公民社会理论转身成爲破解君权神授思想的理论武器。他们认为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一体两面,人们只有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的权利让渡,才能完成从处于无政府状态、缺乏人身保障的自然社会向政治社会的过渡;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确立了代议制民主原则,爲私人领域的独立存在和工商业活动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障,促进了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社会主张通过代议机关来参与政治国家的事务,从而实现自己特殊的私人利益,政治国家则要通过行政与法机关来干预公民社会,借以维护普遍的共同利益。现代公民社会理论坚持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二元对立,事实上就是对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相分离的现实的反映。
到了19世纪中旬以后,公民社会概念的歧义性更不遑多让。工业革命后,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处的社会位置决定了对劳动产品的分配关系,从而表现出不同的阶级利益,原先认为公民社会是作为个人利益过渡和转移到国家普遍利益的中介环节,就不足以说明公民社会内部的阶级分化,也没有能力说明国家机器代表的不是普遍利益,而是资产阶级利益的现实。特别是国家资本主义兴起后,公民社会理论所依恃的自由市场由于国家的介入,就更进一步的促使当代西方社会学者(如柯亨、葛兰西、哈伯马斯)提出国家/经济/公民社会的三分法,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分离出去,强调它的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産功能。葛兰西就认为,公民社会是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或民间机构之总称,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争夺「文化霸权」的主要场域。
由此可见,当我们试图用「公民社会」作为代表台湾社会普遍利益的政治方案,作为社会变革的前进方向,就必须诚恳的面对几个问题。首先,你所宣称的「公民社会」到底是什么?它到底代表谁的利益?把它描绘成一个均质化的整体,说成是一种普遍性的价值,不是出于无知便是欺骗。其次,所谓「公民社会」跟国家机器的关系是什么?是相互对抗,还是互为表里,它是政治菁英抢夺话语权的工具,还是普罗大众现实利益的体现。最后,台湾位处东亚地缘政治矛盾的最前沿,不管从内部因素,还是中、美、日三方的政治角力来看,统独问题绝对是当前无法回避的政治议题。一旦矛盾尖锐化,公民社会将如何回应台湾国族主义的政治召唤,它的正当性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由统治阶级文化霸权所操弄的「民意」,难道是其合法性的唯一根据?
历史雄辩地告诉我们,社会决不是一个静态的或和平地进化的结构,而是产生于对抗性生产关系的冲突的一种暂时性解决。在国家已经似乎涉入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的今天,「国家」与「社会」之间那种古老的区别,看来是难以继续存在了。除非,我们继续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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